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99年度金上訴字第21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99年度金上訴字第21號
- 上訴人即被告
- 甲○○
- 上訴人即被告
- 丙○○配偶
- 上訴人即被告
- 乙○○
丁○○配偶
上列上訴人因被告違反證券交易法等案件,不服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中華民國九十八年十二月卅一日第一審判決(九十八年度金訴字第九號),提起上訴,經核其上訴狀未敘述上訴理由,亦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二十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六十七條但書規定,限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具體上訴理由,逾期駁回,特此裁定。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 官 陳筱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