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99年度聲字第3078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99年度聲字第3078號
- 聲請人
-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合和堂藥品有限公司
- 代表人
- 甲○○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合和堂藥品有限公司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罰金新臺幣叁拾萬元。
理由
受刑人合和堂藥品有限公司因違反藥事法等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7款,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 官 陳筱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