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99年度上訴字第2126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99年度上訴字第2126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彭桓衍
- 選任辯護人
- 張建鳴律師
上列上訴人因偽造有價證券等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99年12月24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有誤寫之情形,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正本,其理由欄第五頁第八至十一列,關於「本件待證事實已臻明確,辯護人向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聲請調取賴金良違反稅捐稽徵法一案卷宗,……,核無調查之必要,……」之記載,應更正為「本件待證事實已臻明確,辯護人聲請向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調取賴金良違反稅捐稽徵法一案卷宗,……,核無調查之必要,……」。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釋字第四十三號解釋在案。
二、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有如本裁定主文欄所載之誤寫情形,而該一誤寫,並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爰裁定更正。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