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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99年度上易字第1476號

竊盜等刑事裁判日期 99 年 08 月 05 日

法官張傳栗劉嶽承陳春秋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        99年度上易字第1476號

上訴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乙○○

上列上訴人因被告竊盜等案件,不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易字第1284號,中華民國99年5 月27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99年度偵字第7054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原判決撤銷。

乙○○共同毀壞門扇竊盜,處有期徒刑玖月。

事實

一、乙○○與姓名、年籍不詳綽號「阿志」之成年男子於民國99年1 月18日12時許,一同前往臺北市○○區○○街50巷20號5 樓甲○○住處,見該處無人在內,認有機可趁,竟共同基於侵入住宅及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犯意聯絡,推由乙○○在該虎林街30巷口把風,另由綽號「阿志」之人徒手破壞該處所大門門鎖後,由該大門無故侵入屋內(已經合法告訴),竊取甲○○所有金飾乙批(內含紀念性大小金飾30件)、新台幣(下同)5 萬元離去。嗣經甲○○發現上開處所遭竊,報警處理,而查悉上情。

二、案經甲○○訴請及臺北巿政府警察局松山分局報請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由

一、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雖不符前4 條之規定,而經當事人於審判程序同意作為證據,法院審酌該言詞陳述或書面陳述作成時之情況,認為適當者,亦得為證據。當事人、代理人或辯護人於法院調查證據時,知有第159 條第1 項不得為證據之情形,而未於言詞辯論終結前聲明異議者,視為有前項同意,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之5 定有明文。查本案證人甲○○於警詢及偵查中(其偵查中之陳述,已經依法具結,有證人結文1 份在卷可稽)之陳述,固係審判外之陳述而屬傳聞證據,惟被告就上開審判外之陳述,於本院審理中經提示被告並告以要旨要其對之表示意見及有何調查證據之聲請時,被告一再表示無意見,本院審酌該證人作成時之情況,並無違法取證及證明力過低之瑕疵,認以之作為證據為適當,揆諸前揭規定,自得採為證據。

二、上開犯罪事實,迭據被告於警詢、偵查及歷審審理中均坦承不諱,核與證人即告訴人甲○○於警詢及偵查中指述情節相符,復有監視器翻拍照片及現場照片7 張在卷可稽(見偵查卷第16頁、第17頁)。足徵被告前開自白與事實相符,堪以採信。本案事證明確,被告犯行,洵堪認定。

三、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06 條第1 項之無故侵入住宅罪及同法第321 條第1 項第2 款之毀壞門扇竊盜罪。被告與綽號「阿志」之成年男子間就上開犯行有犯意聯絡,行為分擔,為共同正犯,應就各共犯之所為負全部責任。又被告無故侵入證人甲○○住宅之目的在竊取屋內財物,雖時間上略有差距,然係以2 個重疊性極高之動作,遂行其偷竊財物,應認係以一行為而觸犯上開2 罪名,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之規定,從一重之加重竊盜罪論處。

四、原審以被告犯罪事證明確,予以論罪科刑,固非無見,惟查告訴人此次遭竊5 萬元及金飾乙批(內含紀念性大小金飾30件)價值不菲,事後非但未返還,亦未獲賠償損失,被告復拒不供出共犯綽號「阿志」之成年男子之真實姓名、年籍以供繼續追查,原判決僅量處有期徒刑7 月,尚嫌過輕,檢察官執此指摘原判決量刑不當,為有理由,自應由本院將原判決撤銷改判,爰審酌被告不思以己力正當謀生,反冀圖不勞而獲,夥同綽號「阿志」之共犯共同侵害他人之財產權,所為殊屬非是,並兼衡被告犯罪後坦認犯行及其僅擔任把風之角色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第二項所示之刑示懲。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9 條第1 項前段、第364 條、第299 條第1 項前段,刑法第28條、第306 條第1 項、第321 條第1 項第2 款,第55條,刑法施行法第1 條之1 ,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張啟彬到庭執行職務。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 官 張傳栗

附錄本件論罪科刑法條全文:中華民國刑法第306 條(侵入住居罪)無故侵入他人住宅、建築物或附連圍繞之土地或船艦者,處1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3百 元以下罰金。

無故隱匿其內,或受退去之要求而仍留滯者,亦同。

中華民國刑法第321 條(加重竊盜罪)犯竊盜罪而有左列情形之一者,處6 月以上、5 年以下有期徒刑:一 於夜間侵入住宅或有人居住之建築物、船艦或隱匿其內而犯之者。

二 毀越門扇、牆垣或其他安全設備而犯之者。

三 攜帶兇器而犯之者。

四 結夥三人以上而犯之者。

五 乘火災、水災或其他災害之際而犯之者。

六 在車站或埠頭而犯之者。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99 年 8 月 5 日

法 官 劉嶽承

法 官 陳春秋

書記官 李家敏

中 華 民 國 99 年 8 月 5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99年度上易字第1476號於民國 99 年 08 月 05 日裁判,案由為竊盜等,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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