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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99年度聲減字第51號

聲請減刑刑事裁判日期 99 年 04 月 07 日

法官謝靜恒謝靜慧梁耀鑌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99年度聲減字第51號

聲請人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甲○○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聲請案號: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99年度聲減字第4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所犯違反不得使大陸地區人民非法進入臺灣地區之規定罪,所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減為有期徒刑捌月。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民國(下同)94年3 月2 日至94年8 月1 日間因違反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案件,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以95年度訴字第736 號判決(偵查案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94年度偵字第19285 號)判處有期徒刑1 年6 月,嗣經本院以96年度上訴字第246 號判決撤銷原判決,改判處有期徒刑1 年4 月,復經最高法院以98年度臺上字第6070號判決駁回上訴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96年4 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 條第1 項第3 款、第8 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十四庭審判長法 官 謝靜恒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9 年 4 月 7 日

法 官 謝靜慧

法 官 梁耀鑌

書記官 林敬傑

中 華 民 國 99 年 4 月 8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99年度聲減字第51號於民國 99 年 04 月 07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減刑,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