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9年度上訴緝字第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詐欺等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 裁判日期99 年 11 月 17 日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 99年度上訴緝字第1號上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庚○○原名曾石川. 上列上訴人因被告詐欺等案件,不服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475 號,中華民國96年12月21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94年度偵字第18341 、20017 、21029 、21030 號,94年度偵緝字第1070、1105、1106、1107、1108、1109、1110、1111、1112、1113號;移送併辦案號:同署95年度偵字第6072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95年度偵字第4733、4734、4735、4736、4749、4750、4751、4752、4753、4754、4755、6820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95年度偵字第5993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95年度偵字第8286號),提起上訴,及移送併辦(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97年度偵字第7810、7811、7812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判決關於曾石川(即庚○○)部分撤銷。 庚○○共同常業詐欺,處有期徒刑叁年陸月。 事 實 一、庚○○(原名曾石川)與名為李友川之成年男子(未據起訴)、己○○(另經原審法院判決確定)、謝志忠(另經原審法院判決確定)、另名不詳姓名成年男子、另名不詳姓名成年女子等人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並基於常業之犯意聯絡,先由李友川負責籌設詐騙公司,並由庚○○遊說不知情之姜義統(詐欺部分另經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違反商業會計法、稅捐稽徵法部分,經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另案判決確定)為名義負責人,於苗栗縣頭份鎮○○里○○街6 號設立同欣興業有限公司(下稱同欣公司,另設倉庫於苗栗縣竹南鎮○○街61巷21號、頭份鎮○○路586 號),另由庚○○陪同前往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竹南分行(以下簡稱第一商銀竹南分行)設立帳號036819號帳戶並領取支票使用,自民國93年5 月26日起至93年8 月13日止,於附表一所示時間,以附表一所載方法,向附表一所示商家詐購貨物,或先以小額訂貨方式取得商家信任,或佯稱屆期付款,或佯以前揭發票人為同欣公司、姜義統之支票付款,使各該商家陷於錯誤,依約將如附表一所示貨物送至指定之地點,庚○○等人即詐得由各該商家交付如附表一所示之物,所詐得之貨物如經脫手,所得款項再由各該出面訂貨之人與李友川五五分帳,庚○○等人且均以之為業,恃以為生。迨各該貨款、支票到期前,庚○○等人即將所詐購之貨物他遷,並逃匿無蹤。嗣因如附表一所示商家屆期請款未著,或所收取之貨款支票到期不獲兌現,經前往同欣公司所在或送貨地點查看,發現業已搬遷一空,始知受騙。 二、案經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移送及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信義分局報請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及移送併辦,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移送併辦。 理 由 壹、程序方面: 按被告以外之人(包括證人、鑑定人、告訴人、被害人及共同被告等)於審判外之陳述雖不符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1至之4等4條之規定,而經當事人於審判程序同意作為證據,法院審酌該言詞陳述或書面陳述作成時之情況,認為適當者,亦得為證據;當事人、代理人或辯護人於法院調查證據時,知有刑事訴訟法第159條第1項不得為證據之情形,而未於言詞辯論終結前聲明異議者,視為有前項之同意,同法第159 條之5 定有明文。立法意旨在於傳聞證據未經當事人之反對詰問予以核實,原則上先予排除。惟若當事人已放棄反對詰問權,於審判程序中表明同意該等傳聞證據可作為證據;或於言詞辯論終結前未聲明異議,基於尊重當事人對傳聞證據之處分權,及證據資料愈豐富,愈有助於真實發見之理念,且強化言詞辯論主義,使訴訟程序得以順暢進行,上開傳聞證據亦均具有證據能力。查本件下列所引用之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供述證據,公訴人及被告均於本院準備程序中表示無意見(見本院卷第125 頁反面至129 頁反面),且迄至言詞辯論終結前,均未再聲明異議,而本院審酌上開供述證據製作時之情況,無不當取供及證明力明顯過低之瑕疵,認以之作為證據應屬適當,故揆諸前開規定,認前揭證據資料應有證據能力。 貳、實體方面: 一、訊據被告庚○○(以下簡稱被告)固不否認有於同欣公司工作之事實,惟矢口否認有何詐欺犯行,辯稱:伊並沒有詐騙財物,伊不知道同欣公司係以姜義統名義設立,伊在同欣公司僅負責看倉庫,做不到兩個月,第1 個月領到薪水2 萬5000元,第2 個月伊借支1 萬元,此外沒有拿到錢,伊僅有介紹從事冷凍豬肉之萬烽公司給李友川,送貨來伊有簽收,其餘部分伊沒有參與等語。惟查: (一)同欣公司係以詐騙為目的而成立,並非有正常業務營運之公司,有下列證據可證: 1.被告曾石川於警詢中即明確供稱:之前伊曾經參與同欣公司的詐騙集團,伊在公司內擔任業務(俗稱「叫貨師傅」),主要是針對肉品等語(見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94年度偵字第18341 號卷第105 頁)。參諸被告於該次警詢,就警方詢及建弘國際企業有限公司、至寶食品有限公司、玖陸商行、南仁興實業有限公司、丁○○所指由伊找人頭、設帳戶等等問題,均堅決否認參與或知情(同前卷第101 至105 頁),僅就同欣公司部分坦承為詐騙集團及擔任叫貨師父,且稱主要是針對肉品部分等情明確,顯見其確有參加同欣公司以行詐騙之行為。 2.證人姜義統於警詢中陳稱:同欣公司是92年8 月被告帶伊去竹南鎮公所申請設立,伊不知原因,因伊不識字,所有設立資料均係被告叫伊簽名蓋章,公司在頭份鎮○○街6 號,倉庫在竹南鎮○○街61巷21號,92年8 月份,被告也帶伊去在竹南第一商業銀行申請開戶及領取支票,伊自93年7 月開始在該公司擔任搬貨,到8 月份離開等語(見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94年度偵字第229 號偵查卷第20至23頁),及於偵查中證稱:前開支票帳戶係伊與被告一起去開戶,當時被告表示其信用不好,沒有辦法請領,要用伊的名義開戶及設立公司,被告說會將伊薪水匯入帳戶,所以伊才會去開戶,伊在該公司工作一個多月都沒拿到錢,所以伊就走了等語(同前卷第134 至135 頁)。另於原審審理時證稱:是被告介紹伊去當人頭,稱伊就可以在頭份工業區倉庫工作,被告帶伊到同欣公司,也帶伊到銀行那邊去簽名開戶等語(見原審卷五第94頁)。 3.證人即共同正犯己○○於警詢中陳稱:有介紹被告以「白先生」名義向豐業紙器公司之李進財詐騙貨物,同欣公司在苗栗縣頭份鎮竹南工業區內,負責人為被告,共5 人等語(見內政部警政署刑偵一㈡字第0940061299號偵查卷宗第116 至117 頁),另於原審審理時證稱:伊有以「白先生」的名義向豐業紙器公司之李進財介紹被告,所訂購之紙箱10萬個,放在被告於嘉義租的空房子,是交給被告處理,因紙箱是被告要買的,以「白先生」的名義介紹是因為當時被告使用「白先生」的名片,不用真實姓名是因為不想付錢;同欣公司是李友川在操作,被告也是李友川叫去做的,被告都在同欣公司沒錯,是李友川叫被告在現場負責;同欣公司除李友川外,包括伊及被告有5 人,另3 人為2 男1 女,謝志忠是擔任叫貨的職務等語(見原審卷五第81至85頁)。另於本院審理時證稱:伊與被告曾經一起在同欣公司上班,是被告先進入同欣公司工作,伊在同欣公司對外自稱是採購,但伊不是做採購,實際是做詐騙,詐騙方法是打電話訂東西,開票給對方但不兌現,同欣公司在當時包括伊及被告共4 位在做,另有2 位成年男子伊不知道名字,伊等都是李友川帶進來,另外還有請一位不知情會計,因李友川是老闆,每日晚上到公司,李友川叫伊等在公司裡面做,工作是在公司打電話、詐騙。李友川明白告訴伊等,同欣公司對外採購不打算付錢,而是詐騙,伊等沒有對談此事,但每個人都心知肚明。伊等對外個人有個人採購對象。若是伊去找來的廠商,採購的物品賣錢之後,伊就與李友川對分。伊看到被告介紹姓古的做肉品,賣肉品給公司,是被告介紹給公司來採購;同欣公司有兩個地址,一個是公司,一個是倉庫。伊等除了通知送貨到上開二址,也有通知送到別處,像紙箱送到雲林,伊在同欣公司所訂的貨很多,有紙箱、成大酒廠、寄林的酒、電腦、汽車零件、蓬萊米等,伊都用姜義統之名,伊有與被告向豐業紙器訂貨,當時伊找被告一起去,伊賺的就分給被告,支票是李友川或會計交給伊,伊等在同欣公司工作目的就是借同欣公司名義向外詐騙訂貨,不是真正營業;伊進入公司約三個月,同欣公司就遷走等語(見本院卷第233 頁反面至235 頁反面)。自證人己○○上開證詞,清楚可見同欣公司之成立目的及行詐騙之操作方法;其對於李友川找來在同欣公司工作之人雖有5 人或4 人之陳述上差異,然就被告均為其中成員之一,所述並無出入,再參以如附表一編號12、23、26、46所述之詐騙犯行,均係由自稱同欣公司員工或會計「廖小姐」之成年女子所為,足見於同欣公司詐騙叫貨之人尚包括1 女子,故應以證人己○○於原審所述:除伊與被告外,尚有2 男1 女之成員等語為真,其於本院審理中關於此人數部分之陳述,或係時間久遠,或係因其尚有參與其他詐騙公司犯行(均經原審法院判決確定),致有所混淆,並無礙於其指證被告參與之情節。 4.證人甲○○於本院審理中證稱:伊透過張芳銘認識被告,但不知道被告姓名,因被告年紀比較大,故都用「老仔」(台語)稱呼被告,認識不久,被告就開始與萬烽公司有交易,當時伊叔叔在楊梅要開屠宰場,要被告幫伊找客戶,被告自己也有主動說要買肉,伊就過去報價,當時交易對象是同欣公司,去同欣公司都是與被告接洽等語(見本院卷第155 至156 頁)。另證人乙○○於原審審理時證稱:萬烽公司有與同欣公司交易,是張芳銘介紹的,但當時被告自稱「姜義統」,貨物都是送往苗栗縣頭份鎮的工業區的同欣公司;在同欣公司時有見到被告,貨物都是由被告簽收的,是蓋同欣興業的發票章;都是被告跟伊說需要什麼貨,要伊出貨等語(見原審卷五第91、92頁),及於本院審理中證稱:伊在萬烽公司擔任業務,是倒票後才知道被告姓名,原來認為被告叫姜義統,因被告都拿姜義統名片給伊,開票也都用姜義統,萬烽公司與同欣公司交易,當時認為被告是負責人,因被告自稱姜義統,同欣公司共向萬烽公司訂十幾次貨,只有付前面一兩次貨款,之後都開票,發現被倒貨是因為有一次叫貨,伊我要送貨,電話打不通,伊過去同欣公司看,公司已經搬空了等語(見本院卷第156 頁反面至157 頁)。 5.又謝志忠亦為參與同欣公司詐訂貨物之共同正犯,除被告於原審審理時陳稱有在同欣公司看過謝志忠等語(見原審卷六第513 頁)外,另經證人即如附表一編號5 所示被害公司人員鍾育閎於警詢中指認自稱同欣公司「楊先生」詐訂貨物之人即為謝志忠(見偵字第7255號卷二第77至80頁),謝志忠亦於另案審理中坦承在卷,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以95年度訴字第1015號判決確定,有該判決列印資料1 份存卷可按(見本院卷第204 至228 頁),同堪認定。 6.綜上,同欣公司係虛以人頭姜義統名義所設立,並無正常之營業,公司成員訂購各類貨品,無實際付款之意思,所佯以支付貨款之支票,亦係以人頭姜義統之名義所申領,到期均皆跳票,各叫貨之人所詐得之貨物如經脫手賣出,其款項與李友川五五分帳,待受害公司警覺受騙時,同欣公司早已搬遷一空,則同欣公司成立及被告人等於該公司工作之目的即在於遂行詐騙,應臻明確。被告既係找姜義統擔任同欣公司人頭負責人之人,對於姜義統是否堪任此一商業公司之負責人、是否確由其負責經營同欣公司、如為正常營業之公司,何須以人頭擔任負責人等,均難諉為不知,其辯稱不知情等語,顯不可採。 (二)如附表一所示詐欺犯行,分別有下列證據可證: 1.如附表一編號1部分: ⑴證人鄧淑引於警詢中、證人甲○○、乙○○於警詢、原審審理時均證稱:被告自稱同欣公司負責人之「姜義統」,先以少量訂貨之方式取得伊公司信任,再於93年5 月26日至93年8 月13日,短期內向伊公司訂購大量肉品,伊公司並多次送貨至苗栗縣頭份鎮○○街6 號同欣公司,在同欣公司有見到被告,貨物均由被告簽收,是蓋同欣興業的發票章;都是被告說需要什麼貨,要伊公司出貨,對方開立第一商銀竹南分行,帳號036819號,票號VB0000000、VB0000000、VB0000000、TB0000000、VB0000000 、VB0000000 ,發票人同欣公司、姜義統之支票付款,面額共計197 萬1190元,屆期提示均不獲付款,另加計未付尾款,損失共378 萬4204元等語(見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94年度偵字第7633號卷,以下簡稱偵字第7633號卷,第24至26頁、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94年度偵字第229 號卷,以下簡稱偵字第229 號卷,第13至18、24至26、25至29頁、原審卷五第88至91頁)。 ⑵並有支票及退票理由單5 份、銷貨憑單26紙(見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94年度偵字第1327號卷,以下簡稱偵字第1327號卷,第33至49頁)、名片1 張、收款憑單2 紙、應收帳款明細表1 份(見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93年度發查字第593 號卷,以下簡稱發查字第593 號卷,第10、13頁反面、20、28至29頁)在卷可佐。 2.如附表一編號2部分: ⑴證人張文邦警詢時證述:自稱同欣公司經理「杜俊良」之成年男子,於93年6 月2 日傳真向伊公司訂購特多龍紗一批,公司於93年6 月3 日將貨物送至指定地點,後伊公司於93年7 月5 日寄帳單向同欣公司請款,對方郵寄第一商銀竹南分行,帳號036819號,票號VB0000000 號,面額11萬3729元,發票人同欣公司、姜義統之支票付款,惟屆期提示不獲付款等語(見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94年度偵字第2131號卷,以下簡稱偵字第2131號卷,第32至35頁)。 ⑵並有訂購單、銷貨單、支票及退票理由單各1 紙在卷可佐(見偵字第2131號卷第36至38頁)。 3.如附表一編號3部分: ⑴證人張簡再添於警詢時證述:自稱同欣公司員工「李先生」之成年男子,於93年6 月初前後7 次向伊訂購冷媒,伊分別於93年6 月8 日、7 月1 日、19日、22日、8 月12日送貨6 次至苗栗縣頭份鎮○○路586 號之同欣公司,第7 次於93年8 月16日至送貨至彰化縣大榮貨運站,第1 、2 及3 、4 次貨款,對方分別開立第一商銀竹南分行,帳號036819,票號VB0000000 號面額5 萬6775元,及票號VB226798號5 面額11萬6239元,發票人同欣興業公司、姜義統之支票付款,第5 、6 次則未開立任何發票,上開2 支票屆期即遭退票等語(見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94年度偵字第7255號卷二,以下簡稱偵字第7255號卷二,第71至72頁)。 ⑵並有支票及退票理由單各2 紙、帳冊1 紙在卷可佐(見偵字第7255號卷二第73至74頁)。 4.如附表一編號4部分: ⑴證人廖瑞隆於警詢時證述:自稱同欣公司員工「李平田」之成年男子,於93年6 月8 日撥打電話向伊訂購攪拌機,伊於93年6 月17日送貨至苗栗縣竹南鎮○○街61巷21號同欣公司,對方開立第一商銀竹南分行,帳號036819號,票號TB0000000 號,面額11萬元,發票人同欣公司、姜義統之支票付款,惟屆期即遭退票等語(見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94年度他字第3025號卷,以下簡稱他字第3025號卷,第21至22頁)。 ⑵並有支票及退票理由單、訂貨單、統一發票各1 紙在卷可佐(見他字第3025號卷第23至25頁) 5.如附表一編號5部分: ⑴證人鍾育閎於警詢、原審審理時證述:自稱同欣公司老闆之「楊先生」,於93年6 月中下旬撥打電話向伊訂購硫酸鎳、氯化鎳等共4 次,伊於93年7 月7 日、93年8 月11日、13日送貨至苗栗縣頭份鎮○○路586 號同欣公司後,對方開立第一商銀竹南分行,帳號036819,票號VB0000000 號,面額為24萬5700元,發票人同欣公司、姜義統支票付款,惟屆期即遭退票等語,並就警方所提示羅列之照片,指認自稱「楊先生」之人即為謝志忠(見偵字第7255號卷二第77至80頁、原審卷五第252 至255 頁)。 ⑵並有支票及退票理由單各1 紙、統一發票3 紙在卷可佐(見偵字第7255號卷二第82至84頁)。 6.如附表一編號6部分: ⑴證人游元泰於警詢時證述:自稱同欣公司員工「李平田」之成年男子,於93年6 月17日以電話向伊訂購全密水冷式冰水機組1 部,翌日對方並傳真回伊所傳送之報價單完成交易,並於4 、5 日後郵寄回合約書,伊於93年7 月15日將貨物送至苗栗縣頭份鎮○○街6 號同欣公司後,對方交付第一商銀竹南分行帳號036819號、面額22萬元,發票人同欣公司、姜義統,票號VB0000000 號之支票付款,惟屆期即遭退票(見偵字第7633號卷第13至14頁)。 ⑵並有訂購合約書、出貨單、報價單、支票各1 紙在卷可佐(見偵字第7633號卷第15至19頁)。 7.如附表一編號7部分: ⑴證人游佩宸、洪振綸於警詢時證述:自稱同欣公司員工「李平田」之成年男子,先後於先後於93年6 月24日、93年7 月23日、93年8 月9 日撥打電話向伊公司訂購電焊機、電纜線等物,伊公司於93年6 月28日、93年7 月23日、93年8 月10日、93年8 月12日,依對方指示送貨至苗栗縣頭份鎮○○路586 號同欣公司,對方交付第一商銀竹南分行,帳號036819號,票號VB0000000 號、TB0000000 號,面額59052 元、115080元,發票人同欣公司、姜義統之2 張支票付款,惟屆期即遭退票,另尚有2 筆貨款6 萬3525元、2 萬1945元未收,損失共25萬9602元等語(見他字第3025號卷第10至12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94年度他字第501 號卷,以下簡稱他字第501 號卷,第7 至9 、10至12頁)。 ⑵並有名片、支票及退票理由單、應收帳款明細表各1 紙、出貨單4 紙在卷可佐(見他字第501 號卷第32至37頁)。 8.如附表一編號8部分: ⑴證人黃衍銘於警詢時證述:自稱同欣公司員工「蔡永樹」之成年男子,於93年6 月間撥打電話向伊訂購高粱酒,伊於93年8 月9 日送貨至苗栗縣頭份鎮○○路586 號同欣公司後,對方開立第一商銀竹南分行、帳號036819號、票號VB0000000 號、面額13萬7112元、發票人同欣公司、姜義統之支票付款,惟屆期即遭退票等語(見偵字第7255號卷二第3 至4 頁)。 ⑵證人己○○於本院審理中證稱本項貨物為伊所詐訂等語(見本院卷第235 頁)。 ⑶並有簽收單、支票及退票理由單各1 紙在卷可佐(見偵字第7255號卷二第6 至7 頁)。 9.如附表一編號9部分: ⑴證人詹前峰於警詢時證述:自稱同欣公司業務代表「黃永樹」之成年男子,於93年6 月底先後向伊公司訂購紙箱4 次,分別於93年7 月17日、31日、93年8 月7 日、13日等4 次送貨至雲林縣虎尾鎮同欣公司之倉庫,對方交付3 張支票支付貨款(第一商銀竹南分行,帳號036819號,票號VB0000000 、VB0000000 號、VB0000000 ,面額共計為52萬7820元,發票人為同欣公司、姜義統),惟屆期即遭退票等語(見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94年度偵字第2258號卷,以下簡稱偵字第2258號卷,第15至19頁、偵字第7633號卷第47頁)。 ⑵證人己○○於本院審理中證稱本項貨物為伊所詐訂等語(見本院卷第235 頁)。 ⑶並有訂購單3 紙、支票3 紙及退票理由單1 紙、請款單1 紙、送貨單4 紙在卷可佐(見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93年度發查字第465 號卷,以下簡稱發查字第465 號卷,第8 至17頁)。 10.如附表一編號10部分: ⑴證人劉義榮於警詢時證述:自稱同欣公司經理「杜俊良」之成年男子於93年6 、7 月間向伊公司訂購尼龍加工絲2 萬公斤,伊依約交貨後,對方開立第一商銀竹南分行,帳號036819號,票號VB0000000 號、VB0000000 號,面額分別為45萬元及42萬6260元,發票人同欣公司、姜義統之支票付款,惟提示即遭退票等語(見偵字第2131號卷第22至24頁)。 ⑵並有支票及退票理由單各2 紙、訂購單5 紙在卷可佐(見偵字第2131號卷第25至31頁)。 11.如附表一編號11部分: ⑴證人陳明聖於警詢時證述:自稱同欣公司「李平田」之成年男子,於93年7 月1 日撥打電話向伊訂購金鋼砂、粗細鋼珠等砂材,伊請託運行於93年7 月3 日送貨至苗栗縣頭份鎮○○路586 號同欣公司後,對方開立第一商銀竹南分行、帳號036819號、票號VB0000000 號,面額9 萬7650元,發票人同欣公司、姜義統之支票付款,惟提示即遭退票等語(見偵字第7255號卷二第16頁)。 ⑵並有廠商資料表、統一發票、客戶訂購單、出貨單、估價單、支票及退票理由單各1 紙在卷可佐(見偵字第7255號卷二第17、19至22頁)。 12.如附表一編號12部分: ⑴證人陳應中於警詢、原審審理時證述:伊是紙揚企業股份有限公司負責人,自稱同欣公司「廖小姐」之成年女子,於93年7 月初撥打電話向伊訂購合成紙袋,伊於93年7 月25日送貨至苗栗縣竹南鎮○○街61巷21號同欣公司時,係交給自稱「李平田」之被告,被告叫伊在工業區內等,後來說裡面倉庫東西放不下,結果就帶伊到一處說跟朋友所借用的停車庫,被告交給伊一張第一商銀竹南分行、帳號036819號、票號VB0000000 號,面額31萬2706元,發票人同欣公司、姜義統之支票付款,惟屆期即遭退票等語(見偵字第7255號卷二第24至25頁、原審卷五第250 、251 頁)。 ⑵並有支票及退票理由單、出貨單、統一發票、訂購單各1 紙在卷可佐(見偵字第7255號卷二第26至29頁)。 13.如附表一編號13部分: ⑴證人蔡忠毅於警詢時證述:自稱同欣公司「李平田」成年男子第一次於93年7 月初發打電話向其訂購23萬9269元貨物,伊送至苗栗縣竹南鎮○○街61巷2 號之同欣公司,該公司開立支付貨款之支票提示後遭退票;第二次於93年7 月26日撥打電話向伊訂購貨物8 萬元,伊送至苗栗縣頭份鎮○○路586 號同欣公司,然至今尚未收到任何款項等語(見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94年度偵字第7255號卷一,以下簡稱偵字第7255號卷一,第155 至157 頁)。 ⑵並有出貨單、支票及退票理由單、訂購單、估價單各1 紙在卷可佐(見偵字第7255號卷一第158 至161 頁)。14.如附表一編號14部分: ⑴證人傅素慎於警詢時證述:自稱同欣公司「陳家輝」之成年男子,先後4 次於93年5 月底、7 月7 日、7 月21日、8 月13日向伊訂購塑膠袋,購買金額共計27萬6061元,皆送貨至苗栗縣竹南鎮○○街61巷2 號之同欣公司,除第一次貨款6 萬9914元對方付現已取得外,後3 次對方開立支票,屆期即遭退票,至今未取得貨款等語(見偵字第7255號卷一第59至61頁)。 ⑵並有帳冊1 份及行事曆、客戶訂購單、訂貨單各1 紙在卷可佐(見偵字第7255號卷一第62至65頁)。 15.如附表一編號15部分: ⑴證人陳逸賢於警詢時證述:伊於於93年7 月8 日至93年7 月23日共6 次,將訂購之包裝紙箱送至指定之雲林縣虎尾鎮○○路55-30 號同欣公司,該公司人員交付第一商銀竹南分行,帳號036819號,票號VB0000000 號,面額57萬5874元、發票人同欣公司、姜義統之支票付款,,惟提示即遭退票等語(見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94年度他字第3206號卷,以下簡稱他字第3206號卷,第119 至121 頁)。 ⑵證人己○○於本院審理中證稱本項貨物為伊所詐訂等語(見本院卷第235 頁)。 ⑶並有出貨單6 紙、對帳單1 紙、支票及退票理由單各1 份在卷可佐(見他字第3206號卷第122 至127 頁)。 16.如附表一編號16部分: ⑴證人崔志平於警詢及檢察官訊問時證述:自稱同欣公司人員,以電話向伊公司訂購過濾器、吸塵器等貨物,於93年7 月8 日、9 日、28日、93年8 月11日送4 批貨物至頭份鎮○○里○○路586 號同欣公司後,欲向該公司請求貨款40萬零50元時,該公司電話不通人去樓空等語(見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94年度偵字第3916號卷,以下簡稱偵字第3916號卷,第43頁反面至44頁、72至73頁)。 ⑵並有客戶交易明細表1 紙、報價單4 紙、送貨單2 紙在卷可佐(見偵字第3916號卷第45頁反面至48頁)。 17.如附表一編號17部分: ⑴證人李進財於警詢、證人廖郁夫、己○○於原審審理中證述:己○○自稱「白螢光」、被告庚○○自稱「姜義統」,於93年7 月10日向豐業紙器有限公司訂購紙箱7 萬個,該公司於於93年8 月25日前陸續送貨至苗栗縣頭份鎮○○路586 號之同欣公司,對方並交付第一商銀竹南分行,帳號036819號,票號為TB0000000 號、VB0000000 號及VB0000000 號,面額為各為22萬9500元、64萬8000元及22萬9500元,發票人同欣公司、姜義統之支票付款,惟提示即遭退票等語(見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刑偵一㈡字第0940061299號卷,以下簡稱刑偵一㈡字第0940061299號卷,第714 至716 頁、他字第3206號卷第95至97頁、原審卷五第198 、81至83頁)。 ⑵並有支票3 紙(見他字第3206號卷第98頁)、送貨單14紙、名片2 紙(見刑偵一㈡字第0940061299號卷第721 至728 頁)、請款單1 紙(見原審卷七第1-1 頁)在卷可佐。 18.如附表一編號18部分: ⑴證人吳麗芬於警詢時證述:自稱同欣公司員工之成年男子於93年7 月10日撥打電話向伊訂購工業用塑膠袋,伊公司於93年7 月20日送貨至苗栗縣竹南鎮之同欣公司後,對方交付第一商銀竹南分行,帳號036819號,票號0000000 號,面額1 萬4144元,發票人同欣公司、姜義統之支票付款,惟屆期即遭退票等語(見他字第3025號卷第60頁)。 ⑵並有統一發票1 紙在卷可佐(見他字第3025號卷第62頁)。 19.如附表一編號19部分: ⑴證人王敬煌於警詢時證述:自稱同欣公司「姜先生」之成年男子,於93年7 月14日撥打電話向伊訂購硫酸鎳1500公斤,伊送貨至苗栗縣頭份鎮○○路586 號之同欣公司,對方寄交第一商銀竹南分行,帳號036819號,票號VB0000000 號,面額19萬5300元,發票人同欣公司、姜義統之支票付款,惟屆期即遭退票等語(見刑偵一㈡字第0940061299號卷第570 至571 頁)。 ⑵並有支票及退票理由單、訂購單、統一發票、出貨單各1 紙在卷可佐(見刑偵一㈡字第0940061299號卷第572 至574 頁)。 20.如附表一編號20部分: ⑴證人黃照智於警詢時證述:自稱同欣公司人員之成年男子,於93年7 月中旬撥打電話向伊訂購空氣對流器,伊於93年7 月29日送貨至苗栗縣頭份鎮○○路586 號同欣公司後,對方交付第一商銀竹南分行,帳號036819號,票號VB0000000 號,面額14萬7 千元,發票人同欣公司、姜義統支票付款,惟屆期即遭退票等語(見他字第3025號卷第26至27頁)。 ⑵並有支票及退票理由單、銷貨單、統一發票各1 紙在卷可佐(見他字第3025號卷第28至29頁)。 21.如附表一編號21部分: ⑴證人許虔誌於警詢時證述:自稱同欣公司「陳先生」之成年男子各於93年7 月16日、93年8 月4 日向伊訂購塑力空80箱2000支、80箱2000支,伊於93年7 月20日、8 月6 日出貨至苗栗縣竹南鎮○○街61巷21號同欣公司後,對方開立第一商銀竹南分行、帳號036819號、票號VB0000000 號,面額7 萬元,發票人同欣公司、姜義統之支票付款,惟屆期即遭退票等語(見偵字第7255號卷二第53至55頁)。 ⑵並有支票及退票理由單、統一發票各1 紙、出貨單2 紙在卷可佐(見偵字第7255號卷二第56至58頁)。 22.如附表一編號22部分: ⑴證人徐清宏警詢時證述:自稱「姜義統」之成年男子於93年7 月20日撥打電話向伊訂購1 部大型冷凍庫,伊於93年7 月27日依約將該冷凍庫安裝於苗栗縣竹南鎮○○街61巷21號同欣公司廠房內,後93年8 月初伊前往請款,對方開立第一商銀竹南分行、帳號036819號、票號VB0000000 號,面額16萬元,發票人同欣公司、姜義統之支票付款,惟提示即遭退票等語(見偵字第2131號卷第39至41頁)。 ⑵並有支票及退票理由單1 份在卷可佐(見偵字第2131號卷第42頁)。 23.如附表一編號23部分: ⑴證人邵晨德於警詢、偵查時證述:自稱同欣公司會計「廖小姐」之成年女子,於93年7 月22日撥打電話訂購P4多媒體電腦2 組、手提電腦NC6000型號2 台(合計13萬8600元),伊於93年8 月2 日將左列財物送至苗栗縣頭份鎮○○路586 號同欣公司後,對方交付第一商銀竹南分行,帳號036819號,票號VB0000000 號,面額13萬8600元,發票人同欣公司、姜義統支票付款,惟提示即遭退票等語(見偵字第3916號卷第22至26、71至73頁)。⑵並有支票及退票理由單各1 份、出貨單1 紙在卷可佐(見偵字第3916號卷第28至29頁)。 