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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99年度上更(一)字第56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偽造文書等
  • 案件類型
    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 裁判日期
    100 年 03 月 09 日
  • 法官
    宋祺陳明珠林孟宜

  • 當事人
    張莉珍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       99年度上更(一)字第564號上 訴 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上 訴 人 張莉珍 即 被 告 上列上訴人因被告偽造文書等案件,不服臺灣板橋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4838號,中華民國98年4月24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97年度偵字第23928號),提起上訴 ,經最高法院發回更審,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判決關於行使偽造私文書部分撤銷。 張莉珍共同犯如附表所示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共陸拾肆罪,各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如附表沒收欄所示之偽造「葉凝珏」署押沒收。應執行有期徒刑捌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如附表沒收欄所示之偽造「葉凝珏」署押均沒收。 事 實 一、張莉珍與真實姓名年籍不詳、綽號分別為「小慧」、「小P」(以下稱小慧、小P)之二名成年女子,共同基於行使偽造私文書及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犯意聯絡,利用張莉珍替葉凝珏辦理出國旅遊,而持有葉凝珏身分證、健保卡影本之機會,冒用葉凝珏之名義申請信用卡刷卡消費與預借現金,先後於民國(下同)96年4月13日、同年7月4日,在新北市 土城區某麥當勞、板橋區○○路某大樓一樓管理室內,均推由張莉珍冒用葉凝珏名義填寫信用卡申請書,在花旗銀行信用卡申請書偽造「葉凝珏」署押1枚,在荷蘭銀行禮享金信 用卡申請表偽造「葉凝珏」署押4枚後,交付銀行人員申辦 信用卡而行使,使不知情銀行人員陷於錯誤,分別於96年5 月4日、同年7月11日核發卡號0000000000000000號、00000 00000000000號等2張信用卡予張莉珍,張莉珍即自96年5月 9日起至97年7月1日止,與「小慧」、「小P」共同於附表 盜刷信用卡欄編號1至62所示時間,先後前往各特約商店購 物共62次,並均推由張莉珍在特約商店消費簽帳單偽簽「葉凝珏」署押後,將消費簽帳單交予各特約商店之店員而行使,致特約商店之店員均陷於錯誤,接續交付食品、服飾、化妝品等財物予張莉珍,足以生損害於葉凝珏、花旗銀行、荷蘭銀行及各特約商店(詳細犯罪時地及詐欺所得均詳如附表所示)。嗣葉凝珏於97年7月22日向花旗銀行辦理信用卡, 經銀行人員告知其早已申辦,始循線查悉上情。 二、案經臺北縣政府警察局中和分局移送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張莉珍於警詢、偵查及原審、本院均坦承上揭犯罪事實,且核與證人即告訴人葉凝珏於警詢、偵查陳述之情節相符,並有信用卡申請書影本2件及信用卡帳單明細2份在卷可稽(偵卷第53頁至第95頁),足認被告上開自白與事實相符。本案事證明確,被告犯行堪予認定。 二、論罪科刑部分: ㈠按信用卡簽帳單係以文字為一定之意思表示,持信用卡刷卡消費時,在簽帳單上簽署姓名,除表示已收受特約商店所交付之交易標的物,並確認該筆消費之憑證,具有表示法律上權利義務關係之證明,故簽帳單性質上除與收據相同外,並且為信用卡發卡銀行依據此向簽帳人收款之憑證,為私文書之一種。核被告在2份信用卡申請書及簽帳單上偽造「葉凝 珏」署押,持之行使申請信用卡及消費取得財物之行為,均各係犯刑法第216條、第210條、第339條第1項之行使偽造私文書、詐欺取財罪。被告在2份信用卡申請書、簽帳單上偽 造「葉凝珏」署押,其偽造署押為偽造私文書行為之部分行為,不另論以刑法第217條第1項之罪(47年台上字第883號 );偽造私文書之低度行為復為行使之高度行為所吸收,均不另論罪。被告所犯上開各罪,均以一行為同時觸犯刑法第216條、第210條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以及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為想像競合犯,均應依刑法第55條規定,從一重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斷。