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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99年度聲字第2698號

保護管束刑事裁判日期 99 年 09 月 16 日

法官李錦樑張惠立朱瑞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99年度聲字第2698號

聲請人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甲○○

上列受刑人因搶奪等罪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99年執聲付字第778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搶奪等罪案件,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1211號刑事判決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1 年1 月,並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7850號裁定減刑定刑為有期徒刑6 月15日確定;另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96年度上訴字第3287號刑事判決判處有期徒刑7月確定,並經本院97年度聲字第474號裁定定其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1年1月確定;又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542 號刑事判決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10月確定;另因搶奪等案件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281 號刑事判決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6月,並經本院以97年度上訴字第3266號判決上訴駁回,嗣經最高法院以97年度台上字第5986號上訴駁回確定,另經本院97年聲字第4084號裁定定其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2年2月確定。於民國97年1 月31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99年9月7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 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司99年9 月7 日法矯司字第0990907019號函及所附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認聲請人之聲請,尚無不合,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 項,刑法第93條第2 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二十四庭審判長法 官 李錦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9 年 9 月 16 日

法 官 張惠立

法 官 朱瑞娟

書記官 郭家慧

中 華 民 國 99 年 9 月 17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99年度聲字第2698號於民國 99 年 09 月 16 日裁判,案由為保護管束,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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