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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度撤緩字第123號

撤銷緩刑刑事裁判日期 99 年 05 月 25 日

法官林玉蕙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9年度撤緩字第123號

公訴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甲○○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撤銷緩刑案件,聲請撤銷緩刑之宣告(99年度執聲字第116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前經臺灣高等法院以九十八年度上易字第一二七五號刑事判決宣告之緩刑貳年撤銷。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犯賭博罪,前經臺灣高等法院於民國九十八年八月六日以九十八年度上易字第一二七五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二月,緩刑二年,並於九十八年八月六日確定在案。又於緩刑期前即九十七年二月至同年五月一日更犯賭博罪,經本院於九十八年十二月十七日以九十八年度易字第二五三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三月,再經臺灣高等法院以九十九年度上易字第四五六號判決上訴駁回,於九十九年四月二十四日確定。足認受刑人未改過遷善,並以動搖原判決認定受刑人應知警惕而予緩刑之基礎,受刑人顯非偶蹈法網或有悔悟,自有執行刑罰之必要,已合於刑事訴訟法第七十五條之一第一項第一款款之原因,爰依同法第四百七十六條聲請撤銷緩刑等語。

二、按刑法第七十五條之一第一項第一款規定:「受緩刑之宣告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足認原宣告之緩刑難收其預期效果,而有執行刑罰之必要者,得撤銷其宣告:一、緩刑前因故意犯他罪,而在緩刑期內受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之宣告確定者。」。又考諸刑法第七十五條之一第一項之立法意旨略以:關於緩刑之撤銷,現行法第七十五條第一項固已設有兩款應撤銷緩刑之原因;至得撤銷緩刑之原因,則僅於保安處分章內第九十三條第三項與撤銷假釋合併加以規定,體例上不相連貫,實用上亦欠彈性。爰參酌德國及奧地利現行立法例增訂得撤銷之原因,其中現行關於緩刑前或緩刑期間故意犯他罪,而在緩刑期內受得易科罰金之有期徒刑之宣告者,列為應撤銷緩刑之事由,因認過於嚴苛,而排除第七十五條應撤銷緩刑之事由,移列至得撤銷緩刑事由,俾使「法官依被告再犯情節,而裁量是否撤銷先前緩刑之宣告」;其次,如有前開事由,但判決宣告拘役、罰金時,可見行為人仍未見悔悟,有列為得撤銷緩刑之事由,以資彈性適用,爰於第一項第一款、第二款增訂之。又本條採用裁量撤銷主義,賦與法院撤銷與否之權限,特於第一項規定實質要件為「足認原宣告之緩刑難收其預期效果,而有執行刑罰之必要」,供作審認之標準。亦即於上揭「得」撤銷緩刑之情形,法院應依職權本於合目的性之裁量,妥適審酌受刑人所犯前後數罪間,關於法益侵害之性質、再犯之原因、違反法規範之情節是否重大、被告主觀犯意所顯現之惡性及其反社會性等情,是否已使前案原為促使惡性輕微之被告或偶發犯、初犯改過自新而宣告之緩刑,已難收其預期之效果,而確有執行刑罰之必要,此與刑法第七十五條第一項所定二款要件有一具備,即毋庸再行審酌其他情狀,應逕予撤銷緩刑之情形不同,合先敘明。

三、查本件受刑人甲○○因賭博案件,前經臺灣高等法院於九十八年八月六日以九十八年度上易字第一二七五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二月,緩刑二年,並於九十八年八月六日確定在案。又於緩刑期前即九十七年二月至同年五月一日更犯賭博罪,經本院於九十八年十二月十七日以九十八年度易字第二五三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三月,再經臺灣高等法院以九十九年度上易字第四五六號判決上訴駁回,於九十九年四月二十四日確定等情,有前揭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一份在卷足憑。則受刑人有於「緩刑前」因故意犯他罪,而在「緩刑期內」受「六月以下」之有期徒刑之宣告確定之情形,堪以認定。而觀諸前開二案犯罪事實,被告所為均係在電子遊戲場內擔任兌換代幣、積分卡及兌換現金等工作,犯罪情節大致相同,足認顯無悔意,且受刑人一再為賭博案件之此類似性質犯罪,其於前案犯行經查獲後,歷偵審程序仍不知警惕,故意再犯後案犯行,亦非偶然誤蹈法網,已堪認渠守法觀念薄弱,並未改過遷善,原確定判決緩刑宣告未能收預期之效果,且有執行刑罰之必要。綜上,聲請人聲請撤銷其緩刑之宣告,揆諸前揭法條規定,即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六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9 年 5 月 25 日

刑事第九庭 法 官 林玉蕙

書記官 魏里安

中 華 民 國 99 年 5 月 31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度撤緩字第123號於民國 99 年 05 月 25 日裁判,案由為撤銷緩刑,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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