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9年度上訴字第150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偽造有價證券等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 裁判日期99 年 09 月 02 日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 99年度上訴字第1501號上 訴 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丙○○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周君穎 上列上訴人因被告偽造有價證券等案件,不服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1012號,中華民國98年12月16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97年度偵字第5478號、97年度偵緝字第596號、97年度偵字第9496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 下: 主 文 原判決關於以不正方法由自動付款設備取得他人之物無罪部分撤銷。 丙○○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不正方法由自動付款設備取得他人之物,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減為有期徒刑玖月。 其他上訴駁回。 丙○○撤銷改判部分與駁回上訴部分(偽造有價證券罪部分)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肆年;偽造之本票貳紙均沒收。 事 實 一、丙○○寄居於女友白佩岑臺北市信義區○○○路○段790巷 50弄13號2樓住處,白佩岑之母黃小雲於民國95年4月間某日將白佩岑之父甲○○之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中華郵政公司)南港同德郵局(下稱同德郵局)帳號0000000號帳 戶之存摺、印章及金融卡(含密碼)交予丙○○保管。丙○○明知上開帳戶內之存款皆屬甲○○所有,甲○○並未委託他人提款,竟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自95年5月10日起至95年9月13日止,接續於附表一編號6至83所示時間,使用如 附表一編號6至83所載地點之自動櫃員機,插入上開金融卡 ,鍵入金融卡密碼,提領如附表一編號6至83所示之存款, 使各銀行所設自動付款設備辨識系統對於真正持卡人之判別陷於錯誤,誤認丙○○係有正當權源之持卡人,而分別交付附表所示金額(合計新台幣《下同》2,776,126元)。嗣因 乙○○○向丙○○催索上開存摺、印章及金融卡,丙○○遂對乙○○○佯稱其將上開金融卡置於其任職之「星雲傳播有限公司」辦公室抽屜內,遭負責人「郭銘俊」及會計林小姐提領,「郭銘俊」已允諾處理,並願簽發本票作為擔保,而另基於意圖供行使之用而偽造有價證券之犯意,於96年1月5日某時許,在其臺中市○○區○○路一段97號住處,偽以「郭銘俊」名義,接續於如附表二所示票號TS239803、TS239804號之空白本票上偽填金額「貳佰萬元」、受款人「甲○○」、發票日「96年1月5日」、到期日「96年2月18日」、「 96年2月28日」、發票人身分證字號「Z000000000號」及地址「桃園縣平鎮市○○路792巷18號9F-3」」,並偽簽「郭 銘俊」之簽名各1枚及按捺指印各1枚於其旁,而偽造上開有價證券,並於同年1月22日在臺中市○○路某處郵寄至臺北 市信義區○○○路142號予甲○○而行使,足以生損害於「 郭銘俊」及甲○○。 二、案經乙○○○訴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呈請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長令轉及甲○○訴由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壹、程序方面: 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偵查中向檢察官所為陳述,除顯有不可信之情況者外,得為證據,同法第159條之1第2項定有明文。 因檢察官於偵查中向被告以外之人所取得之陳述,原則上均能遵守法律規定,不致違法取供,其可信度極高,職是,被告以外之人前於偵查中已具結而為證述,除反對該項供述得具有證據能力之一方,已釋明「顯有不可信之情況」之理由外,不宜遽指該證人於偵查中之陳述不具證據能力。而所謂「顯有不可信」之情況,係指其不可信之情形,甚為顯著瞭然者,固非以絕對不須經過調查程序為條件,然須從卷證本身,綜合訊問時之外部情況,例如:是否踐行偵查中調查人證之法定程序,給予在場被告適當詰問證人之機會等情,為形式上之觀察或調查,即可發現,無待進一步為實質調查之情形而言。本件被告並未釋明證人乙○○○於偵查中之陳述,有何不可信之情況,原審並傳喚證人乙○○○到庭使被告及其辯護人有行使反對詰問權之機會,是證人乙○○○於檢察官訊問時所為之證述,有證據能力。 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或書面陳述,除法律有規定者外,不得作為證據;又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雖不符合同法第159條之1至第159條之4之規定,但經當事人於審判程序同意作為證據,法院審酌該言詞陳述或書面陳述作成時之情況,認為適當者,亦得為證據。當事人、代理人或辯護人於法院調查證據時,知有第159條第1項不得為證據之情形,而未於言詞辯論終結前聲明異議者,視為有前項之同意,刑事訴訟法第159條第1項及第159條之5分別定有明文。本判決下列其餘引用之證據資料,均經依法踐行調查證據程序,當事人於本院言詞辯論終結前亦未聲明異議,本院審酌證據資料製作時之情況,均無違法不當及證明力明顯過低之瑕疵,亦查無依法應排除其證據能力之情形,認以之作為證據應屬適當,皆有證據能力。 貳、實體方面: 訊據上訴人即被告丙○○矢口否認有何以不正方法由自動付款設備取得他人之物及意圖供行使之用而偽造有價證券之犯行,辯稱:乙○○○因經營生意走不開,於95年4月初至同 年5月10日間主動交付甲○○帳戶之金融卡,並交付存摺要 求代為補登,伊提領款項後均交給乙○○○。伊於95年5月 10日取款後,未立即將該帳戶之存摺及金融卡返還,而置於所任職「星雲傳播有限公司」辦公室抽屜,並至南部出差1 、2個月,該帳戶自同年5月11日起至同年9月13日之款項為 該公司負責人「郭銘俊」及會計林小姐所提領挪用,嗣「郭銘俊」允為處理,並在國外撥打電話主動告知身分證字號及住址,要伊代為簽發本票交付甲○○,伊始代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寄交甲○○云云。經查: ㈠被告坦承其於寄居女友白佩岑住處時,白佩岑之母乙○○○於95年4月間交付白佩岑之父甲○○之中華郵政公司同 德郵局帳號0000000號帳戶(下稱系爭帳戶)之存摺、印 章及金融卡(含密碼)。甲○○、乙○○○皆未授權其提領如附表一編號6至83所示款項。乙○○○向其催討系爭 帳存摺、印章及金融卡時,其有告知乙○○○其將上開金融卡置於其任職之「星雲傳播有限公司」辦公室抽屜內,遭負責人「郭銘俊」及會計林小姐提領,「郭銘俊」已允諾處理,並願簽發本票作為擔保。如附表二所示票號TS 239803、TS239804號之空白本票上,金額「貳佰萬元」、受款人「甲○○」、發票日「96年1月5日」、到期日「96年2月18日」、「96年2月28日」、發票人身分證字號「Z0 00000000號」及地址「桃園縣平鎮市○○路792巷18號9F-3」,發票人「郭銘俊」均係其填寫,本票上之指印亦係 其按捺等情不諱,核與證人乙○○○(偵查中、原審審理時)、甲○○(本院審理時)證述之情節大致相符(見96年度他字第6128號卷第39至41頁,97年度偵緝字第596號 卷第40至42頁,原審97年度訴字第1012號卷第100至109頁、本院卷第68頁),並有如附表二所示本票影本在卷可按(見本院卷第76頁),堪信為真實。