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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99年度附民字第38號

偽造文書等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12 月 22 日

法官邱同印黃惠敏吳淑惠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99年度附民字第38號

原告
士林電機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育瑞
訴訟代理人
陳郁芬
原告
東方電器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益隆
訴訟代理人
陳平洋
訴訟代理人
陳美華
被告
王麗華
被告
劉金偉
被告
張生書
被告
被告
鍀欣實業有限公司
兼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葉熊雄
2樓

上列被告等,因民國99年度上訴字第16號偽造文書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 官 邱同印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22 日

法 官 黃惠敏

法 官 吳淑惠

書記官 陳紀語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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