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99年度聲字第2967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99年度聲字第2967號
- 聲請人
-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甲○○
上列受刑人因傷害致死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99年度執聲付字第905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傷害致死案件,經本院96年度上更㈡字第50號判處有期徒刑7 年6 月,減刑減為有期徒刑3 年9 月確定,於97年3 月20日送監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99年10月1 日核准假釋,爰依刑法第93條第2 項規定,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司99年10月1 日法矯司字第0990907243號函及所附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 項,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