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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99年度上易字第879號

公共危險刑事裁判日期 99 年 05 月 26 日

法官宋明蒼游紅桃趙功恒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         99年度上易字第879號

上訴人
台灣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甲○○
選任辯護人
史錫恩律師

      陳明欽律師

      王秋滿律師

上列上訴人因被告公共危險案件,不服台灣台北地方法院98年度簡上字第282號,中華民國99年3月16日第一審判決(聲請簡易處刑案號:台灣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98年度偵字第7464號,原審法院合議庭改依通常程序審理),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經本院審理結果,認第一審判決對被告甲○○為無罪之諭知,核無不當,應予維持,並引用第一審判決書記載之證據及理由(如附件)。

二、檢察官上訴意旨略以:被告甲○○為國立臺灣大學醫學院(下稱臺大醫學院)教授,擔任臺大醫學院基礎醫學大樓6樓622共同實驗室之管理人。身為主管或負責人,縱然無法通曉所有事務,但仍負責該層之業務,依舊不能卸免監督、審核承辦人員或權責機關之責任。臺大醫學院指派身為電器專家之賴逸儒,在被告之監督及審核下進行電器檢查工作。賴逸儒之檢查結果既應由被告審核確實、核章,則被告自應以單位主管身分,確實監督、審核賴逸儒之檢查結果,並不因賴逸儒為檢查人,即率而減免或免除被告監督審核之責任。被告之注意義務,即為督導、審核,藉由賴逸儒之專業能力,共同維護622實驗室之用電安全。本案之失火原因為622共同實驗室低溫冷凍櫃「電源線插座」因「接觸不良」或「劣化」而發熱起火,再引燃周邊物品所致,有臺北市政府消防局火災原因調查鑑定書在卷可證。又97年8月間由賴逸儒填表製作,被告核章之97學年度第1學期用電安全檢查表,其中「插頭無燻黑、老化或有塵垢積污」、「插頭應完全插入插座內,無鬆脫現象」等兩項檢查項目,與起火原因之「電源線插座劣化」及「電源線插座接觸不良」有關。本件火災發生之原因不論為「電源線插座劣化」或「電源線插座接觸不良」,被告如於97年8月間進行用電安全檢查時,能確實審查並監督賴逸儒之檢查結果,當可發現622共同實驗室之低溫冷凍櫃插座已然有「燻黑、老化或有塵垢積污」或「鬆脫」之現象,自可進行補強或更換之措施。然被告卻疏於監督、檢查,以致未能督導賴逸儒察覺622共同實驗室低溫冷凍櫃之插座已然不符用電安全,被告未能善盡應負之注意義務。以至於5個月後變成「老化」或「鬆脫」。因此可知用電安全檢查表上未有記載,即為被告未盡監督責任之證據,應負失火之責任等語。

三、經查:

(一)原審法院依據國立台灣大學醫學院99年1月20日(99)醫總字第0119號回函及附件輪值表、98年12月22日(98)醫總字第4252號函、99年1月20日(99)醫總字第0119號函附件檢查表等函文說明,以台大醫學院實驗室分有「共同實驗室」與「專用實驗室」2種,其性質稍有不同,被告其所屬解剖學暨細胞生物學科研究所的共同實驗室通常是供動物實驗、切片染色、或其他相關實驗使用,系上所有的教授都可以使用,不需要事先申請;而被告專用實驗室是供其自己及指導的研究生使用,主要是在做細胞學的實驗、組織培養。本案發生火災之622共同實驗室,係每個學年度分由不同教師輪值。被告恰於97年8月1日至98年7月31日期間輪值,台大醫學院基醫大樓6樓解剖學科各項財產之保管,係指派賴淑美小姐負責;622實驗室之「低溫冷凍櫃」為共同儀器,該所各老師及學生均可使用,其主要使用人為呂俊宏老師及其研究生。實驗室用電安全檢查排定人員,96學年度第2學期檢查表係李立仁,97學年度第1學期(97年9月至98年2月)檢查表係賴逸儒。台大醫學院基醫大樓622共同實驗室各項分工,就本案火災發生當時而言,係由被告輪值實驗室負責人,賴淑美保管各項財產,呂俊宏老師及其研究生主要使用「低溫冷凍櫃」,賴逸儒負責用電安全檢查。依據台北市政府消防局火災原因調查鑑定書之鑑定意見,622共同實驗室火災發生,源於低溫冷凍櫃「電源線插座」因「接觸不良」或「劣化」而發熱起火,再引燃周邊物品所致。並無法確定火災究係插座劣化或因接觸不良所引起。低溫冷凍櫃主要使用者係呂俊宏老師及其研究生,應注意其等經常使用之低溫冷凍櫃插座有無正確使用;負責財產保管之賴淑美,亦應注意設備是否年限屆至應予更新;負責用電安全檢查之賴逸儒,插座是否接觸不良或劣化,為其應予檢查之責任範圍。被告僅輪值622共同實驗室負責人,就實驗室內各項財產、設備,另有分工負責之人,本案引發火災之插座劣化或接觸不良,有專責用電安全檢查之人,被告就本案致生公共危險之火災引起,並無能力防止。已於理由內詳為說明指駁(見原判決第3頁至第5頁)。

