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99年度附民字第38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99年度附民字第38號
- 原告
- 士林電機廠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許育瑞
- 訴訟代理人
- 陳郁芬
- 原告
- 東方電器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益隆
- 訴訟代理人
- 陳平洋
- 訴訟代理人
- 陳美華
- 被告
- 王麗華
- 被告
- 劉金偉
- 被告
- 張生書
- 被告
- 樓
- 被告
- 鍀欣實業有限公司
- 兼上一人
- 法定代理人
- 葉熊雄
- 2樓
上列被告等,因民國99年度上訴字第16號偽造文書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 官 邱同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