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99年度聲字第480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99年度聲字第480號
- 聲請人
- 甲○○
- 聲請人
- 杜偉玲
- 被告
- 乙○○
上列聲請人等因被告乙○○違反貪污治罪條例等案件(98年度矚上重訴字第60號),聲請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詳如附件(聲請釋字第665 號再審速審狀載事實及理由),並經提出相關大法官釋憲史料資料及新聞剪報等影本共13紙為證。經核其聲請意旨,應係就本院所為第二次延長羈押被告乙○○之裁定,聲請停止羈押被告。
二、按被告及得為其輔佐人之人或辯護人,得隨時具保,向法院聲請停止羈押,刑事訴訟法第110 條第1 項定有明文。是得向法院聲請停止羈押者,當以被告、被告之輔佐人及辯護人為限。
三、查聲請人甲○○、杜偉玲等2 人均非受羈押之被告本人或其輔佐人、辯護人,其等聲請停止羈押被告,與上揭規定不符,且所提大法官釋憲史料資料及新聞剪報,均不足以證明聲請人有向法院聲請停止羈押被告之權,所請不應准許,應予以駁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