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99年度附民上字第50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99年度附民上字第50號
- 上訴人
- 財團法人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保護中心
- 法定代理人
- 邱欽庭
- 訴訟代理人
- 陳譓伊律師
- 被上訴人
- 辜仲瑩
- 被上訴人
- 吳春臺
- 被上訴人
- 劉紹樑
- 被上訴人
- 開發國際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李天送
上列當事人間因違反證券交易法案件,上訴人不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中華民國99年8月27日第一審附帶民訴判決(99年度附民字第105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上訴人辜仲瑩、吳春臺、劉紹樑、開發國際投資股份有限公司被訴違反證券交易法第157條之1第1項內線交易案件,業經原審諭知無罪,上訴人不服原判決提起上訴後,業經本院判決上訴駁回在案,依照首開規定,則原審駁回上訴人在第一審之訴及其假執行之聲請,經核並無不合,上訴人猶執陳詞上訴指摘原判決不當,求為廢棄原審判決,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90條前段、第368條,判決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