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99年度上易字第1634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99年度上易字第1634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蔡正元
- 選任辯護人
- 林合民律師
- 選任辯護人
- 林順益律師
- 選任辯護人
- 陳信亮律師
- 自訴人
- 中央電影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郭台強
- 自訴代理人
- 朱子慶律師
- 自訴代理人
- 徐正坤律師
上列上訴人因侵占等案件,不服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8年度自字第6號,中華民國99年6月17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刑事第二十三庭審判長法 官 童有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