(二)本件復補充下列之理由:

1.依據國立台灣大學醫學院99年1月20日(99)醫總字0119號函覆:「622實驗室之『低溫冷凍櫃』每半年進行濾網換洗作業;相關環境清潔及用電維護包括每月排定人員進行清潔作業及每學期實驗室用電安全檢查。」而其所附實驗室用電安全自動檢查表於97年4月28日、97年8月28日經「用電安全自動檢查」均合格通過。且核該檢查就另外651實驗室提出改善建議,足見該檢查應係核實之檢查(見原審卷第125頁、第144頁、第145頁)。而台大醫學院電力系統由營繕股專業人員負責管理維護,被告甲○○並無電器維修之專業能力。且該「低溫冷凍櫃」財產保管人為賴淑美、主要使用人為呂俊宏老師及其研究生(見原審卷第112頁國立台灣大學醫學院98年12月22日(98)醫總字第4252號函)。較被告有較高注意義務之人,均未通報有任何異常現象,被告甲○○既已盡監督義務,無從防止本案火災之發生。且622實驗室經例行保養、維護,並經「用電安全自動檢查通過」。又依國立台灣大學醫學院98年12月22日(98)醫總字第4252號函載稱:「....如需維護或遇有損壞故障,由使用人或發現故障者依請修程序上報維護修繕。」(見原審卷第112頁)可見低溫冷凍櫃如需維護或遇有損壞故障時,應由使用人依請修程序上報維護修繕,而非實驗室負責人。本案「低溫冷凍櫃」未獲通報維修、檢查亦未發現任何異常現象,難謂被告就本案火災之發生違背注意義務。

2.依上開火災原因調查鑑定書例舉,認低溫冷凍櫃之電源線插座因「接觸不良」或「劣化」兩項起火原因,前者涉及使用者個人之使用方式,被告無法注意;後者,電線是否全面換修,應由使用人依請修程序上報,亦非被告可以定奪。本件火災發生之原因究為「電源線插座劣化」或「電源線插座接觸不良」,鑑定並未認定,尚屬不明。尤其其中「接觸不良」與使用人使用方式且有直接關係,並非如上訴人所稱時間累積即將造而成。台灣大學醫學院於97年8月28日進行實驗室用電安全自動檢查,就延長線部分,分「規格」、「使用狀況」、「使用原則」等進行檢查,其中「使用狀況之部分包括「插頭燻黑、老化等細項」,622共同實驗室均受檢通過,並無瑕疵,被告並無違反注意義務。

3.公訴人聲請傳喚賴淑美,欲證明被告有能力防止火災之發生。惟賴淑美僅係學校之職員,無從釐清該待證事實,原審已於判決具體說明不予傳喚之理由,且被告是否能防止火災發生,其是否有能力防止,是否應注意、能注意而不注意,為法院所認定之事項,並無傳喚賴淑美之必要,附此說明。

4.此外,公訴人並未能提出新事證,以證明被告犯罪,本件復查無其他積極證據,足以認定被告有失火之犯罪行為。

四、綜上所述,原審以不能證明被告犯罪,為其無罪之諭知,於法並無不合。公訴人上訴意旨,仍指被告犯失火罪,核無理由,上訴應予駁回。

五、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8條、第373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李良忠到庭執行職務。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 官 宋明蒼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99 年 5 月 26 日

法 官 游紅桃

法 官 趙功恒

書記官 潘文賢

中 華 民 國 99 年 5 月 26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99年度上易字第879號於民國 99 年 05 月 26 日裁判,案由為公共危險,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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