又系爭帳戶於附表一所示時間,遭人使用如附表一所載地點之自動櫃員機,插入上開金融卡,鍵入金融卡密碼,提領如附表一所示之存款(其中附表一編號6至83合計提領2,776,126元)乙情,亦有系爭帳戶客戶歷史交易清單、存摺影本、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儲匯處98年6月17日函附客戶歷史交易清單、 永豐商業銀行作業處綜合中心98年7月14日、98年7月23日覆函、台新國際商業銀行98年7月3日函、第一商業銀行總行98年7月13日函、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98年7月10日函、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營運作業部98年7 月13日函、國泰世華商業銀行98年7月13日函、中國信託 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98年7月8日函、財團法人農漁會南區資訊中心函(見96年度他字第3154號卷第3至6頁、第7 至8頁,原審97年度訴字第1012號卷第27至27-4頁、第31 頁、第33頁、第35頁、第37頁、第39頁、第41頁、第43至47頁、第49至50頁、第52頁),堪認為真實。 ㈡被告固辯稱:伊95年5月10日取款後,未立即將系爭帳戶 之存摺及金融卡返還,而置於所任職「星雲傳播有限公司」辦公室抽屜,並至南部出差1、2個月,系爭帳戶自同年5月11日起至同年9月13日之款項為該公司負責人「郭銘俊」及會計林小姐所提領挪用,嗣「郭銘俊」允為處理,並在國外撥打電話主動告知身分證字號及住址,要伊代為簽發如附表二所示之本票云云。但查:⒈全國並無「星雲傳播有限公司」之登記資料,而與該名稱近似之「星雲企業有限公司」股東又無「郭銘俊」其人,有公司登記資料查詢表及「星雲企業有限公司」案卷影本在卷可佐(見97年度偵緝字第596號卷第31頁、外放證物)。又被告自稱任 職於「星雲傳播有限公司」2、3年,惟就該公司所在,卻先後供稱:「臺北市○○路575巷」、「在東區附近,忠 孝東路三、四段附近」、「臺北市○○○路○段146巷135號8樓」等不同地址(見97年度偵字第789號卷第23頁,97年度偵緝字第596號卷第23至24頁,原審97年度審訴字第 139號卷第17頁、第20頁),而於95年間並無登記「臺北 市○○○路○段146巷135號8樓」建物門牌號碼,有臺北 市大安地政事務所98年5月15日北市大地三字第09830688900號函附卷足憑(見原審97年度訴字第1012號卷第13頁)。被告復無法提供其任職於「星雲傳播有限公司」之相關名片、薪資袋或全民健康保險等資料供參。是被告曾否任職於「星雲傳播有限公司」,實有可疑。⒉全國並無身分證字號「Z000000000」之人,如附表所示本票上發票人之 地址「桃園縣平鎮市○○路792巷18號9樓之3」,亦無該 住址,有法務部戶役政連結作業系統個人基本資料查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96年12月12日公務電話紀錄附卷足憑(見96年度他字第6128號卷第34頁、第37頁)。又全國「郭銘俊」共有3人,有法務部戶役政連結作業系統個 人基本資料查詢在卷可考(見原審97年度審訴字第139號 卷第26頁),經原審調取「郭銘俊」之照片供被告指認,並依被告之指認傳喚身分證字號Z000000000之「郭銘俊」 到庭,被告當庭表示此人非「星雲傳播有限公司」負責人「郭銘俊」(見原審97年度訴字第1012號卷第100頁、第 129至130頁)。是全國並無被告所指之「郭銘俊」,堪予認定。⒊證人白佩岑於原審審理時證稱:伊與被告交往4 年,被告上班地點都是聽被告說的,伊不知道被告上班的「星雲傳播有限公司」在哪裡,錢被「星雲傳播有限公司」老闆騙走的事,也是聽被告說的,被告沒有告訴伊老闆的姓名,伊也未曾與被告所說的老闆聯繫過等語(見原審97年度訴字第1012號卷第111至112頁)。且被告坦承其曾於95年3月29日簽發另2紙本票交予白佩岑保管等語(見本院卷第69頁),而觀諸該2紙本票(見本院卷第78頁)所 記載之發票人為「星雲傳播股份有限公司郭仁銘」,身分證碼號為「A00000000」,地址為「台北市大安區○○○ 路○段52巷229號13樓之2」。被告先稱該2紙本票是之前 老闆簽發云云(見本院卷第68頁背面),經詢以為何前後老闆姓名不同時,又改稱:該2紙本票係其亂寫云云(見 本院卷第68頁背面)。益徵,該2紙本票與如附表二所示 之2紙本票關於發票人之姓名、地址及身分證號碼部分皆 係被告所隨意杜撰填寫甚明。「星雲企業有限公司」負責人「郭銘俊」係被告虛捏之人無訛。準此,被告辯稱「星雲企業有限公司」負責人「郭銘俊」及會計林小姐提領挪用系爭帳戶之存款,「郭銘俊」在國外打電話授權其簽發如附表二所示之本票云云,均屬虛偽不實至為灼然。 ㈢按告訴人、證人之陳述有部分前後不符,或相互間有所歧異時,究竟何者為可採,法院仍得本其自由心證予以斟酌,非謂一有不符或矛盾,即應認其全部均為不可採信;尤其關於行為動機、手段及結果等之細節方面,告訴人之指陳,難免故予誇大,證人之證言,有時亦有予渲染之可能;然其基本事實之陳述,若果與真實性無礙時,則仍非不得予以採信(最高法院74年台上字第1599號判例參照)。證人乙○○○於原審審理時先證稱:被告於同年4月4日騙伊說有1筆20萬元款項要還甲○○,要匯到甲○○郵局帳 戶,需要提款卡,因甲○○系爭帳戶之存摺、印章及提款卡,平日由伊保管,該帳戶內還有1筆房子被法院拍賣剩 下的錢3百多萬元,伊在當天將提款卡拿給被告,但被告 又說還要存摺及印章,所以當天伊再把存摺及印章交給被告,但被告遲未返還該帳戶之存摺、印章及提款卡,一下子說在伊女兒床下,伊女兒在睡覺不方便拿,一下子又說在公司。同年中秋節前1週,甲○○要看存摺,當時被告 還住在伊家,聽見我們在樓上爭吵,被告就說他把存摺放在公司,會馬上拿回來還伊,隔天被告就將存摺及印章還伊,交還時存款餘額還寫3百多萬元,但存摺中間有缺頁 ,一看就知道被撕掉,提款卡當時沒有還伊,被告說已經碎掉丟掉了,後來伊就直接辦遺失換發新提款卡等語(見原審97年度訴字第1012號卷第100頁至第104頁);惟於辯護人詰問何以於刑事告訴狀內敘述交付上開金融卡之時間為95年4月26日,且被告嗣後有返還該金融卡,與前述證 詞不符時,又改稱:「這個時間對,我95年4月4日確實有交給被告提款卡,後來被告有先將提款卡放在我房間桶子內,後來95年4月26日因為被告說他要還甲○○錢,要我 將提款卡交給他,我就跟他說放在我房間桶子裡,我就叫他自己去拿,後來被告也再也沒有將提款卡還給我了。」、「我叫他拿存摺和印章,卡片也是我叫被告去拿,因為當時我不在家。」、「他還給我是一個碎掉的卡片。」等語(見原審97年度訴字第1012號卷第103至104頁)。其就何時將甲○○系爭帳戶之存摺、印章及金融卡交付被告?如何交付?被告嗣後如何返還該金融卡?等陳述前後固未盡相符,惟證人乙○○○就其於95年4月間交付甲○○系 爭帳戶存摺、印章及金融卡(含密碼)予被告。其與甲○○皆未授權被告提領如附表一編號6至83所示款項之基本 事實之陳述始終一致,並與被告自自之內容相互吻合,仍非不得予以採信,不能因其就交付系爭帳戶之存摺、印章及金融卡予被告之時間,及被告如何返還金融卡之陳述並非完全一致,即全部予以摒棄不採。又證人乙○○○雖指稱:被告假稱要還款20萬元,向其騙取系爭帳戶之存摺、印章及金融卡(含密碼),系爭帳戶自97年4月4日起至同年11月8日換存摺前之提款,均與伊無關云云。然查,被 告縱有償還借款之必要,證人乙○○○僅需告知被告系爭帳戶之帳號即可,何須將所保管系爭帳戶之存摺、印章及金融卡(含密碼)一併交予被告,且於交付被告後即未置理,任由被告逐筆提領款項。被告辯稱:95年4月4日至95年5月9日之款項係乙○○○授權其提領一節,並非全然無據。又證人乙○○○於原審審理時證稱:95年9月13日拿 回系爭帳戶之存摺補登時,始知裡面的錢都被領走等語(見原審97年度訴字第1012號卷第109頁),而該日系爭帳 戶存款僅餘373,406元。是證人乙○○○於95年9月13日已發覺系爭帳戶之存款業遭被告盜領,衡情當無可能再讓被告持卡繼續盜領存款。參以,系爭帳戶僅有於95年10月18日、11月8日因存摺印錄資料欄位用罄或存摺污損而換簿 ,並無更改密碼紀錄;另於同年11月24日因原金融卡折損,重新申請新卡,並繳附原金融卡1枚,而新申請之金融 卡係於同年12月7日始領取等情,有臺灣郵政公司96年9月29日北營字第0960903720號函及檢附之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金融申請書、中華郵政公司儲匯處97年9月4日儲字第0970001116號函及檢附之換發儲金簿報告單各在卷可按(見96年度他字第6128號第8頁、第9頁,97年度偵緝字第596號卷第60頁、第61頁)。