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9年度上訴字第157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違反商業會計法等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 裁判日期99 年 06 月 29 日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 99年度上訴字第1571號上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選任辯護人 簡宏明律師 上列上訴人因被告違反商業會計法等案件,不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907 號,中華民國99年4月9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98年度偵字第395 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理 由 壹、程序方面 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或書面陳述,除法律有規定者外,不得作為證據。被告以外之人於偵查中向檢察官所為之陳述,除顯有不可信之情況者外,得為證據。公務員職務上製作之紀錄文書、證明文書,除顯有不可信之情況外,亦得為證據。又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雖不符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1至第159條之4之規定,而經當事人於審判程序同意作為證據,法院審酌該言詞陳述或書面陳述作成時之情況,認為適當者,亦得為證據;當事人、代理人或辯護人於法院調查證據時,知有刑事訴訟法第159條第1項不得為證據之情形,而未於言詞辯論終結前聲明異議者,視為有前項之同意,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1、第159條之5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經查,本院相關之供述或非供述證據,並無顯不可信之情況,檢察官、被告於準備程序中對本案之供述、非供述證據均表示無意見而同意作為證據(本院卷第22頁背面),本院審酌各該證據作成之狀況,亦認為適當,依前揭規定,本案相關之供述、非供述證據,均有證據能力。 貳、實體方面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甲○○自民國(下同)94年11月間某日至97年1月6日止,擔任宸峰國際股份有限公司(設臺北市○○路159號18樓之1,下稱宸峰公司)之負責人,為商業會計法所定之商業負責人。被告明知宸峰公司並無銷貨之事實,竟基於填製不實會計憑證及幫助他人逃漏稅捐之犯意,於96年9 月至12月間,連續多次虛偽填製金額計新臺幣(下同)6013萬0163元之統一發票共94張,交付予如附表所示之宇聯行銷有限公司(下稱宇聯公司)等25家營業人充當進項憑證使用,嗣如附表所示宇聯公司等24家營業人(不含附表編號10號之和陽投資有限公司)持其中92張,金額共計5922萬0499元之統一發票,向稅捐稽徵機關申報扣抵銷項稅額,而以此不正方法幫助宇聯公司等營業人逃漏營業稅額共計296 萬1025元,足以生損害於稅捐稽徵機關對於課稅資料管理之正確性,因認被告涉犯稅捐稽徵法第43條第1 項之幫助他人逃漏稅捐罪嫌及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 項之填載不實會計憑證罪嫌云云。 二、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無證據能力、未經合法調查之證據,不得作為判斷之依據;不能證明被告犯罪或其行為不罰者,應諭知無罪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154條第2項、第155條第2項、第30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認定不利於被告之事實,須依積極證據,苟積極證據不足為不利於被告事實之認定時,即應為有利被告之認定,更不必有何有利之證據,復有最高法院30年上字第816 號判例意旨可資參考。