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9年度上易字第152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詐欺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 裁判日期99 年 07 月 20 日
- 法官王聰明、陳憲裕、黃雅芬
- 被告甲○○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 99年度上易字第1528號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甲○○ 上列上訴人因詐欺案件,不服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度易字第 967號,中華民國99年2月25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98年度偵字第3506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理 由 一、按提起第二審之上訴,其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為第二審上訴必備之程式。此觀民國96年7月4日修正公布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2項之規定甚明。倘上訴理由之敘述未合乎具體之要求者,其上訴即屬同法第362條前段所定「上訴不合法 律上之程式」,第二審法院應依同法第367條前段之規定, 以判決駁回之。至其理由之具體與否,屬第二審法院審查範圍,不在第一審法院命補正之列,上訴書狀如已敘述理由,無論其具體與否,即無待其補提理由書或命補正之問題。此與上訴書狀全未敘述上訴理由者,第一審法院依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3項之規定,應定期間先命補正之情形,尚屬有別。又第二審上訴之目的,既在於請求撤銷、變更原判決,則所謂「具體理由」,自應就原判決如何足以撤銷、如何應予變更之「事實上」或「法律上」之具體根據,本於確實之訴訟資料暨原因事實之所出,逐一敘述、記載,必已具體指出原判決事實認定之所憑有如何之錯誤(如原判決所採之證據如何不具證據能力,所為證明力之判斷如何違背經驗、論理法則等),法律之適用(尤其實體法)有如何之違誤,形式上已足以動搖原判決使之成為不當或違法而得改判之事由;必要時並應提出有利於己之事證,期使第二審法院採納,俾為有利於上訴人之認定,始屬合法。上訴理由之敘述,應先合乎具體之要求,始有所敘述可取與否之實體審理與判斷之問題。是上訴人之上訴書狀雖敘述上訴理由,但僅泛言原判決認定事實錯誤、違背法令、量刑失之過重或輕縱等情詞,而未依上揭意旨指出具體事由,或形式上雖已指出具體事由,然該等事由縱使屬實,亦不足以認為原判決有何不當或違法,或其所陳之事由,與訴訟資料所載不相適合,或所指摘原判決之「不當」或「違法」根本不存在者,均應認其實質上並未符合具體之要件,庶符節制濫行上訴之立法意旨。 二、本件原判決認定上訴人即被告甲○○有如事實欄所載:「其前因酒後駕車之公共危險案件,經本院以97年度壢交簡字第3459號刑事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月,於98年9月21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不構成累犯),渠為君芃有限公司(址設桃園縣中壢市○○○街60號2樓,下稱君芃公司)之負責人,明 知君芃公司對外積欠某地下錢莊債務而無力清償,且尚積欠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362,380元之貸款,竟基 於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之詐欺犯意,為取信於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中租迪和公司),以取得資金,而於民國96年9月13日佯將附表一所示物品,以新臺幣(下同)1,500,050元售予中租迪和公司,並同時辦理以總價金1,822,550 元、分期30期付款之方式,買回附表一所示物品,而將以君芃公司為發票人,用以給付上開30期分期付款之如附表二所示支票30張,交付中租迪和公司,並同時提供君芃公司之9 部堆高機供中租迪和公司登記設定動產抵押,以及將以嘉聖實業有限公司、德州國際有限公司、文乾國際開發企業有限公司為發票人所簽發如附表三所示之支票3張,背書轉讓予 