24.如附表一編號24部分: ⑴證人柯秋南於警詢、偵查時證述:自稱同欣公司員工「李平田」之成年男子撥打電話欲訂購彩色紙盒,伊前往洽談商定並於93年7 月22日、26日2 次送貨至苗栗縣頭份鎮○○路586 號同欣公司,對方交付第一商銀竹南分行,票號VB0000000 號,面額9 萬3035元,發票人同欣公司、姜義統之支票付款,惟提示即遭退票等語(見偵字第3916號卷第29頁反面至32頁、第71至73頁)。 ⑵並有送貨明細表2 紙、訂貨單1 紙、支票及退票理由單各1 份在卷可佐(見偵字第3916號卷第33至34頁)。 25.如附表一編號25部分: ⑴證人黃勝炎於警詢、偵查時證述:自稱同欣公司「陳家輝」之成年男子以傳真方式向伊訂購冷氣,並於93年7 月24日以支票支付7 萬5033元貨款,後支票遭退票,同欣公司亦人去樓空等語(見偵字第3916號卷第37頁反面至38、72頁),另參以該證人提供之統一發票及訂貨單,遭詐騙金額共計21萬4956元。 ⑵並有支票1 紙、統一發票2 紙、訂貨單2 紙在卷可佐(見偵字第3916號卷第39頁反面至42頁)。 26.如附表一編號26部分: ⑴證人陳玉琴於警詢時證述:自稱同欣公司「廖小姐」之成年女子於93年7 月29日撥打電話向伊訂購塑膠袋3000公斤,伊於93年8 月10日送貨至苗栗縣頭份鎮○○路586 號之同欣公司,由自稱「陳家輝」之成年男子簽收並交遞名片,一週後前去請款時,已人去樓空(見刑偵一㈡字第0940061299號卷第654 至655 頁)。 ⑵並有訂貨單、名片、送貨單、統一發票各1 紙在卷可佐(見刑偵一㈡字第0940061299號卷第659 至660 頁)。27.如附表一編號27部分: ⑴證人劉育廷於警詢時證述:伊於93年7 月26日將製冰機1 台,送至苗栗縣頭份鎮○○路586 號之同欣公司,該公司人員交付第一商銀竹南分行,帳號036819號,票號VB0000000 ,面額8 萬2950元,發票人同欣公司、姜義統之支票付款,惟提示即遭退票等語(見他字第3206號卷第3 至5 頁)。 ⑵並有支票及退票理由單、出貨單各1 紙在卷可佐(見他字第3206號卷第6 頁反面至7 頁)。 28.如附表一編號28部分: ⑴證人李杰達於警詢時證述:自稱「李平田」之成年男子於93年7 月28日撥打電話向伊訂購一台20噸水冷冰水機,金額16萬9000元,伊於93年8 月9 日送貨至苗栗縣頭份鎮○○路586 號之同欣公司後,對方開立支票支付貨款(第一商銀竹南分行,帳號036819號,票號VB0000000 號,面額16萬9000元),惟提示即遭退票等語(見偵字第7255號卷一第149 至150 頁)。 ⑵並有支票及退票理由單、報價單、訂貨單、銷貨單各1 紙在卷可佐(見偵字第7255號卷一第151 至154 頁)。29.如附表一編號29部分: ⑴證人范子仁於警詢時證述:自稱「吳忠興」之成年男子撥打電話向伊訂購貨物,伊於於93年7 月30日送貨至苗栗縣頭份鎮○○路586 號同欣公司,對方交付第一商銀竹南分行,帳號036819號,票號VB0000000 號,面額3 萬7300元,發票人同欣公司、姜義統支票付款,惟提示即遭退票(見他字第3206號卷第66至68頁)。 ⑵並有名片、支票及退票理由單、客戶基本資料表、應收帳款明細表各1 紙在卷可佐(見他字第3206號卷第69至72頁)。 30.如附表一編號30部分: ⑴證人李惠華於警詢時證述:自稱「李平田」之成年男子,於93年7 月底至93年8 月初某日,撥打電話向伊訂購機器零件,伊將貨物送至苗栗縣頭份鎮○○路586 號同欣公司後,對方郵寄第一商銀竹南分行,帳號036819號,票號VB0000000 ,面額為14萬4900元,發票人同欣公司、姜義統支票付款,惟提示即遭退票等語(見他字第3206號卷第8 至9 頁)。 ⑵並有支票及退票理由單各1 紙在卷可佐(見他字第3206號卷第11頁)。 31.如附表一編號31部分: ⑴證人朱憲昌於警詢時證述:某男子自稱姜義輝打電話至伊工廠表示要訂伊公司各種酒類,第1 次送貨至苗栗縣竹南鎮○○街61巷21號同欣公司之地址,價值計8 萬6400元,之後又叫一次貨,於93年8 月12日送貨,價值計5 萬0480元,由姜義輝與另一男子收貨,開立兩張第一銀行竹南分行之支票,到期日為93年8 月15日,面額分別為8 萬6400元、50萬元,屆期提示均未獲兌現,伊前往同欣公司查看,亦已人去樓空等語(見刑偵一㈡字第0940061299號卷第674 至675 頁)。 ⑵證人己○○於原審及本院審理中自白向戊○○○詐訂酒類等語(見原審卷五第82至84頁、本院卷第235 頁)。⑶並有贓物認領保管單1 紙、買賣協議書1 紙、支票及退票理由單各2 紙、送貨單3 紙在卷可佐(見刑偵一㈡字第0940061299號卷第678 、681 至684 頁)。 32.如附表一編號32部分: ⑴證人曾國鈞於警詢時證述:自稱同欣公司「李平田」之成年男子,向伊訂購PE牛皮紙包裝袋,後於93年8 月2 日由自稱同欣公司「王美琪」之成年女子協商成立訂單,伊於同月10日送貨至苗栗縣頭份鎮○○路586 號同欣公司後,對方開立一商銀竹南分行、帳號036819號、票號VB0000000 號,面額21萬7928元,發票人同欣公司、姜義統之支票付款,惟屆期即遭退票等語(見偵字第7255號卷二第9 頁)。 ⑵並有訂購單、支票及退票理由單、票據退換遞送單、送貨單、統一發票各1 紙在卷可佐(見偵字第7255號卷二第11至15頁)。 33.如附表一編號33部分: ⑴證人黃淑湖、劉仁富、甲○○於偵訊時證述:自稱同欣公司「姜義統」之成年男子於93年8 月初,向宏頂食品有限公司訂購肉品,由甲○○接洽,其後公司總共送貨4 次至竹南鎮之同欣公司,第1 、2 次由甲○○及司機周明同送貨,第3 、4 次由劉仁富及甲○○送貨,第4 次送貨欲向對方收取前3 次21萬多元貨款時,對方即無法連絡上等語(見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94年度交查字第3 號卷,以下簡稱交查字第3 號卷,第21至23、28至29、33至34頁)。 ⑵並有出貨單3 紙、請款單1 紙在卷可佐(見交查字第3 號卷第5 至7 頁)。 34.如附表一編號34部分: ⑴證人戴國忠於警詢時證述:自稱「陳家輝」之成年男子於93年8 月初撥打電話向伊訂購AF900 強氧殺菌除臭機10台,伊於93年8 月5 日將左列財物送至苗栗縣頭份鎮○○路586 號之同欣公司後,對方開立第一商銀竹南分行,帳號036819號、面額6 萬8000元,發票人同欣公司、姜義統,票號VB0000000 之支票付款,惟屆期即遭退票等語(見偵字第7633號卷第53頁)。 ⑵並有支票及退票理由單各1 紙在卷可佐(見偵字第7633號卷第54頁)。 35.如附表一編號35部分: ⑴證人張曾秀華於警詢時證述:伊於93年8 月5 日送貨至苗栗縣竹南鎮○○街61巷21號同欣公司,對方交付第一商銀竹南分行,帳號036819號,票號VB0000000 ,面額9 萬元,發票人同欣公司、姜義統之支票付款,惟提示即遭退票等語(見他字第3206號卷第51至53頁)。 ⑵證人己○○於本院審理中證稱本項貨物為伊所詐訂等語(見本院卷第235 頁)。 ⑶並有支票及退票理由單、送貨單、名片各1 紙在卷可佐(見他字第3206號卷第54至55頁)。 36.如附表一編號36部分: ⑴證人陳素媛於警詢時證述:自稱同欣公司「李平田」之成年男子向伊訂購貨物,伊於93年8 月初送貨至苗栗縣頭份鎮○○路586 號之同欣公司,對方交付第一商銀竹南分行,帳號036819號,票號VB0000000 號,面額18萬元,發票人同欣公司、姜義統支票支付貨款,惟提示即遭退票等語(見他字第3206號卷第57至59頁)。 ⑵並有臺灣土地銀行託收票據明細表1 紙並有(見他字第3206號卷第61頁)。 37.如附表一編號37部分: ⑴證人蔡玉英於警詢時證述:自稱同欣公司員工之成年男子向伊訂購實木地板約10餘坪,伊93年8 月初至苗栗縣頭份鎮○○路586 號同欣公司收款時,對方交付第一商銀竹南分行,帳號036819,票號VB0000000 ,面額9 萬1875元,發票人同欣公司、姜義統支票付款,惟提示即遭退票等語(見他字第3206號卷第62至64頁)。 ⑵並有支票及退票理由單各1 紙在卷可佐(見他字第3206號卷第65頁)。 38.如附表一編號38部分: 證人林慶清於警詢時證述:自稱同欣公司員工之成年男子,於93年8 月初撥打電話向伊訂購氣壓棒,伊於93年8 月7 日送貨至苗栗縣頭份鎮○○路586 號同欣公司後,對方開立第一商銀竹南分行、帳號036819號、票號VB0000000 號,面額9 萬2400元,發票人同欣公司、姜義統之支票付款,惟屆期即遭退票等語(見偵字第7255號卷二第59至60頁)。 39.如附表一編號39部分: ⑴證人曾新田於警詢、原審審理時證述:自稱同欣公司員工「李先生」之成年男子,撥打電話向伊訂購2 套電腦設備,伊於93年8 月5 日送貨至苗栗縣頭份鎮○○路586 號同欣公司,對方交付第一商銀竹南分行,帳號036819號,票號VB0000000 ,面額6 萬5600元,發票人同欣公司、姜義統支票付款,惟提示即遭退票等語(見他字第3206號卷第86至88頁、原審卷五第189 至191 頁)。⑵證人己○○於本院審理中證稱本項貨物為伊所詐訂等語(見本院卷第235 頁)。 ⑶並有支票及退票理由單、報價單各1 紙在卷可佐(見他字第3206號卷第89至90頁)。 40.如附表一編號40部分: ⑴證人孫銘嬪於警詢時證述:自稱同欣公司「姜義統」之成年男子,於93年8 月5 日撥打電話向伊訂購製冰機1 台價值6 萬4575元,伊送至苗栗縣頭份鎮○○路586 號同欣公司,對方開立支票付款(第一商銀竹南分行,帳號036829號,票號VB0000000 號,面額6 萬4575元,發票人同欣公司、姜義統),惟提示即遭退票等語(見偵字第7255號卷一第132至133 頁)。 ⑵並有支票及退票理由單各1 紙在卷可佐(見偵字第7255號卷一第135 頁)。 41.如附表一編號41部分: ⑴證人李明賢於警詢、原審審理時證述:自稱同欣公司員工之成年男子,分別於93年8 月上旬某日、93年8 月13日撥打電話向伊訂購包裝高麗菜紙箱、冷凍箱,伊皆送貨至雲林縣虎尾鎮○○路55-30 號同欣公司,對方開立第一商銀竹南分行,帳號036819號,票號0000000 號,面額為11萬1300元、發票人同欣公司、姜義統支票支付高麗菜紙箱貨款,惟提示即遭退票,另尚有冷凍箱貨款12萬6 千元尚未支付,共遭詐騙23萬7300元等語(見他字第3206號卷第108 至110 頁、原審卷五第191 至194 頁)。 ⑵並有送貨簽收單1 紙、支票及退票理由單各1 份在卷可佐(見他字第3206號卷第111 至113 頁)。 42.如附表一編號42部分: ⑴證人袁熠浩、廖秀英於警詢中、證人許耿彰於警詢、偵查時證述:自稱同欣公司員工「李平田」之成年男子,於93年8 月9 日下午4 時先以電話,復以傳真確認之方式,向興昌電機有限公司以每日3000元租賃發電機1 個月,伊公司於93年8 月12日由廠長許耿彰會同運輸業者送貨至苗栗縣竹南鎮○○街61巷21號同欣公司,經自稱「李平田」之成年男子簽收,惟公司1 個月後前往請款無著,同欣公司並已人去樓空(見偵字第7633號卷第20頁、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94年度偵字第1473號卷第13至18、76至77頁)。 ⑵並有照片1 張、租賃報價單、租賃送貨單、統一發票各1 紙在卷可佐(見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93年度發查字第530 號卷第6 至9 頁)。 43.如附表一編號43部分: ⑴證人陳日興於警詢時證述:自稱同欣公司「黃永樹」之成年男子,於93年8 月10日以電話、傳真方式,向伊訂購上鵝紙箱1 萬個,共計15萬元,伊於93年8 月15日上午8 時送貨至雲林縣虎尾鎮○○里○○路55之30號,後於同月17日至苗栗縣頭份鎮○○路586 號取款未遇,方知被詐騙等語(見偵字第3916號卷第34頁反面至36頁)。 ⑵證人己○○於本院審理中證稱本項貨物為伊所詐訂等語(見本院卷第235 頁)。 44.如附表一編號44部分: ⑴證人黃昆賢於警詢、證人己○○於原審審理時證述:己○○自稱同欣公司「姜義輝」,於93年8 月11日撥打電話至南興碾米廠向依訂購蓬萊白米5 千斤,米廠於93年8 月13日送貨至苗栗縣竹南鎮○○街61巷21號之同欣公司,由己○○自稱「姜義輝」簽收後,簽發第一商銀竹南分行、帳號036819號、票號0000000 號、面額7 萬6500元支票付款,惟屆期即遭退票(見刑偵一㈡字第0940061299號卷第661 至662 頁、原審卷五第84頁)。 ⑵證人己○○於本院審理中證稱本項貨物為伊所詐訂等語(見本院卷第235 頁)。 ⑶並有支票及退票理由單、出貨單各1 紙在卷可佐(見刑偵一㈡字第0940061299號卷第665 至666 頁)。 45.如附表一編號45部分: ⑴證人林家弘於警詢時證述:伊於93年8 月13日送發電機1 台及配件至苗栗縣竹南鎮○○街61巷21號同欣公司,,共值34萬8000元,對方交付第一銀行竹南分行,帳號036819號,票號為VB0000000 號,面額為34萬8000元、發人為同欣公司、姜義統之支票支付貨款,惟提示支票不獲兌現等語(見他字第3206號卷第114 至116 頁)。⑵並有退票理由單、送貨單各1 紙在卷可佐(見他字第3206號卷第117 至118 頁)。 46.如附表一編號46部分: ⑴證人江鈺傑於警詢、偵查時證述:自稱同欣公司員工之成年女子,於93年8 月13日打電話向伊訂購價值共15萬3200元之液晶、電漿電視各1 台,伊於同日送貨至桃園縣內壢市○○街187 號之同欣公司,對方交付第一銀行竹南分行,帳號036819號、面額共計15萬3200元,發票人同欣公司、姜義統,票號VB0000000 號之支票付款,惟支票到期不獲兌等語(見偵字第7633號卷第51頁、94年度偵字第7255號卷三第34頁)。 ⑵並有支票及退票理由單1 份在卷可佐(見偵字第7633號卷第52頁)。 (三)按共同實行犯罪行為之人,在合同意思範圍以內,各自分擔犯罪行為之一部,相互利用他人之行為,以達其犯罪之目的者,即應對於全部所發生之結果,共同負責(最高法院28年上字第3110號判例意旨參照)。是共同實施犯罪行為,在合同意思範圍內,相互利用他人之行為,以達其犯罪之目的,原不必每一階段均參與,祇須分擔犯罪行為之一部,即應對於全部所發生之結果共同負責,且倘犯罪結果係因共同正犯之合同行為所致者,無論出於何人所加,在共同正犯間均應同負全部之責,並無分別何部分為孰人下手之必要。本件經證人己○○證述:伊等在同欣公司工作目的就是借同欣公司名義向外詐騙訂貨,開票給對方但不兌現,不是真正營業等情如前,足徵同欣公司之成立,係以一公司之形式,提供被告、己○○、謝志忠、另名不詳姓名男子、另名不詳姓名女子等人向外佯稱訂購貨物時,得藉由同欣公司之名義而為,則交易對象不論係至相關單位查詢同欣公司登記資料,或撥打電話至同欣公司聯繫業務,或至公司現址查訪,甚或送貨至公司或倉庫所在或指定之地點,或收取貨款支票,均因同欣公司之各成員、軟、硬體設施等,表彰貌似正常營運之公司型態,因而誤認該公司人員所訂貨品確為一般正常之採購,陷於錯誤而如約運送貨物至所指定之地點,故被告等人係互相形塑正常公司型態,資為詐騙之基礎,如係以個人名義單獨所為,必難引致如附表一各編號所示交易對象同意出貨,是縱被告並未親自參與如附表一所示全部詐騙行為,惟對如附表一所示各被害人施用詐術,既係基於被告與其他共同正犯之合同意思範圍,無論是由何人實際施用詐術,被告均應負全部之責。 (四)綜上各節,本件事證已臻明確,被告所辯無非卸飾之詞,不足採信,其所為常業詐欺犯行堪以認定,應依法論科。三、新、舊法比較: 查被告庚○○行為後,刑法及刑法施行法部分條文業於94年2 月2 日經公布修正,並均於95年7 月1 日施行。