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99年度聲字第1250號
- 聲請人
-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甲○○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陸年貳月。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民國97年5 月28日間犯竊盜、竊盜、遺棄屍體、殺人等罪,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分別判處有期徒刑八月、六月、一年六月、十四年,合併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十七年四月,嗣受刑人及檢察官均對殺人罪部分表示不服提起上訴,至二次竊盜罪及遺棄屍體罪部分則因未經提起上訴而告確定;殺人罪部分經本院審理後予以撤銷,改判處有期徒刑十四年,並撤銷原法院所定之應執行刑,惟受刑人仍表不服再提起上訴,嗣經最高法院判決駁回上訴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裁定如主文。
受刑人甲○○定應執行之刑案件一覽表┌───────┬─────────────┬─────────────┐│ 編 號 │ 1 │ 2 │├───────┼─────────────┼─────────────┤│ 罪 名 │竊盜 │竊盜 │├───────┼─────────────┼─────────────┤│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8月 │有期徒刑6月 │├───────┼─────────────┼─────────────┤│ 所 犯 法 條 │刑法第320條第1項 │刑法第320條第1項 │├───────┼─────────────┼─────────────┤│ 犯 罪 日 期 │97年5月28日 │97年5月28日 │├───┬───┼─────────────┼─────────────┤│偵 │機 關│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 ││ 及├───┼─────────────┼─────────────┤│查 │ 年 │97 │97 ││ 案├───┼─────────────┼─────────────┤│年 │ 字 │偵 │偵 ││ 號├───┼─────────────┼─────────────┤│度 │ 號 │7731 │7731 │├───┼───┼─────────────┼─────────────┤│ │法 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 最 │ │年│97 │97 ││ │案├─┼─────────────┼─────────────┤│ 後 │ │字│重訴 │重訴 ││ │號├─┼─────────────┼─────────────┤│ 事 │ │號│24 │24 ││ ├─┼─┼─────────────┼─────────────┤│ 實 │判│年│98 │98 ││ │決├─┼─────────────┼─────────────┤│ 審 │日│月│3 │3 ││ │期├─┼─────────────┼─────────────┤│ │ │日│16 │16 │├───┼─┴─┼─────────────┼─────────────┤│ │法 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 │ │年│97 │97 ││ 確 │案├─┼─────────────┼─────────────┤│ │ │字│重訴 │重訴 ││ 定 │號├─┼─────────────┼─────────────┤│ │ │號│24 │24 ││ 日 ├─┼─┼─────────────┼─────────────┤│ │確│年│98 │98 ││ 期 │定├─┼─────────────┼─────────────┤│ │日│月│9 │9 ││ │期├─┼─────────────┼─────────────┤│ │ │日│24 │24 │├───┴─┴─┼─────────────┼─────────────┤│ 附 註│受刑人所犯此部分之罪,與附│受刑人所犯此部分之罪,與附││ │表編號2、3、4等罪,前經│表編號1、3、4等罪,前經││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合併定應執│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合併定應執││ │行刑為有期徒刑17年4 月;受│行刑為有期徒刑17年4 月;受││ │刑人及檢察官僅對附表編號4│刑人及檢察官僅對附表編號4│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 臺灣高等法院99年度聲字第1250號於民國 99 年 05 月 18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