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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98年度上易字第1275號

賭博刑事裁判日期 99 年 03 月 02 日

法官王聰明黃雅芬陳世宗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98年度上易字第1275號

上訴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己○○
選任辯護人
馬在勤律師
被告
戊○○
被告
丁○○
被告
甲○○
被告
辛○○原名黃教欽
被告
庚○○
被告
乙○○
被告
丙○○

上列被告等因賭博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98年8月6日所宣示之判決,有應更正部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判決主文第四項、事實、理由欄所載扣案如附表一之電動機具九十台之記載,應更正為六十四台(九十座)。

理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大法官會議第43號解釋,於刑事訴訟法準用之。

二、本件,扣案之電動機具係六十四台,有查告賭博性電動玩具指存保管條乙紙可參,因其中部分機台屬六座或八人座,而共有九十座,本院原判決主文第四項、事實、理由欄記載為九十台,顯係誤座為台,屬誤寫之顯然錯誤,爰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2 日

刑事第十七庭 審判長法 官 王聰明

法 官 黃雅芬

法 官 陳世宗

書記官 李佳穎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4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98年度上易字第1275號於民國 99 年 03 月 02 日裁判,案由為賭博,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