又事實之認定,應憑證據,如未能發現相當證據,或證據不足以證明,自不能以推測或擬制之方法,為裁判基礎;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雖不以直接證據為限,間接證據亦包括在內,然無論直接或間接證據,其為訴訟上之證明,須於通常一般之人均不致於有所懷疑,而得確信其為真實之程度者,始得據之為有罪之認定,倘其證明尚未達到此一程度,而有合理性懷疑之存在時,即無從為有罪之認定,此亦有最高法院40年台上字第86號、76年台上字第4986號判例意旨可資參照。況刑事訴訟法第161 條第1 項亦規定,檢察官就被告犯罪事實,應負舉證責任,並指出證明之方法,是檢察官對於起訴之犯罪事實,應負提出證據及說服之實質舉證責任,倘其所提出之證據,不足為被告有罪之積極證明,或其指出證明之方法,無從說服法院以形成被告有罪之心證,基於無罪推定之原則,自應為被告無罪判決之諭知,亦經最高法院著有92年台上字第128 號判例意旨可資參照。 三、本案公訴人認被告涉犯前開犯行,無非以被告之供述、同案被告李志峰之證述、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稽查報告暨所附營業人進銷項憑證交查異常查核清單、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營業稅稅籍資料查詢作業表、領用統一發票購票證申請書、專案申請調檔統一發票查核名冊、專案申請調檔統一發票查核清單等為主要依據。訊據被告對於曾擔任宸峰公司負責人之事實坦承不諱,然堅決否認有何犯行,辯稱:宸峰公司後來因開銷過重,故決定把公司結束,後來透過林昆廷介紹乙○○與其見面,乙○○對其表示有意接手公司,故公司幾位股東就跟對方約定由對方給付其等20萬元,然後概括承受公司,其並將國民身分證影印本、公司大小章等相關資料交給乙○○,讓乙○○去辦理公司變更登記,20萬元則由出資之股東分掉。在96年間乙○○曾經請其前往簽立購票證明一次,其方知悉尚未變更公司負責人名義,有再次告知乙○○須變更公司負責人名義等語。 四、經查: ㈠宸峰公司於94年11月間經被告、鄒達文、李志峰、廖景南 4位股東發起設立,由被告擔任董事長,鄒達文、李志峰擔任董事,廖景南擔任監察人,而迄97年1 月間該公司之董事長方變更登記為謝啟章等情,業據被告坦認在卷,並有宸峰公司登記案卷可參。再宸峰公司於96年9 月至12月間,確有領用統一發票使用,並多次虛偽填製統一發票94張交予如附表所示之宇聯公司等25家營業人充當進項憑證使用,且如附表所示宇聯公司等24家營業人(不含附表編號10號之和陽投資有限公司)已持其中92張統一發票向稅捐稽徵機關申報扣抵銷項稅額而逃漏營業稅等情,復有營業稅稅籍資料查詢作業表、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領用統一發票商號查詢(統一編號)列印資料、專案申請調檔統一發票查核名冊、專案申請調檔查核清單等在卷可按。 ㈡宸峰公司縱曾於前開時間開立94張統一發票交予如附表所示之宇聯公司等25家營業人充當進項憑證使用,且如附表所示宇聯公司等24家營業人(不含附表編號10號之和陽投資有限公司)已持其中92張統一發票向稅捐稽徵機關申報扣抵銷項稅額而逃漏營業稅,惟被告是否涉犯前開公訴人所指之犯行,仍端視被告是否為開立宸峰公司統一發票予如附表所示公司之行為人或與為該虛開統一發票犯行之人有共同犯意聯絡或行為分擔而定之。經查: 證人李志峰於原審審理中證稱:「宸峰公司之登記及實際負責人均為被告,宸峰公司在95年底、96年初左右轉手,因當時公司開銷很大,經營狀況及獲利情形不如預期,故沒有多久就透過朋友『小林』介紹,將公司頂讓給『小劉』,一開始小林是與渠聯絡,後來小劉到公司後,就與渠和被告共同談公司轉讓之事。小劉當時有告訴渠等說要去辦理變更登記,所以渠等就將公司的大小章、會計師那裡整套全部資料和股東身分證影本交給小劉,當時是和小劉約定由小劉交付相當於押金之20萬元給渠等,由渠、被告及廖景南均分款項。公司辦公場所及員工薪資都交由小劉接手負責處理,就是以這樣的方式辦理交接,以渠等的立場而言只是減少損失。有聽人叫『小林』為昆廷,至於『小劉』是在偵查庭聽謝啟章說小劉是『乙○○』」等語(原審卷第120頁至第122頁)。證人謝啟章證稱:「於96年底時,乙○○曾經要伊簽立宸峰公司讓渡書,伊是受讓人,只是單純在讓渡書上簽名,並交付身分證影本給乙○○,讓渡書上的對方是甲○○、李志峰等人。