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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99年度上訴字第2658號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99 年 10 月 19 日

法官陳晴教許增男王敏慧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        99年度上訴字第2658號

上訴人
即被告
甲○○

上列上訴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12號,中華民國99年5月13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98年度毒偵字第1626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理由

一、按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應向管轄第二審之高等法院為之。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第二審法院認為上訴書狀未敘述理由或上訴有第362條前段之情形者,應以判決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而未經原審法院命其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367條,分別定有明文。所謂不服第一審判決之具體理由,必係依據卷內既有訴訟資料或提出新事證,指摘或表明第一審判決有何採證認事、用法或量刑等足以影響判決本旨之不當或違法,而構成應予撤銷之具體事由,始克當之(例如:依憑證據法則具體指出所採證據何以不具證據能力,或依憑卷證資料,明確指出所為證據證明力之判斷如何違背經驗、論理法則);倘僅泛言原判決認定事實錯誤、違背法令、量刑失之過重或輕縱,而未依上揭意旨指出具體事由,或形式上雖已指出具體事由,然該事由縱使屬實,亦不足以認為原判決有何不當或違法者(例如:對不具有調查必要性之證據,法院未依聲請調查亦未說明理由,或援用證據不當,但除去該證據仍應為同一事實之認定),皆難謂係具體理由,俾與第二審上訴制度旨在請求第二審法院撤銷、變更第一審不當或違法之判決,以實現個案救濟之立法目的相契合,並節制濫行上訴(最高法院97年度臺上字第892號判決參照)。是以上訴人之上訴書狀或補提之上訴理由書,雖有敘述上訴理由,惟並未具體敘述第一審判決有上述違法、不當情形,即與未敘述具體理由無異,其所為上訴,即不符合上訴之法定要件。

二、本件被告不服原判決,提起上訴,上訴理由略以:被告為列管毒品人口,自97年1月起至99年1月終,自行至士林分局報到採尿,如有施用毒品,豈會自行報到,而海洛因係成癮性毒品,被告於案發前後,連續採尿10多次,至99年4月12 日止,均呈陽性反應,豈可因被告有施用毒品前科即可定罪。且被告亦未開偵查庭,且未收到起訴書,上情請鈞院定奪云云。

三、原判決以,被告於民國(下同)98年7月17日11時許為警採尿往前回溯5日內之某時(不含公權力拘束時間),在不詳時地,以不詳方式,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之事實,雖據被告否認犯行,辯稱可能係服用過敏藥物,受藥物影響檢驗結果云云,惟尿液檢體係被告親自置入並封瓶編號等情,業經被告自承在卷,而尿液中檢出含有第一級毒品嗎啡之成分,亦有台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濫用藥物檢驗報告可稽。經調取被告自承,伊所服用之朝陽診所藥物及該診所開具之處方箋,送請法務部調查局鑑定之結果顯示,該藥物僅含第四級毒品先驅原料第7項假麻黃鹼(Pseudoephedrine)成分乙情,亦有該局出具之鑑定書、朝陽診所診斷證明書、處方箋各1紙附卷可憑,而認被告所辯顯與事實有間,委無足採。因認被告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項之施用第一級毒品罪,被告為累犯應加重其刑,審酌被告曾因施用毒品犯行而送觀察、勒戒、強制戒治,仍不知悛悔,復再施用第一級毒品,顯見其戒絕毒品之決心不堅,惟念其施用毒品乃戕害自己身心健康,尚未危及他人,暨其犯後態度、犯罪動機、目的及其智識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有期徒刑7月。經核並無違誤,所為量刑亦屬允當。

㈡依前所述,原審並非以被告前有施用毒品前科,即認被告有本次施用毒品犯行,至上訴意旨所稱,其案發前後所為尿液檢驗結果,均查無施用毒品犯行,偵查時未到庭、未收到起訴書云云,均非屬對原判決有何具體指摘。依上開說明,本件上訴顯不合法定程式應予駁回,並不經言詞辯論為之。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7條前段、第372條,判決如主文。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之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1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0 月 19 日

刑事第十六庭 審判長法 官 陳晴教

法 官 許增男

法 官 王敏慧

書記官 丁淑蘭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0 月 19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本件所犯法條全文: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
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6 月以上5 年以下有期徒刑。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99年度上訴字第2658號於民國 99 年 10 月 19 日裁判,案由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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