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度撤緩字第124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9年度撤緩字第124號
- 聲請人
-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甲○○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更犯賭博案件,聲請撤銷緩刑之宣告(99年度執聲字第116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前經臺灣高等法院以九十八年度上易字第一二七五號刑事判決宣告之緩刑貳年撤銷。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甲○○因犯賭博案件,前經臺灣高等法院於民國98年8 月6 日以98年度上易字第1275號刑事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 月,緩刑2 年,並於98年8 月6 日確定在案。然受刑人於受緩刑宣告前,即97年2 月至同年5 月1 日間,因故意更犯賭博案件,於緩刑期內,經本院於98年12月17 日 以98年度易字第253 號,判處有期徒刑5 月(聲請書誤載為3 月),並於99年4 月24日確定,因而聲請將上述緩刑之宣告,予以撤銷。
二、按受緩刑之宣告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足認原宣告之緩刑難收其預期效果,而有執行刑罰之必要者,得撤銷其宣告:一、緩刑前因故意犯他罪,而在緩刑期內受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之宣告確定者。二、緩刑期內因故意犯他罪,而在緩刑期內受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之宣告確定者。三、緩刑期內因過失更犯罪,而在緩刑期內受有期徒刑之宣告確定者。四、違反第七十四條第二項第一款至第八款所定負擔情節重大者。前條第二項之規定,於前項第一款至第三款情形亦適用之。刑法第75條之1 規定定有明文。經查,受刑人因犯賭博案件,經臺灣高等法院於98年8 月6 日以98年度上易字第1275號判決,撤銷原審判決(本院96年度易字第1340號),就被告涉犯圖利聚眾賭博罪,判處有期徒刑3月,緩刑2 年,並於98年8 月6 日確定在案,嗣被告於緩刑期前之97年2 月至同年5 月1 日間,因故意更犯意圖營利聚眾賭博之罪,於緩刑期內,經本院於98年12月17日以98年度易字第253 號,判處有期徒刑5 月,嗣經上訴駁回,於99年4 月24日確定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 份及刑事判決4 份附卷可稽。經核受刑人上開前後兩件案件,均屬意圖營利聚眾賭博案件,犯罪原因與型態相同,其於前案犯行經查獲後,歷偵審程序仍不知警惕,竟再故意犯賭博罪,惡性非輕,於後案時又矢口否認犯行,犯後態度不佳,足認前案緩刑宣告確實難收預期效果,而有執行刑罰之必要,揆諸前揭規定,應撤銷其緩刑之宣告。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6 條,刑法施行法第6 條之1 第2 項,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