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9年度上訴字第388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違反政府採購法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 裁判日期103 年 06 月 25 日
- 法官林瑞斌、黃斯偉、江振義
- 當事人一亨營造有限公司、李勝華、祥恩營造有限公司、金和泰營造股份有限公司、冠得營造工程有限公司、上泰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 99年度上訴字第3883號上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一亨營造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蕭靜禧 選任辯護人 連耀霖律師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李勝華 選任辯護人 陳英鳳律師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祥恩營造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許文隆 選任辯護人 石宜琳律師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金和泰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原名國泰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黃福林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冠得營造工程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杜陳吉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上泰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湯朝根 上三人共同 選任辯護人 羅凱正律師 被 告 興成營造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蔡萬興 選任辯護人 劉志鵬律師 洪國勛律師 被 告 簡松濤 選任辯護人 陳峰富律師 施汎泉律師 黃博駿律師 上列上訴人等因被告等違反政府採購法案件,不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1624號,中華民國99年8月6日第一審判決(追加起訴案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96年度偵字第1323號、第17087號、第18688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判決關於簡松濤部分撤銷。 簡松濤被訴部分,公訴不受理。 其餘上訴駁回。 事 實 一、湯憲金係建誠瀝青股份有限公司(民國95年11月14日更名為振暉瀝青股份有限公司,設新北市○○區○○路0段000○0 號,下稱建誠瀝青)、昌隆瀝青股份有限公司(設新北市○○區○○路00○0號,下稱昌隆瀝青)、國泰營造股份有限 公司(97年3月26日更名為金和泰營造股份有限公司,設新 北市○○區○○路00號2樓之4,下稱國泰公司)、上泰營造股份有限公司(設臺北市○○區○○路0段000○0號10樓之1,下稱上泰公司)、冠得營造工程有限公司(設基隆市○○區○○○路000巷000弄00○0號8樓,下稱冠得公司)之實際負責人;羅金泉係祥恩營造有限公司(設新北市板橋區縣○○道0段000巷00號4樓,下稱祥恩公司)、三峽瀝青股份有 限公司(設新北市板橋市縣○○道0段000巷00號1樓,下稱 三峽瀝青)之實際負責人;羅金都係一亨營造有限公司(設新北市○○區○○路000號5樓,下稱一亨公司)、惠邦實業股份有限公司(設新竹縣竹東鎮燥樹排55之2號,下稱惠邦 公司)之實際負責人;邱鳳亭係益聖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設桃園縣中壢市○○路0巷00號,下稱益聖公司)、弼聖 實業有限公司(設桃園縣龍潭鄉○○村○○○00號之2,下 稱弼聖公司)、徠特營造有限公司(設桃園縣中壢市○○里○○路0巷00號1樓,下稱徠特公司)實際負責人;張克承係承宗、惠祥營造有限公司(均設桃園縣桃園市○○路00號1 樓,下稱承宗公司、惠祥公司)、盛功瀝青工業股份有限公司(設桃園縣龍潭鄉○○村○○○00○0號,下稱盛功瀝青 )實際負責人;邱萬成係金昌興營造事業股份有限公司(設桃園縣大溪鎮○○街00巷00號2樓,下稱金昌興公司)、成 昌營造股份有限公司(設桃園縣大溪鎮○○街00巷00 號, 下稱成昌公司)、偉雍工業股份有限公司(設桃園縣大溪鎮○○里○○路000號,下稱偉雍公司)實際負責人;徐步盛 係昱盛營造股份有限公司(設桃園縣中壢市○○路0段00巷0○0號11樓,下稱昱盛公司)、路盛實業股份有限公司(設 桃園縣龍潭鄉○○村○○00○0號,下稱路盛公司)之實際 負責人;徐武雄係欣道營造有限公司(設桃園縣觀音鄉○○路0段000巷00弄0號,下稱欣道公司)、欣道實業股份有限 公司(設桃園縣楊梅鎮○○路0段000巷0號,下稱欣道實業 )之實際負責人;潘隆雄係北鉅營造股份有限公司(設臺北市○○區○○路0段000巷00弄0號4樓,下稱北鉅公司)、巨筑營造股份有限公司(設新北市○○區○○街000號1樓,下稱巨筑公司)、合豐實業股份有限公司(設新北市鶯歌鎮○○○路○○巷0○0號,下稱合豐公司)之實際負責人,袁耕民於94年間起,加入上開公司之實際經營;林顯松係信程營造有限公司(設桃園縣桃園市○○○路0段0號7樓之2,下稱信程公司)、忠建工業股份有限公司(設新北市○○區○○路000號,下稱忠建公司)之實際負責人;張清逸係恆揚瀝 青股份有限公司(設桃園縣大溪鎮○○路00號1樓,下稱恆 揚瀝青)之實際負責人;王建興係上興營造有限公司(設臺北縣中和市○○街00號5樓,下稱上興公司)之實際負責人 ;董金海係大山瀝青拌合廠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大山瀝青)、大千瀝青拌合廠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大千瀝青)實際負責人;陳牧富係成功瀝青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成功瀝青)之實際負責人;廖學德自90、91年間開始,擔任臺灣區瀝青工業同業公會(下稱瀝青公會)臺北辦事處之總幹事,協助辦事處主任處理相關公會業務;李勝華係大友瀝青混凝土股份有限公司(設新北市○○區○○街000巷00號,下稱大友 瀝青)之實際負責人;游振龍係和煌營造工程有限公司(設新北市汐止市○○路00號2樓之4,下稱和煌公司)之實際負責人(益勝公司、邱鳳亭、徠特公司、承宗公司、張克承、金昌興公司、成昌公司、邱萬成、昱盛公司、徐步盛、欣道公司、徐武雄、北鉅公司、巨筑公司、袁耕民、信程公司、忠建公司、三峽瀝青、振暉瀝青、林顯松、潘隆雄、張清逸、王建興、董金海、陳牧富、廖學德、游振龍等人已經原審判決確定;羅金泉經原審以95年度矚訴字第2號判決確定; 湯憲金、羅金都部分,另由本院以99年矚上訴字第5號案件 審理)。 二、緣於91年間,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下稱公程會)為落實營建工程永續發展之目標,訂定「各機關辦理瀝青混凝土再生利用作業要點」,要求辦理道路養護及新闢路段路面工程之公共工程主辦機關,自91年起應逐年按一定之比例採用熱拌再生混凝土(下稱再生瀝青),據此,交通部公路總局第一區養護工程處(下稱公路總局)、臺北市政府工務局養護工程處(現更名為臺北市政府工務局水利工程處,下稱北市養工處)、新北市政府工務局(下稱新北工務局)於各道路工程招標文件或投標須知,明定各投標廠商,所提供之再生瀝青,須檢附經公程會審查認可之再生瀝青廠證明文件始具得標資格或具施工能力,故具有施工能力之營造公司,並需搭配能供給再生瀝青之瀝青公司及有再生瀝青廠證明文件,方具有競標之能力;兼以,瀝青自出料到施工時間有一定之限制,以避免瀝青施工時溫度不足,影響施工品質等特質,故道路工程之施工區域,事實上亦限縮了可參與投標之廠商。從而,上述機關所招標之工程,即限縮於桃園以北,且具有再生瀝青廠證明文件之營造廠商,方具有競標之實力。故投標模式雖以營造廠具名投標,惟最後具有標價之決定者,均係供料之瀝青廠。初期各瀝青廠採公平競價方式,惟遭規模較大之瀝青廠殺價競爭,致決標價格無法提高,同業間均無利潤可言,故: ㈠公路總局部分: ⒈瀝青公會臺北辦事處幹事廖學德於92年間,在桃園縣大溪交流道附近之櫻花日本料理店,邀集湯憲金(代表國泰公司、上泰公司、冠得公司、建誠瀝青、昌隆瀝青)、羅金泉(代表祥恩公司、三峽瀝青)、邱鳳亭(代表益聖公司、徠特公司、弼聖公司)、張克承(代表承宗公司、盛功瀝青)、邱萬成(金昌興公司、成昌公司、偉雍公司)、徐步盛(代表昱盛公司、路盛公司)、潘隆雄(代表北鉅公司、合豐瀝青)、徐武雄(代表欣道公司、欣道實業)、林顯松(代表信程公司、忠建公司)、張清逸(代表恆揚瀝青)、董金海(代表大山瀝青)、李勝華(代表大有瀝青)、羅金都(代表一亨公司、惠邦公司)等具競標實力之瀝青廠商(大部分兼營造廠代表)代表人研議,並由該公會北區辦事處主任徐步盛擔任主席,共同基於意圖影響決標價格並獲取不當利益之犯意聯絡與行為分擔,為提高決標價格,保障同業利潤,決議自92年起,所有投標之營造廠應將原擬競標之底價,依再生瀝青料之總噸數,每噸提高新臺幣(下同)50至200元不 等,作為最後競標之底價,而協議使廠商不為價格之競爭,得標之廠商,則於決標後,將上開提高之價金,交與廖學德,製作基金分配表,均分與其他未得標或未參標廠商,圍標之代價,則以該標案之再生瀝青合約噸數乘以50至200元不 等之金額為圍標金,佯以改善再生瀝青生產設備之「環保基金」名目,提撥作為其他未得標、未競標或未參與該標案投標之廠商,共同均分不法之利益,廖學德則於該標案廠商得標後約3個月內,向得標廠商實際負責人收取圍標金後,再 由廖學德製作圍標金分配表,然後按照各家廠商應得之金額由廖學德親自分送給湯憲金、羅金泉、邱鳳亭、張克承、邱萬成、徐步盛、潘隆雄、徐武雄、林顯松、張清逸、董金海、一亨公司、大友瀝青之代表人等人,經統計自92年至94年3月間各廠商協議圍標之工程如附表壹所示(法人部分,一 亨公司此部分之犯罪事實,僅有如附表壹編號71所示工程,有關附表壹編號1至70所示之工程之事實部分,已經判決免 訴確定;祥恩公司、國泰公司、冠得公司、上泰公司此部分犯罪事實,係如附表壹編號40至71所示工程,有關附表壹編號1至39所示工程之事實,已經判決免訴確定;又關於瀝青 廠部分,未據檢察官未就此部分事實,依政府採購法第92條之罪起訴,併此敘明)。 ⒉94年4月起,廖學德退出不再負責公路總局之圍標事宜,湯 憲金、羅金泉、邱鳳亭、張克承、邱萬成、徐步盛、徐武雄、林顯松、潘隆雄、張清逸、董金海等人,仍承前意圖影響決標價格並獲取不當利益之共同犯意聯絡與行為分擔,共同決議如附表貳所載之公路總局發包之道路工程,以桃園為界,將附表貳中屬於公路總局第1、2工務段(現更名為景美、中和工務段)轄區工程,劃屬於「北區」,第3、4、5工務 段(現更名為中壢、新竹、復興工務段)為南區;另原由潘隆雄代表之北鉅公司、合豐瀝青部分,並再加入袁耕民代表,並自95年間起,再代表巨筑公司加入上開協議。原則上,「北區」再劃分為屬於第1工務段轄區工程獨為湯憲金所有 之國泰公司、上泰公司承攬;屬於第2工務段則由羅金泉、 潘隆雄所有之祥恩公司、北鉅公司輪流按照比例分配施作,;其餘屬於南區各工務段之道路工程,則歸張克承等人之公司施作。渠等合意可越區陪標,即故意提高底價,而不為價格之競爭者,但不可越區競標。(有關瀝青廠部分,未據檢察官就此部分事實,依政府採購法第92條之罪起訴,併此敘明)。 ⒊各廠商所應支付、收受之金額,經相互扣抵計算後,除羅金泉、潘隆雄、張克承、徐步盛外,湯憲金等人因前開協議,分別獲得12萬7,300元至33萬7,000元不等之金額(詳如附表伍所示)。 ㈡北市養工處部分: 羅金泉、湯憲金因所有之瀝青廠規模較大且具地利之便,而長期承攬北市養工處道路工程,為獲取更大之利益,除對該處辦理道路工程相關公務員行賄(由本院99年矚上訴5號審 理)外。自92年間至94年間止,張清逸、邱鳳亭、張克承、邱萬成、徐步盛、徐武雄、林顯松、董金海(上開張清逸等人代表之公司,同公路總局部分)等人共同基於前開意圖影響決標價格並獲取不當利益之概括犯意聯絡與行為分擔,與亦有犯意聯絡之林義道(已歿,代表建道工業股份有限公司),共同於前述之櫻花日本料理店決議,該處發包如附表參之道路工程,以每噸再生瀝青50元為計算標準,得標之廠商支付再生瀝青合約數量乘以50元之價金,與其他廠商均分,各廠商則同意不為投標或不為價格之競爭,然為符合政府採購法第48條公開招標,應有3家廠商投標始能開標之限制, 故陪標之廠商,另可分得3至5萬元不等之陪標金,致該處標案決標底價,由原訂預算之6至7折,大幅提高至8.5折以上 ;另因93年度道路預約維護工程(第8標),遭北鉅公司以 最低價得標,北鉅公司則於上開標案開標後,應羅金泉等人之邀請,指派潘隆雄(93、94年代表)、袁耕民(94年代表)等人代表北鉅公司亦參與日後工程之圍標行為,而就如附表參編號1至7所示工程協議不為價格之競爭;羅金都則自94年開始代表一亨公司參與上開圍標協議,而就如附表參編號1、3至6所示之工程約定不為價格之競爭。經統計93年7月20日至94年圍標標案詳如附表參編號1至7所示之工程(祥恩公司、國泰公司、冠得公司、上泰公司部分之犯罪事實,僅限如附表參編號1至7所示工程,有關附表參編號8至15所示工 程之事實部分,已經免訴判決確定;瀝青廠部分,檢察官僅就附表參編號8至15所示工程所涉之政府採購法第92條之罪 提起公訴,未針對附表參編號1至7所示工程所涉之政府採購法第92條之罪提起公訴,併此敘明)。大部分之廠商,自92年至94年間,因上開不為價格競爭之協議,分得20萬元至90萬元不等之圍標金(詳如附表伍所載)。 ㈢新北市工務局部分: ⒈94年3月14日新北市政府採購中心公告辦理新北市道路維修 工程(第一區)、(第二區)、(第三區)、(第四區)、(第五區)等5標案,因瀝青業者就前開「南區」、「北區 」為界之圍標範圍已定,湯憲金(代表國泰公司、建誠瀝青)、羅金泉(代表祥恩公司、三峽瀝青)與潘隆雄(北鉅公司、合豐瀝青)、董金海(代表大山瀝青)、李勝華(代表大友瀝青)等人,即承前犯意,共同基於意圖影響決標價格並獲取不當利益之概括犯意聯絡與行為分擔,與亦有犯意聯絡之王建興(以借牌方式參與投標,詳後述),為下列行為:湯憲金、王建興為增加標得前開標案之機會,遂委請羅金泉出面,在新北市板橋區海釣船餐廳,約定各廠商或不配合營造廠投標、或同意不為價格之競爭,湯憲金、王建興因而順利各標得其中一標,而分別於開標後3天內,各支付圍標 價金250萬元與羅金泉,羅金泉則視各圍標者實際得競標之 能力分配圍標金,由潘隆雄分獲90萬元,董金海分獲20萬元,羅金泉分得340萬元、李勝華分獲50萬元。 ⒉於94年10月11日,新北市政府採購中心公告辦理新北市道路維修工程(第A區、第B區、第C區),湯憲金(代表國泰公 司、建誠瀝青)、羅金泉(代表祥恩公司、三峽瀝青)、潘隆雄(代表北鉅公司、合豐瀝青)、董金海(代表大山瀝青)、張清逸(代表恆揚瀝青)、王建興等人,復共同基於前開意圖影響決標價格並獲取不當利益之概括犯意聯絡與行為分擔,與亦有犯意聯絡之陳牧富(代表成功瀝青),為下列行為:由湯憲金、王建興委請羅金泉出面,在前開海釣船餐廳,邀集前開瀝青業者,同意就前開標案不為競標,而湯憲金、王建興因此順利各標得一標(湯憲金獲得第一區、王建興獲得第四區),並於開標後3天內,各支付圍標價金250萬元與羅金泉,羅金泉則視各圍標者實際得競標之能力分配圍標金,由張清逸分獲150萬元、潘隆雄分獲90萬元、陳牧富 分獲50萬元、董金海分獲20萬元、羅金泉分獲190萬元。( 新北市圍標部分,就瀝青廠部分之犯罪事實,未據檢察官依政府採購法第92條之罪起訴)。 三、國泰公司之實際負責人湯憲金與游振龍(已經判決有罪確定)2人,分別基於意圖影響採購結果及獲取不當利益之概括 犯意,而為下列犯行: ㈠湯憲金、游振龍2人均明知新北市工務局93年度新北市道路 維修工程(第一至五區),於投標須知中載明單一廠商以得標三區為限,是湯憲金所經營之國泰公司最多僅能得標3區 ,湯憲金為求全部得標施作,即向游振龍商借和煌公司之證件,使用其名義投標,游振龍並容許湯憲金借用和煌公司之名義,參加93年度新北市道路維修工程(第一區)(第二區)上開標案之投標,和煌公司得標後,均由國泰公司實際施作工程。 ㈡復於93年7月間,因前開湯憲金等人圍標北市養工處工程之 結果,約定北市養工處辦理之93年度道路預約維護工程(第10 標-以再生瀝青辦理道路銑舖)標案,由湯憲金得標,惟須3家合格廠商參與投標始得開標,湯憲金為確保招標機關 確能開標決標,即向游振龍借用和煌公司名義投標,游振龍並容許湯憲金借用和煌公司之名義,參加上開標案之投標。又於94年3月間,湯憲金為增加其得標北市養工處辦理之94 年度代辦管溝挖掘舖面修護工程(第2標)之機會,再承前 犯意,向游振龍借用和煌公司名義投標,游振龍並容許湯憲金借用和煌公司之名義,參加上開標案之投標,該標案由和煌公司得標後,實際上均係由國泰公司承作(詳如附表肆所示,另國泰公司此部分所涉之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5項前段 、第92條之罪,僅有附表肆編號3、4所示之工程,附表肆編號1、2工程部分,已經免訴判決確定)。 四、案經法務部調查局臺北市調查處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追加起訴。 理 由 壹、證據能力: 一、按有事實足認被告或犯罪嫌疑人有最輕本刑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嫌,並危害國家安全或社會秩序情節重大,而有相當理由可信其通訊內容與本案有關,且不能或難以其他方法蒐集或調查證據者,得發通訊監察書,修正前通訊保障及監察法第5條第1項第1款、第2項定有明文。查,原審所引用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針對被告、相關證人所持用之行動電話門號所作成之監聽譯文,係依修正前通訊保障及監察法第5條第1項第1款、第2項核發通訊監察書而取得,此有通訊監察書等件在卷可證(見95年度偵字第6676號卷第1宗第134頁至第170頁),而被告、選任辯護人復未對於上開監聽譯文 之證據能力表示爭執,是該等通訊監察譯文自有證據能力。二、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或書面陳述,除法律有規定者外,不得作為證據,刑事訴訟法第159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雖不符前4條之規定,而 經當事人於審判程序同意做為證據,法院審酌該言詞陳述或書面陳述作成時之情況,認為適當者,亦得為證據。當事人、代理人或辯護人於法院調查證據時,知有刑事訴訟法第159條第1項不得為證據之情形,而未於言詞辯論終結前聲明異議者,視為有前項之同意,同法第159條之5規定甚明。查,本判決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其餘證據,部分屬傳聞證據,惟檢察官、被告等人及其等選任辯護人均未於言詞辯論終結前聲明異議,本院審酌該等言詞或書面陳述作成之情況,並無非出於任意性或不正取供,或違法或不當情事,且客觀上亦無不可信之情況,認為適當,依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5第2 項規定,均得作為證據。 三、廖學德所製作之「圍標工程統計分配表」、「基金分配辦法」、「台北縣市18家瀝青廠商計算分配公式及金額表」;湯憲金瀝青數量金額統計表(偵8646卷三第163-168頁);羅 金泉在偵查中之刑事自首自白狀及附件「被告羅金泉關於犯罪事實之自首或自白」(偵8646卷五第2-9頁),均據其3人於原審受詰問時,自承內容為其等製作,而構成證詞之一部分,自得作為證據。 貳、實體方面: A:認定犯罪事實及證據之取捨: 甲、有罪部分: 一、訊據被告祥恩公司、冠得公司、上泰公司、國泰公司對於事實欄所載之協議投標之事實,俱不爭執,惟對於罪數、部分犯罪已罹於追訴權時效,有爭執,國泰公司並否認有向和煌公司借標云云;被告李勝華雖坦承有參與新北市工務局工程之圍標,惟否認收受50萬元,至於公路總局部分,則否認犯行;被告一亨公司則矢口否認犯行,分別依下述情詞置辯:㈠祥恩公司辯稱:祥恩公司就原審認定該公司有圍標之事實不爭執。