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99年度上訴字第2395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 99年度上訴字第2395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甲○○
上列上訴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9年度審訴字第328號,中華民國99年5月28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99年度毒偵字第792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五十條、第三百六十一條、第三百六十七條規定,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須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為上訴必備之程式;其所提出之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或僅曾以言詞陳述上訴理由者,均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二十日內補提理由書於第一審法院。如逾期未補提上訴理由者,第一審仍應定期間先命補正;逾期未補正者,則由第二審法院以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判決駁回。
二、查原審於民國九十九年五月二十八日判決後,被告甲○○雖於同年六月十八日提起上訴,惟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二十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經本院於同年七月十六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後七日內補正之,該裁定已於同年七月二十八日合法寄存送達於被告住所地之警察機關即臺北縣政府警察局汐止分局社后派出所,惟被告迄未遵期補正。是被告上訴,未以書狀敘述具體理由,應認其上訴為不合法律上之程式,爰不經言詞辯論,予以駁回。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六十七條、第三百七十二條,判決如主文。
刑事第二十一庭審判長法 官 蔡聰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