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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99年度上訴字第1270號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刑事裁判日期 99 年 12 月 29 日

法官葉騰瑞彭政章莊明彰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99年度上訴字第1270號

抗告人
即被告
陳癸宇
選任辯護人
羅廷祥律師
選任辯護人
劉世興律師
抗告人
即被告
鄭又銘
選任辯護人
羅廷祥律師

上列抗告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99年12月16日延長羈押裁定(99年度上訴字第1270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抗告駁回。

理由

一、按抗告期間,除有特別規定外,為5日,自送達裁定後起算,刑事訴訟法第406條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抗告人陳癸宇、鄭又銘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於99年12月16日以原羈押原因依然存在為由,裁定延長羈押,上開裁定業於99年12月17日合法送達抗告人,此有附卷之送達證書2份可稽。此項抗告期間既無特別規定,依照首開說明,自為5日,均自送達裁定之翌日即99年12 月18日起算,計至99年12月22日,其抗告期間即已屆滿。乃抗告人等均延至99年12月27日始行提起抗告,業已逾越法定抗告期間,其等抗告顯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11條前段,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 官 葉騰瑞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再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29 日

法 官 彭政章

法 官 莊明彰

書記官 王韻雅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30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99年度上訴字第1270號於民國 99 年 12 月 29 日裁判,案由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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