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99年度上訴字第1270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99年度上訴字第1270號
- 抗告人
- 即被告
- 陳癸宇
- 選任辯護人
- 羅廷祥律師
- 選任辯護人
- 劉世興律師
- 抗告人
- 即被告
- 鄭又銘
- 選任辯護人
- 羅廷祥律師
上列抗告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99年12月16日延長羈押裁定(99年度上訴字第1270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抗告駁回。
理由
一、按抗告期間,除有特別規定外,為5日,自送達裁定後起算,刑事訴訟法第406條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抗告人陳癸宇、鄭又銘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於99年12月16日以原羈押原因依然存在為由,裁定延長羈押,上開裁定業於99年12月17日合法送達抗告人,此有附卷之送達證書2份可稽。此項抗告期間既無特別規定,依照首開說明,自為5日,均自送達裁定之翌日即99年12 月18日起算,計至99年12月22日,其抗告期間即已屆滿。乃抗告人等均延至99年12月27日始行提起抗告,業已逾越法定抗告期間,其等抗告顯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11條前段,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 官 葉騰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