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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99年度聲再字第501號

傷害刑事裁判日期 99 年 12 月 13 日

法官李錦樑張惠立朱瑞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99年度聲再字第501號

再審聲請人

即受判決人
廖清龍

上列再審聲請人因傷害案件,對於本院86年度上易字第2655號,中華民國86年5月30日第二審確定判決(第一審案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85年度自字第136號),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再審之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原確定判決所援引自訴人之子女之證言,經由律師調卷等程序,業已證實卷內並無該項證據存在。原確定判決為不利於再審聲請人即受判決人廖清龍之認定,自屬非法。爰依發現新事實、新證據之規定,聲請再審云云。

二、按法院認為聲請再審之程序違背規定者,應以裁定駁回之;又法院認為無再審理由,應以裁定駁回之。經前項裁定後,不得更以同一原因聲請再審,刑事訴訟法第第433條、第434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再審聲請人前以本件聲請再審所指同一原因聲請再審,迭經本院認定並無再審理由,而裁定駁回再審聲請確定等情,此有本院98年聲再字第422號、99年度聲再字第406號裁定可參。揆諸上開說明,本件聲請再審之程序顯屬違背規定,應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33條,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二十四庭審判長法 官 李錦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13 日

法 官 張惠立

法 官 朱瑞娟

書記官 阮桂芳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13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99年度聲再字第501號於民國 99 年 12 月 13 日裁判,案由為傷害,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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