是被告告辯稱系爭帳戶自95年9月16日起至95年10月7日間之款項提領與其無關,亦非無 據。自難憑證人乙○○○上開不符常情之指述,遽認被告確有盜領系爭帳戶自95年4月4日至95年5月9日、自95年9 月16日起至95年10月7日之款項。惟查,證人乙○○○上 開指訴,雖非可採,亦無礙於證人甲○○未授權被告提領如附表一編號6至83所示款項之基本事實之陳述之真實性 。又證人乙○○○僅係受證人甲○○委託保管系爭帳戶之存摺、印章及金融卡,並非系爭帳戶之所有人,證人乙○○○縱有擅自授權被告提領附表一編號6至83所示款項以 外之存款,甚或提供附表一編號6至83所示款項之外之存 款予被告,亦無解於被告盜領證人甲○○所有如附表一編號6至83所示款項之罪責,更不得因此即捨被告之自白不 採,逕認被告提領系爭帳戶內附表一編號6至83所示款項 亦同得證人乙○○○之授權,進而認定被告無盜領證人甲○○存款之問題,併此敘明。 ㈣按刑事訴訟法所稱依法應於審判期日調查之證據,係指與事實有重要關係,在客觀上顯有調查必要性之證據而言,故其範圍並非漫無限制,必其證據與判斷待證事實之有無,具有關聯性,得據以推翻原判決所確認之事實,而為不同之認定,若僅係枝節性問題,或所證明之事項已臻明瞭,當事人聲請調查之證據,僅在延滯訴訟,自均欠缺其調查之必要性。本件原審勘驗被告之行動電話,並無被告所稱乙○○○與「郭銘俊」聯繫之簡訊(見原審97年度訴字第1012號卷第151頁至第152頁)。又被告雖於本院陳稱原審發還之SG7689行動電話通訊錄可顯示出「郭銘俊」95至96年間之行動電話號碼0000000000、0000000000云云,卻未同時提出SG7689行動電話之電池或充電器,致本院無從勘驗其內通訊錄內容及建立日期(見本院卷第36頁)。而經本院函查000000000、0000000000行動電話95年至96 年間之用戶分別為黃煒、路倩倩,有查詢表2紙在卷可憑( 見本院卷第45頁、第46頁)。被告卻陳稱其不認識000000000、0000000000行動電話用戶黃煒、路倩倩等語(見本 院卷第55頁)。又被告於本院陳稱其係透過奇摩帳號UFAU0164與「星雲傳播有限公司」及會計以即時通往來,卻未提出與其往來之對象帳號供查證,反要求本院向香港商雅虎資訊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函查(經函查結果因使用者傳送訊息未經該公司伺服器轉達,無法提供通訊之對象帳號,欲知對象帳號僅能透過「檢視歷史訊息」之方式由使用者電腦查詢其談話訊息及通信對象),有該公司99年6月10日函在卷可按(見本院卷第48頁)。本件事證甚明 ,被告聲請調查證據,僅在延滯訴訟。故被告聲請詰問證人乙○○○、路倩倩及堪驗SG7689行動電話通訊錄,均無調查之必要,併此敘明。 ㈤綜上所述,被告上開所辯,均屬事後畏罪卸責之詞,不足採信。本件事證明確,被告以不正方法由自動付款設備取得他人之物及意圖供行使之用而偽造有價證券之犯行,洵堪認定,應依法論科。 按刑法第339條之2第1項之以不正方法由自動付款設備取得 他人之物罪,其所謂「不正方法」,係泛指一切不正當之方法而言,並不以施用詐術為限,例如以強暴、脅迫、詐欺、竊盜或侵占等方式取得他人之提款卡及密碼,再冒充本人由自動提款設備取得他人之物,或以偽造他人之提款卡由自動付款設備取得他人之物等等,均屬之(最高法院94年度台上字第4023號判決參照)。本件被告所持以提領款項之金融卡雖係證人乙○○○所交付,且提款時係輸入正確之密碼,惟證人乙○○○、甲○○並未授權被告提領附表一編號6至83 所示款項,其違背甲○○之意思,冒充甲○○本人擅自於附表所示之時間持卡盜領,自屬刑法第339之2第1項所謂之「 不正方法」。次按行使偽造之有價證券以使人交付財物,本即含有詐欺之性質,如果所交付之財物,即係該證券本身之價值,其詐欺取財仍屬行使偽造有價證券之行為,不另論以詐欺取財罪(最高法院90年度臺上字第5416號判決參照)。被告偽冒「郭銘俊」為發票人而偽造如附表二所示之本票,其交付偽造之本票僅在清償舊欠,於其新票據債務未履行前,舊欠之借款債務仍不消滅,是被告除行使該偽造之本票外,並無另外獲得財物或不法利益之行為,揆諸首開說明,無再論以詐欺罪之餘地。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39條之2以不正方法由自動付款設備取得他人之物罪、同法第201條第1項偽造有價證券罪。又學理上所謂之接續犯,係指多次之數行為,該當於同一犯罪構成要件,但因係於同一時、地,或甚為密接時、地之作為,而持續侵害同一法益,依社會健全通念,咸認其各舉動之獨立性極為薄弱,將之視為一個行為較合理,使各舉動構成一單一之犯罪行為,給予一個法律上之評價而言。被告多次以不正方法自自動付款設備提領之犯行,該當同一犯罪構成要件,且係於甚為密接之時、地之作為,持續侵害同一法益,依社會健全通念,咸認其各舉動之獨立性極為薄弱,將之視為一個行為較合理,使各舉動構成一單一之犯罪行為,給予一個法律上之評價,應認屬接續犯之單一犯行。又被告偽造「郭銘俊」署押係偽造有價證券之階段行為,其偽造有價證券後進而行使,行使之輕度行為應為偽造之重度行為所吸收,均不另論罪。按同時偽造同一被害人之多張本票時,其被害法益仍僅一個,不能以其偽造之本票張數,計算其法益。此與同時偽造不同被害人之文書或支票時,因有侵害數個人法益,係一行為觸犯數罪名者迥異(最高法院73年臺上字第3629號判例參照)。被告於同時、地接續偽造如附表所示之本票2紙,應為包括之一罪。 原審未察,就被告犯刑法第339條之2以不正方法由自動付款設備取得他人之物罪部分為被告無罪之判決,自有違誤。檢察官上訴指摘原判決此部分不當,為有理由,應由本院就被告此部分予以撤銷改判。爰審酌被告盜領之金額甚多,迄未賠償被害人損失,兼衡其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智識程度、犯罪所生危害及犯後態度不佳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第2項所示之刑。又被告犯罪行為時間在96年4月24日以前,合於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予以減刑之規定,爰依該條例之規定,減其宣告刑1/2。 公訴意旨略以:被告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假寄居女友白佩岑臺北市信義區○○○路○段790巷57弄13號2樓住處之便,於95年4月上旬,向白佩岑之母乙○○○借款20萬元,因此 得知乙○○○保管甲○○系爭帳戶內有存款3百餘萬元,遂 向乙○○○佯稱需上揭帳戶之金融卡以辦理匯款入帳清償上揭借款手續,致乙○○○陷於錯誤,因此交付附有密碼記載之上揭帳戶金融卡,被告於同日接續向告訴人乙○○○謊稱,尚需該帳戶之存摺與印章方可辦理手續,致告訴人乙○○○陷於錯誤,因此繼續交付該帳戶存摺與印章予被告。被告自95年5月1日起至95年5月9日止、自95年9月16日起至9月24日止(起訴書誤載為同年10月7日,業經蒞庭檢察官當庭更 正,見原審97年度訴字第1012號卷第135頁),未經甲○○ 與乙○○○同意,擅自持該金融卡至不詳處所之自動櫃員機,接續多次輸入設定之密碼,不法自該自動櫃員機提領甲○○上揭帳戶內之款項花用殆盡。因認被告另涉犯刑法第339 條第1項詐欺取財罪嫌、刑法第339條之2第1項由自動付款設備詐欺取財罪嫌云云。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又不能證明被告犯罪者,應諭知無罪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154條第2項、第30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事實之認定,應憑證據,如未能發現相當證據,或證據不足以證明,自不能以推測或擬制之方法,以為裁判基礎;又認定不利於被告之事實,須依積極證據,苟積極證據不足為不利於被告事實之認定時,即應為有利於被告之認定,更不必有何有利之證據(最高法院40年臺上字第86號及30年上字第816號判例參照)。