惟就原判決附表壹、貳、參所列之圍標行為,追訴權因(舊法)時效完成業已消滅?原審法院僅為部分免訴判決,是否違背法令?原審依政府採購法第92條之規定判處上訴人共53罪。惟法務部調查局苗栗縣調查站調查員94年5月30 日僅對「湯憲金個人所持用之0000000000手機門號」進行通訊監察,並未對祥恩公司進行任何通訊監察或追訴,原審據此起算祥恩公司之追訴起點,故認為僅93年5月30日前發生 之事實,追訴權時效始完成。然而,調查員非偵查主體,原審認「調查局之調查員所為之通訊監察」即為追訴權之行使,是否違背法令?僅對「湯憲金個人之行動電話」為通訊監察,能否認已對祥恩公司亦已進行追訴?檢察官關於本案之追訴,依卷附偵查卷所載分案日期為:「96年1月9日」,則犯罪事實在「95年1月9日」之前者,其追訴權因時效完成業已消滅,法院應為免訴之判決;退步之,縱認為調查員於94年5月30日之通訊監察亦屬追訴行為,原判決附表壹至陸所 列之犯罪事實,93年5月30日以後,祥恩公司亦僅犯25罪, 其中附表壹共11罪、附表貳共8罪、附表參共6罪,合計25罪,原審判決53罪,顯有違誤云云。 ㈡冠得公司辯稱:附表貳部分,冠得公司僅成立協議投標9罪 、其餘附表部分,無罪。 ㈢上泰公司辯稱:附表壹部分,成立協議投標27罪;附表貳部分,成立協議投標11罪;附表參部分,成立協議投標3罪; 原判決附表肆及新北市部分均無罪,合計41罪。且原判決未據說明上泰公司成立53罪之理由,亦有理由不備之違法。 ㈣國泰公司辯稱:附表壹部分,成立協議投標15罪;附表貳部分,成立協議投標5罪;附表參部分,成立協議投標4罪;原判決附表肆部分,並未向和煌公司借牌;新北市工務局部分,成立協議投標2罪;合計15罪。 ㈤一亨公司辯稱: ⒈依修正前刑法第80條第1項第5款規定,科拘役或罰金之案件,追訴權因一年不行使而消滅。可知刑事追訴權係以「行使」為中斷時效之要件,而非以「知悉」犯罪行為為中斷時效之要件。換言之,偵查機關知悉某人犯罪,而未開始行使追訴權,追訴權時效並不停止進行,唯有偵查機關對該行為人行使追訴權時,追訴權時效方停止進行。本案調查機關之監聽電話錄音,係針對蔡聰興所為之通訊監察,並非針對羅金都,且由通話內容,根本無從知悉羅金都有參與北市工務局工程之圍標行為。充其量,檢調機關亦僅從通話內容懷疑羅金都而已,自不能謂偵查機關已對一亨公司行使追訴權。本案附表參編號1、3至6,5件工程決標日期均為94年3月3日,而檢調機關於95年3月21日才搜索一亨公司,亦即遲至95年3月21日才對一亨公司行使追訴權,距工程決標日已逾1年, 追訴權時效業已消滅。原判決認追訴權時效尚未消滅,應有違誤。 ⒉一亨公司並沒有參加公路總局圍標,公司之實際負責人羅金都只有參加例行性餐會,但沒有參與圍標,也沒有領到錢;況公開投標以有3家以上廠商參與競標即得開標,一亨公司 參與投標附表壹所示之工程,均有5家以上之廠商參與投標 ,一亨公司是否投標根本無關緊要,按投標須準備為數不少之押標金,一亨公司既無圍標金可圖,亦無關投標最少家數,實難想像有何義務陪標之必要。依羅金泉之證詞,羅金泉並無明白指示代表一亨公司之羅金都要圍標或陪標,僅係提醒羅金都因為路途較遠,競爭力較弱,故要把標金提高,惟此部分實無須羅金泉提醒,蓋羅金都在下標時本即會依其可能產生之成本決定投標金額。羅金泉雖曾證稱羅金都有陪標行為,惟該證述乃係其個人主觀上認定,與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4項所規範之意義並不相同。再依湯憲金之證詞,其從 未拿錢給羅金都,且羅金都所經營之公司根本不在圍標名單內,競爭力亦無法與北部廠商抗衡。故羅金都確實非經羅金泉或湯憲金邀約前往圍標或陪標,純係為公司營運所需才會自行投標,羅金都實無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4項之犯行,一 亨公司自無科罰金之餘地。 ㈥李勝華辯稱:大友瀝青並沒有投標公路總局和養工處的工程,也沒有參與施作,伊也沒有領到圍標的錢,新北市的工程,其他廠商要求我不要去標,我也沒有去,也沒收錢云云。二、查,事實欄所載之湯憲金等自然人,各為如犯罪事實一所示之營造廠、瀝青廠等公司營利法人之實際負責人之事實,為法人被告祥恩公司、金合泰公司、上泰公司、冠得公司及一亨公司之代表人所不爭執,復有各該公司之公司登記資料表在卷可證。次查: ㈠、公路總局部分: ⒈事實欄二㈠㈡所載之犯罪事實,業據證人廖學德、湯憲金、羅金泉、邱鳳亭、張克承、徐步盛、邱萬成等人於原審證述綦詳(見原審97年11月21日上午、下午審判筆錄),並有廖學德所製作之圍標工程統計分配表、基金分配辦法(見96度偵字第1323號卷『下稱偵1323號卷』第68頁至第84頁)、如附表壹、貳「證據資料」所示之證據等件在卷可證。 ⒉一亨公司、李勝華雖否認彼等有參與92年至94年3月間止公 路總局之前開圍標協議,惟查: ⑴有關92年至94年3月間公路總局工程之圍標事宜,各廠商應 支付、收取之款項,均係委由廖學德負責計算並向各廠商收取後再分配其他廠商,故詳細情形廖學德最能掌握等情,除為廖學德所不爭執外,並據證人羅金泉於原審97年11月21日審理時證稱:要出的錢和要收的錢每半年由廖學德計算一次;公路總局要問廖學德較清楚,公路總局伊只是配合而已等語(見原審卷第3宗第26頁反面、第27頁);湯憲金於同一 審理期日亦證稱:公路總局的工程標到之後,會累積2、3個月,再來總結算,都是請廖學德計算的,我是以現金支付給廖學德,公司帳目上記載調料費等語(見原審卷第3宗第18 頁正反面);張克承、邱鳳亭、徐步盛、邱萬成於原審證稱:公路總局部分應分配之金額之收取、付出都是廖學德處理,廖學德所記載之分配表上金額均無錯誤,係按照上開記載交付現金予廖學德等語綦詳(見原審卷第3宗第39頁反面、 第41頁正反、第43頁正反、第45頁)。足徵92年至94年3月 間止,實際參與圍標公路總局工程之廠商,廖學德知之最詳,其記載之分配表,有其正確性,各廠商亦係依據廖學德計算之金額給付款項至明。 ⑵廖學德於原審97年11月21日審理時復證稱:我在瀝青公會臺北辦事處擔任總幹事,有邀集湯憲金等人在桃園縣大溪交流道附近的櫻花料理店會商瀝青加價後再投標的事情,92年開始就有20幾家,後來因為有人把公司收起來才減少;是由我幫忙計算,他們會告訴我誰標到工程,經過一段時間就統計起來,誰該付該收,我會將算出來的拿給該付錢的人看,付錢的人看看沒有錯,就會根據我做的分配表付錢;分配表(偵1323卷第27頁、第28頁)是分配94年1至3月的金額,有比較搶手常接工程的人說要分多一點,10份的就是比較有競爭力的在分,18份就是所有的廠均分,17家是所有的再生瀝青廠都有資格分50元一噸的錢,小部分比較搶手的廠商,可以再分多一點,依照廠商的意見認為哪些不應該分到這次的,就把他們排除掉,分配表這是94年3月之後做的,我把資料 登記起來,最後再做分配表,分配表上的錢是沒有問題的;每次要分50或100元,是看大家的意思,每次幾家分也不同 ,都是看大家的意思等語(見原審卷第3宗第22頁至第23 頁)。另就羅金都是否參與此部分之圍標,廖學德更明確證稱:分配表上第一行、第二行都是一亨公司,一亨公司也是我們的會員,這兩個案一亨公司扣抵後可以拿錢回去,一亨公司是有拿到錢的,我的分配表不會亂計,我會找羅金都和他太太蕭靜禧,但我現在忘記拿給誰;在94年1月以前,羅金 都標到工程應該要拿錢出來卻沒拿,我還為此跟羅金都吵架;羅金都是中途參與,要收錢時就推托說不知道這件事,後來就不了了之;再依據偵1323卷第17頁之分配表,一亨公司有分到績效獎金,繳的錢愈多分到的錢愈多等語(原審卷第3宗第23頁、第24頁反面);我們聯誼時他有來參加,表上 做出來應該分的,他都有拿到等語(原審卷第3宗第47頁) 。針對大友瀝青,廖學德則於原審證稱:大友瀝青也有一份,交給誰忘記了,有再生瀝青廠成立時大友瀝青就應該加入了,表上的都是瀝青廠的會員,是會員就有資格分錢等語(原審卷第3宗第23頁、第25頁)。復觀諸廖學德記載之分配 表上,亦確實有「一亨公司」、「大友瀝青」分配圍標金之記載,是由廖學德所證,輔以其製作之分配表可知,羅金都確有代表一亨公司、李勝華則以大友瀝青代表之身分,與湯憲金等人為圍標協議,並總計收受10多萬元之圍標金。 ⑶湯憲金於原審雖證稱:公路總局加入圍標之廠商中,早期的7家和後來的9家都沒有一亨或惠邦云云(見原審卷第2宗第 20頁);惟亦曾證稱:不清楚一亨公司有沒有分錢,錢交給廖學德後,我不知道後來錢交給誰等語(見原審卷第3宗第 20頁反面),語見含混。是湯憲金既亦係依廖學德之計算支付、收受金錢,其對於實際參與、分配圍標金之人,自然不若廖學德清楚。即廖學德亦證稱:公路總局部分我最清楚,湯憲金沒有我清楚等語(見原審卷第3宗第23頁)。從而, 湯憲金上開所證,殊難執有利於一亨公司之認定。另羅金泉於原審97年11月21日審理時證稱:92年間,有去大溪的櫻花日本料理店討論圍標,印象中討論是每噸再生瀝青加100 元去標,當時約有7家廠商去標,誰得標拿100元出來,後來陸續加入的有欣道瀝青、惠邦瀝青、忠建瀝青,惠邦是羅金都負責等語(見原審卷第3宗第26頁),並與廖學德所述,互 核相符,而羅金都為一亨、惠邦公司之實際負責人,復為其所不爭執,足認羅金都確實於討論圍標時在場。益徵廖學德證稱:一亨公司參與圍標一節,非虛。 ⑷從而,李勝華、一亨公司辯稱彼等無參與94年3月前公路總 局工程之圍標云云,純屬卸責之詞,不足採信。 ⒊共同被告湯憲金雖於97年4月1日檢察事務官訊問時供稱:以公路總局1千萬元的預算來算,底價應該是9折即9百萬元, 我會以稍低的價如8百90幾萬標到。假如低於86、85折以下 ,就是工程不好做,價格就會拉高,這就不是圍標,如果是85折以下,就是搶標,百分之90應該是正確的(見原審卷第2宗第59頁反面)。惟觀諸附表壹、貳所示之工程,「決標 價/預算價」計算而得之標比,開標日在94年7月24日之前之工程,即如附表貳編號10以前所示之工程,其標比幾乎全部都在百分之80以下,且在百分之50至60之間者亦不在少數;開標日在94年7月29日之後者,即如附表貳編號11之後所示 之工程,標比始達86折以上。而如附表壹、貳所示之工程,確屬湯憲金等人圍標之標的,已為廖學德、湯憲金、羅金泉、邱鳳亭、張克承、徐步盛、邱萬成證述屬實,業如前述。從而,湯憲金上開所稱85折以下即屬搶標之供詞,應係針對94年下半年之工程標案而言,而非公路總局圍標工程之全部情形,自不得以湯憲金上開所述,遽認如附表編號壹、貳標比在百分之85以下者,並非圍標。 ⒋一亨公司之選任辯護人於原審辯稱:一亨公司所涉及之如附表壹編號71之公路總局部(92年至94年3月前)工程之圍標 之犯罪事實,已逾追訴時效,應予免訴判決云云。經查:法務部調查局苗栗縣調查站調查員於94年5月間即對湯憲金所 持用之0000000000號門號進行通訊監察,於94年5月16日湯 憲金與楊樹林之對話中,湯憲金即告知楊樹林:「對啦,不是!有兩種方法:一種是『討』的,就是標到9折,一種是 『放基本』的,公路局玩的,一噸放2百或放3百,剩下的各自拼」(譯文見95年度偵字第6676號卷第1宗第11頁);於 94年5月30日16時32分許,湯憲金(即A)與李勝華(即B) 之通話內容如下:「A:第二項要跟你偷報告,我們可能會聯營,那天我經銷案提出來了,這幾天我們這幾家大間的會先拿出錢來『橋』,你聽懂吧?不是說不讓你去,你不要誤會,我們這6、7間如果沒講好,你們就多「輝」(台語),我們6、7間是拿錢出來維持大家的,我們一定是出超過的,出超過就是要讓別家出少點。B:合理啦。A:合理,一定要這樣做。B:….. A:我們這6、7間最近正在開會,路盛(瀝青廠 )當主任,路盛有意推動聯營,他是說大間的如果沒講好,小間進來是多亂的。他講很明,大間的拿錢出來,小間的必須要沒有意見。因為我們要拿大部分出來,尤其金泉、木盛兩人要拿更多出來給大家分。B:應該要如此。A:對啦,算做扶助弱小民族。大的要有量。B:不然小的一天到晚在那邊餓飽吵。A:這個案可能會成,我是拿比較少,他們比較多,因為我是兩間。拿出來大家分,我是講,分一些給小的,如果多討幾條,人家才不會吵。大家都有好處。如果說一間一年能分個1千萬,人家才不會計較東計較西。」(譯文見95年 偵字第6676號卷第1宗第15頁反面)。是由上開2通通話內容中,偵查機關已可得知湯憲金等人有意圖影響決標價格之圍標行為。於95年3月21日法務部調查局苗栗縣調查站搜索金 和泰實業有限公司(址設新北市汐止市○○○路0段00號11 樓之4、之5)時,偵查機關扣得「台北縣市18家瀝青廠商計算分配公式及金額表」(編號5-34),此有原審於95年3月 20日所核發之搜索票、95年3月21日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 品目錄表、法務部調查局台北市調查處扣押物封條、法務部調查局苗栗縣調查站95年10月2日所苗肅字第00000000000號函所檢送之扣押物品目錄表在卷可證(95年度聲搜字第382 號卷第307頁至第314頁、偵1323卷第175頁、95年度矚訴字 第2號卷第5宗第21頁、36頁),而上開由廖學德記載之「台北縣市18家瀝青廠商計算分配公式及金額表」,其上亦清楚載明一亨公司之名稱,前已敘及。可見至遲於95年3月21日 止,偵查機關已知悉一亨公司涉嫌之圍標事宜,而繼續其偵查作為。而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4項、第92條之罪,為專科 罰金刑之罪,追訴權時效1年,從而,一亨公司參與如附表 壹編號71所示之工程(決標日:94.3.22)之圍標協議,並 未罹於追訴權時效。 ⒌一亨公司復辯稱:黃忠鴻係營道企業股份有限公司負責人;田明和係營臺實業股份有限公司實際負責人;陳吉貴係建中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實際負責人,惟上開公司之瀝青廠皆在新竹地區。廖學德所製作之分配表,該等公司皆名列其上,惟上開公司均未參與櫻花日料料理店之協議,顯見廖學德於97年8月4日在原審法院證稱分配表是根據多少錢、多少廠商分配的,這個分配表都有照做等語,不能採信。查,觀諸廖學德製作之分配表,其上固有參加廠「營道」、「營台」之記載。而證人即營道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之負責人黃忠鴻於本院理時,雖否認該公司有參與協議圍標及收取分配款項云云。惟其所證:伊於92年至94年間,偶爾會去桃園縣大一交流道之櫻花日本料理店聚餐,惟不曉得有無討論圍標云云(見本院102年9月25日審判筆錄第4、5頁),核與上開廖學德、湯憲金、羅金泉、邱鳳亭、張克承、徐步盛、邱萬成等人於原審證承:彼等係於櫻花料理店聚會時,協議圍標之事實不符。參以,營道企業股份有限公司名列於廖學得制作之參加廠之分配名單上,黃忠鴻身為負責人攸關涉案與否之利害甚鉅,其證詞之憑信性堪虞;以及廖學德製作分配表時,衡情,亦需考量參與之廠商有所質疑,或要求查核分配公允與否,諒無虛偽登載之可能。黃忠鴻上開所證,已難信實,遑論據以推翻廖學德所指一亨公司有參與協議一節至明。至證人田明和雖證稱:營台公司於92年至94年間,未與其他業者談及圍標臺北市養工處或公路總局之標案,不曾由廖學德處收受分配款,亦未給付廖學德任何款項云云;惟亦稱:92年至94年間,我人幾乎在大陸,我這邊都在停工狀態,我只是營台的員工、廠長,不是負責人等語(同上審判筆錄第7、8頁)。從而,田明和既非營台公司之負責人,即其未必知悉該公司業務之全貌,徒依其所證,尚難執為廖學德至作之分配表,有何不實,自亦不能執為有利於一亨公司之認定。另一亨公司原聲請傳喚陳吉貴,嗣已於捨棄,併予敘明(見上述審判筆錄第9頁)。 ⒍按法務部調查局組織法第14條:「本局局長、副局長及薦任職以上人員,於執行犯罪調查職務時,視同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九條之司法警察官。本局所屬省(市)縣(市)調查處、站之調查處處長、調查站主任、工作站主任及薦任職以上人員,於執行犯罪調查職務時,分別視同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九條、第二百三十條之司法警察官。本局及所屬機關委任職人員,於執行犯罪調查職務時,視同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一條之司法警察。」;依刑事訟法第229條至231條規定,司法警察官、司法警察,有協助官檢察官偵查犯罪之職權,或應接受檢察官指揮、命令偵查犯罪,而為偵查輔助機關。從而,本案調查人員依檢察官指揮、命令之實施通訊監察,監聽過程,復於94年5月30日截得湯憲金與李勝華討論 協議圍標金分配事宜時,即敘及「‧‧尤其金泉(即祥恩公司實際負責人,羅金泉)、木盛兩人要多拿一點出來給大家分‧。」並有本案後續之偵辦動作,已如上述⒋所敘,自屬已發動偵查行使追訴權。至檢察官於發動偵查後,何時始簽請分案偵辦,乃檢察官內部行政作業問題,要難謂檢察官簽請分案偵辦之時,始為偵查之開始(最高法院85年度台上字第2615號判決意旨參照)。是以,祥恩公司辯稱,調查人員之監聽非屬偵查活動,應以檢察官96年1月9日簽分案時,追訴權始開始行使,並依此計算祥恩公司所涉本案犯罪之時效期間,故95年1月9日以前之犯罪,均應諭知免訴云云,自不足採(祥恩公司關於追訴權時效於95年1月9日已完成之辯解,於後述工程部分,不足採之理由,亦同)。 ㈡、北市養工處部分: ⒈自92年起,羅金泉、湯憲金與張清逸、邱鳳亭、張克承、邱萬成、徐步盛、徐武雄、林顯松、董金海等人(代表之廠商同上開公路總局部分)詎共同基於前開意圖影響決標價格並獲取不當利益之概括犯意聯絡與行為分擔,與亦有犯意聯絡、代表建道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之林義道(已歿),共同於桃園縣大溪交流道附近之櫻花日本料理店決議,對於北市養工處發包之再生瀝青道路工程,以每噸再生瀝青50元為計算標準,得標之廠商支付再生瀝青合約數量乘以50元之價金,與其他廠商均分,各廠商則同意不為投標或不為價格之競爭者,然為符合政府採購法第48條:公開招標,應有三家廠商投標始能開標之限制,故陪標之廠商,另可分得3至5萬元不等之陪標金,致該處標案決標金額,由原訂預算之6至7折,大幅提高至8.5折以上,另自93年間起,潘隆雄(93、94年代 表)、袁耕民(94年代表)並代表北鉅公司亦參與上開圍標行為,羅金都則自94年開始代表一亨公司參與上開圍標協議。經統計92至94年圍標標案詳如附表參所示。大部分之廠商,則分得20萬元至90萬元不等之圍標金等情,業據羅金泉、邱鳳亭、張克承、徐步盛、林顯松、邱萬成、徐武雄於原審證述綦詳(見原審97年11月28日上午、下午審判筆錄)。又羅金泉於原審97年11月28日上午審理時供稱:圍標金額好像有協調,如果我要的話,湯憲金就要寫高一點,陪標的人開價會9成以上,得標的人約開8.7、8.8成,破標的話是6、7 成,8成以上都是圍標,8成以下就是搶標的等語(見原審卷第3宗63頁反面、第69頁反面),觀諸如附表參所示各工程 ,其標比均在8成以上,益徵羅金泉等人確有對如附表參所 示之各工程達成是否投標及投標價格之決議。 ⒉湯憲金雖辯稱93年度道路預約維護工程(第10標),並非圍標,而係搶標云云。惟查,93年度道路預約維護工程(第10標)亦係圍標一節,已據羅金泉、邱鳳亭、張克承、徐步盛、林顯松、邱萬成、徐武雄原審證述明確(見原審97年11月28日上午、下午審判筆錄),前已敘及;羅金泉並供稱:93年度道路預約維護工程(第10標)確實是圍標,8成以上都 是圍標,有時標少一點是因為怕有人半路闖進來,國泰公司、和煌公司都是湯憲金的,若要搶標一家去就好等語(見原審卷第3宗第69頁反面)。另羅金泉係以高於預算9折之2100萬元價格投標,此見卷附之工程採購開(決)標紀錄表即明(見市調處北市卷第141頁),對照湯憲金亦供稱:與羅金 泉協議圍標的工程,若協議由我得標,羅金泉會陪標等語(見原審卷第3宗第69頁),顯見羅金泉並無欲承作工程之真 意,而純係陪標。湯憲金所稱:羅金泉係因知道搶標也搶不過我,所以才故意開高高的讓我難看云云,僅係為了規避其自身借用和煌公司名義投標之責任(詳後述),實無可採。湯憲金另於原審97年12月28日上午審理時證稱:低於預算8.8折不可能圍標云云(見原審卷第3宗第66頁反面),亦與前開事證不符,洵無足取。 ⒊一亨公司雖否認於94年間參與如附表參編號1、3至6所示之 工程之圍標云云。惟查:羅金泉於原審97年11月28日上午審理時證稱:有關北市養工處的部分,94年吃飯的時候羅金都都有來,談圍標時他也在場,但不表示意見,我有跟羅金都說他工廠在新竹,要標要標高一點,他也不吭聲也沒有回應我,後來他也沒有得標,我們圍標有成功(見原審卷第3宗 第58反面、第59頁),我會說要羅金都標高一點的原因是因為臺北市政府的工程不好做,他又那麼遠要標高一點才會有利潤,自己弟弟要說清楚一點(見原審卷第3宗60頁反面) ,我有一次有跟羅金都說,底價差不多是預算的9成以下, 我希望他標高一點,我的意思他應該瞭解,我們在圍標他也知道,每次吃飯的時間係在投標前2、3天開始講,吃飯10次羅金都會來7次,吃飯時會講到那個工程湯憲金要,那個工 程是我要,來吃飯前,羅金都心裡應該知道飯局的目的,大家心裡都有數(見原審卷第3宗第62頁),羅金都沒有明確 說他不願意參加圍標(見原審卷第3宗第62頁反面),我覺 得羅金都有來吃飯也有來投標,就是陪標(見原審卷第3宗 第63頁反面)等語。