被告與真實姓名年籍不詳、綽號分別為「小慧」、「小P」之2名成年女子,均有犯意聯絡 及行為分擔,為共同正犯。被告就上開2次偽造行使信用卡 申請書、62次偽造行使消費簽帳單之犯行,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分論併罰。惟就附表盜刷信用卡部分編號2及編號 27所示,雖被告於96年5月12日、同年9月10日各在遠東百貨股份有限公司、UniMall有兩次刷卡消費行為,惟其犯罪時 間及地點均在同一日同一地點所為,在密接時空持續侵害相同法益,該各2次行為之獨立性甚低,應評價為接續犯之包 括一罪,附此敘明。 ㈡原審認被告犯罪事證明確予以論科,固非無見。惟查: ⒈被告係於96年4月13日申請花旗銀行信用卡,另於同年7月4日申請荷蘭銀行信用卡,二者申請時間相隔長達三個月 之久,且犯罪地點一在新北市土城區,一在板橋區,二者既非於同時、同地或密切接近之時地申辦,不符合接續犯之要件,而係基於個別犯意而為之,應予分論併罰。另被告自96年5月9日起至97年7月1日止,於附表盜刷信用卡各編號所示時間,前往附表所列各特約商店盜刷前揭信用卡,被告刷卡時間、地點不同,受詐騙之特約商店不同,侵害之法益亦異,如上所述,亦應分論併罰。惟原審認上開各犯行係應依接續犯論以一罪,尚有未洽。 ⒉系爭花旗銀行信用卡及荷蘭銀行信用卡分別係於96年5月4日及同年7月11日始發卡,業如上述,且被告係自「96年5月9日」始開始盜刷上開信用卡,有花旗信用卡月結單- 花旗銀行紅利白金卡帳單明細在卷可憑(見偵查卷第42頁),原判決認定被告係自「96年4月13日」起開始盜刷系 爭信用卡乙節,顯與卷證資料不符。 檢察官上訴以被告個別起意,應一罪一罰,不應論以一罪,且原審量刑過輕,為有理由;而被告上訴請求減輕其刑云云,即無理由。自應將原判決予以撤銷改判。 ㈢爰審酌被告所為有害金融交易秩序,損害葉凝珏財產法益,惟被告盜刷、冒名預借現金之款項尚非鉅大,案發後復已將欠款全數向銀行清償完畢,有花旗銀行(一OO)政查字第41069號函、郵政劃撥儲金存款收據影本、繳款交易明細影 本及荷商荷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松山分公司98年3月23日( 98)荷銀法字第938號函附卷可稽(見本院卷第33頁、原審 卷第39、53頁),並亦取得葉凝珏之諒解(見本院卷100年1月3日準備程序筆錄),足認被告犯後態度良好,暨其犯罪 之動機、目的、手段等一切情狀,就被告張莉珍共同犯如附表所示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共64罪,各處有期徒刑2月, 並諭知如易科罰金折算標準。另依司法院釋字第662號解釋 :「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二月二日修正公布之現行刑法第四十一條第二項,關於數罪併罰,數宣告刑均得易科罰金,而定應執行刑之刑逾六個月者,排除適用同條第一項得易科罰金之規定部分,與憲法第二十三條規定有違,並與本院釋字第三六六號解釋意旨不符,應自本解釋公布之日起失其效力。」,故對於數罪併罰,數宣告刑均得易科罰金,而定應執行之刑超過六個月之案件,依司法院釋字第366號、662號解釋意旨,仍得易科罰金。爰就被告所犯前述64罪,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捌月,並諭知如易科罰金折算標準。 ㈣至於花旗銀行信用卡申請書上偽造之「葉凝珏」署押1枚、 荷蘭銀行禮享金申請表上偽造之「葉凝珏」署押4枚,均應 依刑法第219條之規定宣告沒收。被告在附表所示各次消費 簽帳單上偽造「葉凝珏」之署押部分,雖未見消費簽帳單附卷,然此係因消費簽帳單已超過國際信用卡組織規定之簽帳單調閱期限致發卡銀行不提供,有花旗銀行97年9月17日( 97)政查字第17879號函一紙在卷可稽,非因滅失而不存在 ,是以仍應依刑法第219條之規定,就各次簽帳單上偽造之 「葉凝珏」署押併予宣告沒收(25年上字第6620號判例)。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9條第1項前段、第364條、第299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28條、第216條、第210條、第339條第1項 、第339條之2第1項、第55條、第41條第1項前段、第219條、第 51條第5款、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陳大偉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9 日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 官 宋 祺 法 官 陳明珠 法 官 