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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99年度聲字第3727號

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99 年 12 月 21 日

法官蔡永昌蘇隆惠蔡新毅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99年度聲字第3727號

聲請人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顏振發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99年度執聲字第169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顏振發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肆年。

理由

一、查受刑人顏振發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數罪,經附表所示法院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受刑人所犯各罪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 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乃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

二、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 5款,裁定如主文。又數罪併罰中之一罪,依刑法規定得易科罰金,若因與不得易科之他罪併合處罰結果而不得易科罰金時,原可易科部分所處之刑,自亦毋庸為易科折算標準之記載(參照司法院釋字第144號解釋),附此敘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21 日

刑事第十二庭 審判長法 官 蔡永昌

法 官 蘇隆惠

法 官 蔡新毅

書記官 賴立旻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22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99年度聲字第3727號於民國 99 年 12 月 21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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