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99年度聲字第3263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99年度聲字第3263號
- 聲請人
-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甲○○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玖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受刑人甲○○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2 罪,經本院及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漏載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1,000元折算1日,應予更正),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二十二庭審判長法 官 郭雅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