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99年度聲減字第87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99年度聲減字第87號
- 聲請人
-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甲○○
上列受刑人因賭博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聲請案號: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99年度聲減字第7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所犯賭博罪,減為有期徒刑壹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於民國93年間某日起至95年11月27日止,犯賭博罪,經本院以98年度上易字第1275號判處有期徒刑二月,並宣告緩刑二年確定。嗣受刑人因於緩刑期前另犯賭博罪,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度撤緩字第123 號撤銷上開緩刑宣告確定,有上揭刑事判決及裁定在卷可稽。茲聲請人以其犯罪時間係在96年4 月24日以前,所犯之罪合於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所規定之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
二、按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2項規定,緩刑中之人犯,於該條例施行之日起,視為已依同條第1 項規定減其宣告刑,毋庸聲請裁定減刑;但經撤銷緩刑之宣告者,仍應依本條例規定聲請裁定減刑。檢察官據以聲請本院裁定減刑,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9條,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二十庭審判長法 官 楊貴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