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99年度聲字第3070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99年度聲字第3070號
- 聲請人
-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甲○○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99年度執聲字第137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肆年捌月。
理由
受刑人甲○○因侵占等數罪,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本院及最高法院(程序判決駁回)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聲請書附表誤載之處,業已更正如本件附表所示)。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及參酌附表編號1至編號10之罪曾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聲字第2548號裁定其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6月,附表編號12、13之罪曾經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6月等情,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 官 葉騰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