林孟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之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十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王靜怡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9 日附表 ┌───────┬─────────┬───────┬───────────────┬───────┬─────┐ │申請信用卡部分│冒名申請時間 │銀 行 名 稱│ │ │ 沒收 │ │編號 │(年月日) │ │ │ │ │ │ │ │ │ │ │ │ ├───────┼─────────┼───────┼───────────────┼───────┼─────┤ │ 1 │ 960504 │花旗銀行信用卡│ │ │偽造葉凝珏│ │ │ │ │ │ │署押1枚 │ │ │ │ │ │ │ │ ├───────┼─────────┼───────┼───────────────┼───────┼─────┤ │ 2 │ 960711 │荷蘭銀行信用卡│ │ │偽造葉凝珏│ │ │ │ │ │ │署押4枚 │ │ │ │ │ │ │ │ ├───────┼─────────┼───────┼───────────────┼───────┼─────┤ │盜刷信用卡部分│盜刷時間(年月日)│銀 行 名 稱│ 商 店 名 稱 │金額(新臺幣)│偽造葉凝珏│ │編號 │ │ │ │ │署押 │ │ │ │ │ │ │ │ │ │ │ │ │ │ │ ├───────┼─────────┼───────┼───────────────┼───────┼─────┤ │ 1 │960509 │花旗銀行信用卡│昭業菸酒有限公司 │36100 │ 同上 │ ├───────┼─────────┼───────┼───────────────┼───────┼─────┤ │ 2 │960512 │同上 │遠東百貨股份有限公司 │3400 │ 同上 │ ├───────┼─────────┼───────┼───────────────┼───────┼─────┤ │ │960512 │同上 │遠東百貨股份有限公司 │3550 │ 同上 │ ├───────┼─────────┼───────┼───────────────┼───────┼─────┤ │ 3 │960513 │同上 │康是美生活藥妝店埔運 │776 │ 同上 │ ├───────┼─────────┼───────┼───────────────┼───────┼─────┤ │ 4 │960513 │同上 │遠東百貨股份有限公司 │836 │ 同上 │ ├───────┼─────────┼───────┼───────────────┼───────┼─────┤ │ 5 │960514 │同上 │廣奕藥行 │700 │ 同上 │ ├───────┼─────────┼───────┼───────────────┼───────┼─────┤ │ 6 │960521 │同上 │廣奕藥行 │700 │ 同上 │ ├───────┼─────────┼───────┼───────────────┼───────┼─────┤ │ 7 │960611 │同上 │廣奕藥行 │700 │ 同上 │ ├───────┼─────────┼───────┼───────────────┼───────┼─────┤ │ 8 │960618 │同上 │COOL酷牛仔名店 │1840 │ 同上 │ ├───────┼─────────┼───────┼───────────────┼───────┼─────┤ │ 9 │960619 │同上 │廣奕藥行 │1400 │ 同上 │ ├───────┼─────────┼───────┼───────────────┼───────┼─────┤ │ 10 │960704 │同上 │廣奕藥行 │1400 │ 同上 │ ├───────┼─────────┼───────┼───────────────┼───────┼─────┤ │ 11 │960719 │同上 │廣奕藥行 │700 │ 同上 │ ├───────┼─────────┼───────┼───────────────┼───────┼─────┤ │ 12 │960726 │同上 │廣奕藥行 │700 │ 同上 │ ├───────┼─────────┼───────┼───────────────┼───────┼─────┤ │ 13 │960728 │同上 │臺灣奧黛莉台北成都分店 │1314 │ 同上 │ ├───────┼─────────┼───────┼───────────────┼───────┼─────┤ │ 14 │960801 │同上 │EASY SHOP │252 │ 同上 │ ├───────┼─────────┼───────┼───────────────┼───────┼─────┤ │ 15 │960806 │同上 │太平洋崇光百貨股份有限公司 │1490 │ 同上 │ ├───────┼─────────┼───────┼───────────────┼───────┼─────┤ │ 16 │960811 │同上 │悅喜飯店 │1860 │ 同上 │ ├───────┼─────────┼───────┼───────────────┼───────┼─────┤ │ 17 │960811 │同上 │京華城股份有限公司 │2500 │ 同上 │ ├───────┼─────────┼───────┼───────────────┼───────┼─────┤ │ 18 │960813 │同上 │臺灣大哥大-板橋營業處 │2577 │ 同上 │ ├───────┼─────────┼───────┼───────────────┼───────┼─────┤ │ 19 │960816 │同上 │屈臣氏-新海分公司 │210 │ 同上 │ ├───────┼─────────┼───────┼───────────────┼───────┼─────┤ │ 20 │960824 │同上 │涓流十七股份有限公司 │1155 │ 同上 │ ├───────┼─────────┼───────┼───────────────┼───────┼─────┤ │ 21 │960825 │同上 │台灣蝶翠詩化妝品股份有限公司 │2090 │ 同上 │ ├───────┼─────────┼───────┼───────────────┼───────┼─────┤ │ 22 │960829 │同上 │EASY SHOP │1163 │ 同上 │ ├───────┼─────────┼───────┼───────────────┼───────┼─────┤ │ 23 │960831 │同上 │臺灣大哥大-板橋營業處 │1774 │ 同上 │ ├───────┼─────────┼───────┼───────────────┼───────┼─────┤ │ 24 │960901 │同上 │全家福股份有限公司 │2980 │ 同上 │ ├───────┼─────────┼───────┼───────────────┼───────┼─────┤ │ 25 │960904 │同上 │kunihana │1308 │ 同上 │ ├───────┼─────────┼───────┼───────────────┼───────┼─────┤ │ 26 │960907 │同上 │臺灣中油富陽街站 │50 │ 同上 │ ├───────┼─────────┼───────┼───────────────┼───────┼─────┤ │ 27 │960910 │同上 │UniMall統一 │1579 │ 同上 │ ├───────┼─────────┼───────┼───────────────┼───────┼─────┤ │ │960910 │同上 │UniMall統一 │2277 │ 同上 │ ├───────┼─────────┼───────┼───────────────┼───────┼─────┤ │ 28 │960914 │同上 │美華泰流行生活館 │365 │ 同上 │ ├───────┼─────────┼───────┼───────────────┼───────┼─────┤ │ 29 │960919 │同上 │家福股份有限公司 │22370 │ 同上 │ ├───────┼─────────┼───────┼───────────────┼───────┼─────┤ │ 30 │960927 │同上 │昭業菸酒有限公司 │10900 │ 同上 │ ├───────┼─────────┼───────┼───────────────┼───────┼─────┤ │ 31 │960930 │同上 │屈臣氏-陽明分公司 │379 │ 同上 │ ├───────┼─────────┼───────┼───────────────┼───────┼─────┤ │ 32 │961013 │同上 │廣奕藥行 │1400 │ 同上 │ ├───────┼─────────┼───────┼───────────────┼───────┼─────┤ │ 33 │961021 │同上 │BRAPPERS │3001 │ 同上 │ ├───────┼─────────┼───────┼───────────────┼───────┼─────┤ │ 34 │961103 │同上 │美華泰流行生活館 │192 │ 同上 │ ├───────┼─────────┼───────┼───────────────┼───────┼─────┤ │ 35 │961109 │同上 │太平洋崇光百貨股份有限公司 │1500 │ 同上 │ ├───────┼─────────┼───────┼───────────────┼───────┼─────┤ │ 36 │961110 │同上 │信亨通訊精品 │800 │ 同上 │ ├───────┼─────────┼───────┼───────────────┼───────┼─────┤ │ 37 │961110 │同上 │太平洋崇光百貨股份有限公司 │837 │ 同上 │ ├───────┼─────────┼───────┼───────────────┼───────┼─────┤ │ 38 │961110 │同上 │屈臣氏-陽明分公司 │1857 │ 同上 │ ├───────┼─────────┼───────┼───────────────┼───────┼─────┤ │ 39 │961114 │同上 │太平洋崇光百貨股份有限公司 │960 │ 同上 │ ├───────┼─────────┼───────┼───────────────┼───────┼─────┤ │ 40 │961114 │同上 │太平洋崇光百貨股份有限公司 │990 │ 同上 │ ├───────┼─────────┼───────┼───────────────┼───────┼─────┤ │ 41 │961114 │同上 │太平洋崇光百貨股份有限公司 │990 │ 同上 │ ├───────┼─────────┼───────┼───────────────┼───────┼─────┤ │ 42 │961218 │同上 │新光三越百貨股份有限公司 │1580 │ 同上 │ ├───────┼─────────┼───────┼───────────────┼───────┼─────┤ │ 43 │961218 │同上 │新光三越百貨股份有限公司 │2500 │ 同上 │ ├───────┼─────────┼───────┼───────────────┼───────┼─────┤ │ 44 │970130 │同上 │活用雙享金-分期本金共24期 │4102*24=98448 │ 同上 │ │ │ │ │ │ │ │ │ │ │ │ │ │ │ ├───────┼─────────┼───────┼───────────────┼───────┼─────┤ │ 45 │960716 │荷蘭銀行信用卡│電匯費 │80 │ 同上 │ ├───────┼─────────┼───────┼───────────────┼───────┼─────┤ │ 46 │961014 │同上 │昭業菸酒有限公司 │27800 │ 同上 │ ├───────┼─────────┼───────┼───────────────┼───────┼─────┤ │ 47 │961025 │同上 │新光三越百貨股份有限公司 │1300 │ 同上 │ │ │ │ │信義分公司 │ │ │ ├───────┼─────────┼───────┼───────────────┼───────┼─────┤ │ 48 │961110 │同上 │廣奕藥妝行 │1400 │ 同上 │ ├───────┼─────────┼───────┼───────────────┼───────┼─────┤ │ 49 │961124 │同上 │遠東百貨股份有限公司板橋分公司│864 │ 同上 │ ├───────┼─────────┼───────┼───────────────┼───────┼─────┤ │ 50 │961128 │同上 │輕鬆購期付金共12 期 │2542*12=30504 │ 同上 │ │ │ │ │ │ │ │ │ │ │ │ │ │ │ ├───────┼─────────┼───────┼───────────────┼───────┼─────┤ │ 51 │961129 │同上 │DHC │1640 │ 同上 │ ├───────┼─────────┼───────┼───────────────┼───────┼─────┤ │ 52 │961223 │同上 │新光三越百貨股份有限公司 │304 │ 同上 │ │ │ │ │臺北站前分公司 │ │ │ ├───────┼─────────┼───────┼───────────────┼───────┼─────┤ │ 53 │961227 │同上 │屈臣氏-新海分公司 │218 │ 同上 │ ├───────┼─────────┼───────┼───────────────┼───────┼─────┤ │ 54 │970104 │同上 │廣奕藥妝行 │1400 │ 同上 │ ├───────┼─────────┼───────┼───────────────┼───────┼─────┤ │ 55 │970119 │同上 │廣奕藥妝行 │1400 │ 同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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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不正方法由自動付款設備取得他人之物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萬元以下罰金。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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