另如附表參編號1、3至6所示工程,一 亨公司所投標金額,均較實際得標者高出甚多,其就附表參編號1、3至6所示工程之投標金額,依序為888萬元、718萬 元、2980萬元、3055萬元、3066萬元,均為各工程預算價之93%左右;附表參編號5、6所示之工程,一亨公司之投標金 額,甚至與無投標真意、僅係前往陪標之祥恩公司均屬相同,此亦有工程開標/議價/決標/流標/廢標紀錄表等件在卷可證。由上羅金泉所述及投標資料可知,商談圍標之飯局,羅金都通常都有參加,也非常清楚羅金泉等人欲就北市養工處之工程圍標之事,於席間亦無表示反對之意;於投標時,復以較高標金投標,堪認羅金都意在陪標而已。否則,其明知羅金泉等人已協議圍標,投標金額已整體拉高,若有競標承作工程之真意。衡情,只須在合理範圍內,些許降低標金,輕易即可標得,反以高達預算93%之價格投標,顯見其確無 投標之真意,而係與羅金泉等人共同基於意圖影響投標價格及獲取不當利益之犯意聯絡,而故意不為價格之競爭。 ⒋一亨公司之選任辯護人辯稱:本案調查機關之監聽電話錄音,係針對蔡聰興所為之通訊監察,並非針對羅金都,且由通話內容,根本無從知悉羅金都有參與北市養工處工程之圍標行為。充其量,檢調機關亦僅從通話內容懷疑羅金都而已,自不能謂偵查機關已對一亨公司行使追訴權。本案附表參編號1、3至6,5件工程決標日期均為94年3月3日,而檢調機關於95年3月21日才搜索一亨公司,亦即遲至95年3月21日才對一亨公司行使追訴權,距工程決標日已逾1年,應予免訴判 決云云。經查:法務部調查局苗栗縣調查站調查員於94年5 月間即對蔡聰興(北市養工處公務員,與湯憲金熟識,並居中為許富男向湯憲金、羅金泉牽線收取權利金,詳原審95年度矚訴字第2號判決)所持用之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進行 通訊監察,於94年6月20日18時36分許,蔡聰興(A)與羅金都(B)之對話,內容略以:「B:幾點我去找你?A:就是要 講你跟我講的那件?B:對。A:那件我有探過,你要做有相當困難。B:哪有困難?A:人家要的錢,不是你想像的那樣。你願出的1百、2百,人家想要嗎?人家如果只要1百、2百,當初直接跟你老大(應指羅金泉)拿就好,你隨便想也知道。... A: 你這樣講我也有意見。你老大圓仔湯收一收,議員 那邊都不處理,一毛錢也不給...A:大家講好就要照規矩走 ,以後路才會長。像台北縣你也清楚,要繳嗎?是不是?是不是事後要繳『再生』的資格?有照約定給人家嗎?那差幾千萬呢!他有拿出一毛錢嗎?圓仔湯錢誰拿去?你們金泉啦!我都不敢把事實告訴議員,不然台北市會弄出一片天... A:出來講給人家聽,有人要『吐』(台語)就對,是不是?為何大小間分的差那麼多?講難聽的,為何有的分10萬,有的分50,有的分200?...」(譯文見95年度偵字第6676號卷第1宗第20頁);是由上開譯文內容,至遲於94年6月20日,偵查機關亦已得知羅金都涉嫌北市養工處圍標犯行,而有後續之蒐證、搜索等偵查作為。從而,一亨公司自94年間起所涉及如附表三編號1、3至6所示工程之圍標犯行,亦無罹於 追訴權時效之問題。辯護意旨以上述監聽係對於蔡聰興所為之偵查,應自95年3月21日搜索一亨公司,為追訴權行使之 始點云云,自不足取。 ㈢、新北市工務局部分: ⒈代表前開上泰等公司之湯憲金、王建興為順利標得94年3 月14日新北市政府採購中心所公告辦理新北市道路維修工程(第一區)、(第二區)、(第三區)、(第四區)、(第五區)等5標案,即與代表前開祥恩等公司之羅金泉與潘隆雄 、董金海、李勝華等人,共同基於意圖影響決標價格並獲取不當利益之犯意聯絡與行為分擔,在前開海釣船餐廳,約定各廠商或不配合營造廠投標、或同意不為價格之競爭,湯憲金、王建興因而順利各標得其中一標,而分別於94年4月12 日開標後3天內,各支付圍標價金250萬元與羅金泉,由羅金泉視各圍標者實際競標之能力分配圍標金,其中潘隆雄獲得90萬元,董金海獲得20萬元,羅金泉獲得340萬元,李勝華 獲得50萬元。另於94 年10月11日,新北市政府採購中心公 告辦理新北市道路維修工程(第A區、第B區、第C區),湯 憲金、羅金泉、潘隆雄、董金海、張清逸等人,共同基於意圖影響決標價格並獲取不當利益之犯意聯絡與行為分擔,與亦有犯意聯絡之陳牧富,而為下列行為:由湯憲金、王建興共同委請羅金泉出面,在前開海釣船餐廳,邀集前開瀝青業者,協議就前開標案不為競標,而後湯憲金與王建興並順利各標得一標,嗣分別於94年10月28日開標後3天內,各支付 圍標價金250萬元與羅金泉,由羅金泉視各圍標者實際得競 標之能力分配圍標金,其中張清逸獲分配150萬元、潘隆雄 獲90萬元、陳牧富獲50萬元、董金海獲20萬元、羅金泉獲190萬元等情,業據羅金泉、王建興、張清逸、董金海於原審97年12月18日上午審理時證述明確(見原審卷第3宗147頁至 第160頁),並有台北縣政府採購中心開、流、廢、決標紀 錄、決標公告(見市調處北縣卷第87頁、第90頁、見偵1323卷第250頁至第253頁、第257頁至第259頁)。 ⒉李勝華雖於原審97年12月19日上午審理時辯稱:新北市的部分我都沒有拿到錢,羅金泉說要拿到張清逸的錢才要分給我,我自己沒有參與圍標云云。惟羅金泉於原審審理時明確證稱:我確實有給李勝華50萬元,是在我之公司拿給他的,也沒有跟李勝華說要拿到張清逸的錢才要拿給他等語(見原審卷第3宗第152頁反面);惟李勝華復於同次審理期日供稱:我自己是沒有投標,但對於他們圍標也是有默契地配合,否則人家抵制我會受不了等語(見原審卷第3宗第155頁反面);另曾於原審97年6月16日準備程序時供稱:我承認新北市 部分圍標,我有拿到20萬元,他們叫我不要去標,我沒有去標,如果這樣是圍標,我也同意等語(見原審卷第2宗第71 頁反面)。是李勝華事後翻異前詞表示並未拿到圍標的錢,並否認參與圍標之事,顯屬事後卸責之詞,不足採信。而主要收取、交付金錢之人既係羅金泉,故羅金泉所證述之交付李勝華50萬元,應堪以採信。是李勝華亦為與羅金泉、湯憲金等人一同協議就上開新北市工程不為投標之人。 ㈣、借標部分: ⒈如附表肆所示之各項工程,和煌公司均有參與投標,除養工處93年度道路預約維護工程(第10標-以再生瀝青辦理道路 銑舖)非由和煌公司得標外,餘均由和煌公司得標等情,為湯憲金、游振龍所不爭執,且有新北市政府採購中心開、流、廢、決標紀錄在卷可證(見市調處北縣卷第78頁、第79頁)、工程採購開(決)標紀錄表(見市調處北市卷第141頁 、第179頁)、94年代辦管溝挖掘鋪面修護工程第2標估驗計價單(市調處北市180頁)、工程結算驗收證明書(見市調 卷北縣卷第107 頁、108頁)等件在卷可證,堪信為真實。 ⒉國泰公司辯稱:沒有向和煌借牌,是與和煌公司合作,瀝青部分由國泰公司負責施工,土木部分則由和煌公司負責,和煌公司投標之押標金亦係由和煌公司自行支出,顯見並無借牌情事云云,惟查: ⑴關於93年度新北市道路維修工程(第一區)、(第二區)工程部分,證人即共同被告游振龍於原審97年12月26日上午審理時證稱:上開2工程得標後承包商現場聯絡人留的是湯憲 金公司的謝小姐,因為瀝青部分是他們做的;上開二工程無施作土木部分,因為土木有的話是級配,機具過去划不來,因為數量太少沒有進去施作,請瀝青廠自己施作;當初投標時就知道大部分是瀝青工程,報價時有報路基翻修部分,該二工程好像有路基翻修,但是就算有我也沒有施作,93年間實際上和煌沒有施作新北市的工程,和煌公司只是賺差價,完全沒有人去施作,得到的利益是2至2.5%管理費的部分等 語(見原審卷第3宗第173頁反面至第176頁)。足見新北市 之工程,與前揭養工處情形亦同,和煌公司均無實際施作工程,亦均以湯憲金公司之員工為承包商聯絡人,得標工程之利益非在施作工程本身,而係賺取管理費,和煌公司實質上係出借其公司名義供湯憲金標得工程而已。又93年度新北市道路維修工程第一區至第五區工程,除上開第一區、第二區由和煌公司得標外,餘第三區至第五區均由湯憲金所經營之國泰公司得標,此有該五工程之新北市政府採購中心開、流、廢、決標紀錄五份在卷可證(見市調處北縣卷第78頁至第82頁),導致實質上93年度新北市道路維修工程均係由湯憲金經營之公司施作;而游振龍於原審證稱:93年度臺北縣道路維修工程第一至五區,國泰都有去標,一個廠商好像只能得三標等語(見原審卷第3宗第174頁反面)。從而,此部分確係湯憲金受限於新北市政府之規定,無法以一家營造公司名義得標一至五區工程,始借用和煌公司之名義,得標剩餘二區工程,而達到實質上全由湯憲金所有公司施作之目的。另原審審判期日當庭訊問游振龍是否承認於93年度新北市道路維修工程中,和煌公司實際上有借牌行為時,游振龍亦當庭以「點頭」之行為表示同意,此亦有原審審理筆錄可參(見原審97年12月26日上午審判筆錄,原審卷第3宗第175頁反面)。 ⑵北市養工處所主辦之93年度道路預約維護工程(第10標)、94年度代辦管溝挖掘舖面修護工程(第2標),和煌公司均 有投標,並得標94年度代辦管溝挖掘舖面修護工程(第2標 ),上開二工程之再生瀝青許可證都是向湯憲金的建誠或昌隆瀝青取得的,投標、開標、之後簽約時湯憲金公司之謝小姐有和游振龍一起到現場,工地現場聯絡人留的是湯憲金的人,94年度代辦管線工程第2標工程都是瀝青工程,沒有通 知和煌公司做土木的部分,和煌公司只賺到管理費,獲利約百分之2幾多,包括百分之1.5之行政費用、押標金之利息等,游振龍與湯憲金一開始就有說好,如果有得標,瀝青工程都是給湯憲金做,那時候游振龍有投很多標,有在和煌公司也有在湯憲金之公司寫標單,所以游振龍亦無法確認上開二工程之標單是在何處書立等情,業據游振龍於原審97年12月26日上午證述明確(見原審卷第3宗第171頁至第173頁)。 ,游振龍代表和煌公司投標上開工程時,即與湯憲金約定若得標瀝青部分均交由湯憲金施工,相關投標、開標、簽約程序,湯憲金公司之員工於一開始即參與,而實際上和煌公司所得標94年度代辦管溝挖掘舖面修護工程(第2標)根本無 施作土木部分,和煌公司得標上開工程之利益,扣除必要成本,即所謂管理費,顯見和煌公司一開始即無施作上開工程之真意,其參與投標之目的,係在獲取管理費利益至明。而該管理費利益,即係湯憲金之公司借用和煌公司之名義實質上得標後,給付予該公司之報酬;又和煌公司與湯憲金有長期合作,為游振龍所自陳在卷,另93年度道路預約維護工程(第10標)本即為湯憲金等人圍標之工程之一,業如前述,羅金泉於原審97年11月18日上午審理時證稱:「93年道路預約維護工程第10標以再生瀝青辦理道路銑刨加鋪工程。當時是國泰營造湯憲金得標,當時投的(有)祥恩、興成、國泰、和煌是湯憲金」等語(見原審卷第3宗第61頁)。參以各 投標廠商投標上開93年度道路預約維護工程(第10標)之標價,國泰公司係1876萬元、和煌公司係2140萬元、祥恩公司係2120萬元,此有工程採購開(決)標紀錄表1紙在卷可證 ,且該工程之預算金額為22,907,933元,此見公開招標公告1紙即明(見原審卷第4宗第161頁),是以底價通常係預算 價之9折估算,和煌公司之標價顯高於以上開預算金額估計 之9折數額即20,617,140元,更高於真意係在陪標之祥恩公 司之標價,是可知和煌公司確係為陪標而參與該投標,而無實際欲得標施作之真意。綜合上開事證,顯見湯憲金係長期借用和煌公司之名義投標北市養工處之工程。 ⑶國泰公司又辯稱:國泰公司與和煌公司係合作關係,即土木部分由和煌公司施作,瀝青部分由湯憲金之公司施作,押標金及履約保證金,均係和煌公司設於新竹國際商業銀行中壢分行之帳戶提領支出,並非湯憲金之公司代出,故非借標云云。然查,附表肆所示之工程,絕大部分係瀝青工程,名義上由和煌公司施作之部分,少之又少,而能交由和煌公司施作之土木部分,和煌公司又因不敷成本,仍交由湯憲金之公司施作。可見自始至終和煌公司與湯憲金之公司間,並無所謂「合作」之概念,彼等所達成之共識,係將工程全交由湯憲金之公司施作。湯憲金所辯之合作關係,僅係卸責之詞;再者,押標金、履約保證金縱令係由和煌公司支出,然依其性,均非不能取回,一方面,於工程完工驗收結算後,即可取回押標金、履約保證金,或向湯憲金索償;另方面,則可掩飾國泰公司向和煌公司借牌投標之情事。抑且,和煌公司標得上開工程獲取之管理費利益,原本即包含了押標金之利息、和煌公司之人事費用等,是該等成本實際上亦均由湯憲金之公司支付予和煌公司,自不得以押標金、履約保證金均係和煌公司先行支出,即推翻湯憲金向游振龍借用和煌公司名義參與標案之事實。國泰公司前揭辯稱,亦不足採。 ⑷從而,湯憲金確有向游振龍借用和煌公司之名義投標如附表伍所示之工程,游振龍亦容許湯憲金借用和煌公司名義投標等犯行,均堪以認定。 三、冠得公司、上泰公司、國泰公司及李勝華之辯護人均辯以:應以廠商依照協議實際參與工程之投標,始能構成犯罪,否則,僅屬聯合行為等語。惟查,被告等協議所有投標之營造廠應將原擬競標之底價,依再生瀝青料之總噸數,每噸提高50至200元不等,或每噸50元,作為最後競標之底價,而協 議使廠商不為價格之競爭,得標之廠商,則於決標後,將上開提高之價金,分與其他未得標或未參與競標之廠商,共同分沾不法利益,已如上述。從而,其等主觀上係出於影響決標價格(每噸決標價格一律墊高50至200元不等,就此範圍 內,不為價格之競爭)及獲取不當利益之意圖,約定參與協議之廠商,不為價格之競爭或不為投標;客觀上亦於事後分沾不法利益,即該當政府採購法第87條之要件。至於參與協議者,於各該工程實際上參與投標與否,並不影響於渠等違反上開政府採購法行為之認定。辯護意旨上開所述,容有誤會。從而,辯護人以實際參與圍標與否,為計算犯罪個數之基準,即失所附麗,自難憑採,併予敘明。 四、綜上,本件事證明確,被告一亨公司、李勝華、祥恩公司,冠得公司、國泰公司及上泰公司,事實欄所載之犯行,均堪以認定,應依法論科。 乙、論罪科刑與法律適用: 一、新舊法比較: ㈠查被告等行為後,刑法於94年2月2日修正公布,自95年7月1日起施行,按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修正後刑法第2條第1項訂有明文。此條規定乃與刑法第1 條罪刑法定主義契合,而貫徹法律禁止溯及既往原則,係規範行為後法律變更所生新舊法律比較適用之準據法,是刑法第2條本身雖經修正,但刑法第2條既屬適用法律之準據法,本身尚無比較新舊法之問題,應一律適用裁判時即修正後之刑法第2條規定,以決定適用之刑罰法律。又以本次刑法修 正之比較新舊法,應就罪刑有關之共犯、未遂犯、想像競合犯、牽連犯、連續犯、結合犯,以及累犯加重、自首減輕暨其他法定加減原因(如身分加減)與加減例等一切情形,綜其全部罪刑之結果而為比較(參看最高法院95年度第8次刑 庭會議決議)。 ㈡經查: ⒈刑法第56條連續犯之規定,業經修正刪除,此刪除雖非犯罪構成要件之變更,但顯已影響行為人刑罰之法律效果,自屬法律有變更,應依新法第2條第1項規定為新舊法之比較。新法修正施行後,李勝華前後數次意圖影響決標價格及獲取不當利益,而以協議使廠商不為投標或不為價格競爭之犯行,,即須分論併罰,是比較新舊法之結果,應適用較有利於被告之行為時法律即修正前之刑法第56條規定,論以連續犯。⒉關於政府採購法之法定罰金刑最低度部分,修正前刑法第33條第5款規定為銀元1元(並依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1條 前段規定提高10倍後,折算為新臺幣30元)以上,修正後刑法第33條第5款則修正為新臺幣1千元以上,以百元計算,是比較修正前後罰金刑最低度部分,應以修正前之規定對被告較為有利。 ⒊關於累犯之規定,修正前刑法第47條規定「受有期徒刑之執行完畢,或受無期徒刑或有期徒刑一部之執行而赦免後,5 年以內再犯有期徒刑以上之罪者,為累犯,加重本刑至2分 之1」,而修正後之刑法第47條第1項則規定「受徒刑之執行完畢,或一部之執行而赦免後,5年以內故意再犯有期徒刑 以上之罪者,為累犯,加重本刑至2分之1」,被告李勝華於本案係故意犯罪,無論適用新法或舊法,均應論以累犯,是無有利不利之問題。 ⒋綜合上述各條文修正前、後之比較,自應整體適用被告行為時之法律,對被告較為有利。 二、核李勝華所為,係犯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4項之罪;被告一 亨公司、祥恩公司、國泰公司、冠得公司、上泰公司因其代表人於事實欄所載之時、地犯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4項之罪 ,應均依同法第92條規定,各科以第87條第4項之罰金;國 泰公司另因其代表人湯憲金犯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5項前段 之意圖影響採購結果及獲取不當利益,而借用他人名義投標罪,應依同法第92條規定,各科以第87條第5項之罰金。 三、李勝華與事實欄所載參與協議之人,有犯意聯絡及事實欄所載之行為分擔,皆為共同正犯。其先後多次違反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4項之行為,時間緊接,構成要件相同,顯係基於 概括犯意而為,為連續犯,應依修正前刑法第56條論以一罪,並加重其刑。又李勝華前因違反公司法案件,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以90年度板簡字第616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月確定,於90年11月30日執行完畢,此有其前案紀錄表1份可稽, 茲於5年以內故意再犯本案有期徒刑以上之罪,係屬累犯, 應依修正前刑法第47條,遞加重其刑。 四、一亨公司、祥恩公司、國泰公司、冠得公司、上泰公司犯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4項、第87條第5項前段、第92條之罪,依序各2罪、53罪、55罪、53罪、53罪,並予分論併罰(按上 開公司之代表人於事實欄暨其附表所示之決標日,同時投標2 以上之工程標案,仍屬單一違反政府採購法之行為,只論以1罪)。故一亨公司:附表壹編號71─1罪,附表參─1罪 ,共2罪;祥恩公司、冠得公司及上泰公司:附表壹編號40 至71─24罪,附表貳─24罪,附表參─3罪,臺北縣─2罪,共53罪。國泰公司:附表壹編號40至71─24罪,附表貳─24罪,附表參─3罪,新北市─2罪,借標部分─2罪,共55罪 )。原判決雖漏未於理由欄記載上泰公司所犯罪數,惟已於主文、事實及理由欄載明該公司所犯罪數、罪名暨其代表人參與協議之各該工程標案,已足資特定犯罪之個數,此項疏誤,尚不影響全案情節及判決本旨,只需補正為已足,尚難謂有理由不備之違法情事,亦併此敘明。 五、原審詳加調查後,以一亨公司、李勝華,祥恩公司、國泰公司、冠得公司、上泰公司,罪證明確。並審酌:⑴李勝華雖坦承參與新北市部分圍標犯行,惟對於所收受之圍標款項有所保留,對於公路總局部分復未能坦承犯行,犯後態度非屬良好暨其素行、本案犯罪情節、手段、目的、所得利益、所生損害;⑵本案之共犯益勝公司、邱鳳亭、徠特公司、承宗公司、張克承、金昌興公司、成昌公司、邱萬成、昱盛公司、徐步盛、欣道公司、徐武雄、北鉅公司、巨筑公司、袁耕民、信程公司、忠建公司、林顯松、潘隆雄、張清逸、王建興、董金海、陳牧富、廖學德等人,均予以認罪,而與檢察官達成合意,聲請原審改依協商程序而為判決,其中自然人被告依彼等所收受之圍標款項金額,已向公益團體捐款後(金額詳如附表肆所示),雙方合意就自然人所涉之政府採購法第87第4項之罪,處有期徒刑1年,減為有期徒刑6月,如 易科罰金,以銀元3百元即新臺幣9百元折算1日;所涉之政 府採購法第87條第5項之罪,處有期徒刑6月,減為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金,均以銀元3百元即新臺幣9百元折算1日;,法人被告就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4項之罪部分,應執行罰 金50萬元(各罪分別科以罰金4萬元至60萬元不等),就政 府採購法第87條第5項之罪部分,應執行罰金25萬元;而一 亨公司、李勝華未能坦承犯行,耗費司法資源,亦未將所取得之圍標金額全數捐出,是科以較上開改依協商程序判決較低之刑度,即有失衡平等一切情狀,各量處如原判決主文所示之刑。另以被告等人犯本案之時間均在96年4月24日之前 ,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規 定,減其宣告刑2分之1。及依修正前刑法第51條第7款規定 ,就一亨公司、祥恩公司、國泰公司、冠得公司、上泰公司定其應執行之刑;復以公訴以意旨所指,李勝華附表參所示之犯行,不能證明,敘明不另為無罪諭知之旨(詳後述),經核其認事用法,俱無不合,量刑亦屬妥適,一亨公司、李勝華、祥恩公司、國泰公司、冠得公司及上泰公司,提起上訴,指摘原判決此部分不當,為無理由,自應予駁回。 B、不另為無罪之諭知: 一、公訴意旨另以:被告李勝華代表大友瀝青,與廖學德、湯憲金、羅金泉、邱鳳亭、張克承、邱萬成、徐步盛、潘隆雄、徐武雄、林顯松、張清逸、董金海等人,共同基於影響決標價格並獲取不當利益之犯意聯絡,針對如附表貳所示之工程,協議不為價格之競爭,即廠商共同提高競標價格,並約定使特定廠商得標,而得標之廠商則須提出圍標金供其他未得標、未競標、未參與標案之廠商均分不法利益(公路總局部分);因指李勝華涉犯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4項合意圍標罪 。 