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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99年度上訴字第136號

偽造文書等刑事裁判日期 99 年 08 月 05 日

法官陳博志陳德民劉興浪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99年度上訴字第136號

上訴人
即被告
乙○○
選任辯護人
郭承昌律師
上訴人
即被告
丙○○
選任辯護人
潘東翰律師
上訴人
即被告
丁○○
選任辯護人
陳俊隆律師
上訴人
即被告
甲○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等因偽造文書等上訴案件(本院99年度上訴第13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乙○○、丙○○、丁○○、甲○羈押期間,均自民國99年8月8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乙○○、丙○○、甲○、丁○○前經本院訊問後,均認為犯罪嫌疑重大(詐欺集團成員),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之1第1項第7款規定之情形,有事實足認為有反覆實施同一犯罪之虞,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執行,分別於民國(下同)99年1月8日起執行羈押,並經2 次延押,至99年8月7日延長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被告乙○○、丙○○、丁○○、甲○涉犯行使偽造公文書等罪,經本院於99年7月14日以99年度上訴第136號分別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8年10月、4年4月、8年6月、3年4 月。本院以其等上開羈押原因仍然存在,均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分別自99年8月8日起,延長羈押2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9 年 8 月 5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陳博志

法 官 陳德民

法 官 劉興浪

書記官 王詩涵

中 華 民 國 99 年 8 月 5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99年度上訴字第136號於民國 99 年 08 月 05 日裁判,案由為偽造文書等,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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