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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99年度上訴字第3917號

強盜等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07 月 14 日

法官童有德陳祐治劉方慈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99年度上訴字第3917號

上訴人
即被告
黃士銘
選任辯護人
楊偉奇律師(法律扶助律師)
上訴人
即被告
陳厚宜
選任辯護人
廖于清律師(法律扶助律師)
上訴人
即被告
王人偉
指定辯護人
李克強律師

上列被告因強盜等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0年6月30日所宣示之判決,有應更正部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主文欄第三項:「陳厚宜幫助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結夥三人以上,以強暴至使不能抗拒,而取他人之物,處有期徒刑參年捌月」,應更正為:「陳厚宜幫助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結夥三人以上,以強暴至使不能抗拒,而取他人之物,處有期徒刑參年捌月,如附表所示之物沒收」。

理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第一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四十三號解釋,於刑事訴訟法準用之。

二、本件判決原本及正本主文欄第三項「陳厚宜幫助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結夥三人以上,以強暴至使不能抗拒,而取他人之物,處有期徒刑參年捌月」,觀諸事實與理由欄之記載,顯係誤載,爰裁定更正如主文。

刑事第二十三庭審判長法 官 童有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14 日

法 官 陳祐治

法 官 劉方慈

書記官 李家敏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14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99年度上訴字第3917號於民國 100 年 07 月 14 日裁判,案由為強盜等,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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