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99年度聲字第566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99年度聲字第566號
- 聲請人
-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甲○○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99年度執聲字第23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因犯如附表所示六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柒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妨害自由等數罪,先後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查:受刑人甲○○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經及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第220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 官 洪光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