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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99年度上易字第1623號

竊盜等刑事裁判日期 99 年 10 月 07 日

法官王炳梁黃雅芬陳世宗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99年度上易字第1623號

被告
甲○○

上列被告因竊盜等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羈押期間,自民國九十九年十月二十一日起,延長二月。

理由

一、被告甲○○前經本院認為犯竊盜等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及第101條之1第1 項第5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及執行,於民國99年7 月21日執行羈押,至民國99年10月20日,3個月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99年10月21日起,延長羈押2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0 月 7 日

刑事第十七庭 審判長法 官 王炳梁

法 官 黃雅芬

法 官 陳世宗

書記官 李佳穎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0 月 7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99年度上易字第1623號於民國 99 年 10 月 07 日裁判,案由為竊盜等,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