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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99年度聲字第437號

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99 年 03 月 01 日

法官吳鴻章汪梅芬周政達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99年度聲字第437號

聲請人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甲○○原名陳軍華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玖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受刑人甲○○因詐欺等罪,經本院及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 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8項、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十八庭審判長法 官 吳鴻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1 日

法 官 汪梅芬

法 官 周政達

書記官 廖純瑜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1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99年度聲字第437號於民國 99 年 03 月 01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