按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刑法第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本條係規範行為後法律變更所生新舊法律比較適用之準據法,以貫徹法律禁止溯及既往原則,本身尚無新舊法比較之問題,於新法施行後,應一律適用新法第2 條第1 項之規定,為「從舊從輕」之比較;又刑法第11條之規定,雖於同次修正為「本法總則於其他法律有刑罰或保安處分之規定者,亦適用之。但其他法律有特別規定者,不在此限。」惟該條文之規定,性質上屬於法律適用之準據法,且無關乎犯罪行為可罰性要件之變更,應逕行適用裁判時有效之現行條文。而關於新舊法律變更之比較適用,原則上應就罪刑有關之共犯、未遂犯、想像競合犯、牽連犯、連續犯、結合犯,以及累犯加重、自首減輕暨其他法定加減原因(如身分加減)與加減例等一切情形,綜其全部罪刑之結果而為比較,以定其應適用之法律,一經定其應適用之法律,即應整體適用,不得任意割裂適用(最高法院95年第8 次、97年第2 次刑事庭會議決議參照)。經查: (一)修正前刑法第340 條之常業詐欺罪,法定本刑為1 年以上7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5 萬元以下罰金;修正後刑法則刪除該項條文。被告所犯詐欺犯行多達40餘次,如分論併罰,合併計算其法定最高本刑必較原常業犯之法定刑為重,故依修正前刑法第340 條常業詐欺罪論處,應較有利於被告。 (二)修正前刑法第340 條常業詐欺罪定有罰金刑,依修正後刑法施行法第1 條之1 ,雖改以新臺幣為罰金之單位,並提高3 倍(因常業詐欺罪曾於88年修正,罰金修正為銀元5 萬元),惟因修正前之罰金單位為銀元,與新臺幣之折算比例為3 比1 ,就罰金之最高額而言,實與修正前罰金之最高額相同,惟罰金之最低額部分,因刑法第33條第5 款業經修正,修正前依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1 條前段規定提高10倍,則罰金最低額由銀元10元即為新臺幣30元以上,提高為新臺幣1000元以上,並以百元為單位,故修正前之法律對被告較為有利。 (三)修正前刑法第28條規定:「2 人以上共同實施犯罪之行為者,皆為正犯。」修正後改為「二人以上共同實行犯罪之行為者,皆為正犯。」是共同正犯之範圍,已修正限縮於共同實行犯罪行為者始成立共同正犯,排除陰謀犯、預備犯共同正犯。本案被告之犯罪行為已著手實行,不論依修正前、後之規定,均構成共同正犯,刑法第28條之修正內容,對本案認定為共同正犯之被告而言,尚無有利或不利之情形,應依本案綜合全部罪刑比較結果適用之。 (四)茲綜合與罪刑有關之上述規定為新舊法適用之較結果,修正後規定並非有利於被告,依刑法第2 條第1 項前段,應整體適用被告行為時即修正前之規定。 四、查本案遂行詐騙之方法,係以虛設公司方式,多人分工、著手詐騙行為,數量甚鉅,被告有反覆實施之客觀事實,且有賴以營生之主觀犯意,是核被告庚○○所為,係犯修正前刑法第340 條之常業詐欺罪。公訴意旨雖未就附表一編號3 、5 、8 、11、12、13、14、15、17、18、20、21、26、27、28、29、30、31、32、34、35、36、37、38、39、40、41、44、45、46犯行提起公訴,惟該等部分與已起訴部分具實質上一罪關係,為起訴效力所及,本院自應加以審理。另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以97年5 月19日北檢盛洪97偵7810字第34008 號函移送併案審理該署97年度偵字第7810、7811、7812號案件,其中被告所涉與同欣公司相關犯行部分,本院業已審理如前(其餘無從併為審理部分,詳後所述)。被告與李友川、己○○、謝志忠、另名不詳姓名成年男子、另名不詳姓名成年女子間,就附表一所示之犯行,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均為共同正犯。 五、原判決據以論科,固非無見,然查:被告本件犯行之共同正犯包括李友川、己○○、謝志忠、另名不詳姓名成年男子、另名不詳姓名成年女子等人,已如前述,原審關於此部分認定之事實尚屬有誤。檢察官上訴意旨略以:被告組成犯罪集團,成立多家公司詐騙全台,被騙財物所得近千萬,不但未曾賠償被害人,高額獲利與所受輕度罪刑顯不相當,又未宣告強制工作,恐有再犯之虞等語;另被告就關於同欣公司部分之犯行,不服原審判決提起上訴,上訴意旨略以:被害人萬峰公司之業務員乙○○、甲○○二人載案發前,即與伊常有往來,詳知伊姓名,伊絕不可能冒姜義統之名去騙該二人,伊雖有去同欣公司擔任雜務工作,通常在看管倉庫,對公司業務往來不甚了解,只要李友川指示伊工作,伊為謀生計,不敢怠慢,但對李友川是否有不法行為,伊均無法知悉,附表一編號6 、7 、11、13、24、32、42等所指犯罪事實與伊全然無關,伊完全不認識李平田,亦從未以李平田之名義或冒充李平田對外詐騙等語。惟查:(一)保安處分中之強制工作,旨在對嚴重職業性犯罪及欠缺正確工作觀念或無正常工作因而犯罪者,強制其從事勞動,學習一技之長及正確之謀生觀念,使其日後重返社會,能適應社會生活;查被告雖經起訴參與多家詐騙公司,然依相關卷證資料,僅能證明其參與同欣公司之詐騙犯行如前,其餘台陽公司、至寶公司、玖陸商行、南仁興公司部分,尚乏足夠證據可資證明,如後所述,而被告並無類似前科,有本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按,尚難逕以被告所為本件犯行,即認其有以犯罪為常之惰性行為,檢察官上訴所請就被告宣告強制工作一節,為無理由。(二)被告參與同欣公司相關之詐欺行為,本院已一一列舉事證及說明如前,被告否認該部分犯行,乃就原審依職權為證據取捨及心證形成之事項,執詞反覆爭執,亦均無理由;惟原判決關於該部分既有前揭可議之處,自應由本院予以撤銷改判。爰審酌被告貪圖不法利益,不思以己力正當營生,參與虛設行號,明知無付款之意圖,仍互相支援,佯為訂購如附表一所示各種商品,詐騙金額甚鉅,受害人數眾多,犯後復無悔意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第2 項所示之刑。又查,被告雖曾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惟該案業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以94年度訴緝字第204 號判決判處無罪,此外被告於本件犯行前,僅有公共危險之前科紀錄,有本院被告全國前案紀錄表在卷可參,此外並無其他證據可認被告有犯罪習慣或因遊蕩或懶惰成習而犯罪,要難依檢察官於起訴書所請依刑法第90條第1 項規定對被告宣告強制工作,附此敘明。至扣案物品,無證據證明與本件有直接關連,爰均不宣告沒收。 貳、不另為無罪諭知部分: 一、公訴意旨另以:被告庚○○與丁○○、林佑霖、王正明、郭南飛及鍾坤亮、柯淨棠、楊家銘、李清波等人共同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常業詐欺犯意聯絡,於93年3 月9 日至93年9 月間虛設台陽公司、於93年9 月至94年5 月間虛設至寶公司、於94年6 月至94年9 月間虛設玖陸商行、於94年9 月虛設南仁興公司,由曾石川游說郭南飛、胡蓮雲、楊欽澤、洪國雄分別為台陽公司、至寶公司、玖陸商行、南仁興公司之名義上負責人,上開人等便於附表二至四所示時間,詐取詳如附表二至四所示之人或公司、行號之財物,因認被告此部分亦涉犯修正前刑法第340 條之常業詐欺罪嫌等語。 二、訊據被告堅決否認有何公訴人所指此部分犯行,辯稱:伊並沒有介紹人頭,伊根本不認識郭南飛、胡蓮雲、楊欽澤、洪國雄等語。經查: (一)公訴人起訴書證據清單以「被告庚○○之供述」為證據方法,並載明「坦承所有犯罪事實」,惟查被告始終堅決否認有公訴人所指此部分犯行;另依卷附被告所使用號碼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之監聽譯文(見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94年度偵字第18341 號卷第194 至201 頁),並無關於被告與他人談及公訴人所指「游說郭南飛、胡蓮雲、楊欽澤、洪國雄分別為台陽公司、至寶公司、玖陸商行、南仁興公司之名義上負責人」等內容,是公訴人所引此等部分證據,為被告涉有上開犯行之佐證,已有誤會。 (二)台陽公司部分,經證人郭南飛於原審審理時證稱:是楊家銘找伊為台陽公司掛名負責人等語(見原審卷二第55頁);至寶公司部分,經證人胡蓮雲於原審審理時證稱:伊擔任至寶公司之負責人,是經由丁○○介紹的,丁○○叫伊做至寶公司董事長,給伊1000元,伊沒有見過被告等語(見原審卷五第124 、126 、127 頁)。玖陸商行部分,公訴人逕認被告游說楊欽澤為玖陸商行之名義上負責人之情,顯乏其據。另南仁興公司部分,公訴人認被告游說洪國雄為南仁興公司之名義上負責人等語,惟公訴人係以被告於附表二(台陽公司部分)、附表三(至寶公司部分)、附表四(玖陸商行部分)所示時間,詐取詳如各該附表所示之人或公司、行號之財物,並未認被告有以南仁興公司名義為詐騙犯行,且綜觀全卷,並無被告以南仁興公司為詐騙犯行之事證,自難認被告有此部分共同常業詐欺犯行。 (三)本件公訴人所提上開證據並不足以證明被告庚○○涉犯此部分犯行,此外復查無其他證據證明被告確有公訴人此部分所指共同常業詐欺之犯行,本應為無罪之諭知,惟公訴人認此部分與前揭論罪科刑部分有實質上一罪關係,爰不另為無罪之諭知。 叁、無從併辦部分: 一、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以97年5 月19日北檢盛洪97偵7810字第34008 號函移送併案審理該署97年度偵字第7810、7811、7812號等案意旨略以:被告庚○○(綽號劉三)與許銘洲、駱忠文、己○○、洪克明、陳秀雲、陳志忠、林三行、謝志忠、黃映慈、王秀芝、葉明華、呂文記、張梅、楊茂興、白螢光、蘇秀榮(以上均另行提起公訴)、杜陽春、黃麗英(杜陽春、黃麗英所涉詐欺罪嫌,業經判決確定,另為不起訴處分)等人共組詐欺集團恃以維生,共同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之常業詐欺犯意聯絡,先向主管機關申請設立新瑞陽食品行、永盛豐實業有限公司(下稱永盛豐公司)、紅蘋果開發公司(下稱紅蘋果公司)、全合發企業有限公司(下稱全合發公司),並向附表甲所示之人承租所示地址之房屋,供作公司所在地及倉庫之用後,聘僱不知情之林民財、盧龍吉、賴福隆、李仰鎔、蘇美欣、邱垂堂等人為員工,再連續於附表乙所示之時間、地點,以如附表乙所示之方法,向附表乙所示之人,詐得如附表乙所示之物,足以生損害於如附表甲、乙所示之王我山等人,因認被告涉有常業詐欺罪嫌等語。 二、訊據被告庚○○堅決否認有移送併辦意旨所指犯行,辯稱:伊不知道新瑞陽食品行、紅蘋果開發公司,至於永盛豐實業有限公司部分,伊只有陪同己○○去租房子,另全合發公司部分,伊僅是係去找駱忠文喝酒等語。經查,該等詐騙公司係分別設立,此經證人己○○於本院審理中證稱:伊涉及同欣、全合發、永盛豐等三家詐騙公司,李友川開這麼多公司的原因是一家騙不行再開另一家公司,每家員工不同係因為公司路程不一樣,有的人就在別家公司做。伊等不會在同一時間重複在兩家公司做,因時間挪不出來,公司訂貨都是在早上,下午就等送貨,公司地址不一,就沒有辦法兼顧,被告也沒有同時在兩家公司做等語(見本院卷第234 頁反面至235 頁),堪認各該家公司成員或有部分相同,然其等係於其中一家結束後,再視另一家公司路程等情形決定是否參與。另綜觀全卷如附表甲、乙之被害人,僅證人王我山曾指認被告外,別無其他被害人具體指訴被告庚○○,又自證人王我山於原審審理時所證:被告陪同邱永昌向伊承租桃園縣中壢市○○路64號的房屋成立永盛豐公司,被告僅為陪同,沒有說什麼,房租是公司裡一位小姐交給伊,僅有最後一個月租金沒拿到等語(見原審卷五第245 至246 頁),故若無其他證據,自難僅以被告陪同承租房屋之情,即逕認被告涉有詐欺犯行。況本件被告既否認犯行,自難認本件被告上開經論罪科刑之常業詐欺犯行,與移送併辦所示如附表乙之犯行自始均在一個預定犯罪計劃以內,主觀上亦難認始終出於同一犯意。是移送併辦所指被告如附表甲、乙所示犯行,本院自無從併辦,應退回由檢察官另為適法之處理。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9 條第1 項前段、第364 條、第299 條第1 項前段,刑法第2 條第1 項前段、修正前刑法第28條、第340 條,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1 條前段,判決如主文。本案經檢察官何明楨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17 日刑事第十九庭審判長法 官 鄧振球 法 官 潘翠雪 法 官 彭幸鳴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之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1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陳靜姿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17 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94年2 月2 日修正前刑法第340 條 以犯第339 條之罪為常業者,處1 年以上7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5 萬元以下罰金。 附表一: ┌─┬────┬──────────┬─────────────────┐ │編│時 間 │ 被害人 \ 詐得財物 │ 詐 騙 方 式 │ │號│ │ │ │ ├─┼────┼──────────┼─────────────────┤ │1 │93年5 月│被害人: │自稱同欣公司負責人「姜義統」之被告│ │ │26日至93│萬烽實業股份有限公司│庚○○,先以少量訂貨之方式,取得被│ │ │年8 月13│ │害人信任,再於短期內向被害公司之鄧│ │ │日間 │詐得財物: │淑引連續大量詐騙訂購左列財物,使被│ │ │ │豬肉品及加工產品(合│害人誤為正常交易,陷於錯誤而送貨至│ │ │ │計378 萬4204元) │苗栗縣頭份鎮○○街6 號同欣公司後,│ │ │ │ │庚○○並交付第一商銀竹南分行,帳號│ │ │ │ │036819號,票號VB0000000 、VB226796│ │ │ │ │3 、VB 0000000、TB0000000、VB22679│ │ │ │ │65 、VB0000000 ,面額共計378 萬420│ │ │ │ │4元,發票人同欣公司、姜義統之支票 │ │ │ │ │付款,屆期提示均不獲付款,同欣公司│ │ │ │ │亦人去樓空。 │ │ │ │ │(起訴書附表六編號1 ) │ ├─┼────┼──────────┼─────────────────┤ │2 │93年6 月│被害人: │自稱同欣公司經理「杜俊良」之成年男│ │ │2 日 │華成纖維工業股份有限│子,於93年6 月2 日以傳真訂購左列財│ │ │ │公司 │物,並交付顯無法兌現之第一商銀竹南│ │ │ │ │分行,帳號036819號,票號VB0000000 │ │ │ │詐得財物: │號,面額11萬3729元,發票人同欣公司│ │ │ │特多龍紗1 批(合計11│、姜義統之支票付款貨款支票,致被害│ │ │ │ │人陷於錯誤,於93年6 月3 日將貨物送│ │ │ │ │至指定地點。