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3 分鐘讀完全文 1,080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99年度聲再字第406號

傷害刑事裁判日期 99 年 10 月 06 日

法官沈宜生賴邦元林明俊

再審聲請人

即受判決人
甲○○

上列聲請人因傷害案件,對本院86年度上訴字第2655號確定判決,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再審之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㈠本案判決積極證據不存在於筆錄卷宗,故自訴人子女是否有到庭證述已遭疑;㈡自訴人稱無還手,遭伊拳打腳踢,惟驗傷單並無瘀傷或下體遭抓、踏之記載。原確定判決認定伊有傷害之事實,有重大瑕疵之違誤,爰提出新事實、新證據聲請再審云云。

二、按刑事訴訟法第420條第1項第6款所謂發見確實之新證據,係指該證據於事實審法院判決前即已存在,祗因未發見,為法院及當事人所不知,迨判決後始行發見者而言(參看最高法院93年臺抗字第98號裁定)。次按法院認為無再審理由者,應以裁定駁回之。經前項裁定後,不得更以同一原因聲請再審,刑事訴訟法第434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聲請人對於本院86年度上訴字第2655確定判決聲請再審,究其上開聲請理由㈠業據本院98年聲再字第422號裁定,以其再審之聲請無理由駁回其聲請確定在案,此有該裁定在卷可稽,故依上開說明,此部分再審之聲請,不合法律上之程序;核其上開聲請理由㈡,係對本院確定判決之採證認事多所爭執,並無提出何所謂足以動搖原確定判決之新證據,自難認其聲請為有理由。綜上,本件聲請再審,一部分聲請再審之程序違背規定,一部分無再審理由,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33條、第43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十五庭審判長法 官 沈宜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0 月 6 日

法 官 賴邦元

法 官 林明俊

書記官 蕭詩穎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0 月 7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99年度聲再字第406號於民國 99 年 10 月 06 日裁判,案由為傷害,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