中租迪和公司,以為上開債務之擔保,使中租迪和公司陷於錯誤,而於96年9月14日、96年9月17日分別將1,037,916元 、422,334元匯入君芃公司於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 司埔心分行所開設之帳戶,甲○○旋即將該帳戶內之款項提領至僅餘2,059元,以清償君芃公司積欠某地下錢莊之債務 ,並於96年9月17日後之某日將附表一、附表二所示物品, 交由某地下錢莊取走以抵償君芃公司積欠之債務;而上開君芃公司開立由甲○○交付予中租公司之第1期分期付款支票 (發票日:96年10月14日),經中租迪和公司96年10月15 日提示,即因票據拒絕往來遭退票;且甲○○所提供作為擔保之上開3張嘉聖實業有限公司、德州國際有限公司、文乾 國際開發企業有限公司為發票人之支票,屆期提示亦均遭拒絕往來而退票,嗣後甲○○因已無力清償上開債務,而僅清償89,000元,中租迪和公司始知受騙。」之詐欺取財犯行,論以上訴人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5月,如易科罰金, 以新台幣1千元折算1日。 三、上訴人不服原審判決,其上訴理由略稱:「告訴人中租迪和公司之關係企業合迪股份有限公司,就類似之事實對被告以侵占罪名提出告訴,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以98年度易字第1429號判決被告無罪,故本件應僅該當舊動產擔保交易法之刑事規定,而非該當詐欺罪之構成要件,告訴人因知悉動產擔保交易法關於刑責規定已遭除罪化,故意以詐欺罪對被告提出告訴,原審法院亦未仔細審酌被告是否符合詐欺罪構成要件,竟判處被告有罪,實無法接受。再本案君芃公司與中租迪和公司之間簽立附條件買賣契約書已長達數年,每次君芃公司有資金上需求,就會與中租迪和公司簽立附條件買賣契約書,被告在之前也皆如期繳付分期付款,所有辦理買賣及分期付款之手續,皆為中租迪和公司掌控,君芃公司完全聽從中租迪和公司之指示配合辦理相關手續,故被告對中租迪和公司並未施以任何詐術,中租迪和公司亦未因之陷於錯誤,綜上,被告既未成立犯罪,原審自屬違誤,爰依法提起上訴」等語。 四、經查: ㈠本件被告甲○○於原審準備程序、審理時均坦承犯行並認罪,原審即對被告認罪之檢察官起訴之犯罪事實、構成要件為審理,有上開準備程序及審判筆錄在卷可稽(見原審卷第95頁背面、第98頁至第102頁),自無被告所稱原審未審酌詐 欺罪之構成要件之情形。 ㈡又被告辯稱其另犯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易字第1429號詐欺案件(下稱前案),與本案案情相似,卻獲判無罪,本件亦應改判無罪云云。惟查: ⒈前案判決之公訴意旨所之事實為被告為君芃公司負責人,自94年12月7日起至95年11月27日止,以君芃公司名義陸 續以動產擔保交易附條件買賣方式,與合迪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合迪公司)簽訂附條件買賣契約書,而君芃公司於96年9月30日起即未能按期繳款等情,可見被告代表君芃 公司與合迪公司簽約後,猶分別按期繳款數月至1年餘, 迄96年9月30日起始未按期繳款,益徵被告於前案代表君 芃公司與合迪公司簽約時,並非出於不法所有之詐欺意圖,按期繳納數月至1年餘後,因經濟狀況惡化,無力清償 ,始自96年9月30日起未按期繳款,自與刑法第339條第1 項詐欺取財罪係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而施詐術之構成要件不合,該案判決被告無罪,於法並無違誤,合先說明。 ⒉然本件之犯罪事實係被告為取信於中租迪和公司,以取得資金,於1日內即在96年9月13日,同時與中租迪和公司完成買賣契約及售後分期付款買回買賣契約,以取得金錢之行為,未曾繳納任何一期之約定分期款即退票,並立即提領向中租迪和公司借貸之款項交付地下錢莊業者,用以清償所積欠之債務,且被告在與中租迪和公司交易時,被告即已知悉所借款項已無法支付積欠地下錢莊全部債務,且被告於一日之內,同時與告訴人完成上開買賣契約及售後分期付款買回買賣契約,以取得金錢之行為,其施用詐術之目的乃在向告訴人取得融資之金錢以供償債,並非在取得其原先所有如附表一所示物品,其主觀上並無買賣之意思,亦據被告於原審準備程序及審理時供述甚明(見原審卷第19頁、第101頁),顯見被告係出於不法所有意圖, 以向中租迪和公司詐騙方法取得融資款項,供清償先前積欠地下錢莊之舊債。又君芃公司於萬泰銀行中壢分行所設甲存帳戶,於96年10月12日被列為拒絕往來戶,並於96年10月15日開始退票,而君芃公司向日盛國際商業銀行所借貸之2,100,000元,於96年9月12日清償97,211元後,次月即未按時清償分期款,截至97年1月12日止,本金部分尚 欠1,015,973元,亦有萬泰銀行回函、日盛銀行陳報狀及 台灣桃園地方法院96 年度票字9696號裁定影本1紙在卷可佐(偵卷第15頁、本院卷第54至61頁、他卷第36頁),足見君芃公司於本件與中租迪和公司交易時,已有無資力而不能清償債務之情形。