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99年度聲字第1418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99年度聲字第1418號
- 聲請人
-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甲○○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99年度執聲字第614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參年陸月。
理由
受刑人甲○○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等數罪,經本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至於併科罰金部分,因只有一罪宣告併科罰金,不生定執行刑之問題,應依原判決宣告之刑併執行之,附此敘明。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 官 洪光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