二、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又不能證明被告犯罪或其行為不罰者,應諭知無罪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154條第2項、第30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認定不利於被告之事實,須依積極證據,茍積極之證據本身存有瑕疵而不足為不利於被告事實之認定,即應為有利於被告之認定,更不必有何有利之證據,而此用以證明犯罪事實之證據,猶須於通常一般人均不至於有所懷疑,堪予確信其已臻真實者,始得據以為有罪之認定,倘其證明尚未達到此一程度,而有合理性之懷疑存在,致使無從為有罪之確信時,即應為無罪之判決,此有最高法院82年度台上字第163號 判決、76年台上字第4986號、30年上字第816號等判例意旨 可資參照。 三、訊據李勝華堅決否認有參與如附表貳工程之圍標,辯稱:我未參與公路總局之工程,也沒有與其他廠商協商等語。經查,自94年4月間起,湯憲金、羅金泉、邱鳳亭、張克承、邱 萬成、徐步盛、徐武雄、林顯松、潘隆雄、張清逸、董金海等人,共同基於意圖影響決標價格並獲取不當利益之犯意聯絡與行為分擔,共同決議如附表貳所載之公路總局發包之道路工程,以桃園為界,將附表貳中屬於公路總局第1、2工務段(現更名為景美、中和工務段)轄區工程,劃屬於「北區」,第3、4、5工務段(現更名為中壢、新竹、復興工務段 )為南區;另原由潘隆雄代表之北鉅公司、合豐瀝青部分,並再加入袁耕民代表,並自95年間起,再代表巨筑公司加入上開協議。原則上其中「北區」再劃分為屬於第1工務段轄 區工程獨為湯憲金所有之國泰營造、上泰營造承攬,而屬於第2工務段則由羅金泉、潘隆雄所有之祥恩營造、北鉅公司 輪流按照比例分配施作,其餘屬於南區各工務段之道路工程則歸張克承等人之公司施作,渠等合意可越區陪標,即故意提高底價,而不為價格之競爭者,但不可越區競標等情,業據前述。惟上開有共同影響決標價格之犯意聯絡之廠商,並無大友瀝青,李勝華並否認有為如附表貳所示工程之圍標決意,卷內亦無其他證據可證明李勝華就此部分之圍標有何犯意聯絡與行為分擔,故尚難證明李勝華此部分之犯罪。因為公訴人指此部分,與上述論罪科刑之部分,具有連續犯之裁判上一罪關係,爰不另為無罪之諭知。 C、無罪部分: 一、公訴意旨另以:蔡萬興係被告興成營造有限公司(設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7樓之5,下稱興成公司)之實際負責人,代表興成公司,與湯憲金(代表國泰公司)、羅金泉(代表祥恩公司)共同基於意圖影響決標價格並獲取不當利益之犯意聯絡與行為分擔,於93年7月30日養工處辦理之93年 度道路預約維護工程(第10標)中,共同協議提高底價,而不為價格之競爭,使國泰公司以1876萬元,即近於低價1947萬1千元得標。興成公司因其代表人因執行業務犯政府採購 法之罪,應依政府採購法第92條規定科以罰金云云。 二、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又不能證明被告犯罪或其行為不罰者,應諭知無罪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154條第2項、第30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認定不利於被告之事實,須依積極證據,茍積極之證據本身存有瑕疵而不足為不利於被告事實之認定,即應為有利於被告之認定,更不必有何有利之證據,而此用以證明犯罪事實之證據,猶須於通常一般人均不至於有所懷疑,堪予確信其已臻真實者,始得據以為有罪之認定,倘其證明尚未達到此一程度,而有合理性之懷疑存在,致使無從為有罪之確信時,即應為無罪之判決,此有最高法院82年度台上字第163號 判決、76年台上字第4986號、30年上字第816號等判例意旨 可資參照。 ㈠公訴意旨認興成公司涉犯上開罪嫌,無非以興成公司確有參與北市養工處93年度道路預約維護工程(第10標)之投標,羅金泉之證詞,為其論據。訊據興成公司堅詞否認有何圍標犯行,辯稱: ⒈蔡萬興並未參加桃園縣大溪交流道附近櫻花日本料理店之聚餐,自無可能參與其他廠商事前圍標之協議。同案被告湯憲金於原審95年度矚訴字第2號案件95年9月11日準備程序時,供稱:蔡萬興是營造廠,彼等圍標的案子沒有蔡萬興,他也不夠格;羅金泉於原審95年度矚訴字第2號案件95年9月18日準備程序時供稱:「(問:錢有沒有給蔡萬興?)沒有,他跟我們扯不上關係,他根本沒有工廠」;參以卷內之帳冊資料,亦無蔡萬興繳納圍標金或收受圍標金、陪標金之紀錄,益徵蔡萬興並未參與圍標。 ⒉依政府採購法規定,只要有3家以上合格廠商參與投標,即 得依法進行開標、決標之程序,而參與養工處93年度道路預約維護工程(第10標)之工程投標廠商計有祥恩、國泰、和煌、興成四家公司,若欲圍標實須如此大費周章。又追加起訴書以「決標金額/底價」之標比作為認定有無圍標之標準,惟何以採此標準起訴書並未敘明,且養工處「93年道路預約維護工程第2標」標比為97.73%,「93年代辦管溝挖掘鋪 面修護工程第1標」標比為99.58%(開標工程文件,原審卷 第1宗第231.232頁),均較93年度道路預約工程第10標為高,何以又不認定為圍標?羅金泉所自白標比超過85%都是圍 標,並非事實。另興成公司於上開標所提出之標價為1900萬元,與國泰公司之標價1876萬元,只差24萬元,相關於其他可能涉及圍標廠商之標價(和煌公司2140萬元、祥恩公司2120萬元),興成公司所提之標價極具競爭力,是蔡萬興擔任負責人之興成營造,雖參與養工處93年度道路預約工程(第10標)之工程投標,但係積極為價格之競標,無實施圍標之行為。 ⒊養工處於93年7月15日將93年度道路預約維護工程(第10標 )之招標資料上網公告,該公告資料上就投標廠商之資格列明「乙等以上綜合營造業」即可(中文公開招標公告資料,原審卷第1宗第248、249頁),至蔡萬興備標時始發現,招 標文件之工程契約詳細表內,竟有「投標廠商須於投標文件檢附經審查核可之熱拌再生瀝青混凝土廠證明文件」之資格限制,蔡萬興始開始尋求再生瀝青混凝土廠開立證明文件。公訴人以蔡萬興臨時向相關廠商索取再生瀝青證明文件始得參標,認蔡萬興無再生瀝青供料能力仍參與標案,應係收受圍標金虛偽投標,實無可採等語。 ㈡經查: ⒈興成公司確有投標養工處主辦之93年度道路預約維護工程(第10標),該次工程由國泰公司得標等情,為興成公司代表人蔡萬興所不爭執,復有如附表參編號7「證據資料」欄所 示之證據附卷可證,自堪信為真實;又上開93年度道路預約維護工程(第10標),確為湯憲金、羅金泉等人協議不為價格競爭之工程之一,業如前述。 ⒉羅金泉雖於原審證稱:興成公司有參加93年度道路預約維護工程(第10標)之圍標,該次是我和湯憲金、羅金都、張清逸、袁耕民、蔡萬興一起至位於臺北市○○○路0段000 號 之一郎日本料理店吃飯,商談93年度道路預約維護工程(第10標)圍標事宜,蔡萬興是湯憲金叫來吃飯的,該次是湯憲金得標,湯憲金有把要分給其他人的錢交給我來分,但蔡萬興的部分湯憲金說他自己來給等情(見原審97年11月28 日 上午審判筆錄第7頁、第11頁)。惟蔡萬興否認有參與上開 飯局,而共同被告袁耕民表示無印象有參加上開飯局,湯憲金則表示未曾帶蔡萬興參與上開飯局,我亦未曾給蔡萬興錢等語(見原審97年11月28日上午審判筆錄第64頁反面)。從而,羅金泉所稱:蔡萬興亦有參與協議93年度道路預約維護工程圍標事宜飯局之事,與其他人記憶不符,故尚難排除係羅金泉誤記之可能。況湯憲金於原審95年度矚訴字第2號案 件95年9月20日行準備程序時供稱:蔡萬興是營造廠的,不 是我們同業,圍標的案子沒有蔡萬興,他也不夠格等語(見95年度矚訴字第2號第3宗第156頁),是實難認蔡萬興確有 代表興成公司加入圍標協議。 ⒊再觀諸93年度道路預約維護工程(第10標)之投標廠商,共有4家,即祥恩公司、國泰公司、興成公司、和煌公司,標 價分別為2120萬元、1876萬元、1900萬元、2140萬元,此有工程採購開(決)標紀錄表1紙在卷可證(見市調處北市卷 第141頁),而和煌公司係湯憲金借用其名義投標之公司, 前已敘及;因該次圍標協議係約定由湯憲金得標,故可見祥恩公司、和煌公司參標之目的僅在陪標,故均係以高於預算(即22,907,933元)9折之數額20,617,140元(通常預估之 底價)參與投標。惟觀諸興成公司之投標金額,係1900萬元,與國泰公司僅差距24萬元,是興成公司之投標金額相對而言實具備競爭力,可知興成公司應係本於欲承作工程之真意而參與投標,而非陪標。 ⒋羅金泉雖於原審另案95年度矚訴字第2號貪污案件95年9 月 18日行準備程序供稱:「(問:錢有無給蔡萬興?)沒有。他跟我們扯不上關係,他根本沒有工廠。95年標是我跟湯憲金要的,因這標沒有人要標,這標是沒有人要做的。」等語(見該日筆錄)。惟細繹該段問答之前後文,尚無法確知羅金泉上開問答係針對養工處92至94年之圍標工程,而羅金泉復於本案原審97年11月18日上午審理時,證稱:我上開答話指的是養工處95年3月7日之標案,即以瀝青廠投標之案子,非指93年度道路預約維護工程(第10標)等語(見原審卷第3宗61頁)。是以,羅金泉於95年9月18日之所陳,雖非屬有利於蔡萬興之供述,惟亦不能依此反推認蔡萬興確有代表興成公司參與圍標事宜,自屬當然。 ⒌檢察官上訴意旨雖以:有關道路工程標案,雖以營造廠為名投標,然競標以決定底價,仍應以各營造廠所配合之瀝青廠方有決定之實力,又羅金泉於原審95年9月18日行準備程序 供稱:錢沒有給蔡萬興,蔡萬興根本沒有工廠等語,可知被告蔡萬興「既無瀝青廠」,何來「競標」之實力;於原審並稱:湯憲金說每次都三家不好看,比較多家比較好看等語( 見原審97年11月28日審理筆錄第18頁),足認蔡萬興所為乃 係陪標甚明等語。然查:養工處於93年7月15日將93年度道 路預約維護工程(第10標)之招標資料上網公告,該公告資料上就投標廠商之資格列明「乙等以上綜合營造業」即可(中文公開招標公告資料,原審卷第1宗第248、249頁),且 營造商縱本身無瀝青廠,仍可另行覓得經審查核可之熱拌再生瀝青混凝土廠合作,以符合投標資格之限制,尚難謂興成公司無配合之壢青廠,即謂其無競標之真意;而湯憲金雖稱每次都是三家不好看云云,然尚無積極證據資為不利興成公司之認定,據以推測超過3家以外上之部分,俱屬圍標,殊 嫌速斷。至廖學德主事之分配款,係屬公路總局之工程,核與養工處之工程無關,已如有罪之事實及理由欄敘明。上訴意旨據其所述,執為不利於興成公司參與圍標之論據,恐屬誤會。 ⒍綜上事證,既無法認定蔡萬興有參與93年度道路預約維護工程之圍標,興成公司此部分之犯罪,即屬不能證明。原審以不能證明興成公司犯罪,依法判決無罪。經核尚無不合,檢察官上訴指摘原判決此部分不當,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D、不受理部分: 一、公訴意旨略以:湯憲金為建誠瀝青之實際負責人,明知參與新北市政府工務局辦理之94年新北市道路維修工程(第五區)工程之廠商,限定需有乙級以上營造廠資格,且單一廠商以得標1區為限,故湯憲金即基於意圖影響採購結果之犯意 ,於94年4月間,向簡松濤借用松青營造有限公司(設新北 市板橋市○○路000號12樓,負責人:簡松濤,下稱松青公 司)松青公司之名義參與投標,而松青公司得標後,實際上均由湯憲金所經營之建誠瀝青施作工程;因指認被告簡松濤涉犯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5項後段之罪、建誠瀝青涉犯政府 採購法第87條第5項前段、第92條之罪。 二、被告死亡者,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302條第5款定有明文。此項規定,依同法第364條於第二審審判準用之 ,並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 條定有明文。 三、查,被告簡松濤業於102年7月31日死亡,此有國立台灣大學醫學院附設醫院死亡證字第W251死亡證明書、新北市板橋區戶政事務所103年2月14日新北板戶字第0000000000號函除戶籍騰本等附卷可稽(見本院卷三第126頁、第167、168頁) ,原審未及審酌,容有不合。自應由本院將原判決關於簡松濤部分撤銷,改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不經言詞辯論為之。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368條、第369條第1項前段、第364條、第307條、第303條第5款,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黃錦秋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25 日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林瑞斌 法 官 黃斯偉 法 官 江振義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之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1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吳芝嘉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26 日附表壹 (公路總局92-94年3月前) ┌─┬────────┬────┬──────┬──┬──────────┐ │編│ 工程名稱 │決標日期│決標價 │得標│ 證據資料 │ │號│ │ │(新臺幣) │廠商│ │ │ │ │ │預算價 │ │ │ │ │ │ │(新臺幣) │ │ │ │ │ │ │標比(決標價│ │ │ │ │ │ │/預算價) │ │ │ ├─┼────────┼────┼──────┼──┼──────────┤ │ 1│台二丁線 │92.7.15 │0000000 │國泰│①開標/議標/決標/流 │ │ │3K+345~5K+000及 │ │ │ │ 標/廢標紀錄(96年 │ │ │10K_690~11K+000 │ │0000000 │ │ 偵字第1323號證物 │ │ │段路面整修工程 │ │ │ │ 卷宗1《下稱證物卷 │ │ │ │ │63.4% │ │ 1》第1頁) │ │ │ │ │ │ │②工程驗收紀錄(證物│ │ │ │ │ │ │ 卷1第2頁) │ │ │ │ │ │ │③中文公開招標公告資│ │ │ │ │ │ │ 料(原審卷第4宗第18│ │ │ │ │ │ │ 1頁) │ ├─┼────────┼────┼──────┼──┼──────────┤ │ 2│台九線 │92.7.15 │0000000 │冠得│①開標/議價/決標/流 │ │ │19K+000~20K+400 │ │ │ │ 標/廢標紀錄(證物 │ │ │段挖掘路面整修工│ │0000000 │ │ 卷1第3頁) │ │ │程 │ │ │ │②工程驗收報告表(證│ │ │ │ │62.17% │ │ 物卷1第4頁) │ │ │ │ │ │ │③中文公開招標公告資│ │ │ │ │ │ │ 料(原審卷第4宗第 │ │ │ │ │ │ │ 182頁) │ ├─┼────────┼────┼──────┼──┼──────────┤ │ 3│台九線 │92.7.15 │0000000 │宜大│決標公告(偵1323卷第│ │ │39K+290~45K+000 │ │ │ │182頁) │ │ │段路面整修工程 │ │00000000 │ │ │ │ │ │ │ │ │ │ │ │ │ │60.48% │ │ │ ├─┼────────┼────┼──────┼──┼──────────┤ │ 4│台七線 │92.7.17 │0000000 │昱盛│①中文公開招標公告資│ │ │4K+785~6K+000 及│ │ │ │ 料(原審卷第4宗第18│ │ │7K+500~7K+620段 │ │0000000 │ │ 3頁) │ │ │挖掘路面修復工程│ │ │ │②決標公告(原審卷第5│ │ │ │ │62.17% │ │ 宗第92頁) │ ├─┼────────┼────┼──────┼──┼──────────┤ │ 5│台二線 │92.7.18 │00000000 │國泰│①中文公開招標公告資│ │ │27K+000~29K+600 │ │ │ │ 料(原審卷第4宗第18│ │ │段右側及 │ │00000000 │ │ 4頁) │ │ │31K+322~38K+862 │ │ │ │②決標公告(原審卷第 │ │ │左側路面整修工程│ │67.17% │ │ 5宗第93頁) │ ├─┼────────┼────┼──────┼──┼──────────┤ │ 6│台七乙線 │92.7.18 │0000000 │徠特│①中文公開招標公告資│ │ │1K+700~7K+400段 │ │ │ │ 料(原審卷第4宗第18│ │ │路面整修工程 │ │0000000 │ │ 5頁) │ │ │ │ │ │ │②決標公告(原審卷第5│ │ │ │ │61.22% │ │ 宗第94頁) │ ├─┼────────┼────┼──────┼──┼──────────┤ │ 7│101線 │92.7.23 │0000000 │成昌│①中文公開招標公告資│ │ │16K+430~17K+170 │ │ │ │ 料(原審卷第4宗第18│ │ │ │ │0000000 │ │ 6頁) │ │ │ │ │ │ │②決標公告原審卷第5 │ │ │ │ │70.43% │ │ 宗第95頁) │ ├─┼────────┼────┼──────┼──┼──────────┤ │ 8│106甲線 │92.7.29 │0000000 │上泰│決標公告(96偵字1323│ │ │3K+000~4K+850段 │ │ │ │號卷第181頁) │ │ │兩側慢車道路面整│ │0000000 │ │ │ │ │修工程 │ │ │ │ │ │ │ │ │57.73% │ │ │ ├─┼────────┼────┼──────┼──┼──────────┤ │ 9│104線 │92.7.29 │0000000 │上泰│①決標公告(96偵字 │ │ │2K+000~3K+100 段│ │ │ │ 1323號卷第180頁) │ │ │路面整修工程 │ │0000000 │ │②開標/議價/決標/流 │ │ │ │ │ │ │ 標/廢標紀錄(證物 │ │ │ │ │56.79% │ │ 卷1第5頁) │ │ │ │ │ │ │③工程驗收紀錄(證物│ │ │ │ │ │ │ 卷1第6頁) │ ├─┼────────┼────┼──────┼──┼──────────┤ │10│110線 │92.9.19 │0000000 │祥恩│決標公告(96偵字1323│ │ │29K+500~31K+500 │ │ │ │號卷第179頁) │ │ │段挖掘路面修復及│ │0000000 │ │ │ │ │32K+730~33K+500 │ │ │ │ │ │ │段路面整修工程 │ │64.54% │ │ │ ├─┼────────┼────┼──────┼──┼──────────┤ │11│106線 │92.10.1 │0000000 │上泰│①中文公開招標公告資│ │ │14K+560~16K+610 │ │ │ │ 料(原審卷第4宗第18│ │ │段挖掘路面整修工│ │0000000 │ │ 7頁) │ │ │程 │ │ │ │②決標公告(原審卷第5│ │ │ │ │64.29% │ │ 宗第96頁) │ ├─┼────────┼────┼──────┼──┼──────────┤ │12│台九甲線 │92.11.11│0000000 │祥恩│決標公告(96偵字1323│ │ │9K+580~10K+680挖│ │ │ │號卷第183頁、第184頁│ │ │掘段挖掘路面整修│ │0000000 │ │) │ │ │工程 │ │ │ │ │ │ │ │ │56.91% │ │ │ ├─┼────────┼────┼──────┼──┼──────────┤ │13│114線 │92.11.13│0000000 │上泰│①決標公告(96偵字 │ │ │38K+520~39K+210 │ │ │ │ 1323號卷第185頁) │ │ │段挖掘路面整修工│ │0000000 │ │②開標/議價/決標/流 │ │ │程 │ │ │ │ 標/廢標紀錄(證物 │ │ │ │ │56.56% │ │ 卷1第7頁) │ │ │ │ │ │ │③工程結算驗收證明 │ │ │ │ │ │ │ 書(證物卷1第8頁)│ ├─┼────────┼────┼──────┼──┼──────────┤ │14│110線 │92.12.11│0000000 │祥恩│①中文公開招標公告資│ │ │44K+150~45K+800 │ │ │ │ 料(原審卷第4宗第18│ │ │段挖掘路面整修工│ │0000000 │ │ 8頁) │ │ │程 │ │ │ │②決標公告(原審卷第5│ │ │ │ │75.39% │ │ 宗第97頁) │ ├─┼────────┼────┼──────┼──┼──────────┤ │15│114線 │92.12.11│0000000 │祥恩│①中文公開招標公告資│ │ │51K+400~52K+300 │ │ │ │ 料(原審卷第4宗第18│ │ │段挖掘路面整修工│ │0000000 │ │ 9頁) │ │ │程 │ │ │ │②決標公告 (96訴1624│ │ │ │ │75.17% │ │ 卷5第98頁) │ ├─┼────────┼────┼──────┼──┼──────────┤ │16│103線 │92.12.11│0000000 │祥恩│①中文公開招標公告資│ │ │0K+000~2K+750段(│ │ │ │ 料(原審卷第4宗第19│ │ │右側)挖掘路面整 │ │0000000 │ │ 0頁) │ │ │修工程 │ │ │ │②決標公告(原審卷第5│ │ │ │ │74.57% │ │ 宗第99頁) │ ├─┼────────┼────┼──────┼──┼──────────┤ │17│108線 │92.12.11│0000000 │祥恩│①中文公開招標公告資│ │ │29K+300~30K+450 │ │ │ │ 料(原審卷第4宗第19│ │ │段及 │ │0000000 │ │ 1頁) │ │ │33K+588~34K+488 │ │ │ │②決標公告(原審卷第5│ │ │段挖掘路面整修工│ │75.37% │ │ 宗第100頁) │ │ │程 │ │ │ │ │ ├─┼────────┼────┼──────┼──┼──────────┤ │18│111線 │92.12.11│0000000 │祥恩│①中文公開招標公告資│ │ │6K+500~7K+350 段│ │ │ │ 料(原審卷第4宗第19│ │ │挖掘路面整修工程│ │0000000 │ │ 2頁) │ │ │ │ │ │ │②決標公告(原審卷第 │ │ │ │ │73.6% │ │ 5宗第101頁) │ ├─┼────────┼────┼──────┼──┼──────────┤ │19│110線 │92.12.11│0000000 │祥恩│①中文公開招標公告資│ │ │23K+000~25K+000 │ │ │ │ 料(原審卷第4宗第19│ │ │段挖掘路面整修工│ │0000000 │ │ 3頁) │ │ │程 │ │ │ │②決標公告(原審卷第5│ │ │ │ │75.39% │ │ 宗第102頁) │ ├─┼────────┼────┼──────┼──┼──────────┤ │20│台二乙線 │93.1.5 │0000000 │祥恩│①開標/議價/決標/流 │ │ │16K+624~17K+550 │ │ │ │ 標/廢標紀錄(證物 │ │ │段挖掘路面整修工│ │0000000 │ │ 卷1第16頁) │ │ │程 │ │ │ │②工程結算書(證物卷│ │ │ │ │76.27% │ │ 1第17頁) │ │ │ │ │ │ │③中文公開招標公告資│ │ │ │ │ │ │ 料(原審卷第4宗第19│ │ │ │ │ │ │ 4頁) │ ├─┼────────┼────┼──────┼──┼──────────┤ │21│台二線 │93.1.19 │0000000 │上泰│①開標/議價/決標/流 │ │ │0K+800~3K+200段 │ │ │ │ 標/廢標紀錄(證物 │ │ │挖掘路面整修工程│ │0000000 │ │ 卷1第18頁) │ │ │ │ │ │ │②工程結算驗收證明書│ │ │ │ │75.94% │ │ (證物卷1第19頁) │ │ │ │ │ │ │③中文公開招標公告資│ │ │ │ │ │ │ 料(原審卷第4宗第19│ │ │ │ │ │ │ 5頁) │ ├─┼────────┼────┼──────┼──┼──────────┤ │22│115線 │93.2.27 │0000000 │益聖│①開標/議價/決標/流 │ │ │6K+349~8K+176 段│ │ │ │ 標/廢標紀錄(證物 │ │ │挖掘路面整修工程│ │0000000 │ │ 卷1第20頁) │ │ │ │ │ │ │②採購開標蒞臨現場廠│ │ │ │ │70.06% │ │ 商簽名冊(證物卷1 │ │ │ │ │ │ │ 第21頁) │ │ │ │ │ │ │③工程結算驗收證明書│ │ │ │ │ │ │ (證物卷1第22頁) │ │ │ │ │ │ │④中文公開招標公告資│ │ │ │ │ │ │ 料(原審卷第4宗第1│ │ │ │ │ │ │ 96頁) │ ├─┼────────┼────┼──────┼──┼──────────┤ │23│台三乙線 │93.3.15 │0000000 │益聖│①開標/議價/決標/流 │ │ │5K+550~7K+130段 │ │ │ │ 標/廢標紀錄(證物 │ │ │挖掘路面整修工程│ │0000000 │ │ 卷1第23頁) │ │ │ │ │ │ │②採購開標蒞臨現場廠│ │ │ │ │66.93% │ │ 商簽名冊(證物卷1 │ │ │ │ │ │ │ 第24頁) │ │ │ │ │ │ │③工程結算書(證物卷│ │ │ │ │ │ │ 1第25頁) │ │ │ │ │ │ │④中文公開招標公告資│ │ │ │ │ │ │ 料(原審卷第4宗第19│ │ │ │ │ │ │ 7頁) │ ├─┼────────┼────┼──────┼──┼──────────┤ │24│台三乙線 │93.3.15 │0000000 │昱盛│①開標/議價/決標/流 │ │ │7K+130~7K+350段 │ │ │ │ 標/廢標紀錄(證物 │ │ │及台四線 │ │0000000 │ │ 卷1第26頁) │ │ │39K+575~40K+115 │ │ │ │②採購開標蒞臨現場廠│ │ │挖掘路面整修工程│ │65.67% │ │ 商簽名冊(證物卷1 │ │ │ │ │ │ │ 第27頁) │ │ │ │ │ │ │③工程結算驗收證明書│ │ │ │ │ │ │ (證物卷1第28頁) │ │ │ │ │ │ │④中文公開招標公告資│ │ │ │ │ │ │ 料(原審卷第4宗第19│ │ │ │ │ │ │ 8頁) │ ├─┼────────┼────┼──────┼──┼──────────┤ │25│110線 │93.3.19 │0000000 │上泰│①開標/議價/決標/流 │ │ │25K+000~26K+000 │ │ │ │ 標/廢標紀錄(證物 │ │ │段挖掘路面整修工│ │0000000 │ │ 卷1第29頁) │ │ │程 │ │ │ │②工程驗收紀錄(證物│ │ │ │ │69.56% │ │ 卷1第30頁) │ │ │ │ │ │ │③中文公開招標公告資│ │ │ │ │ │ │ 料(原審卷第4宗第19│ │ │ │ │ │ │ 9頁) │ ├─┼────────┼────┼──────┼──┼──────────┤ │26│110線 │93.3.22 │0000000 │上泰│①開標/議價/決標/流 │ │ │33K+500~35K+400 │ │ │ │ 標/廢標紀錄(證物 │ │ │及 │ │0000000 │ │ 卷1第31頁) │ │ │36K+500~37K+000 │ │ │ │②採購開標蒞臨現場廠│ │ │段挖掘路面整修工│ │70.95% │ │ 商簽名冊(證物卷1 │ │ │程 │ │ │ │ 第32頁) │ │ │ │ │ │ │③工程驗收紀錄(證物│ │ │ │ │ │ │ 卷1第33頁) │ │ │ │ │ │ │④中文公開招標公告資│ │ │ │ │ │ │ 料(原審卷第4宗第20│ │ │ │ │ │ │ 0頁) │ ├─┼────────┼────┼──────┼──┼──────────┤ │27│114線 │93.3.23 │0000000 │徠特│①開標/議價/決標/流 │ │ │2K+000~4K+000 及│ │ │ │ 標/廢標紀錄(證物 │ │ │段挖掘路面整修工│ │0000000 │ │ 卷1第34頁) │ │ │程 │ │ │ │②採購開標蒞臨現場廠│ │ │ │ │76.35% │ │ 商簽名冊(證物卷1 │ │ │ │ │ │ │ 第35頁) │ │ │ │ │ │ │③工程結算驗收證明書│ │ │ │ │ │ │ (證物卷1第36頁) │ │ │ │ │ │ │④中文公開招標公告資│ │ │ │ │ │ │ 料(原審卷第4宗第20│ │ │ │ │ │ │ 1頁) │ ├─┼────────┼────┼──────┼──┼──────────┤ │28│114線 │93.3.23 │0000000 │昱盛│①開標/議價/決標/流 │ │ │11K+500~13K+000 │ │ │ │ 標/廢標紀錄(證物 │ │ │及 │ │0000000 │ │ 卷1第37頁) │ │ │17K+000~18K+700 │ │ │ │②採購開標蒞臨現場廠│ │ │段挖掘路面整修工│ │78.46% │ │ 商簽名冊(證物卷1 │ │ │程 │ │ │ │ 第38頁) │ │ │ │ │ │ │③工程結算驗收證明書│ │ │ │ │ │ │ (證物卷1第39頁) │ │ │ │ │ │ │④中文公開招標公告資│ │ │ │ │ │ │ 料(原審卷第4宗第20│ │ │ │ │ │ │ 2頁) │ ├─┼────────┼────┼──────┼──┼──────────┤ │29│台一線 │93.3.23 │0000000 │昱盛│①開標/議價/決標/流 │ │ │61K+350~63K+200 │ │ │ │ 標/廢標紀錄(證物 │ │ │段挖掘路面整修工│ │0000000 │ │ 卷1第40頁、第41頁)│ │ │程 │ │ │ │②採購開標蒞臨現場廠│ │ │ │ │57.90% │ │ 商簽名冊(證物卷1 │ │ │ │ │ │ │ 第42頁) │ │ │ │ │ │ │③工程結算書(證物卷│ │ │ │ │ │ │ 1第43頁) │ │ │ │ │ │ │④中文公開招標公告資│ │ │ │ │ │ │ 料(原審卷第4宗第20│ │ │ │ │ │ │ 3頁) │ ├─┼────────┼────┼──────┼──┼──────────┤ │30│113線 │93.3.30 │0000000 │徠特│①開標/議價/決標/流 │ │ │16K+580~17K+440 │ │ │ │ 標/廢標紀錄(證物 │ │ │段及 │ │0000000 │ │ 卷1第44頁) │ │ │36K+500~37K+000 │ │ │ │②採購開標蒞臨現場廠│ │ │挖掘路面整修工程│ │70.49% │ │ 商簽名冊(證物卷1 │ │ │ │ │ │ │ 第45頁) │ │ │ │ │ │ │③工程結算驗收證明書│ │ │ │ │ │ │ (證物卷1第46頁) │ │ │ │ │ │ │④中文公開招標公告資│ │ │ │ │ │ │ 料(原審卷第4宗第20│ │ │ │ │ │ │ 4頁) │ ├─┼────────┼────┼──────┼──┼──────────┤ │31│113甲線 │93.3.30 │0000000 │徠特│①開標/議價/決標/流 │ │ │1K+500~5K+140段 │ │ │ │ 標/廢標紀錄(證物 │ │ │及8K+500~9K+390 │ │00000000 │ │ 卷1第47頁) │ │ │挖掘路面整修工程│ │ │ │②採購開標蒞臨現場廠│ │ │ │ │70.13% │ │ 商簽名冊(證物卷1 │ │ │ │ │ │ │ 第48頁) │ │ │ │ │ │ │③工程結算驗收證明書│ │ │ │ │ │ │ (證物卷1第49頁) │ │ │ │ │ │ │④中文公開招標公告資│ │ │ │ │ │ │ 料(原審卷第4宗第20│ │ │ │ │ │ │ 5頁) │ ├─┼────────┼────┼──────┼──┼──────────┤ │32│台十五線 │93.4.1 │0000000 │祥恩│①開標/議價/決標/流 │ │ │10k+000~13K+100 │ │ │ │ 標/廢標紀錄(證物 │ │ │段右側挖掘路面整│ │0000000 │ │ 卷1第50頁) │ │ │修工程 │ │ │ │②採購開標蒞臨現場廠│ │ │ │ │67.73% │ │ 商簽名冊(證物卷1 │ │ │ │ │ │ │ 第51頁) │ │ │ │ │ │ │③工程結算驗收證明書│ │ │ │ │ │ │ (證物卷1第52頁) │ │ │ │ │ │ │④中文公開招標公告資│ │ │ │ │ │ │ 料(原審卷第4宗第20│ │ │ │ │ │ │ 6頁) │ ├─┼────────┼────┼──────┼──┼──────────┤ │33│116線 │93.4.6 │0000000 │祥恩│①開標/議價/決標/流 │ │ │1K+290~2K+630 段│ │ │ │ 標/廢標紀錄(證物 │ │ │挖掘路面整修工程│ │0000000 │ │ 卷1第53頁) │ │ │ │ │ │ │②採購開標蒞臨現場廠│ │ │ │ │54.84% │ │ 商簽名冊(證物卷1 │ │ │ │ │ │ │ 第54頁) │ │ │ │ │ │ │③工程結算驗收證明書│ │ │ │ │ │ │ (證物卷1第55頁) │ │ │ │ │ │ │④中文公開招標公告資│ │ │ │ │ │ │ 料(原審卷第4宗第20│ │ │ │ │ │ │ 7頁) │ ├─┼────────┼────┼──────┼──┼──────────┤ │34│台九甲線 │93.4.14 │0000000 │祥恩│①中文公開招標公告資│ │ │9K+580~10K+680段│ │ │ │ 料(原審卷第4宗第20│ │ │挖掘路面整修工程│ │0000000 │ │ 8頁) │ │ │ │ │ │ │②決標公告(原審卷第5│ │ │ │ │56.91% │ │ 宗第103頁) │ ├─┼────────┼────┼──────┼──┼──────────┤ │35│113線 │93.5.4 │0000000 │益聖│①開標/議價/決標/流 │ │ │0K+000~2K+080 段│ │ │ │ 標/廢標紀錄(證物 │ │ │挖掘路面整修工程│ │0000000 │ │ 卷1第68頁) │ │ │ │ │ │ │②採購開標蒞臨現場廠│ │ │ │ │50.62% │ │ 商簽名冊(證物卷1 │ │ │ │ │ │ │ 第69頁) │ │ │ │ │ │ │③工程結算驗收證明書│ │ │ │ │ │ │ (證物卷1第70頁) │ │ │ │ │ │ │④中文公開招標公告資│ │ │ │ │ │ │ 料(原審卷第4宗第20│ │ │ │ │ │ │ 9頁) │ ├─┼────────┼────┼──────┼──┼──────────┤ │36│台一甲線 │93.5.11 │0000000 │祥恩│①開標/議價/決標/流 │ │ │7K+500~8K+000段 │ │ │ │ 標/廢標紀錄(證物 │ │ │挖掘路面整修工程│ │0000000 │ │ 卷1第71頁) │ │ │ │ │ │ │②工程結算驗收證明書│ │ │ │ │60.45% │ │ (證物卷1第72頁) │ │ │ │ │ │ │③中文公開招標公告資│ │ │ │ │ │ │ 料(原審卷第4宗第21│ │ │ │ │ │ │ 0頁) │ ├─┼────────┼────┼──────┼──┼──────────┤ │37│105線 │93.5.18 │0000000 │徠特│①開標/議價/決標/流 │ │ │16K+900~22K+600 │ │ │ │ 標/廢標紀錄(證物 │ │ │段挖掘路面整修工│ │00000000 │ │ 卷1第73頁、第74頁 │ │ │程 │ │ │ │ ) │ │ │ │ │53.2% │ │②採購開標蒞臨現場廠│ │ │ │ │ │ │ 商簽名冊(證物卷1 │ │ │ │ │ │ │ 第75頁) │ │ │ │ │ │ │③工程結算驗收證明書│ │ │ │ │ │ │ (證物卷1第76頁) │ │ │ │ │ │ │④中文公開招標公告資│ │ │ │ │ │ │ 料(原審卷第4宗第21│ │ │ │ │ │ │ 1頁) │ ├─┼────────┼────┼──────┼──┼──────────┤ │38│台二丁線 │93.5.19 │0000000 │祥恩│①中文公開招標公告資│ │ │6K+090~16K+900段│ │ │ │ 料(原審卷第4宗第21│ │ │挖掘路面整修工程│ │0000000 │ │ 2頁) │ │ │ │ │ │ │②決標公告(原審卷第5│ │ │ │ │64.04% │ │ 宗第104頁) │ ├─┼────────┼────┼──────┼──┼──────────┤ │39│舊台二線 │93.5.26 │0000000 │上泰│①開標/議價/決標/流 │ │ │16K+090~16K+900 │ │ │ │ 標/廢標紀錄(證物 │ │ │段挖掘路面整修工│ │0000000 │ │ 卷1第81頁) │ │ │程 │ │ │ │②採購開標蒞臨現場廠│ │ │ │ │57.97% │ │ 商簽名冊(證物卷1 │ │ │ │ │ │ │ 第82頁) │ │ │ │ │ │ │③工程結算書(證物卷│ │ │ │ │ │ │ 1第83頁) │ │ │ │ │ │ │④中文公開招標公告資│ │ │ │ │ │ │ 料(原審卷第4宗第21│ │ │ │ │ │ │ 3頁) │ ├─┼────────┼────┼──────┼──┼──────────┤ │40│台五甲線 │93.6.18 │0000000 │國泰│決標公告(96偵字1323│ │ │0K+500~6K+570段 │ │ │ │號卷第186頁) │ │ │左側及台五乙線 │ │0000000 │ │ │ │ │0K+000~0K+285挖 │ │ │ │ │ │ │掘路面整修工程 │ │61.58% │ │ │ ├─┼────────┼────┼──────┼──┼──────────┤ │41│114線 │93.6.23 │0000000 │祥恩│①開標/議價/決標/流 │ │ │35K+113~36K+900 │ │ │ │ 標/廢標紀錄(證物 │ │ │段挖掘路面整修工│ │0000000 │ │ 卷1第84頁) │ │ │程 │ │ │ │②採購開標蒞臨現場廠│ │ │ │ │59.17% │ │ 商簽名冊(證物卷1 │ │ │ │ │ │ │ 第85頁) │ │ │ │ │ │ │③工程結算驗收證明書│ │ │ │ │ │ │ (證物卷1第86頁) │ │ │ │ │ │ │④中文公開招標公告資│ │ │ │ │ │ │ 料(原審卷第4宗第21│ │ │ │ │ │ │ 4頁) │ ├─┼────────┼────┼──────┼──┼──────────┤ │42│107甲線 │93.6.23 │0000000 │欣道│①決標公告(96偵字 │ │ │3K+000~3K+550段 │ │ │ │ 1323號卷第187頁) │ │ │挖掘路面整修工程│ │0000000 │ │②開標/議價/決標/流 │ │ │ │ │ │ │ 標/廢標紀錄(證物 │ │ │ │ │58.90% │ │ 卷1第87頁) │ │ │ │ │ │ │③採購開標蒞臨現場廠│ │ │ │ │ │ │ 商簽名冊(證物卷1 │ │ │ │ │ │ │ 第88頁) │ │ │ │ │ │ │④工程結算驗收證明書│ │ │ │ │ │ │ (證物卷1第89頁) │ ├─┼────────┼────┼──────┼──┼──────────┤ │43│106線 │93.6.24 │00000000 │成昌│①開標/議價/決標/流 │ │ │25K+350~30K+300 │ │ │ │ 標/廢標紀錄(證物 │ │ │段挖掘路面整修工│ │00000000 │ │ 卷1第92頁) │ │ │程 │ │ │ │②採購開標蒞臨現場廠│ │ │ │ │68.35% │ │ 商簽名冊(證物卷1 │ │ │ │ │ │ │ 第93頁) │ │ │ │ │ │ │③工程結算驗收證明書│ │ │ │ │ │ │ (證物卷1第94頁) │ │ │ │ │ │ │④中文公開招標公告資│ │ │ │ │ │ │ 料(原審卷第4宗第21│ │ │ │ │ │ │ 5頁) │ ├─┼────────┼────┼──────┼──┼──────────┤ │44│108線 │93.6.24 │0000000 │祥恩│①開標/議價/決標/流 │ │ │11K+154~33K+443 │ │ │ │ 標/廢標紀錄(證物 │ │ │段挖掘路面整修工│ │0000000 │ │ 卷1第90頁) │ │ │程 │ │ │ │②工程結算驗收證明書│ │ │ │ │59.05% │ │ (證物卷1第91頁) │ │ │ │ │ │ │③中文公開招標公告資│ │ │ │ │ │ │ 料(原審卷第4宗第21│ │ │ │ │ │ │ 6頁) │ ├─┼────────┼────┼──────┼──┼──────────┤ │45│106線 │93.6.25 │0000000 │上泰│①決標公告(96偵字 │ │ │18K+250~20K+770 │ │ │ │ 1323號卷第188頁) │ │ │段挖掘路面修復工│ │0000000 │ │②開標/議價/決標/流 │ │ │程及 │ │ │ │ 標/廢標紀錄(證物 │ │ │20K+770~21K+577 │ │53.15% │ │ 卷1第95頁) │ │ │段路面整修工程 │ │ │ │③採購開標蒞臨現場廠│ │ │ │ │ │ │ 商簽名冊(證物卷1 │ │ │ │ │ │ │ 第96頁) │ │ │ │ │ │ │④工程驗收紀錄(證物│ │ │ │ │ │ │ 卷1第97頁) │ ├─┼────────┼────┼──────┼──┼──────────┤ │46│116線 │93.7.2 │0000000 │祥恩│①開標/議價/決標/流 │ │ │0K+000~1K+290 段│ │ │ │ 標/廢標紀錄(證物 │ │ │挖掘路面整修工程│ │0000000 │ │ 卷1第98頁) │ │ │ │ │ │ │②採購開標蒞臨現場廠│ │ │ │ │55.35% │ │ 商簽名冊(證物卷1 │ │ │ │ │ │ │ 第99頁) │ │ │ │ │ │ │③工程結算驗收證明書│ │ │ │ │ │ │ (證物卷1第100頁)│ │ │ │ │ │ │④中文公開招標公告資│ │ │ │ │ │ │ 料(原審卷第4宗第21│ │ │ │ │ │ │ 7頁) │ ├─┼────────┼────┼──────┼──┼──────────┤ │47│105線 │93.7.27 │0000000 │祥恩│①開標/議價/決標/流 │ │ │8K+670~10K+700段│ │ │ │ 標/廢標紀錄(證物 │ │ │挖掘路面整修工程│ │0000000 │ │ 卷1第103頁) │ │ │ │ │ │ │②採購開標蒞臨現場廠│ │ │ │ │54.72% │ │ 商簽名冊(證物卷1 │ │ │ │ │ │ │ 第104頁) │ │ │ │ │ │ │③工程結算驗收證明書│ │ │ │ │ │ │ (證物卷1第105頁)│ │ │ │ │ │ │④中文公開招標公告資│ │ │ │ │ │ │ 料(原審卷第4宗第21│ │ │ │ │ │ │ 8頁) │ ├─┼────────┼────┼──────┼──┼──────────┤ │48│101甲線 │93.7.28 │0000000 │國泰│①開標/議價/決標/流 │ │ │4K+550~5K+650段 │ │ │ │ 標/廢標紀錄(證物 │ │ │挖掘路面整修工程│ │0000000 │ │ 卷1第106頁) │ │ │ │ │ │ │②採購開標蒞臨現場廠│ │ │ │ │58.69% │ │ 商簽名冊(證物卷1 │ │ │ │ │ │ │ 第107頁) │ │ │ │ │ │ │③工程結算驗收證明書│ │ │ │ │ │ │ (證物卷1第109頁)│ │ │ │ │ │ │④中文公開招標公告資│ │ │ │ │ │ │ 料(原審卷第4宗第21│ │ │ │ │ │ │ 9頁) │ ├─┼────────┼────┼──────┼──┼──────────┤ │49│106線 │93.8.4 │0000000 │昱盛│①開標/議價/決標/流 │ │ │7K+000~1K+300 段│ │ │ │ 標/廢標紀錄(證物 │ │ │左側挖掘路面整修│ │0000000 │ │ 卷1第116頁) │ │ │工程 │ │ │ │②採購開標蒞臨現場廠│ │ │ │ │55.06% │ │ 商簽名冊(證物卷1 │ │ │ │ │ │ │ 第117頁) │ │ │ │ │ │ │③工程結算驗收證明書│ │ │ │ │ │ │ (證物卷1第119頁)│ │ │ │ │ │ │④中文公開招標公告資│ │ │ │ │ │ │ 料 (原審卷第4宗第 │ │ │ │ │ │ │ 220頁) │ ├─┼────────┼────┼──────┼──┼──────────┤ │50│103線 │93.8.4 │0000000 │祥恩│①開標/議價/決標/流 │ │ │0K+000~1K+300 段│ │ │ │ 標/廢標紀錄(證物 │ │ │挖掘路面整修工程│ │0000000 │ │ 卷1第110頁) │ │ │ │ │ │ │②採購開標蒞臨現場廠│ │ │ │ │54.41% │ │ 商簽名冊(證物卷1 │ │ │ │ │ │ │ 第111頁) │ │ │ │ │ │ │③工程結算驗收證明書│ │ │ │ │ │ │ (證物卷1第112頁)│ │ │ │ │ │ │④中文公開招標公告資│ │ │ │ │ │ │ 料 (原審卷第4宗第 │ │ │ │ │ │ │ 221頁) │ ├─┼────────┼────┼──────┼──┼──────────┤ │51│114線 │93.8.4 │0000000 │上泰│①開標/議價/決標/流 │ │ │44K+500~45K+500 │ │ │ │ 標/廢標紀錄(證物 │ │ │段挖掘路面整修工│ │0000000 │ │ 卷1第113頁) │ │ │程 │ │ │ │②採購開標蒞臨現場廠│ │ │ │ │61.05% │ │ 商簽名冊(證物卷1 │ │ │ │ │ │ │ 第114頁) │ │ │ │ │ │ │③工程結算驗收證明書│ │ │ │ │ │ │ (證物卷1第115頁)│ │ │ │ │ │ │④中文公開招標公告資│ │ │ │ │ │ │ 料 (原審卷第4宗第 │ │ │ │ │ │ │ 222頁) │ ├─┼────────┼────┼──────┼──┼──────────┤ │52│台二線 │93.8.5 │0000000 │昱盛│決標公告(96偵字1323│ │ │3K+200~4K+000段 │ │ │ │號卷第189頁) │ │ │挖掘路面整修工程│ │0000000 │ │ │ │ │ │ │ │ │ │ │ │ │ │57.2% │ │ │ ├─┼────────┼────┼──────┼──┼──────────┤ │53│106線 │93.8.20 │0000000 │上泰│①開標/議價/決標/流 │ │ │32K+550~33K+450 │ │ │ │ 標/廢標紀錄(證物 │ │ │段挖掘路面整修工│ │0000000 │ │ 卷1第122頁) │ │ │程 │ │ │ │②採購開標蒞臨現場廠│ │ │ │ │59.92% │ │ 商簽名冊(證物卷1 │ │ │ │ │ │ │ 第123頁) │ │ │ │ │ │ │③工程結算驗收證明書│ │ │ │ │ │ │ (證物卷1第124頁)│ │ │ │ │ │ │④中文公開招標公告資│ │ │ │ │ │ │ 料 (原審卷第4宗第 │ │ │ │ │ │ │ 223頁) │ ├─┼────────┼────┼──────┼──┼──────────┤ │54│台三線 │93.8.20 │0000000 │祥恩│①開標/議價/決標/流 │ │ │10K+130~11K+393 │ │ │ │ 標/廢標紀錄(證物 │ │ │段及 │ │00000000 │ │ 卷1第125頁) │ │ │15K+666~19K+200 │ │ │ │②採購開標蒞臨現場廠│ │ │挖掘路面整修工程│ │57.13% │ │ 商簽名冊(證物卷1 │ │ │ │ │ │ │ 第126頁) │ │ │ │ │ │ │③工程結算驗收證明書│ │ │ │ │ │ │ (證物卷1第127頁)│ │ │ │ │ │ │④中文公開招標公告資│ │ │ │ │ │ │ 料 (原審卷第4宗第 │ │ │ │ │ │ │ 224頁) │ ├─┼────────┼────┼──────┼──┼──────────┤ │55│107線 │93.8.27 │0000000 │祥恩│①開標/議價/決標/流 │ │ │4K+900~9K+520 段│ │ │ │ 標/廢標紀錄(證物 │ │ │挖掘路面整修工程│ │00000000 │ │ 卷1第128頁、第129 │ │ │ │ │ │ │ 頁) │ │ │ │ │57.17% │ │②工程結算驗收證明書│ │ │ │ │ │ │ (證物卷1第130頁)│ │ │ │ │ │ │③中文公開招標公告資│ │ │ │ │ │ │ 料 (原審卷第4宗第 │ │ │ │ │ │ │ 225頁) │ ├─┼────────┼────┼──────┼──┼──────────┤ │56│111線 │93.8.27 │0000000 │上泰│①決標公告(96偵字 │ │ │7K+350~8K+050 段│ │ │ │ 1323號卷第190頁) │ │ │及9K+600~9K+798 │ │0000000 │ │②開標/議價/決標/流 │ │ │挖掘路面整修工程│ │ │ │ 標/廢標紀錄(證物 │ │ │ │ │62.17% │ │ 卷1第131頁) │ │ │ │ │ │ │③工程驗收紀錄(複驗│ │ │ │ │ │ │ )(證物卷1第132頁│ │ │ │ │ │ │ ) │ ├─┼────────┼────┼──────┼──┼──────────┤ │57│115線12K+100~14K│93.8.31 │0000000 │昱盛│①開標/議價/決標/流 │ │ │+600及15K+600~16│ │ │ │ 標/廢標紀錄(證物 │ │ │K+500及18K+450~1│ │0000000 │ │ 卷1第140頁、第141 │ │ │9K+500段挖掘路面│ │ │ │ 頁) │ │ │整修工程 │ │59.13% │ │②採購開標蒞臨現場廠│ │ │ │ │ │ │ 商簽名冊(證物卷1 │ │ │ │ │ │ │ 第142頁) │ │ │ │ │ │ │③工程結算驗收證明書│ │ │ │ │ │ │ (證物卷1第143頁)│ │ │ │ │ │ │④中文公開招標公告資│ │ │ │ │ │ │ 料 (原審卷第4宗第 │ │ │ │ │ │ │ 226頁) │ ├─┼────────┼────┼──────┼──┼──────────┤ │58│102線 │93.9.7 │0000000 │國泰│①開標/議價/決標/流 │ │ │7K+763~12K+500段│ │ │ │ 標/廢標紀錄(證物 │ │ │挖掘路面整修工程│ │0000000 │ │ 卷1第144頁) │ │ │ │ │ │ │②工程結算驗收證明書│ │ │ │ │60.23% │ │ (證物卷1第147頁)│ │ │ │ │ │ │③中文公開招標公告資│ │ │ │ │ │ │ 料 (原審卷第4宗第 │ │ │ │ │ │ │ 227頁) │ ├─┼────────┼────┼──────┼──┼──────────┤ │59│台二線 │93.9.9 │0000000 │祥恩│①中文公開招標公告資│ │ │15K+500~17K+600 │ │ │ │ 料 (原審卷第4宗第 │ │ │段挖掘路面整修工│ │00000000 │ │ 228頁) │ │ │程 │ │ │ │②決標公告(原審卷第5│ │ │ │ │65.09% │ │ 宗第105頁) │ ├─┼────────┼────┼──────┼──┼──────────┤ │60│台三線 │93.9.16 │0000000 │祥恩│①中文公開招標公告資│ │ │12K+500~15K+175 │ │ │ │ 料 (原審卷第4宗第 │ │ │段挖掘路面整修工│ │0000000 │ │ 229頁) │ │ │程 │ │ │ │②決標公告(原審卷第 │ │ │ │ │57.16% │ │ 5宗第106頁) │ ├─┼────────┼────┼──────┼──┼──────────┤ │61│台一甲線 │93.10.29│0000000 │上泰│①開標/議價/決標/流 │ │ │26K+000~28K+000 │ │ │ │ 標/廢標紀錄(證物 │ │ │段挖掘路面整修工│ │0000000 │ │ 卷1第148頁) │ │ │程 │ │ │ │②採購開標蒞臨現場廠│ │ │ │ │56.18% │ │ 商簽名冊(證物卷1 │ │ │ │ │ │ │ 第149頁) │ │ │ │ │ │ │③工程結算驗收證明書│ │ │ │ │ │ │ (證物卷1第150頁)│ │ │ │ │ │ │④中文公開招標公告資│ │ │ │ │ │ │ 料 (原審卷第4宗第 │ │ │ │ │ │ │ 230頁) │ ├─┼────────┼────┼──────┼──┼──────────┤ │62│113線26K+310~27 │93.11.8 │0000000 │欣道│①中文公開招標公告資│ │ │K+140段挖掘路面 │ │ │ │ 料 (原審卷第4宗第 │ │ │整修工程 │ │0000000 │ │ 231頁) │ │ │ │ │ │ │②決標公告(原審卷第 │ │ │ │ │57.23% │ │ 5宗第107頁) │ ├─┼────────┼────┼──────┼──┼──────────┤ │63│114線 │93.11.8 │0000000 │北鉅│①決標公告(96偵字 │ │ │20K+350~22K+000 │ │ │ │ 1323號卷第193頁) │ │ │及 │ │0000000 │ │②決標更正公告(96偵│ │ │29K+610~31K+080 │ │ │ │ 字1323號卷第192頁 │ │ │段挖掘路面整修工│ │57.67% │ │ ) │ │ │程 │ │ │ │ │ ├─┼────────┼────┼──────┼──┼──────────┤ │64│台一甲線13K+165~│93.11.11│0000000 │祥恩│決標公告(96偵字1323│ │ │13K+800段挖掘路 │ │ │ │號卷第194頁) │ │ │面整修工程 │ │0000000 │ │ │ │ │ │ │ │ │ │ │ │ │ │52.6% │ │ │ ├─┼────────┼────┼──────┼──┼──────────┤ │65│台一甲線台北橋路│93.11.10│0000000 │上泰│①開標/議價/決標/流 │ │ │面整修工程 │ │ │ │ 標/廢標紀錄(證物 │ │ │ │ │0000000 │ │ 卷1第151頁) │ │ │ │ │ │ │②採購開標蒞臨現場廠│ │ │ │ │64.54% │ │ 商簽名冊(證物卷1 │ │ │ │ │ │ │ 第152頁) │ │ │ │ │ │ │③工程結算書(證物卷│ │ │ │ │ │ │ 1第153頁) │ │ │ │ │ │ │④中文公開招標公告資│ │ │ │ │ │ │ 料 (原審卷第4宗第 │ │ │ │ │ │ │ 232頁) │ ├─┼────────┼────┼──────┼──┼──────────┤ │66│台15線13+165~13K│93.11.11│◎無決標公告│昱盛│中文公開招標公告資料│ │ │+800段挖掘路面 │ │ │ │(原審卷第4宗第233頁)│ │ │整修工程 │ │00000000 │ │ │ │ │ │ │ │ │ │ │ │ │ │◎無決標公告│ │ │ ├─┼────────┼────┼──────┼──┼──────────┤ │67│台66線20K+000~21│93.11.30│0000000 │欣道│①中文公開招標公告資│ │ │K+400平面道路26K│ │ │ │ 料 (原審卷第4宗第 │ │ │+200~27K+190段平│ │00000000 │ │ 234頁) │ │ │面及高架道路挖掘│ │ │ │②決標公告(原審卷第5│ │ │路面整修工程 │ │61.42% │ │ 宗第108頁) │ ├─┼────────┼────┼──────┼──┼──────────┤ │68│112線20K+000~25K│93.12.21│0000000 │上泰│①開標/議價/決標/流 │ │ │+500段挖掘路面整│ │ │ │ 標/廢標紀錄(證物 │ │ │修工程 │ │00000000 │ │ 卷1第154頁) │ │ │ │ │ │ │②工程驗收紀錄(證物│ │ │ │ │63.99% │ │ 卷1第155頁) │ │ │ │ │ │ │③中文公開招標公告資│ │ │ │ │ │ │ 料 (原審卷第4宗第 │ │ │ │ │ │ │ 235頁) │ ├─┼────────┼────┼──────┼──┼──────────┤ │69│台十五線1K+600~2│94.1.25 │00000000 │祥恩│決標公告(96偵字1323│ │ │K+500段挖掘整修 │ │ │ │號卷第196頁) │ │ │及2K+500~6k+660 │ │00000000 │ │ │ │ │段挖掘路面修復工│ │ │ │ │ │ │程 │ │88.64% │ │ │ ├─┼────────┼────┼──────┼──┼──────────┤ │70│舊台二線47K+200~│94.2.4 │0000000 │上泰│①開標/議價/決標/流 │ │ │48K+000段挖掘路 │ │ │ │ 標/廢標紀錄(證物 │ │ │面整修工程 │ │0000000 │ │ 卷1第156頁) │ │ │ │ │ │ │②工程驗收紀錄(證物│ │ │ │ │82.70% │ │ 卷1第157頁) │ │ │ │ │ │ │③中文公開招標公告資│ │ │ │ │ │ │ 料 (原審卷第4宗第 │ │ │ │ │ │ │ 236頁) │ │ │ │ │ │ │④決標公告(原審卷第5│ │ │ │ │ │ │ 宗第43頁) │ ├─┼────────┼────┼──────┼──┼──────────┤ │71│106線44K+300~46K│94.3.22 │0000000 │祥恩│①決標公告(原審卷第 │ │ │+160段挖掘路面整│ │ │ │ 4宗第123頁) │ │ │修工程 │ │0000000 │ │②開標/議價/決標/流 │ │ │ │ │ │ │ 標/廢標紀錄(原審卷│ │ │ │ │70.32% │ │ 第4宗第124頁) │ │ │ │ │ │ │③工程驗收紀錄(原審 │ │ │ │ │ │ │ 卷第4宗第125頁) │ │ │ │ │ │ │④中文公開招標公告資│ │ │ │ │ │ │ 料 (原審卷第4宗第 │ │ │ │ │ │ │ 237頁) │ └─┴────────┴────┴──────┴──┴──────────┘ 附表貳(公路總局94年4月後) ┌─┬────────┬────┬──────┬──┬──────────┐ │編│ 工程名稱 │決標日期│決標價 │得標│ 證據資料 │ │號│ │ │(新臺幣) │廠商│ │ │ │ │ │預算價 │ │ │ │ │ │ │(新臺幣) │ │ │ │ │ │ │標比(決標價│ │ │ │ │ │ │ /預算價) │ │ │ ├─┼────────┼────┼──────┼──┼──────────┤ │ 1│台三線 │94.4.12 │0000000 │祥恩│①決標公告(原審卷第4│ │ │9K+582~10K+112段│ │ │ │ 宗第126頁) │ │ │挖掘路面整修工程│ │0000000 │ │②開標/議價/決標/流 │ │ │ │ │ │ │ 標/廢標紀錄(原審卷│ │ │ │ │71.43% │ │ 第4宗第127頁) │ │ │ │ │ │ │③工程驗收紀錄(原審 │ │ │ │ │ │ │ 卷第4宗第128頁) │ │ │ │ │ │ │④中文公開招標公告資│ │ │ │ │ │ │ 料 (原審卷第4宗第 │ │ │ │ │ │ │ 238頁) │ ├─┼────────┼────┼──────┼──┼──────────┤ │ 2│105線 │94.4.19 │0000000 │昱盛│①決標公告(原審卷第 │ │ │0K+000~3K+268段 │ │ │ │ 4宗第129頁) │ │ │挖掘路面整修工程│ │0000000 │ │②開標/議價/決標/流 │ │ │ │ │ │ │ 標/廢標紀錄(原審卷│ │ │ │ │69.65% │ │ 第4宗第130至131頁 │ │ │ │ │ │ │ ) │ │ │ │ │ │ │③工程驗收紀錄(原審 │ │ │ │ │ │ │ 卷第4宗第132頁) │ │ │ │ │ │ │④中文公開招標公告資│ │ │ │ │ │ │ 料 (原審卷第4宗第 │ │ │ │ │ │ │ 239 頁) │ ├─┼────────┼────┼──────┼──┼──────────┤ │ 3│台九甲線 │94.6.15 │0000000 │昱盛│①決標公告(原審卷第 │ │ │0K+000~6K+000段 │ │ │ │ 4宗第133頁) │ │ │挖掘路面整修工程│ │00000000 │ │②開標/議價/決標/流 │ │ │ │ │ │ │ 標/廢標紀錄(原審卷│ │ │ │ │73.64% │ │ 第4宗第134頁) │ │ │ │ │ │ │③工程驗收紀錄(原審 │ │ │ │ │ │ │ 卷第4宗第135頁) │ │ │ │ │ │ │④中文公開招標公告資│ │ │ │ │ │ │ 料 (原審卷第4宗第 │ │ │ │ │ │ │ 240頁) │ ├─┼────────┼────┼──────┼──┼──────────┤ │ 4│111線 │94.6.21 │0000000 │冠得│①中文公開招標公告資│ │ │8K+000~9K+600段 │ │ │ │ 料 (原審卷第4宗第 │ │ │挖掘路面整修工程│ │0000000 │ │ 241頁至第242頁) │ │ │ │ │ │ │②決標公告(原審卷第5│ │ │ │ │71.86% │ │ 宗第109頁) │ ├─┼────────┼────┼──────┼──┼──────────┤ │ 5│106線 │94.6.29 │0000000 │欣道│①決標公告(原審卷第 │ │ │13K+000~14K+550 │ │ │ │ 4宗第136頁) │ │ │段挖掘路面整修工│ │0000000 │ │②開標/議價/決標/流 │ │ │程 │ │ │ │ 標/廢標紀錄(原審卷│ │ │ │ │71.09% │ │ 第4宗第137頁) │ │ │ │ │ │ │③工程驗收紀錄(原審 │ │ │ │ │ │ │ 卷第4宗第138頁) │ │ │ │ │ │ │④中文公開招標公告資│ │ │ │ │ │ │ 料 (原審卷第4宗第 │ │ │ │ │ │ │ 243 頁) │ ├─┼────────┼────┼──────┼──┼──────────┤ │ 6│台三線 │94.6.29 │0000000 │冠得│①開標/議價/決標/流 │ │ │6K+000~8k+540段 │ │ │ │ 標/廢標紀錄(證物 │ │ │挖掘路面整修工程│ │00000000 │ │ 卷1第162頁) │ │ │ │ │ │ │②工程驗收紀錄(證物│ │ │ │ │75.48% │ │ 卷1第163頁) │ │ │ │ │ │ │③中文公開招標公告資│ │ │ │ │ │ │ 料 (原審卷第4宗第 │ │ │ │ │ │ │ 244頁) │ ├─┼────────┼────┼──────┼──┼──────────┤ │ 7│103線 │94.7.12 │0000000 │冠得│①開標/議價/決標/流 │ │ │1K+300~2K+700段 │ │ │ │ 標/廢標紀錄(證物 │ │ │挖掘路面整修工程│ │0000000 │ │ 卷1第164頁) │ │ │ │ │ │ │②採購開標蒞臨現場廠│ │ │ │ │73.92% │ │ 商簽名冊(證物卷1 │ │ │ │ │ │ │ 第165頁) │ │ │ │ │ │ │③中文公開招標公告資│ │ │ │ │ │ │ 料 (原審卷第4宗第 │ │ │ │ │ │ │ 245頁) │ ├─┼────────┼────┼──────┼──┼──────────┤ │ 8│台15線 │94.7.12 │0000000 │北鉅│決標公告(96偵字1323│ │ │6K+600~9K+800段 │ │ │ │號卷第197頁) │ │ │挖掘路面整修工程│ │00000000 │ │ │ │ │及6K+739~10K+041│ │ │ │ │ │ │段挖掘路面整修工│ │69.90% │ │ │ │ │程 │ │ │ │ │ ├─┼────────┼────┼──────┼──┼──────────┤ │ 9│105線 │94.7.22 │0000000 │冠得│①開標/議價/決標/流 │ │ │6K+000~8K+100段 │ │ │ │ 標/廢標紀錄(證物 │ │ │挖掘路面整修工程│ │0000000 │ │ 卷1第166頁) │ │ │ │ │ │ │②工程結算書(證物卷│ │ │ │ │75.44% │ │ 1第167頁) │ │ │ │ │ │ │③工程驗收紀錄(證物│ │ │ │ │ │ │ 卷1第168頁) │ │ │ │ │ │ │④中文公開招標公告資│ │ │ │ │ │ │ 料 (原審卷第4宗第 │ │ │ │ │ │ │ 246頁) │ │ │ │ │ │ │⑤公開招標公告(原審 │ │ │ │ │ │ │ 卷第5宗第45頁) │ ├─┼────────┼────┼──────┼──┼──────────┤ │10│106線 │94.7.27 │0000000 │祥恩│①決標公告(原審卷第 │ │ │22K+080~22K+340 │ │ │ │ 4宗第139頁) │ │ │及 │ │0000000 │ │②開標/議價/決標/流 │ │ │22K+960~25K+000 │ │ │ │ 標/廢標紀錄(原審卷│ │ │段挖掘路面整修工│ │73.15% │ │ 第4宗第140頁) │ │ │程 │ │ │ │③工程驗收紀錄(原審 │ │ │ │ │ │ │ 卷第4宗第141頁) │ │ │ │ │ │ │④中文公開招標公告資│ │ │ │ │ │ │ 料 (原審卷第4宗第 │ │ │ │ │ │ │ 247頁) │ ├─┼────────┼────┼──────┼──┼──────────┤ │11│台二線 │94.7.29 │0000000 │國泰│①決標公告(原審卷第 │ │ │8K+695~10K+755段│ │ │ │ 4宗第142頁) │ │ │左側挖掘路面整修│ │0000000 │ │②開標/議價/決標/流 │ │ │工程 │ │ │ │ 標/廢標紀錄(原審卷│ │ │ │ │88.9% │ │ 第4宗第143至144頁 │ │ │ │ │ │ │ ) │ │ │ │ │ │ │③工程驗收紀錄(原審 │ │ │ │ │ │ │ 卷第4宗第145頁) │ │ │ │ │ │ │④中文公開招標公告資│ │ │ │ │ │ │ 料 (原審卷第4宗第 │ │ │ │ │ │ │ 248頁) │ ├─┼────────┼────┼──────┼──┼──────────┤ │12│台九線 │94.8.2 │0000000 │祥恩│①決標公告(原審卷第 │ │ │15K+000~19K+000 │ │ │ │ 4宗第146頁) │ │ │段挖掘路面整修工│ │0000000 │ │②開標/議價/決標/流 │ │ │程 │ │ │ │ 標/廢標紀錄(原審卷│ │ │ │ │86.85% │ │ 第4宗第147頁) │ │ │ │ │ │ │③工程驗收紀錄(原審 │ │ │ │ │ │ │ 卷第4宗第148頁) │ │ │ │ │ │ │④中文公開招標公告資│ │ │ │ │ │ │ 料 (原審卷第4宗第 │ │ │ │ │ │ │ 249頁) │ │ │ │ │ │ │⑤公開招標公告(原審 │ │ │ │ │ │ │ 卷第5宗第47頁) │ ├─┼────────┼────┼──────┼──┼──────────┤ │13│101線 │94.8.9 │0000000 │上泰│①開標/議價/決價/流 │ │ │15K+480~17K+173 │ │ │ │ 標/廢標紀錄(證物 │ │ │段挖掘路面整修工│ │0000000 │ │ 卷1第169頁) │ │ │程 │ │ │ │②採購開標蒞臨現場廠│ │ │ │ │87.84% │ │ 商簽名冊(證物卷1 │ │ │ │ │ │ │ 第170頁) │ │ │ │ │ │ │③工程結算驗收證明書│ │ │ │ │ │ │ (證物卷1第171頁)│ │ │ │ │ │ │④中文公開招標公告資│ │ │ │ │ │ │ 料 (原審卷第4宗第 │ │ │ │ │ │ │ 250頁) │ │ │ │ │ │ │⑤決標公告(原審卷第 │ │ │ │ │ │ │ 4宗第48頁) │ ├─┼────────┼────┼──────┼──┼──────────┤ │14│舊台二線 │94.8.12 │0000000 │上泰│①開標/議價/決標/流 │ │ │51K+800~52K+380 │ │ │ │ 標/廢標紀錄(證物 │ │ │段挖掘路面整修工│ │0000000 │ │ 卷1第172頁) │ │ │程 │ │ │ │②採購開標蒞臨現場廠│ │ │ │ │88.89% │ │ 商簽名冊(證物卷1 │ │ │ │ │ │ │ 第173頁) │ │ │ │ │ │ │③工程結算驗收證明書│ │ │ │ │ │ │ (證物卷1第174頁)│ │ │ │ │ │ │④中文公開招標公告資│ │ │ │ │ │ │ 料 (原審卷第4宗第 │ │ │ │ │ │ │ 251頁) │ │ │ │ │ │ │⑤公開招標公告(原審 │ │ │ │ │ │ │ 卷第5宗第53頁) │ ├─┼────────┼────┼──────┼──┼──────────┤ │15│116線樹林陸橋 │94.8.16 │0000000 │祥恩│①中文公開招標公告資│ │ │2K+667~3K+490及 │ │ │ │ 料 (原審卷第4宗第 │ │ │3K+349~535等段路│ │0000000 │ │ 252頁) │ │ │面整修工程 │ │ │ │②決標公告(原審卷第5│ │ │ │ │87.45% │ │ 宗第52頁) │ ├─┼────────┼────┼──────┼──┼──────────┤ │16│台二線 │94.8.17 │0000000 │國泰│①開標/議價/決標/流 │ │ │20K+770~23K+400 │ │ │ │ 標/廢標紀錄(證物 │ │ │段挖掘路面整修工│ │0000000 │ │ 卷1第175頁) │ │ │程 │ │ │ │②中文公開招標公告資│ │ │ │ │92.91% │ │ 料 (原審卷第4宗第 │ │ │ │ │ │ │ 253頁) │ │ │ │ │ │ │③公開招標公告(原審 │ │ │ │ │ │ │ 卷第5宗第51頁) │ ├─┼────────┼────┼──────┼──┼──────────┤ │17│台三線 │94.8.23 │0000000 │祥恩│①開標/議價/決標/流 │ │ │22K+072~24K+815 │ │ │ │ 標/廢標紀錄(證物 │ │ │段挖掘路面整修工│ │00000000 │ │ 卷1第178頁) │ │ │程 │ │ │ │②採購開標蒞臨現場廠│ │ │ │ │89.05% │ │ 商簽名冊(證物卷1 │ │ │ │ │ │ │ 第179頁) │ │ │ │ │ │ │③工程結算書(證物卷│ │ │ │ │ │ │ 1第180頁) │ │ │ │ │ │ │④中文公開招標公告資│ │ │ │ │ │ │ 料 (原審卷第4宗第 │ │ │ │ │ │ │ 254頁) │ │ │ │ │ │ │⑤決標公告(原審卷第5│ │ │ │ │ │ │ 宗第50頁) │ ├─┼────────┼────┼──────┼──┼──────────┤ │18│102線 │94.8.23 │0000000 │上泰│①開標/議價/決標/流 │ │ │14K+270~15K+340 │ │ │ │ 標/廢標紀錄(證物 │ │ │段挖掘路面整修工│ │0000000 │ │ 卷1第176頁) │ │ │程 │ │ │ │②採購開標蒞臨現場廠│ │ │ │ │89% │ │ 商簽名冊(證物卷1 │ │ │ │ │ │ │ 第177頁) │ │ │ │ │ │ │③中文公開招標公告資│ │ │ │ │ │ │ 料 (原審卷第4宗第 │ │ │ │ │ │ │ 255頁) │ │ │ │ │ │ │④決標公告(原審卷第5│ │ │ │ │ │ │ 宗第56頁) │ ├─┼────────┼────┼──────┼──┼──────────┤ │19│107線 │94.8.31 │0000000 │上泰│①開標/議價/決標/流 │ │ │11K+800~16K+500 │ │ │ │ 標/廢標紀錄(證物 │ │ │段挖掘路面整修工│ │00000000 │ │ 卷1第181頁) │ │ │程 │ │ │ │②採購開標蒞臨現場廠│ │ │ │ │89.73% │ │ 商簽名冊(證物卷1 │ │ │ │ │ │ │ 第182頁) │ │ │ │ │ │ │③工程結算驗收證明書│ │ │ │ │ │ │ (證物卷1第183頁)│ │ │ │ │ │ │④中文公開招標公告資│ │ │ │ │ │ │ 料 (原審卷第4宗第 │ │ │ │ │ │ │ 256頁) │ │ │ │ │ │ │⑤決標公告(原審卷第 │ │ │ │ │ │ │ 5宗第49頁) │ ├─┼────────┼────┼──────┼──┼──────────┤ │20│116線樹林陸橋 │94.8.31 │0000000 │祥恩│①決標公告(96偵字13│ │ │2K+667~3K+490等 │ │ │ │ 23號卷第198頁) │ │ │段路面整修工程 │ │0000000 │ │②開標/議價/決標/流 │ │ │ │ │ │ │ 標/廢標紀錄(證物 │ │ │ │ │87.45% │ │ 卷1第184頁、第185 │ │ │ │ │ │ │ 頁) │ │ │ │ │ │ │③工程結算驗收證明書│ │ │ │ │ │ │ (證物卷1第187頁)│ │ │ │ │ │ │④中文公開招標公告資│ │ │ │ │ │ │ 料 (原審卷第4宗第 │ │ │ │ │ │ │ 257頁) │ ├─┼────────┼────┼──────┼──┼──────────┤ │21│台二線 │94.9.9 │0000000 │國泰│①開標/議價/決標/流 │ │ │8K+650~12K+500段│ │ │ │ 標/廢標紀錄(證物 │ │ │挖掘路面整修工程│ │0000000 │ │ 卷1第188頁) │ │ │ │ │ │ │②第一次變更預算書(│ │ │ │ │89.8% │ │ 證物卷1第191頁) │ │ │ │ │ │ │③中文公開招標公告資│ │ │ │ │ │ │ 料 (原審卷第4宗第 │ │ │ │ │ │ │ 258頁) │ │ │ │ │ │ │④決標公告(原審卷第5│ │ │ │ │ │ │ 宗第54頁) │ ├─┼────────┼────┼──────┼──┼──────────┤ │22│104線 │94.9.30 │0000000 │祥恩│①開標/議價/決標/流 │ │ │0K+000~0K+514及 │ │ │ │ 標/廢標紀錄(證物 │ │ │0K+000~0K+800段 │ │0000000 │ │ 卷1第192頁) │ │ │路面整修工程 │ │ │ │②採購開標蒞臨現場廠│ │ │ │ │86.73% │ │ 商簽名冊(證物卷1 │ │ │ │ │ │ │ 第193頁) │ │ │ │ │ │ │③工程結算驗收證明書│ │ │ │ │ │ │ (證物卷1第194頁)│ │ │ │ │ │ │④中文公開招標公告資│ │ │ │ │ │ │ 料 (原審卷第4宗第 │ │ │ │ │ │ │ 259頁) │ │ │ │ │ │ │⑤決標公告(原審卷第5│ │ │ │ │ │ │ 宗第58頁) │ ├─┼────────┼────┼──────┼──┼──────────┤ │23│台九線 │94.11.4 │0000000 │一亨│①決標公告(原審卷第 │ │ │10K+798~11K+768 │ │ │ │ 4宗第149頁) │ │ │段挖掘路面整修工│ │0000000 │ │②開標/議價/決標/流 │ │ │程 │ │ │ │ 標/廢標紀錄(原審卷│ │ │ │ │93.05% │ │ 第4宗第150頁) │ │ │ │ │ │ │③工程驗收紀錄(原審 │ │ │ │ │ │ │ 卷第4宗第151至153 │ │ │ │ │ │ │ 頁) │ │ │ │ │ │ │④中文公開招標公告資│ │ │ │ │ │ │ 料 (原審卷第4宗第 │ │ │ │ │ │ │ 260 頁) │ │ │ │ │ │ │⑤決標公告(原審卷第5│ │ │ │ │ │ │ 宗第59頁) │ ├─┼────────┼────┼──────┼──┼──────────┤ │24│台二乙線 │94.11.11│00000000 │國泰│①開標/議價/決標/流 │ │ │17K+550~21K+000 │ │ │ │ 標/廢標紀錄(證物 │ │ │段挖掘路面整修工│ │00000000 │ │ 卷1第195頁) │ │ │程 │ │ │ │②採購開標蒞臨現場廠│ │ │ │ │94.5% │ │ 商簽名冊(證物卷1 │ │ │ │ │ │ │ 第196頁) │ │ │ │ │ │ │③工程結算書(修正後│ │ │ │ │ │ │ )(證物卷1第197頁│ │ │ │ │ │ │ ) │ │ │ │ │ │ │④中文公開招標公告資│ │ │ │ │ │ │ 料 (原審卷第4宗第 │ │ │ │ │ │ │ 261頁) │ │ │ │ │ │ │⑤決標公告(原審卷第5│ │ │ │ │ │ │ 宗第60頁) │ ├─┼────────┼────┼──────┼──┼──────────┤ │25│台二甲線 │94.11.15│0000000 │上泰│①開標/議價/決標/流 │ │ │0K+496~1K+316段 │ │ │ │ 標/廢標紀錄(證物 │ │ │挖掘路面修復工程│ │0000000 │ │ 卷1第198頁) │ │ │ │ │ │ │②工程結算驗收證明書│ │ │ │ │89.21% │ │ (證物卷1第200頁)│ │ │ │ │ │ │③中文公開招標公告資│ │ │ │ │ │ │ 料 (原審卷第4宗第 │ │ │ │ │ │ │ 262頁) │ │ │ │ │ │ │④決標公告(原審卷第5│ │ │ │ │ │ │ 宗第61頁) │ ├─┼────────┼────┼──────┼──┼──────────┤ │26│台九甲線 │94.12.16│0000000 │祥恩│①開標/議價/決標/流 │ │ │6K+000~9K+000段 │ │ │ │ 標/廢標紀錄(證物 │ │ │路面整修工程 │ │0000000 │ │ 卷1第203頁) │ │ │ │ │ │ │②採購開標蒞臨現場廠│ │ │ │ │89.96% │ │ 商簽名冊(證物卷1 │ │ │ │ │ │ │ 第204頁) │ │ │ │ │ │ │③工程結算書(證物卷│ │ │ │ │ │ │ 1第205頁) │ │ │ │ │ │ │④中文公開招標公告資│ │ │ │ │ │ │ 料 (原審卷第4宗第 │ │ │ │ │ │ │ 263頁) │ │ │ │ │ │ │⑤決標公告(原審卷第5│ │ │ │ │ │ │ 宗第62頁) │ ├─┼────────┼────┼──────┼──┼──────────┤ │27│舊台二線 │95.1.2 │0000000 │上泰│①開標/議價/決標/流 │ │ │51K+060~51K+633 │ │ │ │ 標/廢標紀錄(證物 │ │ │及52K+440~52K+93│ │0000000 │ │ 卷1第206頁) │ │ │1段路面整修工程 │ │ │ │②中文公開招標公告資│ │ │ │ │90.15% │ │ 料 (原審卷第4宗第 │ │ │ │ │ │ │ 264頁) │ │ │ │ │ │ │③公開招標公告(原審 │ │ │ │ │ │ │ 卷第5宗第63頁) │ ├─┼────────┼────┼──────┼──┼──────────┤ │28│102甲線 │95.1.4 │0000000 │上泰│①無法決標公告(96偵│ │ │0K+037~0K+797段 │ │ │ │ 字1323號卷第199頁 │ │ │挖掘路面修復工程│ │0000000 │ │ ) │ │ │ │ │ │ │②開標/議價/決標/流 │ │ │ │ │94.77% │ │ 標/廢標紀錄(證物 │ │ │ │ │ │ │ 卷1第207頁) │ │ │ │ │ │ │③中文公開招標公告資│ │ │ │ │ │ │ 料 (原審卷第4宗第 │ │ │ │ │ │ │ 265頁) │ │ │ │ │ │ │④決標公告(原審卷第5│ │ │ │ │ │ │ 宗第64頁) │ └─┴────────┴────┴──────┴──┴──────────┘ 附表參 湯憲金及等圍標臺北市養工處標案一覽表 ┌─┬───────┬─────┬──┬─────┬────┬────────┐ │編│ 工程名稱 │ │得標│ 投標廠商 │決標日期│ 證據資料 │ │號│ │決標價 │廠商│ │ │ │ │ │ │ │ │ │ │ │ │ │ │預算價 │ │ │ │ │ │ │ │ │ │ │ │ │ │ │ │標比(決標│ │ │ │ │ │ │ │價/預算價 │ │ │ │ │ │ │ │) │ │ │ │ │ ├─┼───────┼─────┼──┼─────┼────┼────────┤ │1 │94年道路預約維│0000000 │上泰│祥恩、一亨│94.3.3 │①工程開標/議價/│ │ │護工程(第7標 │ │ │、冠君、欣│ │ 決標/流標/廢 │ │ │辦理路基改善)│0000000 │ │道、上泰 │ │ 標紀錄表(市調│ │ │ │ │ │ │ │ 處北市卷第166 │ │ │ │89.91% │ │ │ │ 頁) │ │ │ │ │ │ │ │②發包工程竣工計│ │ │ │ │ │ │ │ 價單(同上卷第│ │ │ │ │ │ │ │ 167 ) │ │ │ │ │ │ │ │③公開招標公告 │ │ │ │ │ │ │ │ (原審卷第4宗第│ │ │ │ │ │ │ │ 155頁至第155頁│ │ │ │ │ │ │ │ 反面) │ │ │ │ │ │ │ │④公開招標更正公│ │ │ │ │ │ │ │ 告(原審卷第5宗│ │ │ │ │ │ │ │ 第65頁) │ ├─┼───────┼─────┼──┼─────┼────┼────────┤ │2 │94年道路預約維│0000000 │上泰│成昌、冠君│94.2.25 │①工程開標/議價/│ │ │護工程(第5標 │ │ │、欣道、上│ │ 決標/流標/廢 │ │ │外購合材銑刨費│0000000 │ │泰 │ │ 標紀錄表(市調│ │ │) │ │ │ │ │ 處北市卷第163 │ │ │ │89.88% │ │ │ │ 頁) │ │ │ │ │ │ │ │②工程結算驗收證│ │ │ │ │ │ │ │ 明書(同上卷第│ │ │ │ │ │ │ │ 164 ) │ │ │ │ │ │ │ │③發包工程竣工計│ │ │ │ │ │ │ │ 價單(同上卷第│ │ │ │ │ │ │ │ 165 ) │ │ │ │ │ │ │ │④公開招標公告 │ │ │ │ │ │ │ │ (原審卷第4宗第│ │ │ │ │ │ │ │ 156頁至第156頁│ │ │ │ │ │ │ │ 反面) │ │ │ │ │ │ │ │⑤決標公告(原審 │ │ │ │ │ │ │ │ 卷第5宗第66頁)│ ├─┼───────┼─────┼──┼─────┼────┼────────┤ │3 │94年道路預約維│0000000 │祥恩│祥恩、一亨│94.3.3 │①工程開標/議價/│ │ │護工程(第4標 │ │ │、冠君、欣│ │ 決標/流標/廢 │ │ │外購合材銑刨費│0000000 │ │道、上泰 │ │ 標紀錄表(市調│ │ │) │ │ │ │ │ 處北市卷第161 │ │ │ │88.96% │ │ │ │ 頁) │ │ │ │ │ │ │ │②估驗計價單(同│ │ │ │ │ │ │ │ 上卷第162頁) │ │ │ │ │ │ │ │③公開招標公告 │ │ │ │ │ │ │ │ (原審卷第4宗第│ │ │ │ │ │ │ │ 157頁至第157頁│ │ │ │ │ │ │ │ 反面) │ ├─┼───────┼─────┼──┼─────┼────┼────────┤ │4 │94年道路預約維│00000000 │祥恩│祥恩、一亨│94.3.3 │①工程開標/議價/│ │ │護工程(第3標 │ │ │、冠君、欣│ │ 決標/流標/廢標│ │ │以再生瀝青辦理│00000000 │ │道、國泰 │ │ 紀錄表(市調處│ │ │銑鋪) │ │ │ │ │ 北市卷第159頁 │ │ │ │88.95% │ │ │ │ ) │ │ │ │ │ │ │ │②估驗計價單(同│ │ │ │ │ │ │ │ 上卷第160頁) │ │ │ │ │ │ │ │③公開招標公告 │ │ │ │ │ │ │ │ (原審卷第4宗第│ │ │ │ │ │ │ │ 158頁至第158頁│ │ │ │ │ │ │ │ 反面) │ ├─┼───────┼─────┼──┼─────┼────┼────────┤ │5 │94年道路預約維│00000000 │國泰│祥恩、一亨│94.3.3 │①工程開標/議價/│ │ │護工程(第2標 │ │ │、冠君、欣│ │ 決標/流標/廢標│ │ │以再生瀝青辦理│00000000 │ │道、國泰 │ │ 紀錄表(市調處│ │ │銑鋪) │ │ │ │ │ 北市卷第157頁 │ │ │ │89.98% │ │ │ │ ) │ │ │ │ │ │ │ │②第13次估驗詳細│ │ │ │ │ │ │ │ 總表(同上卷第│ │ │ │ │ │ │ │ 158 ) │ │ │ │ │ │ │ │③公開招標公告 │ │ │ │ │ │ │ │ (原審卷第4宗第│ │ │ │ │ │ │ │ 159頁至第159頁│ │ │ │ │ │ │ │ 反面) │ │ │ │ │ │ │ │④決標公告(原審 │ │ │ │ │ │ │ │ 卷第5宗第69頁)│ ├─┼───────┼─────┼──┼─────┼────┼────────┤ │6 │94年道路預約維│00000000 │國泰│祥恩、一亨│94.3.3 │①工程開標/議價/│ │ │護工程(第1標 │ │ │、冠君、欣│ │ 決標/流標/廢標│ │ │以再生瀝青辦理│00000000 │ │道、國泰 │ │ 紀錄表(市調處│ │ │銑鋪) │ │ │ │ │ 北市卷第155頁 │ │ │ │89.99% │ │ │ │ ) │ │ │ │ │ │ │ │②估驗計價單(同│ │ │ │ │ │ │ │ 上卷第156頁) │ │ │ │ │ │ │ │③公開招標公告 │ │ │ │ │ │ │ │ (原審卷第4宗第│ │ │ │ │ │ │ │ 160頁至第160頁│ │ │ │ │ │ │ │ 反面) │ │ │ │ │ │ │ │④決標公告(原審 │ │ │ │ │ │ │ │ 卷第5宗第70頁)│ ├─┼───────┼─────┼──┼─────┼────┼────────┤ │7 │93年道路預約維│00000000 │國泰│祥恩、國泰│93.7.30 │①工程採購開( │ │ │護工程(第10標│ │ │、興成、和│ │ 決)標紀錄表(│ │ │以再生瀝青辦理│00000000 │ │煌 │ │ 市調處北市卷第│ │ │道路銑鋪) │ │ │ │ │ 141頁) │ │ │ │81.89% │ │ │ │②發包工程竣工計│ │ │ │ │ │ │ │ 價單(同上卷第│ │ │ │ │ │ │ │ 142 ) │ │ │ │ │ │ │ │③公開招標公告 │ │ │ │ │ │ │ │ (原審卷第4宗第│ │ │ │ │ │ │ │ 161頁至第161頁│ │ │ │ │ │ │ │ 反面) │ │ │ │ │ │ │ │④決標公告(原審 │ │ │ │ │ │ │ │ 卷第5宗第71頁)│ ├─┼───────┼─────┼──┼─────┼────┼────────┤ │8 │93年道路預約維│00000000 │北鉅│祥恩、冠得│93.4.13 │①工程採購開( │ │ │護工程(第8標 │ │ │、金昌興、│ │ 決)標紀錄表(│ │ │外購合材銑刨費│00000000 │ │北鉅 │ │ 市調處北市卷第│ │ │)93年度熱拌瀝│ │ │ │ │ 139頁) │ │ │青混凝土、再生│85.32% │ │ │ │②發包工程竣工 │ │ │密級配瀝青混凝│ │ │ │ │ 計價單(第8標 │ │ │土、標線、粗粒│ │ │ │ │ )(同卷第140 │ │ │料、細粒科五項│ │ │ │ │ 頁) │ │ │(第2標) │ │ │ │ │③公開招標公告 │ │ │ │ │ │ │ │ (原審卷第4宗第│ │ │ │ │ │ │ │ 162頁至第162頁│ │ │ │ │ │ │ │ 反面) │ │ │ │ │ │ │ │④公開招標更正公│ │ │ │ │ │ │ │ 告(原審卷第5宗│ │ │ │ │ │ │ │ 第72頁) │ ├─┼───────┼─────┼──┼─────┼────┼────────┤ │9 │92年道路預約維│00000000 │祥恩│祥恩、建誠│92.3.14 │①工程採購開( │ │ │護工程(第11標│ │ │、建道 │ │ 決)標紀錄表(│ │ │)、第七分隊熱│00000000 │ │ │ │ 市調處北市卷第│ │ │拌瀝青混凝土、│ │ │ │ │ 79頁) │ │ │標線、乳化瀝青│91.68% │ │ │ │②發包工程竣工 │ │ │等三項 │ │ │ │ │ 計價單(第11頁│ │ │ │ │ │ │ │ )(同上卷第 │ │ │ │ │ │ │ │ 80頁) │ │ │ │ │ │ │ │③公開招標公告 │ │ │ │ │ │ │ │ (原審卷第4宗第│ │ │ │ │ │ │ │ 163頁至第163頁│ │ │ │ │ │ │ │ 反面) │ │ │ │ │ │ │ │④決標公告(原審 │ │ │ │ │ │ │ │ 卷第5宗第73頁)│ ├─┼───────┼─────┼──┼─────┼────┼────────┤ │10│92年道路預約維│00000000 │建誠│祥恩、建誠│92.3.13 │①工程採購開( │ │ │護工程(第9標 │ │ │、建道 │ │ 決)標紀錄表(│ │ │)、第五分隊熱│00000000 │ │ │ │ 市調處北市卷第│ │ │拌瀝青混凝土、│ │ │ │ │ 71頁)工程結算│ │ │標線、乳化瀝青│91.74% │ │ │ │ 驗收證明書(第│ │ │等三項 │ │ │ │ │ 9標)(同上卷 │ │ │ │ │ │ │ │ 第72頁) │ │ │ │ │ │ │ │②竣工計價單(第│ │ │ │ │ │ │ │ 9)(同上卷第 │ │ │ │ │ │ │ │ 73頁) │ │ │ │ │ │ │ │③工程費決算書(│ │ │ │ │ │ │ │ 第9標)(同上 │ │ │ │ │ │ │ │ 卷第74頁) │ │ │ │ │ │ │ │④公開招標公告 │ │ │ │ │ │ │ │ (原審卷第4宗第│ │ │ │ │ │ │ │ 164頁至第164頁│ │ │ │ │ │ │ │ 反面) │ │ │ │ │ │ │ │⑤決標公告(原審 │ │ │ │ │ │ │ │ 卷第5宗第75頁)│ ├─┼───────┼─────┼──┼─────┼────┼────────┤ │11│92年道路預約維│00000000 │建誠│祥恩、建誠│92.3.13 │①工程採購開( │ │ │護工程(第10標│ │ │、建道 │ │ 決)標紀錄表(│ │ │)、第六分隊熱│00000000 │ │ │ │ 市調處北市卷第│ │ │拌瀝青混凝土、│ │ │ │ │ 75頁) │ │ │標線、乳化瀝青│91.75% │ │ │ │②工程結算驗收 │ │ │等三項 │ │ │ │ │ 證明書(第10標│ │ │ │ │ │ │ │ )(同上卷第 │ │ │ │ │ │ │ │ 76頁) │ │ │ │ │ │ │ │③工程費決算書(│ │ │ │ │ │ │ │ 第10標)(同上│ │ │ │ │ │ │ │ 卷第77頁) │ │ │ │ │ │ │ │④竣工計價單( │ │ │ │ │ │ │ │ 第10 標)(同 │ │ │ │ │ │ │ │ 上卷第78 頁) │ │ │ │ │ │ │ │⑤公開招標公告 │ │ │ │ │ │ │ │ (原審卷第4宗第│ │ │ │ │ │ │ │ 165頁至第165頁│ │ │ │ │ │ │ │ 反面) │ │ │ │ │ │ │ │⑥決標公告(原審 │ │ │ │ │ │ │ │ 卷第5宗第74頁)│ ├─┼───────┼─────┼──┼─────┼────┼────────┤ │12│92年道路預約維│00000000 │上泰│祥恩、建道│92.3.12 │①工程採購開(決│ │ │護工程(第8標 │ │ │、上泰 │ │ )標紀錄表(市│ │ │)、第四分隊熱│00000000 │ │ │ │ 調處北市卷第70│ │ │拌瀝青混凝土、│ │ │ │ │ 頁) │ │ │標線、乳化瀝青│91.89% │ │ │ │②公開招標公告 │ │ │等三項 │ │ │ │ │ (原審卷第4宗第│ │ │ │ │ │ │ │ 166頁至第166頁│ │ │ │ │ │ │ │ 反面) │ │ │ │ │ │ │ │③決標公告(原審 │ │ │ │ │ │ │ │ 卷第5宗第76頁)│ ├─┼───────┼─────┼──┼─────┼────┼────────┤ │13│92年道路預約維│00000000 │祥恩│祥恩、建誠│92.3.12 │①工程採購開( │ │ │護工程(第7標 │ │ │、建道 │ │ 決)標紀錄表(│ │ │)、第三分隊熱│00000000 │ │ │ │ 市調處北市卷第│ │ │拌瀝青混凝土、│ │ │ │ │ 68頁) │ │ │標線、乳化瀝青│91.94% │ │ │ │②發包工程竣工計│ │ │等三項 │ │ │ │ │ 價單(第7標) │ │ │ │ │ │ │ │(同上卷第69頁)│ │ │ │ │ │ │ │③公開招標公告 │ │ │ │ │ │ │ │ (原審卷第4宗第│ │ │ │ │ │ │ │ 167頁至第167頁│ │ │ │ │ │ │ │ 反面) │ │ │ │ │ │ │ │④決標公告(原審 │ │ │ │ │ │ │ │ 卷第5宗第77頁)│ ├─┼───────┼─────┼──┼─────┼────┼────────┤ │14│92年道路預約維│00000000 │上泰│祥恩、建道│92.3.11 │①工程採購開(決│ │ │護工程(第6標 │ │ │、忠建、上│ │ )標紀錄表(市│ │ │)、第二分隊熱│00000000 │ │泰 │ │ 調處北市卷第64│ │ │拌瀝青混凝土、│ │ │ │ │ 頁) │ │ │標線、乳化瀝青│87.88% │ │ │ │②工程結算驗收證│ │ │等三項 │ │ │ │ │ 明書(第6標) │ │ │ │ │ │ │ │(同上卷第65頁)│ │ │ │ │ │ │ │③工程費決算書 │ │ │ │ │ │ │ │ (第6標)(同 │ │ │ │ │ │ │ │ 上卷第66頁) │ │ │ │ │ │ │ │④竣工計價單(第│ │ │ │ │ │ │ │ 6)(同上卷第 │ │ │ │ │ │ │ │ 67頁) │ │ │ │ │ │ │ │⑤公開招標公告 │ │ │ │ │ │ │ │ (原審卷第4宗第│ │ │ │ │ │ │ │ 168頁至第168頁│ │ │ │ │ │ │ │ 反面) │ │ │ │ │ │ │ │⑥決標公告(原審 │ │ │ │ │ │ │ │ 卷第5宗第78頁)│ ├─┼───────┼─────┼──┼─────┼────┼────────┤ │15│92年道路預約維│00000000 │祥恩│祥恩、建誠│92.3.11 │①工程採購開( │ │ │護工程(第3標 │ │ │、建道 │ │ 決)標紀錄表(│ │ │)、第一分隊熱│00000000 │ │ │ │ 市調處北市卷第│ │ │拌瀝青混凝土、│ │ │ │ │ 62頁) │ │ │標線、乳化瀝青│89.47% │ │ │ │②竣工計價單(第│ │ │等三項 │ │ │ │ │ 3)(同上卷第 │ │ │ │ │ │ │ │ 63頁) │ │ │ │ │ │ │ │③公開招標公告 │ │ │ │ │ │ │ │ (原審卷第4宗第│ │ │ │ │ │ │ │ 169頁至第169頁│ │ │ │ │ │ │ │ 反面) │ └─┴───────┴─────┴──┴─────┴────┴────────┘ 附表肆 ┌─┬───────┬──────┬────┬───┬────┐ │編│參與之標案 │決標金額及日│借牌行為│出借證│出借公司│ │號│ │期 │人 │件行為│證件 │ │ │ │ │ │人 │ │ ├─┼───────┼──────┼────┼───┼────┤ │1 │93年度新北市道│93年4月21日 │湯憲金 │游振龍│和煌公司│ │ │路維修工程(第│,1706萬元 │ │ │ │ │ │一區) │ │ │ │ │ ├─┼───────┼──────┼────┼───┼────┤ │2 │93年度新北市道│93年4月21日 │湯憲金 │游振龍│和煌公司│ │ │路維修工程(第│,1706萬元 │ │ │ │ │ │二區) │ │ │ │ │ ├─┼───────┼──────┼────┼───┼────┤ │3 │93年度道路預約│93年7月30日 │湯憲金 │游振龍│和煌公司│ │ │維護工程(第10│,1876萬元 │ │ │ │ │ │標-以再生瀝青 │ │ │ │ │ │ │辦理道路銑舖)│ │ │ │ │ ├─┼───────┼──────┼────┼───┼────┤ │4 │94年度代辦管溝│94年3月8日,│湯憲金 │游振龍│和煌公司│ │ │挖掘舖設修護工│3252萬元 │ │ │ │ │ │程(第2標) │ │ │ │ │ └─┴───────┴──────┴────┴───┴────┘ 附表伍 ┌──┬─────┬────┬─────┬─────┬─────┬───────┐ │編號│犯罪行為人│公路總局│北市養工處│北市養工處│北縣工務局│合計 │ │ │ │部份 │部份(92至│部份(95年│部份 │ │ │ │ │ │94年) │) │ │ │ ├──┼─────┼────┼─────┼─────┼─────┼───────┤ │一 │湯憲金 │收受33萬│支付1,390 │收受290萬 │支付500萬 │支付1,890萬 │ │ │ │7,000元 │萬8,000元 │元 │元 │8,000元,收受 │ │ │ │ │ │ │ │323萬7,000 元 │ ├──┼─────┼────┼─────┼─────┼─────┼───────┤ │二 │羅金泉 │支付2萬 │收受40萬至│支付340萬 │收受530萬 │支付342萬5,100│ │ │ │5100 元 │60 萬元不 │元 │元(原審誤│元、收受約570 │ │ │ │ │等 │ │值為280萬 │萬至590萬元 │ │ │ │ │ │ │元,惟不影│不等。 │ │ │ │ │ │ │響於犯罪事│ │ │ │ │ │ │ │實之認定,│ │ │ │ │ │ │ │特予更正)│ │ ├──┼─────┼────┼─────┼─────┼─────┼───────┤ │三 │邱鳳亭 │收受30萬│收受20萬至│無 │無 │收受約50萬至90│ │ │ │9,500元 │60 萬元不 │ │ │萬元不等 │ │ │ │ │等 │ │ │ │ ├──┼─────┼────┼─────┼─────┼─────┼───────┤ │四 │張克承 │支付81萬│收受20萬至│無 │無 │支付81萬7,200 │ │ │ │7,200元 │60 萬元不 │ │ │元,收受約20萬│ │ │ │ │等 │ │ │至60萬元不等 │ ├──┼─────┼────┼─────┼─────┼─────┼───────┤ │五 │邱萬成 │收受30萬│收受20萬至│無 │無 │收受約50萬至90│ │ │ │9,000元 │60 萬元不 │ │ │萬元不等 │ │ │ │ │等 │ │ │ │ ├──┼─────┼────┼─────┼─────┼─────┼───────┤ │六 │徐步盛 │支付243 │收受20萬至│無 │無 │支付243萬6,500│ │ │ │萬6,500 │60 萬元不 │ │ │元,收受約20萬│ │ │ │元 │等 │ │ │至60萬元不等 │ ├──┼─────┼────┼─────┼─────┼─────┼───────┤ │七 │袁耕民 │收受15萬│收受50萬至│收受50萬元│無 │收受約115萬至 │ │ │ │2,300元 │90 萬元不 │ │ │155萬元不等 │ │ │ │ │等 │ │ │ │ ├──┼─────┼────┼─────┼─────┼─────┼───────┤ │八 │潘隆雄 │無 │無 │無 │收受180萬 │收受180萬元 │ │ │ │ │ │ │元 │ │ ├──┼─────┼────┼─────┼─────┼─────┼───────┤ │九 │羅金都 │收受12萬│無 │無 │無 │收受12萬 │ │ │ │7,300元 │ │ │ │7,300元 │ ├──┼─────┼────┼─────┼─────┼─────┼───────┤ │十 │徐武雄 │收受25萬│收受約20萬│無 │無 │收受約45萬 │ │ │ │6,600元 │元 │ │ │6,600元 │ ├──┼─────┼────┼─────┼─────┼─────┼───────┤ │十一│林顯松 │收受16萬│收受20萬至│無 │無 │收受約36萬至76│ │ │ │600 元 │60 萬元不 │ │ │萬元不等 │ │ │ │ │等 │ │ │ │ ├──┼─────┼────┼─────┼─────┼─────┼───────┤ │十二│張清逸 │收受17萬│收受約60萬│無 │收受150萬 │收受約227萬 │ │ │ │6,600元 │元 │ │元 │6,600 元 │ ├──┼─────┼────┼─────┼─────┼─────┼───────┤ │十三│李勝華 │收受17萬│無 │無 │收受50萬元│收受67萬6,600 │ │ │ │6,600元 │ │ │ │元 │ ├──┼─────┼────┼─────┼─────┼─────┼───────┤ │十四│董金海 │收受17萬│收受約20萬│無 │收受40萬元│收受約77萬 │ │ │ │6,600元 │元 │ │ │6,600 元 │ ├──┼─────┼────┼─────┼─────┼─────┼───────┤ │十五│陳牧富 │無 │無 │無 │收受50萬元│收受50萬元 │ ├──┼─────┼────┼─────┼─────┼─────┼───────┤ │十六│廖學德 │收受30萬│無 │無 │無 │收受30萬 │ │ │ │9,500元 │ │ │ │9,500元 │ └──┴─────┴────┴─────┴─────┴─────┴───────┘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一鍵將「臺灣高等法院99年度上訴字第3…」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