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3 分鐘讀完全文 1,148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99年度上訴字第1981號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99 年 06 月 15 日

法官宋明蒼楊智勝游紅桃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        99年度上訴字第1981號

上訴人
即被告
甲○○

上列上訴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臺灣板橋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781號,中華民國99年3月31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99年度毒偵字第 572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理由

一、按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應向管轄第二審之高等法院為之。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又第二審法院認為上訴書狀未敘述理由或上訴有第362條前段之情形,應以判決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而未經原審法院命其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367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上訴人甲○○於民國99年4月16日所提出之上訴狀,未附具任何理由,經原審法院2次裁定命其於裁定送達後7日、5日內補正上訴理由,其中第一次補正上訴理由裁定已於99年4月22日送達上訴人;而第二次補正上訴理由裁定則於99年5月14日送達上訴人,均由被上訴人親自簽收,有送達回證附卷足憑,是上訴人應補正上訴理由期間至同年5月19日屆滿,惟上訴人於期限經過後仍未補提上訴理由書,依前開規定,其上訴即屬違背法律上之程式,應予駁回,並不經言詞辯論為之。

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367條、第372條,判決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施用第一級毒品部分,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之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1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施用第二級毒品部分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99 年 6 月 15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宋明蒼

法 官 楊智勝

法 官 游紅桃

書記官 戴伯勳

中 華 民 國 99 年 6 月 17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99年度上訴字第1981號於民國 99 年 06 月 15 日裁判,案由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