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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99年度上訴字第684號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99 年 02 月 22 日

法官王聰明陳憲裕黃雅芬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         99年度上訴字第684號

上訴人
即被告
甲○○

上列上訴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臺灣板橋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4354號,中華民國98年12月31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98年度毒偵字第6971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理由

一、按上訴期間為10日,自送達判決後起算;提起上訴,應以上訴書狀提出於原審法院為之;第二審法院如認為上訴逾期,即應為上訴駁回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349條前段、第350條第1項及第367條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上訴人即被告甲○○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原審法院於民國98年12月31日以98年度訴字第4354號判決後,該判決正本於99年1月6日送達至上訴人即被告甲○○之住所,因未獲會晤其本人,乃將判決正本交與有辨別事理能力之同居人即被告之母親收受,有臺灣板橋地方法院送達證書附卷可稽(見原審卷第89頁)。茲被告對該判決提出第二審上訴之合法期間,依前開規定為10日,則自送達判決之翌日即99年1月7日起算10日並加計在途期間2日,計至99年1月20日,其上訴期間即已屆滿。詎被告竟遲至99年 1月22日始提起上訴,有被告刑事上訴狀上蓋有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收狀戳章印文可稽(見本院上訴卷),則其上訴顯已逾期。揆諸上開規定,本件上訴業已喪失上訴權而不合法,應予駁回,並不經言詞辯論為之。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7條前段、第372條,判決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之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1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99 年 2 月 22 日

刑事第十七庭 審判長法 官 王聰明

法 官 陳憲裕

法 官 黃雅芬

書記官 鄭雅云

中 華 民 國 99 年 2 月 24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99年度上訴字第684號於民國 99 年 02 月 22 日裁判,案由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