第按刑事訴訟上證明之資料, 無論其為直接或間接證據,均須達到通常一般之人均不致有所懷疑,而得確信其為真實之程度,始得據為有罪之認定,若關於被告是否犯罪之證明未能達此程度,而有合理懷疑之存在,致使無從形成有罪之確信,根據「罪證有疑,利於被告」之證據法則,即不得遽為不利被告之認定(最高法院29年上字第3105號、76年台上字第4986號判例參照)。末按被害人之為證人,與通常一般第三人之為證人不侔。被害人就被害經過所為之陳述,其目的在於使被告受刑事訴追處罰,與被告處於絕對相反之立場,其陳述或不免渲染、誇大。是被害人縱立於證人地位具結而為指證、陳述,其供述證據之證明力仍較與被告無利害關係之一般證人之陳述為薄弱。從而,被害人就被害經過之陳述,除須無瑕疵可指,且須就其他方面調查又與事實相符,亦即仍應調查其他補強證據以擔保其指證、陳述確有相當之真實性,而為通常一般人均不致有所懷疑者,始得採為論罪科刑之依據,非謂被害人已踐行人證之調查程序,即得恝置其他補強證據不論,逕以其指證、陳述作為有罪判決之唯一證據(最高法院95年度台上字第6017號判決意旨參照)。經查:被告乙○○○雖指訴:被告假稱要還款20萬元,向其騙取系爭帳戶之存摺、印章及金融卡(含密碼),系爭帳戶自95年4月4日起至同年95年5月9日止、自95年9月16日起至同年11月8日止之提款,均與其無關云云。但查,被告苟有償還借款之必要,證人乙○○○僅需告知被告系爭帳戶之帳號即可,何須將所保管系爭帳戶之存摺、印章及金融卡(含密碼)一併交予被告,且於交付被告後即未置理,任由被告逐筆提領款項。又證人乙○○○於95年9月13日已發覺系爭帳戶之存款業遭被告盜領,衡情當無 可能再讓被告持卡繼續盜領存款。尚難憑證人乙○○○上開不符常情之指述,遽認被告確有向證人乙○○○詐取系爭帳戶之存摺、印章及金融卡,並盜領系爭帳戶自95年5月1日至95年5月9日、自95年9月16日起至95年9月24日之款項。此外,復查無其他積極事證足資證明被告有此部分詐欺取財及以不正方法由自動付款設備取得他人之物犯行。是此部分不能證明被告犯罪,原審因認不能證明被告犯刑法第339條第1項詐欺取財罪,對被告諭知無罪之判決,核無違誤。檢察官此部分上訴為無理由,應予駁回。至被告此部分涉犯刑法第339條之2以不正方法由自動付款設備取得他人之物罪嫌部分,原應為無罪之諭知,惟因檢察官認此部分,與本院前開論罪部分有實質上一罪之關係,爰不另為無罪之諭知。 原審以被告偽造有價證券部分罪證明確,適用刑法刑法第201條第1項、第205條,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前 段之規定,並審酌被告不思以正當途徑解決債務問題,竟虛構「郭銘俊」之人簽發如附表所示鉅額本票,且迄未與被害人和解,及其品行、智識程度、生活狀況、被害人所受之損害等一切情狀,量處有期徒刑3年4月。並說明如附表二所示偽造之本票,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應依刑法第205條之規定 ,均宣告沒收之。原審認事用法核無不當,量刑亦屬妥適。被告猶執前詞否認犯行,提起上訴,為無理由,應予駁回。爰就被告上開撤銷改判所處之刑與上訴駁回所處之刑,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第4項所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8條、第369條第1項前段、第364條、第299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339條之2第1項、第51條第5款,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7條,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劉文水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99 年 9 月 2 日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宋明蒼 法 官 趙功恆 法 官 楊智勝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偽造有價證券部分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之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1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其餘不得上訴。 書記官 林桂玉 中 華 民 國 99 年 9 月 6 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之2第1 項(違法由自動付款設備取得他人之物之處罰)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不正方法由自動付款設備取得他人之物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1萬元以下罰金。 附表一: ┌──┬────┬─────┬─────┬──────────┬────┬─────────────────┐ │編號│交易日期│交易時間 │提款金額 │ 金融機構名稱 │ATM機號 │ 設置地點 │ │ │ │ │(新臺幣)│ │ │ │ ├──┼────┼─────┼─────┼──────────┼────┼─────────────────┤ │ 1 │95.05.01│05:49:45│20,006元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 │ 02688 │臺北市信義區○○○路158號 │ ├──┼────┼─────┼─────┼──────────┼────┼─────────────────┤ │ 2 │95.05.01│05:50:58│10,006元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 │ 02688 │臺北市信義區○○○路158號 │ ├──┼────┼─────┼─────┼──────────┼────┼─────────────────┤ │ 3 │95.05.02│18:48:46│20,000元 │郵局000268南港福德郵│ 1F1 │臺北市○○街314、316號 │ │ │ │ │ │局(台北168支) │ │ │ ├──┼────┼─────┼─────┼──────────┼────┼─────────────────┤ │ 4 │95.05.02│18:49:45│20,000元 │郵局000268南港福德郵│ 1F1 │臺北市○○街314、316號 │ │ │ │ │ │局(台北168支) │ │ │ ├──┼────┼─────┼─────┼──────────┼────┼─────────────────┤ │ 5 │95.05.09│09:23:35│30,000元 │郵局000261南港昆陽郵│ 2F3 │臺北市南港區○○○路○段400、402、4│ │ │ │ │ │局(台北161支) │ │04、406號 │ ├──┼────┼─────┼─────┼──────────┼────┼─────────────────┤ │ 6 │95.05.10│13:41:09│20,000元 │郵局000261南港昆陽郵│ 2F3 │臺北市南港區○○○路○段400、402、4│ │ │ │ │ │局(台北161支) │ │04、406號 │ ├──┼────┼─────┼─────┼──────────┼────┼─────────────────┤ │ 7 │95.05.11│16:38:25│50,000元 │郵局000266南港同德郵│ 1F3 │臺北市○○區○○路85巷2號 │ │ │ │ │ │局(台北166支) │ │ │ ├──┼────┼─────┼─────┼──────────┼────┼─────────────────┤ │ 8 │95.05.11│16:39:59│10,000元 │郵局000266南港同德郵│ 1F3 │臺北市○○區○○路85巷2號 │ │ │ │ │ │局(台北166支) │ │ │ ├──┼────┼─────┼─────┼──────────┼────┼─────────────────┤ │ 9 │95.05.14│16:46:51│10,000元 │郵局000100臺北北門郵│ 4F4 │臺北市中正區○○○路○段114號 │ │ │ │ │ │局(台北901支) │ │ │ ├──┼────┼─────┼─────┼──────────┼────┼─────────────────┤ │ 10 │95.05.16│08:42:16│30,000元 │郵局000100臺北北門郵│ 4F4 │臺北市中正區○○○路○段114號 │ │ │ │ │ │局(台北901支) │ │ │ ├──┼────┼─────┼─────┼──────────┼────┼─────────────────┤ │ 11 │95.05.19│20:56:11│10,006元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 │ 02688 │臺北市信義區○○○路158號 │ ├──┼────┼─────┼─────┼──────────┼────┼─────────────────┤ │ 12 │95.05.23│13:39:18│20,000元 │郵局000100臺北北門郵│ 4F4 │臺北市中正區○○○路○段114號 │ │ │ │ │ │局(台北901支) │ │ │ ├──┼────┼─────┼─────┼──────────┼────┼─────────────────┤ │ 13 │95.05.27│05:47:49│20,006元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 │ 02688 │臺北市信義區○○○路158號 │ ├──┼────┼─────┼─────┼──────────┼────┼─────────────────┤ │ 14 │95.05.31│20:12:42│30,000元 │郵局000268南港福德郵│ 1F1 │臺北市○○街314、316號 │ │ │ │ │ │局(台北168支) │ │ │ ├──┼────┼─────┼─────┼──────────┼────┼─────────────────┤ │ 15 │95.05.31│20:13:47│30,000元 │郵局000268南港福德郵│ 1F1 │臺北市○○街314、316號 │ │ │ │ │ │局(台北168支) │ │ │ ├──┼────┼─────┼─────┼──────────┼────┼─────────────────┤ │ 16 │95.06.08│07:49:01│50,000元 │郵局000261南港昆陽郵│ 2F3 │臺北市南港區○○○路○段400、402、4│ │ │ │ │ │局(台北161支) │ │04、406號 │ ├──┼────┼─────┼─────┼──────────┼────┼─────────────────┤ │ 17 │95.06.12│09:00:50│20,006元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 │0000000 │臺北市○○路○段360號2樓(南港區行 │ │ │ │ │ │ │ │政中心) │ ├──┼────┼─────┼─────┼──────────┼────┼─────────────────┤ │ 18 │95.06.12│18:46:42│60,000元 │郵局000100臺北北門郵│ 4F4 │臺北市中正區○○○路○段114號 │ │ │ │ │ │局(台北901支) │ │ │ ├──┼────┼─────┼─────┼──────────┼────┼─────────────────┤ │ 19 │95.06.13│06:51:07│60,000元 │郵局000266南港同德郵│ 1F3 │臺北市○○區○○路85巷2號 │ │ │ │ │ │局(台北166支) │ │ │ ├──┼────┼─────┼─────┼──────────┼────┼─────────────────┤ │ 20 │95.06.14│10:43:46│10,000元 │郵局000266南港同德郵│ 1F3 │臺北市○○區○○路85巷2號 │ │ │ │ │ │局(台北166支) │ │ │ ├──┼────┼─────┼─────┼──────────┼────┼─────────────────┤ │ 21 │95.06.15│07:28:30│10,000元 │郵局000269南港後山埤│ 1F1 │臺北市南港區○○○路○段994號 │ │ │ │ │ │郵局(台北169支) │ │ │ ├──┼────┼─────┼─────┼──────────┼────┼─────────────────┤ │ 22 │95.06.16│19:20:51│20,006元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 │ 09774 │臺北市○○區○道路79號1樓 │ ├──┼────┼─────┼─────┼──────────┼────┼─────────────────┤ │ 23 │95.06.16│19:21:56│20,006元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 │ 09774 │臺北市○○區○道路79號1樓 │ ├──┼────┼─────┼─────┼──────────┼────┼─────────────────┤ │ 24 │95.06.17│18:46:41│10,000元 │郵局000261南港昆陽郵│ 2F3 │臺北市南港區○○○路○段400、402、4│ │ │ │ │ │局(台北161支) │ │04、406號 │ ├──┼────┼─────┼─────┼──────────┼────┼─────────────────┤ │ 25 │95.06.19│22:14:26│60,000元 │郵局000269南港後山埤│ 1F1 │臺北市南港區○○○路○段994號 │ │ │ │ │ │郵局(台北169支) │ │ │ ├──┼────┼─────┼─────┼──────────┼────┼─────────────────┤ │ 26 │95.06.19│22:15:35│40,000元 │郵局000269南港後山埤│ 1F1 │臺北市南港區○○○路○段994號 │ │ │ │ │ │郵局(台北169支) │ │ │ ├──┼────┼─────┼─────┼──────────┼────┼─────────────────┤ │ 27 │95.06.20│21:20:16│60,000元 │郵局000100臺北北門郵│ 4F4 │臺北市中正區○○○路○段114號 │ │ │ │ │ │局(台北901支) │ │ │ ├──┼────┼─────┼─────┼──────────┼────┼─────────────────┤ │ 28 │95.06.20│21:22:35│40,000元 │郵局000100臺北北門郵│ 4F4 │臺北市中正區○○○路○段114號 │ │ │ │ │ │局(台北901支) │ │ │ ├──┼────┼─────┼─────┼──────────┼────┼─────────────────┤ │ 29 │95.06.21│08:38:28│60,000元 │郵局000100臺北北門郵│ 4F4 │臺北市中正區○○○路○段114號 │ │ │ │ │ │局(台北901支) │ │ │ ├──┼────┼─────┼─────┼──────────┼────┼─────────────────┤ │ 30 │95.06.21│08:39:38│40,000元 │郵局000100臺北北門郵│ 4F4 │臺北市中正區○○○路○段114號 │ │ │ │ │ │局(台北901支) │ │ │ ├──┼────┼─────┼─────┼──────────┼────┼─────────────────┤ │ 31 │95.06.22│08:15:38│30,000元 │郵局244129淡水竹圍郵│ 1F1 │臺北縣淡水鎮○○路75號 │ │ │ │ │ │局(三重29支) │ │ │ ├──┼────┼─────┼─────┼──────────┼────┼─────────────────┤ │ 32 │95.06.24│16:48:02│20,006元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 │ OVFBA │臺北市○○區○○路2段20巷5號B1-1(│ │ │ │ │ │ │ │家樂福南港店) │ ├──┼────┼─────┼─────┼──────────┼────┼─────────────────┤ │ 33 │95.06.24│16:48:55│6,006元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 │ OVFBA │臺北市○○區○○路2段20巷5號B1-1(│ │ │ │ │ │ │ │家樂福南港店) │ │ │ │ │ │ │ │ │ ├──┼────┼─────┼─────┼──────────┼────┼─────────────────┤ │ 34 │95.06.26│09:18:41│10,000元 │郵局000269南港後山埤│ 1F1 │臺北市南港區○○○路○段994號 │ │ │ │ │ │郵局(台北169支) │ │ │ ├──┼────┼─────┼─────┼──────────┼────┼─────────────────┤ │ 35 │95.06.27│12:22:38│20,006元 │永豐商業銀行 │00000000│臺北市○○區○○路1段128號2樓(大 │ │ │ │ │ │ │ │潤發內湖店) │ ├──┼────┼─────┼─────┼──────────┼────┼─────────────────┤ │ 36 │95.06.28│15:24:34│60,000元 │郵局000132臺北光華郵│ 1F1 │臺北市大安區○○○路○段7之2號 │ │ │ │ │ │局(台北32支) │ │ │ ├──┼────┼─────┼─────┼──────────┼────┼─────────────────┤ │ 37 │95.06.29│06:48:38│40,000元 │郵局000266南港同德郵│ 1F3 │臺北市○○區○○路85巷2號 │ │ │ │ │ │局(台北166支) │ │ │ ├──┼────┼─────┼─────┼──────────┼────┼─────────────────┤ │ 38 │95.07.03│09:06:04│20,000元 │郵局000269南港後山埤│ 1F1 │臺北市南港區○○○路○段994號 │ │ │ │ │ │郵局(台北169支) │ │ │ ├──┼────┼─────┼─────┼──────────┼────┼─────────────────┤ │ 39 │95.07.04│12:15:50│20,006元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00000000│彰化市○○路135號1期1樓大廳右側( │ │ │ │ │ │有限公司 │ │彰基總院) │ ├──┼────┼─────┼─────┼──────────┼────┼─────────────────┤ │ 40 │95.07.05│09:03:29│30,000元 │郵局000100臺北北門郵│ 4F4 │臺北市中正區○○○路○段114號 │ │ │ │ │ │局(台北901支) │ │ │ ├──┼────┼─────┼─────┼──────────┼────┼─────────────────┤ │ 41 │95.07.06│05:39:40│50,000元 │郵局000100臺北北門郵│ 4F4 │臺北市中正區○○○路○段114號 │ │ │ │ │ │局(台北901支) │ │ │ ├──┼────┼─────┼─────┼──────────┼────┼─────────────────┤ │ 42 │95.07.08│12:26:42│20,006元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 │ 02688 │臺北市信義區○○○路158號 │ ├──┼────┼─────┼─────┼──────────┼────┼─────────────────┤ │ 43 │95.07.10│07:58:52│30,000元 │郵局000100臺北北門郵│ 4F4 │臺北市中正區○○○路○段114號 │ │ │ │ │ │局(台北901支) │ │ │ ├──┼────┼─────┼─────┼──────────┼────┼─────────────────┤ │ 44 │95.07.13│09:24:31│60,000元 │郵局000100臺北北門郵│ 4F4 │臺北市中正區○○○路○段114號 │ │ │ │ │ │局(台北901支) │ │ │ ├──┼────┼─────┼─────┼──────────┼────┼─────────────────┤ │ 45 │95.07.15│11:21:14│40,000元 │郵局000269南港後山埤│ 1F1 │臺北市南港區○○○路○段994號 │ │ │ │ │ │郵局(台北169支) │ │ │ ├──┼────┼─────┼─────┼──────────┼────┼─────────────────┤ │ 46 │95.07.17│21:34:38│20,006元 │臺北商業銀行 │210S3000│ │ ├──┼────┼─────┼─────┼──────────┼────┼─────────────────┤ │ 47 │95.07.17│23:02:42│50,000元 │郵局000199臺北永春郵│ 1F1 │臺北市信義區○○○路○段464、466號 │ │ │ │ │ │局(台北99支) │ │ │ ├──┼────┼─────┼─────┼──────────┼────┼─────────────────┤ │ 48 │95.07.21│10:06:59│50,000元 │郵局000100臺北北門郵│ 4F4 │臺北市中正區○○○路○段114號 │ │ │ │ │ │局(台北901支) │ │ │ ├──┼────┼─────┼─────┼──────────┼────┼─────────────────┤ │ 49 │95.07.24│10:21:29│60,000元 │郵局000100臺北北門郵│ 4F4 │臺北市中正區○○○路○段114號 │ │ │ │ │ │局(台北901支) │ │ │ ├──┼────┼─────┼─────┼──────────┼────┼─────────────────┤ │ 50 │95.07.26│21:17:22│60,000元 │郵局000266南港同德郵│ 1F3 │臺北市○○區○○路85巷2號 │ │ │ │ │ │局(台北166支) │ │ │ ├──┼────┼─────┼─────┼──────────┼────┼─────────────────┤ │ 51 │95.07.27│17:25:19│30,000元 │郵局000266南港同德郵│ 1F3 │臺北市○○區○○路85巷2號 │ │ │ │ │ │局(台北166支) │ │ │ ├──┼────┼─────┼─────┼──────────┼────┼─────────────────┤ │ 52 │95.07.30│19:29:21│60,000元 │郵局000100臺北北門郵│ 4F4 │臺北市中正區○○○路○段114號 │ │ │ │ │ │局(台北901支) │ │ │ ├──┼────┼─────┼─────┼──────────┼────┼─────────────────┤ │ 53 │95.08.03│09:36:15│20,006元 │財團法人農漁會南區資│ 70019A │屏東縣枋山鄉善餘村德隆25之1號(枋 │ │ │ │ │ │訊中心(南農中心) │ │山地區農會) │ ├──┼────┼─────┼─────┼──────────┼────┼─────────────────┤ │ 54 │95.08.05│09:18:45│60,000元 │郵局000100臺北北門郵│ 4F4 │臺北市中正區○○○路○段114號 │ │ │ │ │ │局(台北901支) │ │ │ ├──┼────┼─────┼─────┼──────────┼────┼─────────────────┤ │ 55 │95.08.05│09:20:05│40,000元 │郵局000100臺北北門郵│ 4F4 │臺北市中正區○○○路○段114號 │ │ │ │ │ │局(台北901支) │ │ │ ├──┼────┼─────┼─────┼──────────┼────┼─────────────────┤ │ 56 │95.08.06│19:50:39│60,000元 │郵局000268南港福德郵│ 1F1 │臺北市○○街314、316號 │ │ │ │ │ │局(台北168支) │ │ │ ├──┼────┼─────┼─────┼──────────┼────┼─────────────────┤ │ 57 │95.08.06│19:51:53│40,000元 │郵局000268南港福德郵│ 1F1 │臺北市○○街314、316號 │ │ │ │ │ │局(台北168支) │ │ │ ├──┼────┼─────┼─────┼──────────┼────┼─────────────────┤ │ 58 │95.08.08│09:16:48│20,006元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 │ 02688 │臺北市信義區○○○路158號 │ ├──┼────┼─────┼─────┼──────────┼────┼─────────────────┤ │ 59 │95.08.11│09:09:23│30,000元 │郵局000100臺北北門郵│ 4F4 │臺北市中正區○○○路○段114號 │ │ │ │ │ │局(台北901支) │ │ │ ├──┼────┼─────┼─────┼──────────┼────┼─────────────────┤ │ 60 │95.08.14│21:47:56│20,006元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 │ 05498 │臺中市○○區○○路99-66號 │ ├──┼────┼─────┼─────┼──────────┼────┼─────────────────┤ │ 61 │95.08.18│12:01:26│60,000元 │郵局000100臺北北門郵│ 4F4 │臺北市中正區○○○路○段114號 │ │ │ │ │ │局(台北901支) │ │ │ ├──┼────┼─────┼─────┼──────────┼────┼─────────────────┤ │ 62 │95.08.20│10:11:57│60,000元 │郵局000268南港福德郵│ 1F1 │臺北市○○街314、316號 │ │ │ │ │ │局(台北168支) │ │ │ ├──┼────┼─────┼─────┼──────────┼────┼─────────────────┤ │ 63 │95.08.22│12:02:56│60,000元 │郵局000100臺北北門郵│ 4F4 │臺北市中正區○○○路○段114號 │ │ │ │ │ │局(台北901支) │ │ │ ├──┼────┼─────┼─────┼──────────┼────┼─────────────────┤ │ 64 │95.08.22│22:10:37│20,000元 │郵局000268南港福德郵│ 1F1 │臺北市○○街314、316號 │ │ │ │ │ │局(台北168支) │ │ │ ├──┼────┼─────┼─────┼──────────┼────┼─────────────────┤ │ 65 │95.08.24│17:57:37│60,000元 │郵局024100馬公中正路│ 2J5 │澎湖縣馬公市○○路70號 │ │ │ │ │ │郵局(澎湖901支) │ │ │ ├──┼────┼─────┼─────┼──────────┼────┼─────────────────┤ │ 66 │95.08.31│19:49:37│20,006元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FC131K03│臺北市○○○路○段1號B1(SOGO百貨公│ │ │ │ │ │公司 │ │司忠孝店) │ ├──┼────┼─────┼─────┼──────────┼────┼─────────────────┤ │ 67 │95.09.01│21:54:00│20,006元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00000000│臺北市士林區○○○路109號(統一天 │ │ │ │ │ │有限公司 │ │樂) │ ├──┼────┼─────┼─────┼──────────┼────┼─────────────────┤ │ 68 │95.09.02│01:18:51│20,000元 │郵局000269南港後山埤│ 1F1 │臺北市南港區○○○路○段994號 │ │ │ │ │ │郵局(台北169支) │ │ │ ├──┼────┼─────┼─────┼──────────┼────┼─────────────────┤ │ 69 │95.09.02│18:12:32│20,006元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 │ 02688 │臺北市信義區○○○路158號 │ ├──┼────┼─────┼─────┼──────────┼────┼─────────────────┤ │ 70 │95.09.02│18:22:14│20,006元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00000000│臺北市○○○路○段550號(松山分行) │ │ │ │ │ │有限公司 │ │ │ ├──┼────┼─────┼─────┼──────────┼────┼─────────────────┤ │ 71 │95.09.02│19:00:02│20,006元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 │ OVDBF │臺北市○○區○○街52巷2弄1號1樓( │ │ │ │ │ │ │ │萊爾富北市港華店) │ ├──┼────┼─────┼─────┼──────────┼────┼─────────────────┤ │ 72 │95.09.03│23:02:16│60,000元 │郵局000100臺北北門郵│ 4F4 │臺北市中正區○○○路○段114號 │ │ │ │ │ │局(台北901支) │ │ │ ├──┼────┼─────┼─────┼──────────┼────┼─────────────────┤ │ 73 │95.09.04│20:48:22│30,000元 │郵局000100臺北北門郵│ 4F4 │臺北市中正區○○○路○段114號 │ │ │ │ │ │局(台北901支) │ │ │ ├──┼────┼─────┼─────┼──────────┼────┼─────────────────┤ │ 74 │95.09.05│08:16:11│60,000元 │郵局000100臺北北門郵│ 4F4 │臺北市中正區○○○路○段114號 │ │ │ │ │ │局(台北901支) │ │ │ ├──┼────┼─────┼─────┼──────────┼────┼─────────────────┤ │ 75 │95.09.05│08:17:24│40,000元 │郵局000100臺北北門郵│ 4F4 │臺北市中正區○○○路○段114號 │ │ │ │ │ │局(台北901支) │ │ │ ├──┼────┼─────┼─────┼──────────┼────┼─────────────────┤ │ 76 │95.09.06│11:15:43│20,006元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00000000│桃園縣龍潭鄉○○路○段87、89號(統 │ │ │ │ │ │有限公司 │ │一龍昌) │ ├──┼────┼─────┼─────┼──────────┼────┼─────────────────┤ │ 77 │95.09.08│22:11:03│20,006元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 │ 09774 │臺北市○○區○道路79號1樓 │ ├──┼────┼─────┼─────┼──────────┼────┼─────────────────┤ │ 78 │95.09.10│22:02:19│60,000元 │郵局000100臺北北門郵│ 4F4 │臺北市中正區○○○路○段114號 │ │ │ │ │ │局(台北901支) │ │ │ ├──┼────┼─────┼─────┼──────────┼────┼─────────────────┤ │ 79 │95.09.11│19:31:00│60,000元 │郵局000100臺北北門郵│ 4F4 │臺北市中正區○○○路○段114號 │ │ │ │ │ │局(台北901支) │ │ │ ├──┼────┼─────┼─────┼──────────┼────┼─────────────────┤ │ 80 │95.09.11│19:32:15│40,000元 │郵局000100臺北北門郵│ 4F4 │臺北市中正區○○○路○段114號 │ │ │ │ │ │局(台北901支) │ │ │ ├──┼────┼─────┼─────┼──────────┼────┼─────────────────┤ │ 81 │95.09.12│09:37:13│60,000元 │郵局000100臺北北門郵│ 4F4 │臺北市中正區○○○路○段114號 │ │ │ │ │ │局(台北901支) │ │ │ ├──┼────┼─────┼─────┼──────────┼────┼─────────────────┤ │ 82 │95.09.12│09:38:31│40,000元 │郵局000100臺北北門郵│ 4F4 │臺北市中正區○○○路○段114號 │ │ │ │ │ │局(台北901支) │ │ │ ├──┼────┼─────┼─────┼──────────┼────┼─────────────────┤ │ 83 │95.09.13│08:47:13│40,000元 │郵局000100臺北北門郵│ 4F4 │臺北市中正區○○○路○段114號 │ │ │ │ │ │局(台北901支) │ │ │ ├──┼────┼─────┼─────┼──────────┼────┼─────────────────┤ │ 84 │95.09.16│16:26:07│20,006元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00000000│臺中市○○區○○路3段1505號(統一 │ │ │ │ │ │有限公司 │ │中台禾豐) │ ├──┼────┼─────┼─────┼──────────┼────┼─────────────────┤ │ 85 │95.09.18│14:59:29│20,006元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 │ 02688 │臺北市信義區○○○路158號 │ ├──┼────┼─────┼─────┼──────────┼────┼─────────────────┤ │ 86 │95.09.19│10:17:47│30,000元 │郵局000268南港福德郵│ 1F1 │臺北市○○街314、316號 │ │ │ │ │ │局(台北168支) │ │ │ ├──┼────┼─────┼─────┼──────────┼────┼─────────────────┤ │ 87 │95.09.20│21:46:50│60,000元 │郵局000100臺北北門郵│ 4F4 │臺北市中正區○○○路○段114號 │ │ │ │ │ │局(台北901支) │ │ │ ├──┼────┼─────┼─────┼──────────┼────┼─────────────────┤ │ 88 │95.09.21│20:30:13│60,000元 │郵局000268南港福德郵│ 1F1 │臺北市○○街314、316號 │ │ │ │ │ │局(台北168支) │ │ │ ├──┼────┼─────┼─────┼──────────┼────┼─────────────────┤ │ 89 │95.09.22│10:51:44│20,006元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00000000│彰化市○○路135號1期1樓大廳右側( │ │ │ │ │ │有限公司 │ │彰基總院) │ ├──┼────┼─────┼─────┼──────────┼────┼─────────────────┤ │ 90 │95.09.23│12:49:23│20,006元 │永豐商業銀行 │00000000│臺北市內湖區○○○路2號(燦坤內湖 │ │ │ │ │ │ │ │旗艦店) │ ├──┼────┼─────┼─────┼──────────┼────┼─────────────────┤ │ 91 │95.09.24│10:01:20│15,006元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00000000│彰化市○○路135號1期1樓大廳右側( │ │ │ │ │ │有限公司 │ │彰基總院) │ ├──┼────┼─────┼─────┼──────────┼────┼─────────────────┤ │ 92 │95.09.25│15:57:37│18,017元 │轉帳至南港福德郵局第│ │ │ │ │ │ │ │0000000號帳戶 │ │ │ ├──┼────┼─────┼─────┼──────────┼────┼─────────────────┤ │ 93 │95.09.26│17:36:53│20,006元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 │ 02688 │臺北市信義區○○○路158號 │ ├──┼────┼─────┼─────┼──────────┼────┼─────────────────┤ │ 94 │95.09.29│13:32:27│45,000元 │郵局000269南港後山埤│ 1F1 │臺北市南港區○○○路○段994號 │ │ │ │ │ │郵局(台北169支) │ │ │ ├──┼────┼─────┼─────┼──────────┼────┼─────────────────┤ │ 95 │95.10.01│10:49:27│16,006元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 │ 02688 │臺北市信義區○○○路158號 │ ├──┼────┼─────┼─────┼──────────┼────┼─────────────────┤ │ 96 │95.10.04│13:03:18│10,006元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00000000│臺北市○○區○○路47巷1號(統一太 │ │ │ │ │ │有限公司 │ │學) │ ├──┼────┼─────┼─────┼──────────┼────┼─────────────────┤ │ 97 │95.10.06│11:14:37│10,006元 │第一商業銀行 │007093E5│臺北市信義區○○○路80號(全家便利│ │ │ │ │ │ │ │商店中坡店) │ ├──┼────┼─────┼─────┼──────────┼────┼─────────────────┤ │ 98 │95.10.07│21:41:52│10,000元 │郵局000100臺北北門郵│ 4F4 │臺北市中正區○○○路○段114號 │ │ │ │ │ │局(台北901支) │ │ │ └──┴────┴─────┴─────┴──────────┴────┴─────────────────┘ 附表二: ┌────┬─────┬───┬───────────────┬───┬───┬───┐ │本票號碼│票面金額 │受款人│ 發票人、身分證字號及地址 │發票日│到期日│ 備註 │ │ │(新臺幣)│ │ │ │ │ │ ├────┼─────┼───┼───────────────┼───┼───┼───┤ │TS239803│200萬元 │甲○○│「郭銘俊」、Z000000000、桃園縣│96年1 │96年2 │未扣案│ │ │ │ │平鎮市○○路792巷18號9樓之3 │月5日 │月18日│ │ ├────┼─────┼───┼───────────────┼───┼───┼───┤ │TS239804│200萬元 │甲○○│「郭銘俊」、Z000000000、桃園縣│96年1 │96年2 │未扣案│ │ │ │ │平鎮市○○路792巷18號9樓之3 │月5日 │月28日│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