且被告前於偵查中即已自承:「伊與告訴人於96年9月13日交易時,君芃公司財務已有問題 ,並遭債權人日盛國際商業銀行向法院聲請本票裁定,以及供擔保本件對中租迪和公司之債務之物品,於本件交易簽約後,即為某地下錢莊搬走。」等語(見偵卷第4至5頁),足徵被告前開自白與事實相符,堪以採信。故本件自與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前案情形不同,是被告上訴所稱相似,容有誤會。 ㈢又原審已審酌「被告之前科素行、本件詐騙方式、詐得之金額、其於偵查已坦承大部分犯案情節並於本院審理中坦承犯行,態度良好及其智識程度、生活狀況等一切情狀」始為量刑,是原審判決既已詳細記載認定被告犯罪之證據及理由,並已審酌關於刑法第57條科刑之一切情狀,在適法範圍內行使其量刑之裁量權,核無違法或不當之情形。 ㈣綜上所述,本院審酌被告之上訴理由,其就本件犯行已認罪即無與事實出入,且業經原審判決於理由內詳論敘明並審酌,尚不足以影響原審判決量刑刑度宣告之本旨,其對於原審判決究有何具體事由,致判決不當或違法,無一語涉及,顯未依據卷內既有訴訟資料或提出新事證,指摘或表明原審判決有何採證認事、用法或量刑等足以影響判決本旨之不當或違法,或足以影響原判決,構成應撤銷之具體事由(最高法院97年度台上字第4345號判決要旨參照),與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2項「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之規定不符。揆諸上開說明,其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應予駁回,並不經言詞辯論為之。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7條前段、第372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9 年 7 月 20 日刑事第十七庭 審判長法 官 王聰明 法 官 陳憲裕 法 官 黃雅芬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書記官 鄭雅云 中 華 民 國 99 年 7 月 21 日附表一:本件買賣及分期付款附條件買賣標的物 ┌──┬──────┬───┐ │編號│名 稱│數量 │ ├──┼──────┼───┤ │ 1 │白鐵壓花滾筒│200支 │ ├──┼──────┼───┤ │ 2 │工業用防蝕膠│500M │ ├──┼──────┼───┤ │ 3 │鋼性鏈條 │150M │ └──┴──────┴───┘ 附表二:君芃公司用以清償分期款之支票30紙 ┌──┬────────┬─────┬──────┬─────┬──────┬─────┬────┐ │編號│ 發票人 │金 額 │ 發票日 │ 支票票號 │ 付款銀行 │帳 號│ 受款人 │ │ │ │(新臺幣)│ │ │ │ │ │ ├──┼────────┼─────┼──────┼─────┼──────┼─────┼────┤ │ 1 │君芃企業有限公司│69,000元 │96年10月14日│AK0000000 │萬泰商業銀行│00000000-0│ 空白 │ │ │ │ │ │ │中壢分行 │ │ │ ├──┼────────┼─────┼──────┼─────┼──────┼─────┼────┤ │ 2 │君芃企業有限公司│69,000元 │96年11月14日│AK0000000 │萬泰商業銀行│00000000-0│ 空白 │ │ │ │ │ │ │中壢分行 │ │ │ ├──┼────────┼─────┼──────┼─────┼──────┼─────┼────┤ │ 3 │君芃企業有限公司│69,000元 │96年12月14日│AK0000000 │萬泰商業銀行│00000000-0│ 空白 │ │ │ │ │ │ │中壢分行 │ │ │ ├──┼────────┼─────┼──────┼─────┼──────┼─────┼────┤ │ 4 │君芃企業有限公司│69,000元 │97年1 月14日│AK0000000 │萬泰商業銀行│00000000-0│ 空白 │ │ │ │ │ │ │中壢分行 │ │ │ ├──┼────────┼─────┼──────┼─────┼──────┼─────┼────┤ │ 5 │君芃企業有限公司│69,000元 │97年2 月14日│AK0000000 │萬泰商業銀行│00000000-0│ 空白 │ │ │ │ │ │ │中壢分行 │ │ │ ├──┼────────┼─────┼──────┼─────┼──────┼─────┼────┤ │ 6 │君芃企業有限公司│69,000元 │97年3 月14日│AK0000000 │萬泰商業銀行│00000000-0│ 空白 │ │ │ │ │ │ │中壢分行 │ │ │ ├──┼────────┼─────┼──────┼─────┼──────┼─────┼────┤ │ 7 │君芃企業有限公司│69,000元 │97年4 月14日│AK0000000 │萬泰商業銀行│00000000-0│ 空白 │ │ │ │ │ │ │中壢分行 │ │ │ ├──┼────────┼─────┼──────┼─────┼──────┼─────┼────┤ │ 8 │君芃企業有限公司│69,000元 │97年5 月14日│AK0000000 │萬泰商業銀行│00000000-0│ 空白 │ │ │ │ │ │ │中壢分行 │ │ │ ├──┼────────┼─────┼──────┼─────┼──────┼─────┼────┤ │ 9 │君芃企業有限公司│69,000元 │97年6 月14日│AK0000000 │萬泰商業銀行│00000000-0│ 空白 │ │ │ │ │ │ │中壢分行 │ │ │ ├──┼────────┼─────┼──────┼─────┼──────┼─────┼────┤ │10 │君芃企業有限公司│69,000元 │97年7 月14日│AK0000000 │萬泰商業銀行│00000000-0│ 空白 │ │ │ │ │ │ │中壢分行 │ │ │ ├──┼────────┼─────┼──────┼─────┼──────┼─────┼────┤ │11 │君芃企業有限公司│69,000元 │97年8 月14日│AK0000000 │萬泰商業銀行│00000000-0│ 空白 │ │ │ │ │ │ │中壢分行 │ │ │ ├──┼────────┼─────┼──────┼─────┼──────┼─────┼────┤ │12 │君芃企業有限公司│69,000元 │97年9 月14日│AK0000000 │萬泰商業銀行│00000000-0│ 空白 │ │ │ │ │ │ │中壢分行 │ │ │ ├──┼────────┼─────┼──────┼─────┼──────┼─────┼────┤ │13 │君芃企業有限公司│69,000元 │97年10月14日│AK0000000 │萬泰商業銀行│00000000-0│ 空白 │ │ │ │ │ │ │中壢分行 │ │ │ ├──┼────────┼─────┼──────┼─────┼──────┼─────┼────┤ │14 │君芃企業有限公司│69,000元 │97年11月14日│AK0000000 │萬泰商業銀行│00000000-0│ 空白 │ │ │ │ │ │ │中壢分行 │ │ │ ├──┼────────┼─────┼──────┼─────┼──────┼─────┼────┤ │15 │君芃企業有限公司│69,000元 │97年12月14日│AK0000000 │萬泰商業銀行│00000000-0│ 空白 │ │ │ │ │ │ │中壢分行 │ │ │ ├──┼────────┼─────┼──────┼─────┼──────┼─────┼────┤ │16 │君芃企業有限公司│69,000元 │98年1 月14日│AK0000000 │萬泰商業銀行│00000000-0│ 空白 │ │ │ │ │ │ │中壢分行 │ │ │ ├──┼────────┼─────┼──────┼─────┼──────┼─────┼────┤ │17 │君芃企業有限公司│69,000元 │98年2 月14日│AK0000000 │萬泰商業銀行│00000000-0│ 空白 │ │ │ │ │ │ │中壢分行 │ │ │ ├──┼────────┼─────┼──────┼─────┼──────┼─────┼────┤ │18 │君芃企業有限公司│69,000元 │98年3 月14日│AK0000000 │萬泰商業銀行│00000000-0│ 空白 │ │ │ │ │ │ │中壢分行 │ │ │ ├──┼────────┼─────┼──────┼─────┼──────┼─────┼────┤ │19 │君芃企業有限公司│69,000元 │98年4 月14日│AK0000000 │萬泰商業銀行│00000000-0│ 空白 │ │ │ │ │ │ │中壢分行 │ │ │ ├──┼────────┼─────┼──────┼─────┼──────┼─────┼────┤ │20 │君芃企業有限公司│52,500元 │98年5 月14日│AK0000000 │萬泰商業銀行│00000000-0│ 空白 │ │ │ │ │ │ │中壢分行 │ │ │ ├──┼────────┼─────┼──────┼─────┼──────┼─────┼────┤ │21 │君芃企業有限公司│52,500元 │96年6 月14日│AK0000000 │萬泰商業銀行│00000000-0│ 空白 │ │ │ │ │ │ │中壢分行 │ │ │ ├──┼────────┼─────┼──────┼─────┼──────┼─────┼────┤ │22 │君芃企業有限公司│52,500元 │97年7 月14日│AK0000000 │萬泰商業銀行│00000000-0│ 空白 │ │ │ │ │ │ │中壢分行 │ │ │ ├──┼────────┼─────┼──────┼─────┼──────┼─────┼────┤ │23 │君芃企業有限公司│52,500元 │98年8 月14日│AK0000000 │萬泰商業銀行│00000000-0│ 空白 │ │ │ │ │ │ │中壢分行 │ │ │ ├──┼────────┼─────┼──────┼─────┼──────┼─────┼────┤ │24 │君芃企業有限公司│52,500元 │98年9 月14日│AK0000000 │萬泰商業銀行│00000000-0│ 空白 │ │ │ │ │ │ │中壢分行 │ │ │ ├──┼────────┼─────┼──────┼─────┼──────┼─────┼────┤ │25 │君芃企業有限公司│52,500元 │98年10月14日│AK0000000 │萬泰商業銀行│00000000-0│ 空白 │ │ │ │ │ │ │中壢分行 │ │ │ ├──┼────────┼─────┼──────┼─────┼──────┼─────┼────┤ │26 │君芃企業有限公司│52,500元 │98年11月14日│AK0000000 │萬泰商業銀行│00000000-0│ 空白 │ │ │ │ │ │ │中壢分行 │ │ │ ├──┼────────┼─────┼──────┼─────┼──────┼─────┼────┤ │27 │君芃企業有限公司│52,500元 │98年12月14日│AK0000000 │萬泰商業銀行│00000000-0│ 空白 │ │ │ │ │ │ │中壢分行 │ │ │ ├──┼────────┼─────┼──────┼─────┼──────┼─────┼────┤ │28 │君芃企業有限公司│52,500元 │99年1 月14日│AK0000000 │萬泰商業銀行│00000000-0│ 空白 │ │ │ │ │ │ │中壢分行 │ │ │ ├──┼────────┼─────┼──────┼─────┼──────┼─────┼────┤ │29 │君芃企業有限公司│52,500元 │99年2 月14日│AK0000000 │萬泰商業銀行│00000000-0│ 空白 │ │ │ │ │ │ │中壢分行 │ │ │ ├──┼────────┼─────┼──────┼─────┼──────┼─────┼────┤ │30 │君芃企業有限公司│52,500元 │99年3 月14日│AK0000000 │萬泰商業銀行│00000000-0│ 空白 │ │ │ │ │ │ │中壢分行 │ │ │ └──┴────────┴─────┴──────┴─────┴──────┴─────┴────┘ 附表三:君芃公司用以擔保債務之支票3紙 ┌──┬────────┬─────┬──────┬─────┬──────┬─────┬────┐ │編號│ 發票人 │金 額 │發票日 │支票票號 │付款銀行 │帳 號│受款人 │ │ │ │(新臺幣)│ │ │ │ │ │ ├──┼────────┼─────┼──────┼─────┼──────┼─────┼────┤ │ 1 │嘉聖實業有限公司│273,750元 │96年12月25日│QK0000000 │臺灣省合作金│801154 │君芃企業│ │ │ │ │ │ │庫淡水支庫 │ │有限公司│ ├──┼────────┼─────┼──────┼─────┼──────┼─────┼────┤ │ 2 │德州國際有限公司│273,353元 │96年12月20日│CM 0000000│彰化商業銀行│0000000-0-│君芃企業│ │ │ │ │ │ │北嘉義分行 │0 │有限公司│ ├──┼────────┼─────┼──────┼─────┼──────┼─────┼────┤ │ 3 │文乾國際開發企業│465,480元 │96年12月25日│CM0000000 │彰化商業銀行│0000000-0-│君芃企業│ │ │有限公司 │ │ │ │台中分行 │0 │有限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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