當時乙○○是說因開公司之故,要伊幫忙,並說伊不用出錢,也不會有稅金問題,此後伊即無再去問乙○○公司登記的事情,伊並未親自前往辦理該公司負責人變更登記,亦不知為何人辦理」等語(同上卷第122頁背面至第124頁正面)。是依上開證人之證述,並參酌被告前開辯解,堪認宸峰公司已於95年底、96年初轉讓予乙○○,且被告等人已將公司大小章、股東之國民身分證影本等相關資料交予乙○○,是該公司自斯時起應已出賣予乙○○,縱被告於將公司出賣乙○○後未即時完成辦理公司負責人名義之變更,而迄97年1 月間方變更負責人名義為謝啟章,然此僅屬行政上之疏失,尚難因此即認被告於此段期間內仍然擔任該公司之負責人,被告顯非虛開該公司統一發票之行為人,實甚灼然。 ㈢被告固曾於96年1月間領用宸峰公司統一發票1次,有領用統一發票購票證申請書在卷(外放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審查三科查緝報告書卷第109 頁)可按,然此僅足以證明被告曾於宸峰公司移轉予乙○○後代為領用統一發票1 次之事實,且此領用統一發票之時間既係於96年1 月間,與本案公訴人起訴宸峰公司涉嫌虛開發票之96年9 月至12月間,顯然無所關聯,是被告所辯在96年間乙○○曾經請其前往簽立購票證明1 次,其方知悉尚未變更公司負責人名義,有再次告知乙○○須變更公司負責人名義等語,並無不可採信之處。另領用統一發票時僅需攜帶統一發票章、負責人印章及統一發票購買證填寫請購單後即可領取,依法並未限定僅公司負責人方得領取,而依卷內資料並無證明被告有親自前往請領96年 9月至12月間統一發票之證據,是自難執此認定被告為領用宸峰公司統一發票或虛開宸峰公司統一發票予如附表所示公司之人,或認被告與該虛開發票之行為人有何犯意聯絡或行為分擔。 ㈣另依公訴人所提出之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審查三科查緝案件稽查報告等資料,及證人即新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長周成新、康碩科技有限公司負責人林繼新、伊諾視覺傳達有限公司負責人謝文彬、及將宸峰公司所虛開之統一發票交予林繼新之證人王裕鈜等人於原審審理中之證述,亦均無法證明被告即為開立宸峰公司統一發票予該等公司或交付宸峰公司統一發票予該等公司之人,自均不足以證明被告有為前開犯行而為不利於被告之認定,附此敘明。至證人乙○○業經原審合法傳喚、拘提均未到庭,是此部分證據顯已無法調查,於此一併說明。 ㈤檢察官上訴意旨略以:「依被告之供述,其係於95年底、96年初,經由『小林』之介紹,將宸峰公司頂讓予『小劉』,並收取新臺幣(下同)20萬元之代價云云。惟『小林』究係何人,未經原審調查,又原審依證人謝啟章之證述,認『小劉』即係自稱『乙○○』之人,然原審亦未就『乙○○』之真正年籍資料進行調查,繼而傳喚『乙○○』到庭證述,即予採認被告所辯,尚嫌速斷,有應調查之證據未予調查之違法。再者,被告自承:其將宸峰公司頂讓與『小劉』『後』,有依『小劉』之指示,前往稅務機關請領統一發票一次交付『小劉』使用等語,雖其供述之請領時間為96年5、6月,與卷證資料顯示之請領時間為96年1 月有所不符,惟可確定者為:被告係於將宸峰公司相關文件交付『小劉』使用,則若非被告確有幫助『小劉』以虛開統一發票逃漏稅捐之意,何以被告需前往請領統一發票交予『小劉』使用?何以被告未要求『小劉』速速辦理宸峰公司負責人變更?況且,當時宸峰公司已無實際營業,亦無實際銷售行為,何以需請領統一發票?綜上,被告所辯不知情一節,顯不可採。原審就此部分未細予說明未予採信檢察官主張之理由,有判決理由不備之違法。本件原審認定事實、適用法律既有上述之違法之處,自難認原判決妥適,請撤銷原判決,另為適法之判決」云云,惟查證人乙○○經本院傳、拘無著,此有送達回證、桃園縣政府警察局函(本院卷第42頁、第40頁)在卷可考,該證人始終不到庭作證,本院自無從自證人乙○○查證被告所辯之虛實。再者被告雖曾於96年1 月間領用宸峰公司統一發票乙次,惟該公司96年1 月間所領用之統一發票並未供作逃漏稅捐之用,則該公司96年10月至12月間所領用之統一發票有供逃漏稅捐之情形,尚難據以推論被告有幫助之犯行。至於被告未要求「小劉」速辦宸峰公司負責人變更,亦僅屬行政上之疏失,理由已見前述,尚難執此遽論被告有公訴人所指之犯行。此外,被告既將宸峰公司讓渡予乙○○,而乙○○仍以宸峰公司名義營業,乙○○亦履行其受讓該公司之義務,公司名義又尚未完成變更,則被告於96年1 月間為乙○○領用宸峰公司統一發票供乙○○用,尚難認屬幫助逃漏稅捐之犯行。要之,檢察官上訴意旨,尚乏依據,自難採信。 