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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99年度附民字第234號

偽造文書等刑事裁判日期 99 年 11 月 09 日

法官邱同印郭豫珍何信慶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99年度附民字第234號

原告
乙○○原名陳田村
訴訟代理人
林雅君律師(法扶)
被告
甲○○

上列被告因99年度上訴字第2633號偽造文書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 官 邱同印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9   日

                 法 官 郭豫珍

                 法 官 何信慶

                 書記官 王泰元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9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99年度附民字第234號於民國 99 年 11 月 09 日裁判,案由為偽造文書等,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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