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99年度聲字第2776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99年度聲字第2776號
- 聲請人
-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甲○○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99年度執聲字第125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捌年貳月。
理由
受刑人甲○○因犯竊盜、搶奪及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經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就有期徒刑部分定其應執行之刑。另被判處罰金新台幣五萬元,應併予執行,併此敘明。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 官 邱同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