綜上所述,既無證據足資證明被告於96年9 至12月間領用宸峰公司統一發票或虛開宸峰公司統一發票予如附表所示公司,復無證據足資證明被告與該虛開統一發票之人有犯意聯絡或行為分擔,則被告於將公司轉讓他人時縱有未變更負責人登記之行政上義務之違反,仍難以上開罪名相繩,此外,本院復查無其他積極證據足資證明被告有前開公訴人所起訴之犯行,揆之前揭說明,本院自難憑公訴人所提出之前述證據,遽論被告確有公訴人所指之犯行,即不能證明被告犯罪。五、原審認被告犯罪不能證明,而為無罪之諭知,認事用法,核無不合,檢察官上訴意旨,仍執陳詞,任意指摘原判決不當,求予撤銷改判,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8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鄭龍照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99 年 6 月 29 日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陳博志 法 官 劉興浪 法 官 許文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之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1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蔡慧娟 中 華 民 國 99 年 6 月 29 日附表: ┌─┬────┬──────┬────┬─┬──────┬─────┬─┐ │編│公司名稱│ 銷售額 │ 稅額 │張│ 已申報扣 │已申報扣抵│張│ │號│ │ │ │數│ 抵銷售額 │銷項稅額 │數│ ├─┼────┼──────┼────┼─┼──────┼─────┼─┤ │ 1│宇聯公司│ 250,000│ 12,500│1 │ 250,000│ 12,500│1 │ ├─┼────┼──────┼────┼─┼──────┼─────┼─┤ │ 2│覺璞整合│ 500,000│ 25,000│2 │ 500,000│ 25,000│2 │ │ │行銷有限│ │ │ │ │ │ │ │ │公司 │ │ │ │ │ │ │ ├─┼────┼──────┼────┼─┼──────┼─────┼─┤ │ 3│采風雅集│ 1,504,762│ 75,238│3 │ 1,504,762│ 75,238│3 │ │ │國際行銷│ │ │ │ │ │ │ │ │股份有限│ │ │ │ │ │ │ │ │公司 │ │ │ │ │ │ │ ├─┼────┼──────┼────┼─┼──────┼─────┼─┤ │ 4│新浪科技│ 6,523,810│ 326,191│5 │ 6,523,810│ 326,191│5 │ │ │股份有限│ │ │ │ │ │ │ │ │公司 │ │ │ │ │ │ │ ├─┼────┼──────┼────┼─┼──────┼─────┼─┤ │ 5│亞洲巨星│ 3,673,425│ 183,670│7 │ 3,673,425│ 183,670│7 │ │ │事業有限│ │ │ │ │ │ │ │ │公司 │ │ │ │ │ │ │ ├─┼────┼──────┼────┼─┼──────┼─────┼─┤ │ 6│技佳工程│ 792,900│ 39,645│2 │ 792,900│ 39,645│2 │ │ │顧問有限│ │ │ │ │ │ │ │ │公司 │ │ │ │ │ │ │ ├─┼────┼──────┼────┼─┼──────┼─────┼─┤ │ 7│立大電機│ 1,968,700│ 98,435│3 │ 1,968,700│ 98,435│3 │ │ │工程有限│ │ │ │ │ │ │ │ │公司 │ │ │ │ │ │ │ ├─┼────┼──────┼────┼─┼──────┼─────┼─┤ │ 8│北曲文化│ 540,000│ 27,000│2 │ 540,000│ 27,000│2 │ │ │股份有限│ │ │ │ │ │ │ │ │公司 │ │ │ │ │ │ │ ├─┼────┼──────┼────┼─┼──────┼─────┼─┤ │ 9│伍威實業│ 2,730,000│ 136,500│6 │ 2,730,000│ 136,500│6 │ │ │有限公司│ │ │ │ │ │ │ ├─┼────┼──────┼────┼─┼──────┼─────┼─┤ │10│和陽投資│ 50,000│ 2,500│1 │ │ │0 │ │ │有限公司│ │ │ │ │ │ │ ├─┼────┼──────┼────┼─┼──────┼─────┼─┤ │11│合麟企業│ 2,894,688│ 144,734│4 │ 2,894,688│ 144,734│4 │ │ │有限公司│ │ │ │ │ │ │ ├─┼────┼──────┼────┼─┼──────┼─────┼─┤ │12│光進建設│ 1,190,528│ 59,527│2 │ 1,190,528│ 59,527│2 │ │ │股份有限│ │ │ │ │ │ │ │ │公司 │ │ │ │ │ │ │ ├─┼────┼──────┼────┼─┼──────┼─────┼─┤ │13│富特偉實│ 618,685│ 30,934│1 │ 618,685│ 30,934│1 │ │ │業股份有│ │ │ │ │ │ │ │ │限公司 │ │ │ │ │ │ │ ├─┼────┼──────┼────┼─┼──────┼─────┼─┤ │14│復興煤礦│ 1,102,975│ 55,148│2 │ 1,102,975│ 55,148│2 │ │ │股份有限│ │ │ │ │ │ │ │ │公司 │ │ │ │ │ │ │ ├─┼────┼──────┼────┼─┼──────┼─────┼─┤ │15│群業製作│ 1,200,000│ 60,000│2 │ 1,200,000│ 60,000│2 │ │ │有限公司│ │ │ │ │ │ │ ├─┼────┼──────┼────┼─┼──────┼─────┼─┤ │16│富全建材│ 4,499,788│ 224,989│4 │ 4,499,788│ 224,989│4 │ │ │有限公司│ │ │ │ │ │ │ ├─┼────┼──────┼────┼─┼──────┼─────┼─┤ │17│祺鋒國際│ 2,752,604│ 137,630│5 │ 2,752,604│ 137,630│5 │ │ │有限公司│ │ │ │ │ │ │ ├─┼────┼──────┼────┼─┼──────┼─────┼─┤ │18│振偉科技│ 1,414,200│ 70,710│1 │ 1,414,200│ 70,710│1 │ │ │有限公司│ │ │ │ │ │ │ ├─┼────┼──────┼────┼─┼──────┼─────┼─┤ │19│伊諾視覺│ 1,400,000│ 70,000│2 │ 1,400,000│ 70,000│2 │ │ │傳達有限│ │ │ │ │ │ │ │ │公司 │ │ │ │ │ │ │ ├─┼────┼──────┼────┼─┼──────┼─────┼─┤ │20│立帝有限│ 6,577,120│ 328,858│13│ 6,577,120│ 328,858│13│ │ │公司 │ │ │ │ │ │ │ ├─┼────┼──────┼────┼─┼──────┼─────┼─┤ │21│富琩營造│ 5,443,000│ 272,150│4 │ 5,443,000│ 272,150│4 │ │ │實業有限│ │ │ │ │ │ │ │ │公司 │ │ │ │ │ │ │ ├─┼────┼──────┼────┼─┼──────┼─────┼─┤ │22│翔澤工程│ 1,764,200│ 88,210│2 │ 1,764,200│ 88,210│2 │ │ │有限公司│ │ │ │ │ │ │ ├─┼────┼──────┼────┼─┼──────┼─────┼─┤ │23│安鵬科技│ 585,000│ 29,250│5 │ 585,000│ 29,250│5 │ │ │股份有限│ │ │ │ │ │ │ │ │公司 │ │ │ │ │ │ │ ├─┼────┼──────┼────┼─┼──────┼─────┼─┤ │24│鑫銘股份│ 409,890│ 20,495│2 │ 409,890│ 20,495│2 │ │ │有限公司│ │ │ │ │ │ │ ├─┼────┼──────┼────┼─┼──────┼─────┼─┤ │25│康碩科技│ 9,743, 888│487,195 │13│ 8,914,224│ 445,712│12│ │ │有限公司│ │ │ │ │ │ │ ├─┼────┼──────┼────┼─┼──────┼─────┼─┤ │ │合 計 │ 60,130,163│3,006,50│94│ 59,220,499│ 2,961,025│9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