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ro · 學習📖 法律人公認 · 必修判決書怎麼快速讀懂一起讀判決創辦人蕭奕弘律師|法官/檢察官/律師三視角|貫串國考底層邏輯看課程內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3 分鐘讀完全文 1,102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99年度上訴字第2395號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99 年 08 月 23 日

法官蔡聰明趙文卿楊力進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        99年度上訴字第2395號

上訴人
即被告
甲○○

上列上訴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9年度審訴字第328號,中華民國99年5月28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99年度毒偵字第792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五十條、第三百六十一條、第三百六十七條規定,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須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為上訴必備之程式;其所提出之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或僅曾以言詞陳述上訴理由者,均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二十日內補提理由書於第一審法院。如逾期未補提上訴理由者,第一審仍應定期間先命補正;逾期未補正者,則由第二審法院以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判決駁回。

二、查原審於民國九十九年五月二十八日判決後,被告甲○○雖於同年六月十八日提起上訴,惟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二十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經本院於同年七月十六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後七日內補正之,該裁定已於同年七月二十八日合法寄存送達於被告住所地之警察機關即臺北縣政府警察局汐止分局社后派出所,惟被告迄未遵期補正。是被告上訴,未以書狀敘述具體理由,應認其上訴為不合法律上之程式,爰不經言詞辯論,予以駁回。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六十七條、第三百七十二條,判決如主文。

刑事第二十一庭審判長法 官 蔡聰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施用第一級毒品部分,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之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十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99 年 8 月 23 日

法 官 趙文卿

法 官 楊力進

書記官 彭威翔

中 華 民 國 99 年 8 月 23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99年度上訴字第2395號於民國 99 年 08 月 23 日裁判,案由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相關課程

讀到這裡,下一步可以學的:

  • 判決實戰這門課教你拆解判決書結構、快速定位爭點。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