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3 分鐘讀完全文 944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99年度聲減字第87號

聲請減刑刑事裁判日期 99 年 07 月 27 日

法官楊貴雄許必奇周明鴻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99年度聲減字第87號

聲請人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甲○○

上列受刑人因賭博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聲請案號: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99年度聲減字第7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所犯賭博罪,減為有期徒刑壹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於民國93年間某日起至95年11月27日止,犯賭博罪,經本院以98年度上易字第1275號判處有期徒刑二月,並宣告緩刑二年確定。嗣受刑人因於緩刑期前另犯賭博罪,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度撤緩字第123 號撤銷上開緩刑宣告確定,有上揭刑事判決及裁定在卷可稽。茲聲請人以其犯罪時間係在96年4 月24日以前,所犯之罪合於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所規定之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

二、按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2項規定,緩刑中之人犯,於該條例施行之日起,視為已依同條第1 項規定減其宣告刑,毋庸聲請裁定減刑;但經撤銷緩刑之宣告者,仍應依本條例規定聲請裁定減刑。檢察官據以聲請本院裁定減刑,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9條,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二十庭審判長法 官 楊貴雄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9 年 7 月 27 日

法 官 許必奇

法 官 周明鴻

書記官 郭彥琪

中 華 民 國 99 年 7 月 27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99年度聲減字第87號於民國 99 年 07 月 27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減刑,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