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3 分鐘讀完全文 866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99年度聲字第1669號

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9 月 08 日

法官王復生陳春秋遲中慧

抗 告 人即

受刑人
林昭伶

上列抗告人因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刑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99年6月17日定應執行刑之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抗告駁回。

理由

一、抗告期間,除有特別規定外,為5日,自送達裁定後起算,刑事訴訟法第406條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抗告人即受刑人林昭伶因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刑案件,經本院於民國99年6月17日以99年度聲字第1669號裁定定其應執行刑,並於同年6月25日將裁定正本送達於在法務部○○○○○○○○○○○執行之抗告人親自收受,有抗告人親簽之送達證書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59頁)。此項抗告期間既無特別規定,依照首開說明,自為5日,則自99年6月25日送達裁定之翌日起算,計至同年6 月30日其抗告期間即已屆滿。乃抗告人延至109年8月10日始行向所在之監所提出本件抗告狀,其抗告業已逾越法定抗告期間,顯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11條前段,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8   日

刑事第二十庭 審判長法 官 王復生

法 官 陳春秋

法 官 遲中慧

書記官 張玉如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9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99年度聲字第1669號於民國 109 年 09 月 08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