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2 分鐘讀完全文 755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99年度聲減字第90號

聲請減刑刑事裁判日期 99 年 08 月 04 日

法官蔡永昌吳啟民蔡國在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99年度聲減字第90號

聲請人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甲○○

上列受刑人因賭博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起訴案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95年度偵字第2557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所犯賭博罪,減為有期徒刑壹月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於民國93年間某日起至95年11月27日止,犯賭博罪,經本院以98年度上易字第1275號判處有期徒刑三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壹日。並宣告緩刑二年確定在案。茲聲請人以其犯罪時間係在96年4月24日以前,所犯之罪合於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所規定之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9條,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8 月 4 日

刑事第十二庭 審判長法 官 蔡永昌

法 官 吳啟民

法 官 蔡國在

書記官 顧哲瑜

中 華 民 國 99 年 8 月 4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99年度聲減字第90號於民國 99 年 08 月 04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減刑,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