惟屆期提示支票均不獲付│ │ │ │ │款,同欣公司亦人去樓空。 │ │ │ │ │(起訴書附表六編號6 ) │ ├─┼────┼──────────┼─────────────────┤ │3 │93年6 月│被害人: │自稱同欣公司員工「李先生」之成年男│ │ │初 │益宏貿易股份有限公司│子於93年6 月初前後七次向被害公司之│ │ │ │ │張簡再添詐購左述財物,並開立第一商│ │ │ │詐得財物: │銀竹南分行,帳號036819,票VB226798│ │ │ │冷媒(合計35萬4616元│5 號及VB00 00000號,面額各為11萬62│ │ │ │) │39元及5 萬6775元,發票人同欣公司、│ │ │ │ │姜義統之支票付款,致被害人陷於錯誤│ │ │ │ │,分別於93年6 月8 日、7 月1 日、19│ │ │ │ │日、22日、8 月12日、16日送貨至指定│ │ │ │ │地點,惟屆期即遭退票,同欣公司亦人│ │ │ │ │去樓空。 │ ├─┼────┼──────────┼─────────────────┤ │4 │93年6 月│被害人: │自稱同欣公司員工「李平田」之成年男│ │ │8 日 │上冠開發有限公司 │子於93年6 月8 日撥打電話向被害公司│ │ │ │ │之廖瑞隆詐訂左述財物,並佯以第一商│ │ │ │詐得財物: │銀竹南分行,帳號036819號,票號TB67│ │ │ │攪拌機2 部(合計11萬│09132 號,面額11萬元,發票人同欣公│ │ │ │元) │司、姜義統支票付款,致被害人陷於錯│ │ │ │ │誤,於93年6 月17日送貨至苗栗縣竹南│ │ │ │ │鎮○○街61巷21號同欣公司,惟屆期即│ │ │ │ │遭退票,同欣公司亦人去樓空。 │ │ │ │ │(起訴書附表六編號7) │ ├─┼────┼──────────┼─────────────────┤ │5 │93年6 月│被害人: │謝志忠自稱同欣公司老闆「楊先生」,│ │ │中下旬 │南春貿易有限公司 │於93年6 月中下旬撥打電話向被害公司│ │ │ │ │之鍾育閎前後詐訂左述財物4 次,致被│ │ │ │詐得財物: │害人陷於錯誤,於93年7 月7 日、93年│ │ │ │硫酸鎳、氯化鎳(合計│8 月11日、13日送貨至苗栗縣頭份鎮信│ │ │ │63萬6825 元 ) │義路586 號同欣公司後,並佯以第一商│ │ │ │ │銀竹南分行,帳號036819,票號VB2267│ │ │ │ │928 號,面額為24萬5700元,發票人同│ │ │ │ │欣公司、姜義統支票付款,惟屆期即遭│ │ │ │ │退票,同欣公司亦人去樓空。 │ ├─┼────┼──────────┼─────────────────┤ │6 │93年6 月│被害人: │自稱同欣公司員工「李平田」之成年男│ │ │17日 │鑫國空調設備股份有限│子,於93年6 月17日以電話、傳真向被│ │ │ │公司 │害公司之游元泰詐騙訂購左列財物,並│ │ │ │ │於93年6 月18 日 簽訂合約,及交付顯│ │ │ │詐得財物: │無法兌現之貨款支票即第一商銀竹南分│ │ │ │全密水冷式冰水機組1 │行帳號036819號、面額22萬元,發票人│ │ │ │台(22萬元,原判決誤│同欣公司、姜義統,票號VB0000000 號│ │ │ │載為2 萬2000元) │支票付款,致被害人陷於錯誤,而於93│ │ │ │ │年7 月15日將左列財物送至苗栗縣頭份│ │ │ │ │鎮○○街6 號同欣公司,惟屆期即遭退│ │ │ │ │票,同欣公司亦人去樓空。 │ │ │ │ │(起訴書附表六編號8) │ ├─┼────┼──────────┼─────────────────┤ │7 │93年6 月│被害人: │自稱同欣公司員工「李平田」之成年男│ │ │24日、93│正讚成電機企業社 │子,先後於93 年6月24日、93年7 月23│ │ │年7 月23│ │日、93年8 月9 日撥打電話向被害企業│ │ │日、93年│詐得財物: │社之游佩宸詐訂左列財物,並交付顯無│ │ │8 月9 日│38KV電焊機6 台、30KV│法兌現之第一商銀竹南分行,帳號0368│ │ │ │電焊機2台 、30KV加電│19號,票號VB0000000 號、TB0000000 │ │ │ │風2 台、38平方電線2 │號,面額5 萬9052元、11萬5080元,發│ │ │ │圈、50平方電線2 圈、│票人同欣公司、姜義統支票以為貨款支│ │ │ │60平方電焊線2 圈、50│票,致被害人陷於錯誤,於93年6 月28│ │ │ │平方電線5 圈、60平方│日、93年7 月23日、93年8 月10日、93│ │ │ │電焊線5 圈、38平方電│年8 月12日送貨至苗栗縣頭份鎮○○路│ │ │ │線5 圈(合計25 萬 │586 號同欣公司,惟屆期即遭退票,同│ │ │ │9602元) │欣公司亦人去樓空,另尚有2 筆貨款6 │ │ │ │ │萬3525元、2 萬1945元未收,損失共25│ │ │ │ │萬9602元。 │ │ │ │ │(起訴書附表六編號9 ) │ ├─┼────┼──────────┼─────────────────┤ │8 │93年6 月│被害人: │己○○自稱同欣公司員工「蔡永樹」,│ │ │間 │成大酒廠股份有限公司│於93年6 月間撥打電話向被害酒廠之黃│ │ │ │ │衍銘詐購左列財物,致被害人陷於錯誤│ │ │ │詐得財物: │,於93年8 月9 日將左列財物送至苗栗│ │ │ │ │縣頭份鎮○○路586 號同欣公司後,並│ │ │ │ │佯以第一商銀竹南分行、帳號0368 19 │ │ │ │ │號、票號VB0000000 號,面額13萬71 │ │ │ │ │12元,發票人同欣公司、姜義統之支票│ │ │ │ │付款,惟屆期即遭退票,同欣公司亦人│ │ │ │ │去樓空。 │ ├─┼────┼──────────┼─────────────────┤ │9 │93年6 月│被害人: │己○○自稱同欣公司業務代表「黃永樹│ │ │至8月間 │和昇企業股份有限公司│」,先以密集少量訂貨方式,取得被害│ │ │ │ │公司之信任後,再於93年6 月底,短期│ │ │ │詐得財物: │內向被害公司之詹前峰大量訂貨,並交│ │ │ │紙箱4 批(合計52萬 │付第一商銀竹南分行,帳號036819 號 │ │ │ │1235元) │,票號VB0000000 、VB0000000 號、 │ │ │ │ │VB0000000 ,面額共計為52萬7820元,│ │ │ │ │發票人為同欣公司、姜義統等顯無法兌│ │ │ │ │現之貨款支票,致被害人陷於錯誤,分│ │ │ │ │別93年7 月17日、31日、93年8 月7 日│ │ │ │ │、13日送貨至雲林縣虎尾鎮同欣公司之│ │ │ │ │倉庫,惟屆期即遭退票,同欣公司亦人│ │ │ │ │去樓空。 │ │ │ │ │(起訴書附表六編號11) │ ├─┼────┼──────────┼─────────────────┤ │10│93年6 、│被害人: │自稱同欣公司人員之成年男子於93年6 │ │ │7 月間某│仁助實業有限公司 │、7 月間向被害公司之劉義榮詐訂左列│ │ │日 │ │財物,並佯以第一商銀竹南分行,帳號│ │ │ │詐得財物: │036819號,票號VB0000000 號、VB2267│ │ │ │尼龍加工絲2 萬公斤(│914 號,面額分別為45萬元及42萬6260│ │ │ │合計180 萬元) │元,發票人同欣公司、姜義統之支票付│ │ │ │ │款,致被害人陷於錯誤,於93年6 月2 │ │ │ │ │日、3 日、8 日、21日、7 月15日送貨│ │ │ │ │至苗栗縣頭份鎮○○路586 號同欣公司│ │ │ │ │,惟屆期即遭退票,同欣公司亦人去樓│ │ │ │ │空。 │ │ │ │ │(起訴書附表六編號5 ) │ ├─┼────┼──────────┼─────────────────┤ │11│93年7 月│被害人: │自稱同欣公司「李平田」之成年男子,│ │ │1 日 │山瑋耀企業有限公司 │於93年7 月1 日撥打電話向被害公司之│ │ │ │ │陳明聖詐訂左列財物,並佯以第一商銀│ │ │ │詐得財物: │竹南分行、帳號036819號、票號VB2267│ │ │ │金剛砂1000公斤、鋼珠│932號,面額9萬7650元,發票人同欣公│ │ │ │1000公斤、鋼珠1000公│司、姜義統之支票付款,致被害人陷於│ │ │ │斤(合計9 萬7650 元 │錯誤,於93年7 月3 日送貨至苗栗縣頭│ │ │ │) │份鎮○○路586 號同欣公司,惟屆期即│ │ │ │ │遭退票,同欣公司亦人去樓空。 │ ├─┼────┼──────────┼─────────────────┤ │12│93年7 月│被害人: │自稱同欣公司「廖小姐」之成年女子,│ │ │初 │紙揚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於93年7 月初撥打電話向被害公司之陳│ │ │ │ │應中詐訂左列財物,致被害人陷於錯誤│ │ │ │詐得財物: │,93年7 月25日送貨至苗栗縣竹南鎮和│ │ │ │合成紙袋4 萬4450只(│仁街61巷21號同欣公司時,由自稱「李│ │ │ │31萬2706元) │平田」之被告收受,被告並交付第一商│ │ │ │ │銀竹南分行、帳號036819號、票號VB22│ │ │ │ │67967號,面額31萬2706元,發票人同 │ │ │ │ │欣公司、姜義統之支票付款,惟屆期即│ │ │ │ │遭退票,同欣公司亦人去樓空。 ├─┼────┼──────────┼─────────────────┤ │13│93年7 月│被害人: │自稱同欣公司「李平田」成年男子者連│ │ │初、93年│尚柏噴砂機械有限公司│續於93年7 月初、93年7 月26日撥打電│ │ │7月26 日│ │話向被害公司之蔡忠毅詐訂左列財物,│ │ │ │詐得財物: │致被害人陷於錯誤,將左列財物送至苗│ │ │ │噴砂用鋼珠及白色氧化│栗縣竹南鎮○○街61巷2 號之同欣公司│ │ │ │鋁砂(合計23萬9269元│後,並佯以第一商銀竹南分行、帳號03│ │ │ │);密閉式噴砂機2 台│6819號、票號VB0000000 號,面額23萬│ │ │ │(合計8 萬元) │9269元,發票人同欣公司、姜義統支票│ │ │ │ │付款,惟屆期即遭退票,同欣公司亦人│ │ │ │ │去樓空。 │ ├─┼────┼──────────┼─────────────────┤ │14│93年7 月│被害人: │自稱同欣公司「陳家輝」之成年男子,│ │ │7 日、93│上弘塑膠有限公司 │於93年5 月底先向被害公司之傅素慎小│ │ │年7 月21│ │額訂貨現金付款,取信被害人後,隨即│ │ │日、93年│詐得財物: │大量詐訂左列財物,致被害人陷於錯誤│ │ │8 月13日│塑膠垃圾袋(合計27萬│,於93年7 月7 日、21日、93年8 月13│ │ │ │6061元) │日將左列財物送至苗栗縣竹南鎮○○街│ │ │ │ │61巷21號同欣公司後,開立發票人同欣│ │ │ │ │公司、姜義統之第一商銀竹南分行支票│ │ │ │ │付款,惟屆期即遭退票,同欣公司亦人│ │ │ │ │去樓空。 │ ├─┼────┼──────────┼─────────────────┤ │15│93年7 月│被害人: │由己○○以同欣公司名義向被害公司之│ │ │8 日至93│加和紙業股份有限公司│陳逸賢先後詐訂左列財物,並佯以第一│ │ │年7 月23│ │商銀竹南分行,帳號036819號,票號VB│ │ │日 │詐得財物: │0000000 號,面額57萬5874元、發票人│ │ │ │包裝紙箱(合計57萬 │同欣公司、姜義統之支票付款,致被害│ │ │ │5874元) │人陷於錯誤,於93年7 月8 日至93 年7│ │ │ │ │月23日陸續將左列財物送至指定之雲林│ │ │ │ │縣虎尾鎮○○路55之30號,惟屆期即遭│ │ │ │ │退票,同欣公司亦人去樓空。 │ ├─┼────┼──────────┼─────────────────┤ │16│93年7 月│被害人: │自稱同欣公司人員,連續訂購左列財物│ │ │8 日至93│香港商力崎先進有限公│,致被害人陷於錯誤,於93年7 月8 日│ │ │年8 月11│司臺灣分公司 │、9 日、28日、93年8 月11日將左列財│ │ │日 │ │物送至頭份鎮○○里○○路586 號同欣│ │ │ │詐得財物: │公司,欲向該公司請求貨款40萬零50元│ │ │ │過濾器、吸塵器等物品│時,該公司電話不通人去樓空。 │ │ │ │(合計40萬0050元) │(起訴書附表六編號16) │ ├─┼────┼──────────┼─────────────────┤ │17│93年7 月│被害人: │己○○、被告庚○○以同欣公司名義向│ │ │10日 │豐業紙器有限公司 │被害公司之李進財詐訂左述財物,並佯│ │ │ │ │以第一商銀竹南分行,帳號036819號,│ │ │ │詐得財物: │票號為TB0000000 號、VB0000000 號及│ │ │ │蔬菜箱5萬個、空白箱2│VB0000000 號,面額為各為22萬9500元│ │ │ │萬個(合計188 萬7300│、64萬8000元及22萬9500元,發票人同│ │ │ │元) │欣公司、姜義統之支票付款,致被害人│ │ │ │ │陷於錯誤,於93年8 月25日前陸續送貨│ │ │ │ │至苗栗縣頭份鎮○○路586 號之同欣公│ │ │ │ │司,惟屆期即遭退票,同欣公司亦人去│ │ │ │ │樓空。 │ ├─┼────┼──────────┼─────────────────┤ │18│93年7 月│被害人: │自稱同欣公司人員之成年男子於93年7 │ │ │10日 │鴻鑌塑膠實業有限公司│月10日撥打電話向被害公司之吳麗芬詐│ │ │ │ │訂左述財物,致被害人陷於錯誤,於93│ │ │ │詐得財物: │年7 月20日送貨至苗栗縣竹南鎮之同欣│ │ │ │工業用塑膠袋286.6 公│公司後,並佯以第一商銀竹南分行,帳│ │ │ │斤(1 萬4144元) │號036819號,票號0000000 號,面額1 │ │ │ │ │萬4144元,發票人同欣公司、姜義統之│ │ │ │ │支票付款,惟屆期即遭退票,同欣公司│ │ │ │ │亦人去樓空。 │ ├─┼────┼──────────┼─────────────────┤ │19│93年7 月│被害人: │自稱同欣公司「姜先生」之成年男子,│ │ │14日 │進文貿易有限公司 │於93年7 月14日撥打電話向被害公司之│ │ │ │ │王敬煌詐訂左列財物,並交付第一商銀│ │ │ │詐得財物: │竹南分行,帳號036819號,票號VB2267│ │ │ │硫酸鎳1500公斤(合計│921號,面額19萬5300元,發票人同欣 │ │ │ │19萬5300 元 ) │公司、姜義統之支票付款,致被害人陷│ │ │ │ │於錯誤,送貨至苗栗縣頭份鎮○○路58│ │ │ │ │6 號之同欣公司,惟屆期即遭退票,同│ │ │ │ │欣公司亦人去樓空。 │ │ │ │ │(起訴書附表六編號4 ) │ ├─┼────┼──────────┼─────────────────┤ │20│93年7 月│被害人: │自稱同欣公司人員之成年男子,於93年│ │ │中旬 │益斧環保通風科技有限│7 月中旬撥打電話向被害公司之黃照智│ │ │ │公司 │詐訂左列財物,致被害人陷於錯誤,於│ │ │ │ │93年7 月29日送貨至苗栗縣頭份鎮信義│ │ │ │詐得財物: │路586 號同欣公司後,並佯以第一商銀│ │ │ │空氣對流器70組(14萬│竹南分行,帳號036819號,票號VB2267│ │ │ │7000元,原判決誤載為│970 號,面額14萬7000元,發票人同欣│ │ │ │1萬4700 元) │公司、姜義統支票付款,惟屆期即遭退│ │ │ │ │票,同欣公司亦人去樓空。 │ ├─┼────┼──────────┼─────────────────┤ │21│93年7 月│被害人: │自稱同欣公司「陳先生」之成年男子於│ │ │16日、93│崎瑞實業有限公司 │93年7 月16日、93年8 月4 日向被害公│ │ │年8 月4 │ │司之許虔誌詐訂左列財物,致被害人陷│ │ │日 │詐得財物: │於錯誤,於93年7 月20日、8 月6 日送│ │ │ │「塑立空」80箱2000支│貨至苗栗縣竹南鎮○○街61巷21號同欣│ │ │ │、80箱2000支(合計共│公司後,由同欣公司某女會計開立第一│ │ │ │14萬元) │商銀竹南分行、帳號036819號、票號VB│ │ │ │ │0000000 號,面額7 萬元,發票人同欣│ │ │ │ │公司、姜義統之支票付款,惟屆期即遭│ │ │ │ │退票,同欣公司亦人去樓空。 │ ├─┼────┼──────────┼─────────────────┤ │22│93年7 月│被害人: │自稱「姜義統」之成年男子於93年7 月│ │ │20日 │天友智冷凍有限公司 │20日撥打電話訂購左列財物,再簽發顯│ │ │ │ │無法兌現之第一商銀竹南分行、帳號03│ │ │ │詐得財物: │6819號、票號VB0000000 號,面額16萬│ │ │ │大型冷凍庫1 具(16萬│元,發票人同欣公司、姜義統之支票付│ │ │ │元) │款支票,致被害人陷於錯誤,於93年7 │ │ │ │ │月27日將左列財物送至苗栗縣竹南鎮和│ │ │ │ │仁街61巷21號同欣公司廠房內,惟屆期│ │ │ │ │即遭退票,同欣公司亦人去樓空。 │ │ │ │ │(起訴書附表六編號3 ) │ ├─┼────┼──────────┼─────────────────┤ │23│93年7 月│被害人: │自稱同欣公司會計「廖小姐」之成年女│ │ │22日 │宇富科技公司 │子,於93年7 月22日撥打電話訂購左列│ │ │ │ │財物,並交付顯無法兌現之第一商銀竹│ │ │ │詐得財物: │南分行,帳號036819號,票號VB226798│ │ │ │P4多媒體電腦2 組、手│1 號,面額13萬8600元,發票人同欣公│ │ │ │提電腦NC 6000 型號2 │司、姜義統支票付款支票,致被害人陷│ │ │ │台(合計13萬8600元)│於錯誤,於93年8 月2 日將左列財物送│ │ │ │ │至苗栗縣頭份鎮○○路586 號同欣公司│ │ │ │ │並為安裝,惟屆期提示竟遭退票,同欣│ │ │ │ │公司亦人去樓空。 │ │ │ │ │(起訴書附表六編號13) │ ├─┼────┼──────────┼─────────────────┤ │24│93年7 月│被害人: │自稱同欣公司員工「李平田」之成年男│ │ │22日、93│進興紙器股份有限公司│子撥打電話訂購左列財物,並交付顯無│ │ │年7 月26│ │法兌現之第一商銀竹南分行,帳號0368│ │ │日 │詐得財物: │19號,票號VB0000000 號,面額9萬303│ │ │ │紙盒2 批(合計9 萬 │5元,發票人同欣公司、姜義統之支票 │ │ │ │3035元) │付款,致被害人陷於錯誤,於93年7 月│ │ │ │ │22日、26日將左列財物送至指定之苗栗│ │ │ │ │縣頭份鎮○○路586 號同欣公司,惟屆│ │ │ │ │期提示竟遭退票,同欣公司亦人去樓空│ │ │ │ │。 │ │ │ │ │(起訴書附表六編號12) │ ├─┼────┼──────────┼─────────────────┤ │25│93年7 月│被害人: │自稱同欣公司「陳家輝」之成年男子,│ │ │24日、93│億滿開發科技有限公司│連續於93年7 月23日、8 月2 日、10日│ │ │年8 月3 │ │傳真詐訂左列財物,並由自稱同欣公司│ │ │日、93年│詐得財物: │會計小姐之人於93年7 月24日交付顯無│ │ │8 月10日│冷氣機3 組(合計21萬│法兌現之第一商銀竹南分行,票號VB22│ │ │ │4956元) │67944 號,面額7 萬5033元,發票人同│ │ │ │ │欣公司、姜義統之支票付款支票,致被│ │ │ │ │害人陷於錯誤,將左列財物送至苗栗縣│ │ │ │ │頭份鎮○○路586 號同欣公司,惟屆期│ │ │ │ │提示竟遭退票,同欣公司亦人去樓空。│ │ │ │ │(起訴書附表六編號15) │ ├─┼────┼──────────┼─────────────────┤ │26│93年7 月│被害人: │自稱同欣公司「廖小姐」之成年女子於│ │ │29日 │至信企業社 │93年7 月29日撥打電話向被害企業社之│ │ │ │ │陳玉琴詐訂左列財物,致被害人陷於錯│ │ │ │詐得財物: │誤,於93年8 月10日送貨至苗栗縣頭份│ │ │ │塑膠袋3000公斤(12萬│鎮○○路586 號之同欣公司,由謝志忠│ │ │ │7000元) │自稱「陳家輝」簽收,一週後前去請款│ │ │ │ │時,已人去樓空。 │ ├─┼────┼──────────┼─────────────────┤ │27│93年7 月│被害人: │自稱同欣公司人員之成年男子向被害公│ │ │26日 │祥鉞餐飲設備股份有限│司之劉育廷詐訂左列財物,並佯以第一│ │ │ │公司 │商銀竹南分行,帳號036819號,票號 │ │ │ │ │VB0000000 ,面額8 萬2950元,發票人│ │ │ │詐得財物: │同欣公司、姜義統之支票付款,致被害│ │ │ │製冰機1 台(8 萬2950│人陷於錯誤,於93年7 月26日將左列財│ │ │ │元) │物送至苗栗縣頭份鎮○○路586 號之同│ │ │ │ │欣公司,惟屆期即遭退票,同欣公司亦│ │ │ │ │人去樓空。 │ ├─┼────┼──────────┼─────────────────┤ │28│93年7 月│被害人: │自稱「李平田」之成年男子於93年7 月│ │ │28日 │揚帆興業股份有限公司│28日撥打電話向被害公司之李杰達詐訂│ │ │ │ │左列財物,致被害人陷於錯誤,於93年│ │ │ │詐得財物: │8 月9日送貨至苗栗縣頭份鎮○○路586│ │ │ │20噸水冷冰水機(16萬│ 號之同欣公司後,並佯以第一商銀竹 │ │ │ │9000元) │南分行,帳號036819號,票號VB226799│ │ │ │ │1 號,面額16萬9000元,發票人同欣公│ │ │ │ │司、姜義統支票付款,惟屆期即遭退票│ │ │ │ │,同欣公司亦人去樓空。 │ ├─┼────┼──────────┼─────────────────┤ │29│93年7 月│被害人: │自稱「吳忠興」之成年男子撥打電話向│ │ │30日 │茂松電料冷氣冷凍器材│被害店家之范子仁詐訂左列財物,並佯│ │ │ │行 │以第一商銀竹南分行,帳號036819 號 │ │ │ │ │,票號VB0000000 號,面額3 萬7300 │ │ │ │詐得財物: │元,發票人同欣公司、姜義統支票付款│ │ │ │批覆銅管(3 萬7300元│,致被害人陷於錯誤,於93年7 月30日│ │ │ │) │送貨至苗栗縣頭份鎮○○路586 號同欣│ │ │ │ │公司,惟屆期即遭退票,同欣公司亦人│ │ │ │ │去樓空。 │ ├─┼────┼──────────┼─────────────────┤ │30│93年7 月│被害人: │自稱「李平田」之成年男子於93年7 月│ │ │底至93年│億川鐵工所股份有限公│底至93年8 月初某日撥打電話向被害公│ │ │8月 初某│司 │司之李惠華詐訂左列財物,並佯以第一│ │ │日 │ │商銀竹南分行,帳號036819 號 ,票號│ │ │ │詐得財物: │VB0000000 ,面額為14萬4900元,發票│ │ │ │機器零件(14萬4900元│人同欣公司、姜義統支票付款,致被害│ │ │ │) │人陷於錯誤,將左列財物送至苗栗縣頭│ │ │ │ │份鎮○○路586 號同欣公司,惟屆期即│ │ │ │ │遭退票,同欣公司亦人去樓空。 │ ├─┼────┼──────────┼─────────────────┤ │31│93年7 月│被害人: │由己○○自稱「姜義輝」,於93年7 月│ │ │底 │戊○○○ │底撥打電話向被害人詐訂左列財物,致│ │ │ │ │被害人陷於錯誤,於93年8 月3 日、93│ │ │ │詐得財物: │年8 月12日將左列財物送至苗栗縣竹南│ │ │ │酒類(合計13萬6880元│鎮○○街61巷21號同欣公司,價值共計│ │ │ │,原判決誤載為58萬 │13萬6880元,經己○○自稱「姜義輝」│ │ │ │6400 元 ) │及不知情之案外人陳正雄簽收,並簽發│ │ │ │ │第一商銀竹南分行、帳號036819號、票│ │ │ │ │號VB0000000 號及VB0 000000號面額各│ │ │ │ │為50萬元及8 萬6400元,發票人同欣公│ │ │ │ │司、姜義統之支票佯為取信,惟屆期即│ │ │ │ │遭退票,同欣公司亦人去樓空。 │ ├─┼────┼──────────┼─────────────────┤ │32│93年8 月│被害人: │自稱同欣公司「李平田」之成年男子,│ │ │2 日 │美和實業股份有限公司│先向被害公司詐訂左述財物,後於93年│ │ │ │ │8月2日由自稱同欣公司「王美琪」之成│ │ │ │詐得財物: │年女子協商成立訂單,致被害人曾國鈞│ │ │ │PE牛皮紙包裝袋(合計│於同月10日送貨至苗栗縣頭份鎮○○路│ │ │ │21萬7928元) │586 號同欣公司後,並佯以第一商銀竹│ │ │ │ │南分行、帳號0368 19 號、票號VB2267│ │ │ │ │993 號,面額21萬7928元,發票人同欣│ │ │ │ │公司、姜義統之支票付款,惟屆期即遭│ │ │ │ │退票,同欣公司亦人去樓空。 │ ├─┼────┼──────────┼─────────────────┤ │33│93年8 月│被害人: │由自稱同欣公司「姜義統」之成年男子│ │ │2 日、93│宏頂食品有限公司 │連續訂購左列財物,致被害人陷於錯誤│ │ │年8 月9 │ │,於93年8 月2 日、9 日、14日將左列│ │ │日、93年│詐得財物: │財物送至指定地點,惟屆期不獲付款,│ │ │8 月14日│豬腳圈等肉品3 批(合│同欣公司亦人去樓空。 │ │ │ │計21萬0600元) │(起訴書附表六編號2 ) │ ├─┼────┼──────────┼─────────────────┤ │34│93年8 月│被害人: │由自稱「陳家輝」之成年男子於93年8 │ │ │初某日(│孚巨環境科技股份有限│月初撥打電話向被害公司之戴國忠詐騙│ │ │5日前) │公司 │訂購左列財物,並佯以第一商銀竹南分│ │ │ │ │行,帳號036819號、面額6 萬8000元,│ │ │ │詐得財物: │發票人同欣公司、姜義統,票號VB2267│ │ │ │強氧殺菌除臭機10台(│986 支票付款,致被害人陷於錯誤,於│ │ │ │6 萬8000 元 ) │93年8 月5 日將左列財物送至至苗栗縣│ │ │ │ │頭份鎮○○路586 號之同欣公司,惟屆│ │ │ │ │期即遭退票,同欣公司亦人去樓空。 │ ├─┼────┼──────────┼─────────────────┤ │35│93年8 月│被害人: │己○○以同欣公司名義向被害米廠之張│ │ │5 日 │泰山碾米工廠 │曾秀華詐訂左述財物,並佯以第一商銀│ │ │ │ │竹南分行,帳號036819號,票號VB2267│ │ │ │詐得財物: │957 ,面額9 萬元,發票人同欣公司、│ │ │ │蓬來米6000台斤(9 萬│姜義統之支票付款,致被害人陷於錯誤│ │ │ │元) │,於93年8 月5 日送貨至苗栗縣竹南鎮│ │ │ │ │何仁街61巷21號同欣公司,惟屆期即遭│ │ │ │ │退票。 │ ├─┼────┼──────────┼─────────────────┤ │36│93年8 月│被害人: │自稱同欣公司「李平田」之成年男子向│ │ │初(15日│國際水電冷氣行 │被害店家之陳素媛詐訂左述財物,並佯│ │ │前) │ │以第一商銀竹南分行,帳號036819號,│ │ │ │詐得財物: │票號VB0000000號,面額18萬元,發票 │ │ │ │價值18萬元貨物 │人同欣公司、姜義統支票支付貨款,致│ │ │ │ │被害人陷於錯誤,於93年8 月初日送貨│ │ │ │ │至苗栗縣頭份鎮○○路586 號之同欣公│ │ │ │ │司,惟屆期即遭退票,同欣公司亦人去│ │ │ │ │樓空。 │ ├─┼────┼──────────┼─────────────────┤ │37│93年8 月│被害人: │某自稱同欣公司員工之成年男子向被害│ │ │初 │新新建材行 │店家之蔡玉英詐訂右述財物,並佯以第│ │ │ │ │一商銀竹南分行,帳號036819,票號VB│ │ │ │詐得財物: │0000000,面額9萬1875元,發票人同欣│ │ │ │實木地板(9 萬1875元│公司、姜義統支票付款,致被害人陷於│ │ │ │) │錯誤,於93年8 月初送貨至苗栗縣頭份│ │ │ │ │鎮○○路586 號同欣公司,惟屆期即遭│ │ │ │ │退票,同欣公司亦人去樓空。 │ ├─┼────┼──────────┼─────────────────┤ │38│93年8 月│被害人: │某自稱同欣公司員工之成年男子,於93│ │ │初(7 日│西河工業社 │年8 月初撥打電話向被害工業社之林慶│ │ │前 │ │清詐訂左列財物,致被害人陷於錯誤,│ │ │ │詐得財物: │於93年8 月7 日送貨至苗栗縣頭份鎮信│ │ │ │氣壓棒(9 萬2400元)│義路586 號同欣公司後,並佯以第一商│ │ │ │ │銀竹南分行、帳號036819號、票號VB22│ │ │ │ │67992 號,面額9 萬2400元,發票人同│ │ │ │ │欣公司、姜義統之支票付款,惟屆期即│ │ │ │ │遭退票,同欣公司亦人去樓空。 │ ├─┼────┼──────────┼─────────────────┤ │39│93年8 月│被害人: │由己○○自稱同欣公司員工「李先生」│ │ │5 日 │遠達電腦有限公司 │之成年男子撥打電話向被害公司之曾新│ │ │ │ │田詐訂左列財物,並佯以第一商銀竹南│ │ │ │詐得財物: │分行,帳號036819號,票號VB0000000 │ │ │ │電腦2 套(6 萬5600元│,面額6 萬5600元,發票人同欣公司、│ │ │ │) │姜義統支票付款,致被害人陷於錯誤,│ │ │ │ │於93年8 月5 日送貨至苗栗縣頭份鎮信│ │ │ │ │義路586 號同欣公司,惟屆期即遭退票│ │ │ │ │,同欣公司亦人去樓空。 │ ├─┼────┼──────────┼─────────────────┤ │40│93年8 月│被害人: │由自稱同欣公司「姜義統」之成年男子│ │ │5 日 │勇志餐飲設備有限公司│於93年8月5日撥打電話向被害公司之孫│ │ │ │(原判決誤載為勇至餐│銘鑌訂購製冰機1台,致被害人陷於錯 │ │ │ │飲設備有限公司) │誤,將左列財物送至苗栗縣頭份鎮信義│ │ │ │ │路586號同欣公司後,並佯以第一商銀 │ │ │ │詐得財物: │竹南分行,帳號036829號,票號VB2267│ │ │ │製冰機1 台(6 萬4575│968 號,面額6 萬4575元發票人同欣公│ │ │ │元) │司、姜義統之支票付款,惟屆期即遭退│ │ │ │ │票,同欣公司亦人去樓空。 │ ├─┼────┼──────────┼─────────────────┤ │41│93年8 月│被害人: │自稱同欣公司員工之成年男子,連續於│ │ │上旬某日│文春實業有限公司 │93年8 月上旬某日、93年8 月13日撥打│ │ │(13日前│ │電話向被害公司之李明賢詐訂左列財物│ │ │)、93年│詐得財物: │,並以第一商銀竹南分行,帳號036819│ │ │8 月13日│紙箱(11萬1300 元)、│號,票號0000000 號,面額為11萬1300│ │ │ │冷凍箱(12萬6000元)│元、發票人同欣公司、姜義統支票支付│ │ │ │ │紙箱貨款,致被害人陷於錯誤,送貨至│ │ │ │ │雲林縣虎尾鎮○○路55-30 號同欣公司│ │ │ │ │,惟屆期即遭退票,同欣公司亦人去樓│ │ │ │ │空,另尚有冷凍箱貨款12萬6000元未付│ │ │ │ │。 │ ├─┼────┼──────────┼─────────────────┤ │42│93年8 月│被害人: │自稱同欣公司員工「李平田」之成年男│ │ │9 日 │興昌機電有限公司 │子,於93年8 月9 日下午4 時以電話、│ │ │ │ │傳真向被害公司之袁熠浩詐騙願以每日│ │ │ │詐得財物: │3000元租賃左列發電機1 個月,致被害│ │ │ │發電機1 台(110 萬元│人陷於錯誤,於93 年8月12日將左列財│ │ │ │,原判決誤載為11萬元│物送至苗栗縣竹南鎮○○街61巷21號同│ │ │ │) │欣公司,經自稱「李平田」之成年男子│ │ │ │ │簽收後,被害公司屆期請款請款無著,│ │ │ │ │同欣公司並已人去樓空。 │ │ │ │ │(起訴書附表六編號10) │ ├─┼────┼──────────┼─────────────────┤ │43│93年8 月│被害人: │己○○自稱同欣公司「黃永樹」,於93│ │ │10日 │茂森企業社 │年8 月10日撥打電話向被害企業社詐訂│ │ │ │ │左列財物,致被害人陷於錯誤,於93 │ │ │ │詐得財物: │年8 月15日將左列財物送至雲林縣虎尾│ │ │ │紙箱1 萬個(合計15萬│鎮○○里○○路55之30號,後於同月17│ │ │ │元) │日至苗栗縣頭份鎮○○路586 號取款未│ │ │ │ │遇而未獲付款。 │ │ │ │ │(起訴書附表六編號14) │ ├─┼────┼──────────┼─────────────────┤ │44│93年8 月│被害人: │己○○自稱同欣公司「姜義輝」,於93│ │ │11日 │南興碾米廠 │年8 月11日撥打電話向被害米廠黃昆賢│ │ │ │ │詐訂左列財物,致被害人陷於錯誤,於│ │ │ │詐得財物: │93年8 月13 日送貨至苗栗縣竹南鎮和 │ │ │ │蓬來白米5000公斤(合│仁街61巷21號之同欣公司,由己○○自│ │ │ │計7 萬6500元) │稱「姜義輝」簽收後,簽發第一商銀竹│ │ │ │ │南分行、帳號036819號、票號0000000 │ │ │ │ │號、面額7 萬6500元支票付款,惟屆期│ │ │ │ │即遭退票,同欣公司亦人去樓空。 │ ├─┼────┼──────────┼─────────────────┤ │45│93年8 月│被害人: │自稱同欣公司員工之成年男子向昇威電│ │ │13日 │昇威電機企業有限公司│機企業有限公司之林家弘承租發電機1 │ │ │ │ │台及配件,共值34萬8000元,並以第一│ │ │ │詐得財物: │銀行竹南分行,帳號為036819號,票號│ │ │ │發電機1 台及配件(合│為VB0000000 號,額為34萬8000元、發│ │ │ │計34萬80 00 元) │人為同欣公司、姜義統之支票為支付,│ │ │ │ │致被害人陷於錯誤,於93年8 月13日送│ │ │ │ │貨至苗栗縣竹南鎮○○街61巷21號同欣│ │ │ │ │公司後,惟屆期支票不獲兌現,同欣公│ │ │ │ │司亦人去樓空。 │ ├─┼────┼──────────┼─────────────────┤ │46│93.8.13 │被害人: │某自稱同欣公司員工之成年女子,於93│ │ │ │丙○○○○ │年8 月13日向宏佳電器行之江鈺傑詐騙│ │ │ │ │訂購價值共15萬32 00 元之液晶、電漿│ │ │ │詐得財物: │電視各1 台,並開立第一銀行竹南分行│ │ │ │液晶、電漿電視各1 台│,帳號036819號、面額共計15萬3200元│ │ │ │(合計15 萬3200 元)│,發票人同欣公司、姜義統,票號VB22│ │ │ │ │67990 號之支票佯為支付,使被害公司│ │ │ │ │陷於錯誤而於同日送貨至桃園縣內壢市│ │ │ │ │復華街187 號之同欣公司,惟支票到期│ │ │ │ │不獲兌,同欣公司亦人去樓空現。 │ └─┴────┴──────────┴─────────────────┘ 附表二: ┌─┬───────────────┬─────┬─────┬──────┐ │編│ 被害人、被害之公司、行號 │ 產品種類 │受詐騙金額│ 交易日期 │ │號│ │ │(新台幣)│ │ ├─┼───────────────┼─────┼─────┼──────┤ │ 1│蘇永益東港食品有限公司 │海鮮 │0000000 元│93年7月 │ ├─┼───────────────┼─────┼─────┼──────┤ │ 2│連謝翰豐煜貿易股份有限公司 │內精香料 │170625元 │93年6月 │ ├─┼───────────────┼─────┼─────┼──────┤ │ 3│李豐丞昕丞水電材料行 │水電材料 │52048 元 │93年8月 │ ├─┼───────────────┼─────┼─────┼──────┤ │ 4│鄭博文巨隆紙器廠 │紙箱 │322000元 │93年6月 │ ├─┼───────────────┼─────┼─────┼──────┤ │ 5│程正雄中鷹企業行 │監視器 │329180元 │93年6月 │ ├─┼───────────────┼─────┼─────┼──────┤ │ 6│何淑姿方大實業有限公司 │搬運箱棧板│31763 元 │93年7 至8月 │ ├─┼───────────────┼─────┼─────┼──────┤ │ 7│謝芳卿(台陽公司所在之台南縣永│5個月房租 │80000 元 │93年3月 │ │ │康市○○路229 號之房東) │ │ │ │ ├─┼───────────────┼─────┼─────┼──────┤ │ 8│李東烈瀧達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火鍋料 │374700元 │93年7月 │ ├─┼───────────────┼─────┼─────┼──────┤ │ 9│黃天成好萊屋嬰兒用品有限公司 │玩具 │320038元 │93年6 至7月 │ ├─┼───────────────┼─────┼─────┼──────┤ │10│張明文尚擎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農業機械 │512400元 │93年8月 │ ├─┼───────────────┼─────┼─────┼──────┤ │11│費忠義功祥貿易有限公司 │食品添加物│156800元 │93年6 至8月 │ ├─┼───────────────┼─────┼─────┼──────┤ │12│甘俊雄宏岱紙器股份有限公司 │紙器 │568513 元 │93年4 月起 │ ├─┼───────────────┼─────┼─────┼──────┤ │13│陳政利台億食品有限公司 │冷凍豬肉 │259536 元 │93年7月 │ ├─┼───────────────┼─────┼─────┼──────┤ │14│梁麗娟計東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打包機 │66150 元 │93年7月 │ ├─┼───────────────┼─────┼─────┼──────┤ │15│劉達安方銓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電腦週邊 │612725 元 │93年8月 │ ├─┼───────────────┼─────┼─────┼──────┤ │16│黃麗薰俐鋼行股份有限公司 │鋸片 │304500元 │93年7月 │ ├─┼───────────────┼─────┼─────┼──────┤ │17│陳奕舟桑樂實業有限公司 │食品 │274850元 │93年7月 │ ├─┼───────────────┼─────┼─────┼──────┤ │18│張鈞湍寶元電機有限公司 │冷凍櫃 │367000元 │93年7月 │ ├─┼───────────────┼─────┼─────┼──────┤ │19│謝佳宏京能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辦公設備 │53551 元 │93年4月 │ ├─┼───────────────┼─────┼─────┼──────┤ │20│韓文助百鮮屋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魚類 │75360 元 │93年8月 │ ├─┼───────────────┼─────┼─────┼──────┤ │21│郭金松阿松海產店 │魚類 │180000元 │93年8月 │ ├─┼───────────────┼─────┼─────┼──────┤ │22│陳文恭振聲冷凍食品股份有限公司│太空鴨 │33845 元 │93年8月 │ ├─┼───────────────┼─────┼─────┼──────┤ │23│吳清標裕國冷凍冷藏股份有限公司│進口牛肉 │525138元 │93年7 至8月 │ ├─┼───────────────┼─────┼─────┼──────┤ │24│張瑛秦豊禾膠膜廠有限公司 │封品膠膜 │104400元 │93年8月 │ ├─┼───────────────┼─────┼─────┼──────┤ │25│陳勇全強匠冷凍食品股份有限公司│魚類 │225120元 │93年7月 │ ├─┼───────────────┼─────┼─────┼──────┤ │26│許紅騰宏仁企業社 │保齡球瓶 │406500元 │93年8 至9月 │ ├─┼───────────────┼─────┼─────┼──────┤ │27│黃茂峰鮮活實業有限公司 │蒟蒻 │125400元 │93年7 至8月 │ ├─┼───────────────┼─────┼─────┼──────┤ │28│袁偉直豐雨塑膠股份有限公司 │塑膠製品 │85664 元 │93年7 至9月 │ ├─┼───────────────┼─────┼─────┼──────┤ │29│陳明志統大冷氣電器行 │酒類電器 │176000元 │93年8月 │ ├─┼───────────────┼─────┼─────┼──────┤ │30│楊志成大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電線電纜 │71400 元 │93年7 至8月 │ ├─┼───────────────┼─────┼─────┼──────┤ │31│曾明譚龍斌實業有限公司 │戶外用品 │535603元 │93年5月 │ ├─┼───────────────┼─────┼─────┼──────┤ │32│簡伯安立發順企業有限公司 │電腦週邊 │641500元 │93年6月 │ ├─┼───────────────┼─────┼─────┼──────┤ │33│潘水火嘉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電腦週邊 │870150元 │93年6 至8月 │ ├─┼───────────────┼─────┼─────┼──────┤ │34│楊宗鑑杏豐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嬰兒用品 │94650 元 │93年6月 │ ├─┼───────────────┼─────┼─────┼──────┤ │35│陳順遠東沅泵浦有限公司 │抽水馬遠 │268322元 │93年7 至9月 │ ├─┼───────────────┼─────┼─────┼──────┤ │36│張鎧丞慶驊度量衡器有限公司 │度量衡器材│130000元 │93年6 至8月 │ ├─┼───────────────┼─────┼─────┼──────┤ │37│黃春福高豐企業有限公司 │包裝材料 │155514元 │93年6 至8月 │ ├─┼───────────────┼─────┼─────┼──────┤ │38│陳壽源金昌膠帶有限公司 │膠帶 │90000 元 │93年7 至8月 │ ├─┼───────────────┼─────┼─────┼──────┤ │39│李娟娟家田企業有限公司 │魚干 │112850元 │93年7 至8月 │ ├─┼───────────────┼─────┼─────┼──────┤ │40│胡大海素享企業有限公司 │塑膠製品 │501902元 │93年8 至9月 │ ├─┼───────────────┼─────┼─────┼──────┤ │41│鄭洪錦惠大友紙業有限公司 │紙張 │53000 元 │93年7月 │ ├─┼───────────────┼─────┼─────┼──────┤ │42│邱俊男華南包裝有限公司 │包裝材料 │69450 元 │93年6 至7月 │ ├─┼───────────────┼─────┼─────┼──────┤ │43│蘇雍勝鎧育實業有限公司 │針織帽 │150650元 │93年6 至7月 │ ├─┼───────────────┼─────┼─────┼──────┤ │44│柯志元東勁企業有限公司 │雨衣雨鞋 │333425元 │93年5月 │ ├─┼───────────────┼─────┼─────┼──────┤ │45│楊彭達盈收冷熱交循乾燥機有限公│乾燥機器 │280000元 │93年8月 │ │ │司 │ │ │ │ ├─┼───────────────┼─────┼─────┼──────┤ │46│黃寬益柏宏貿易股份有限公司 │牛頭牌沙茶│21800 元 │93年7月 │ │ │ │醬 │ │ │ ├─┼───────────────┼─────┼─────┼──────┤ │47│張永通敏峰科技有限公司 │電腦週邊 │237600元 │93年7 至8月 │ └─┴───────────────┴─────┴─────┴──────┘ 附表三: ┌─┬────────────────┬────┬─────┬──────┐ │編│ 被害人、被害之公司、行號 │產品種類│受詐騙金額│ 交易日期 │ │號│ │ │(新台幣)│ │ ├─┼────────────────┼────┼─────┼──────┤ │ 1│李俊昌允偉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冷凍食品│285510元 │94年4月 │ ├─┼────────────────┼────┼─────┼──────┤ │ 2│劉又綺綠邦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冷凍食品│919850元 │94年3 至5月 │ ├─┼────────────────┼────┼─────┼──────┤ │ 3│林國春永煜企業有限公司 │冷凍食品│358518元 │94年3 至4月 │ ├─┼────────────────┼────┼─────┼──────┤ │ 4│莊訓金啟昇塑膠工業有限公司 │塑膠製品│334479元 │94年3 至4月 │ ├─┼────────────────┼────┼─────┼──────┤ │ 5│蘇裕霖常富塑膠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塑膠製品│0000000 元│94年4月 │ ├─┼────────────────┼────┼─────┼──────┤ │ 6│林長佑如記食品有限公司 │火鍋料 │416750元 │93年7 至8月 │ └─┴────────────────┴────┴─────┴──────┘ 附表四: ┌─┬────────────────┬────┬─────┬──────┐ │編│ 被害人、被害之公司、行號 │產品種類│受詐騙金額│ 交易日期 │ │號│ │ │(新台幣)│ │ ├─┼────────────────┼────┼─────┼──────┤ │ 1│黃淑絹長龍水產有限公司 │水產 │51200 元 │94年9月 │ ├─┼────────────────┼────┼─────┼──────┤ │ 2│林香吟冠利有限公司 │食品 │240250元 │94年9月 │ ├─┼────────────────┼────┼─────┼──────┤ │ 3│鄭智偉新生活流通事業 │飲用水 │24360 元 │94年9月 │ ├─┼────────────────┼────┼─────┼──────┤ │ 4│許家禎 │大閘蟹 │805735元 │94年9月 │ ├─┼────────────────┼────┼─────┼──────┤ │ 5│游文晉( 玖陸商行所在之桃園縣大園│房租 │38000 元 │94年5月 │ │ │鄉○○○路○段96號之房東) │ │ │ │ ├─┼────────────────┼────┼─────┼──────┤ │ 6│吳光耀中天運通股份有限公司 │大閘蟹 │300000元 │94年9月 │ ├─┼────────────────┼────┼─────┼──────┤ │ 7│謝禎堂必堅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塑膠製品│23347 元 │94年9月 │ ├─┼────────────────┼────┼─────┼──────┤ │ 8│張美蘭泰發食品有限公司 │網西蚵卷│45500元 │94年9月 │ ├─┼────────────────┼────┼─────┼──────┤ │ 9│柯順發永隆傑魚行 │大閘蟹 │323270 元 │94年9月 │ ├─┼────────────────┼────┼─────┼──────┤ │10│張來旺仕達電腦有限公司 │LCD │9500元 │94年9月 │ └─┴────────────────┴────┴─────┴──────┘ 附表甲: ┌──┬───┬───────┬──────────────┬──────┐ │編號│出租人│ 承租人 │ 房屋所在地 │ 詐騙金額 │ ├──┼───┼───────┼──────────────┼──────┤ │1 │王我山│庚○○等人 │桃園縣中壢市○○路64號 │1 萬5000元 │ ├──┼───┼───────┼──────────────┼──────┤ │2 │陳再興│杜陽春 │臺北縣樹林市○○路○段109號 │19萬元 │ ├──┼───┼───────┼──────────────┼──────┤ │3 │高兩傳│陳金忠、陳志忠│臺北市○○區○○路152巷19號 │4萬3000元 │ ├──┼───┼───────┼──────────────┼──────┤ │4 │簡嘉賢│謝志忠 │桃園縣中壢市○○路62號 │13萬8500元 │ │ │ │ │(永豐盛公司之倉庫) │ │ ├──┼───┼───────┼──────────────┼──────┤ │5 │李順榮│杜陽春 │臺北縣樹林市○○街○段367號 │5 萬5000元 │ ├──┼───┼───────┼──────────────┼──────┤ │6 │張紅紅│呂建順 │臺北市○○路546號1樓 │28萬元 │ └──┴───┴───────┴──────────────┴──────┘ 附表乙:(本附表編號沿用移送併辦意旨書附表二之編號) ┌──┬────┬────┬────────────────┬──────┐ │編號│ 時間 │ 地點 │ 行騙方式 及 被害人 │ 所得之物 │ ├──┼────┼────┼────────────────┼──────┤ │7 │93.09.10│臺北市文│呂文記向源得成食品有限公司之林明│米粉45箱、冬│ │ │ │山區興隆│煌訂購價值2 萬5400元之米粉45箱、│粉3 箱,價值│ │ │ │路4 段19│冬粉3 箱,並以國泰世華銀行萬華分│2 萬5400元 │ │ │ │5 巷11號│行,帳號00000000號,面額2 萬5400│ │ │ │ │ │元,發票人新瑞陽食品行杜陽春之支│ │ │ │ │ │票為支付,經送貨至臺北縣樹林市佳│ │ │ │ │ │園路3 段109 號新瑞陽食品行後,人│ │ │ │ │ │去樓空,支票到期不獲兌現。 │ │ ├──┼────┼────┼────────────────┼──────┤ │8 │93.09.10│基隆市暖│駱忠文向上珍有限公司之沈素芳訂購│杏仁食品禮盒│ │ │ │暖街530 │價值18萬2160元之杏仁食品禮盒230 │230 盒,價值│ │ │ │巷5 號1 │盒,並以合作金庫,帳號01104-3 號│18萬2160元 │ │ │ │樓 │,面額18萬2160元,發票人新瑞陽食│ │ │ │ │ │品行杜陽春之支票為支付,經送貨至│ │ │ │ │ │臺北縣樹林市○○路○ 段109 號新瑞│ │ │ │ │ │陽食品行後,人去樓空,支票到期不│ │ │ │ │ │獲兌現。 │ │ ├──┼────┼────┼────────────────┼──────┤ │9 │93年8月 │桃園縣平│杜陽春向一江食品行之李權峰訂購價│陳年醬油及一│ │ │間 │鎮市育達│值3 萬3800元之陳年醬油及一江油膏│江油膏,價值│ │ │ │路219 巷│,並以國泰世華銀行,帳號0000000 │3 萬8000元 │ │ │ │7 弄6 號│號,票號為HC0000000 號、HC251351│ │ │ │ │1 樓 │3 號,面額共計3 萬8000,發票人新│ │ │ │ │ │瑞陽食品行杜陽春之支票為支付,經│ │ │ │ │ │送貨至臺北縣樹林市○○街○ 段242 │ │ │ │ │ │號3 樓新瑞陽食品行後,人去樓空,│ │ │ │ │ │支票到期不獲兌現。 │ │ ├──┼────┼────┼────────────────┼──────┤ │10 │94年1月 │桃園縣八│己○○、謝志忠向卡登實業股份有限│護貝機5 台,│ │ │間 │德市銀河│公司之徐明煌訂購價值9 萬5000元之│價值9 萬5000│ │ │ │街59號 │護貝機5台 ,並以富邦銀行新莊分行│元 │ │ │ │ │,帳號000000000 號,票號為JG0435│ │ │ │ │ │086 號,面額9 萬5000元,發票人林│ │ │ │ │ │盈財之支票為支付,經送貨至桃園縣│ │ │ │ │ │中壢市○○路64號永盛豐公司後,人│ │ │ │ │ │去樓空,支票到期不獲兌現。 │ │ ├──┼────┼────┼────────────────┼──────┤ │11 │93年12月│臺北縣汐│己○○向慶鴻包裝材料有限公司之曾│塑膠袋及膠帶│ │ │底 │止市大同│忠河訂購塑膠袋及膠帶,共值13萬13│,共值13萬13│ │ │ │路1 段28│00元,並以臺北富邦銀行新莊分行,│00元 │ │ │ │9 號 │帳號為000000000 號,票號為JG0435│ │ │ │ │ │084 號,面額13萬1300元,發票人為│ │ │ │ │ │林盈財之支票為支付,經送貨至臺北│ │ │ │ │ │縣汐止市○○路○ 段289 號之永盛豐│ │ │ │ │ │公司後,人去樓空,支票到期不獲兌│ │ │ │ │ │現。 │ │ ├──┼────┼────┼────────────────┼──────┤ │12 │93.07.26│臺中市北│向祥銊餐飲設備股份有限公司之劉育│製冰機1 台,│ │ │ │屯區舊社│廷訂製冰機1 台共值8 萬2950元,並│共值8 萬2950│ │ │ │巷28-2號│以第一銀行竹南分行,帳號為030036│元 │ │ │ │ │819 號,票號為VB0000000 號,面額│ │ │ │ │ │為8 萬2950元,發票人為同欣公司、│ │ │ │ │ │姜義統之支票為支付,經送貨至苗栗│ │ │ │ │ │縣頭份鎮○○路586 號之同欣公司後│ │ │ │ │ │,人去樓空,支票亦不獲兌現。 │ │ ├──┼────┼────┼────────────────┼──────┤ │14 │93.10.26│臺中市中│向曾宥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之呂燕紅訂│牛軋糖共值5 │ │ │ │清路152 │購牛軋糖共值5 萬1000元,並以新竹│萬1000元 │ │ │ │之27號 │市第三信用合作社延平分社,帳號為│ │ │ │ │ │000000-0000 號,票號為XB 0000000│ │ │ │ │ │號,面額為5 萬1000元,發票人為合│ │ │ │ │ │全發公司、白螢光之支票為支付,經│ │ │ │ │ │送貨至新竹市○○路171 巷160 號之│ │ │ │ │ │合全發公司後,人去樓空,支票亦不│ │ │ │ │ │獲兌現。 │ │ ├──┼────┼────┼────────────────┼──────┤ │15 │93.10.28│新竹市北│向瑜瑄企業社之廖裕源訂購家具共值│家具共值4萬 │ │ │ │區○○路│4 萬2840元,並以新竹市第三信用合│2840元 │ │ │ │1 段156 │作社延平分社,帳號為000000-00001│ │ │ │ │號 │63-0號,票號為XB0000000 號,面額│ │ │ │ │ │為4 萬2840元,發票人為合全發公司│ │ │ │ │ │、白螢光之支票為支付,經送貨至新│ │ │ │ │ │竹市○○路171 巷160 號之合全發公│ │ │ │ │ │司後,人去樓空,支票亦不獲兌現。│ │ ├──┼────┼────┼────────────────┼──────┤ │16 │93.11.02│新竹市香│己○○向堅正金屬企業股份有限公司│家具共值8 萬│ │ │ │山區海埔│之張崧宏訂購家具共值8 萬0850元,│0850元 │ │ │ │路210 巷│並以新竹市第三信用合作社延平分社│ │ │ │ │10號 │,帳號為000000-0000163-0A ,票號│ │ │ │ │ │為XB0000000 號,面額為4 萬2840元│ │ │ │ │ │,發票人為合全發公司、白螢光之支│ │ │ │ │ │票為支付,經送貨至新竹市○○路 │ │ │ │ │ │171 巷160 號之合全發公司後,人去│ │ │ │ │ │樓空,支票亦不獲兌現。 │ │ ├──┼────┼────┼────────────────┼──────┤ │17 │93.10.26│新竹市光│向瑋昌工程有限公司之林東浩訂購照│照明設備共值│ │ │ │華南街8 │明設備共值6 萬40 00 元,並以新竹│6 萬4000元 │ │ │ │巷5 號 │市第三信用合作社延平分社,帳號為│ │ │ │ │ │000000-00003-0 號,票號為XB00268│ │ │ │ │ │19 號,面額為6 萬4000元,發票人 │ │ │ │ │ │為合全發公司、白螢光之支票為支付│ │ │ │ │ │,經送貨至新竹市○○路171 巷160 │ │ │ │ │ │號之合全發公司後,人去樓空,支票│ │ │ │ │ │亦不獲兌現。 │ │ ├──┼────┼────┼────────────────┼──────┤ │18 │94.01.11│新竹縣竹│向柏鈺企業社之鄭慧玉訂購封箱膠帶│封箱膠帶共值│ │ │ │北市麻園│共值6 萬9510元,並以臺灣中小企業│6 萬9510元 │ │ │ │32號之12│銀行新莊分行,帳號為05463-1 號,│ │ │ │ │ │票號為AT0000000 號,面額為6 萬95│ │ │ │ │ │10元,發票人為永盛豐公司、林盈財│ │ │ │ │ │之支票為支付,經送貨至桃園縣中壢│ │ │ │ │ │市○○路64號之永盛豐公司後,人去│ │ │ │ │ │樓空,支票亦不獲兌現。 │ │ ├──┼────┼────┼────────────────┼──────┤ │19 │93年10月│新竹市經│己○○向瀚園茶坊之林德欽訂購普洱│普洱茶共值30│ │ │間 │國路59號│茶共值30萬2000元,並以新竹市第三│萬2000元 │ │ │ │1 樓 │信用合作社延平分社,帳號為040163│ │ │ │ │ │-0000000號,票號為XB0000 000、XB│ │ │ │ │ │0000000 、XB0000000、XB0000000號│ │ │ │ │ │,面額各為8 萬1500元、2 萬2250元│ │ │ │ │ │、18萬元及1 萬8000元發票人為全合│ │ │ │ │ │發公司白螢光之支票為支付,經送貨│ │ │ │ │ │至新竹市○○路171 巷160 號之全合│ │ │ │ │ │發公司後,人去樓空,支票亦不獲兌│ │ │ │ │ │現。 │ │ ├──┼────┼────┼────────────────┼──────┤ │20 │93.10.25│新竹市香│白螢光向櫻僑實業有限公司之蔡坤湧│建築材料共值│ │ │ │山區 │訂購建築材料共值9 萬4000元,並以│9 萬4000元 │ │ │ │ │新竹市第三信用合作社延平分社,帳│ │ │ │ │ │號為000000-000000-0 號,票號為XB│ │ │ │ │ │0000000 、XB00000 00號,面額各為│ │ │ │ │ │3 萬7500元、5 萬6500元,發票人 │ │ │ │ │ │為全合發公司白螢光之支票為支付,│ │ │ │ │ │經送貨至新竹市○○路171 巷160 號│ │ │ │ │ │之全合發公司後,人去樓空,支票亦│ │ │ │ │ │不獲兌現。 │ │ ├──┼────┼────┼────────────────┼──────┤ │25 │93.10.28│苗栗縣苗│白螢光向劉基烈訂購茶葉60斤共值7 │茶葉60斤共值│ │ │ │栗市 │萬8000元,並以新竹市第三信用合作│7 萬8000元 │ │ │ │ │社延平分社,帳號為000000-0000163│ │ │ │ │ │-0A 票號為XB0000000 號,面額為7 │ │ │ │ │ │萬8000元,發票人為全合發公司白螢│ │ │ │ │ │光之支票為支付,經送貨至新竹市海│ │ │ │ │ │埔路171 巷160 號之全合發公司後,│ │ │ │ │ │人去樓空,支票亦不獲兌現。 │ │ ├──┼────┼────┼────────────────┼──────┤ │26 │93.10.27│新竹縣北│白螢光向怡農茶園之李仁琦訂購茶葉│茶葉150 斤共│ │ │ │埔鄉正德│共值14萬4500元,並以新竹市第三信│值14萬4500元│ │ │ │街27號 │用合作社延平分社,帳號為000000-0│ │ │ │ │ │040160號,票號為XB0000000 號、XB│ │ │ │ │ │0000000 號、XB0000000 號,面額為│ │ │ │ │ │1 萬3000元、3 萬7500元、9 萬4000│ │ │ │ │ │元,發票人為全合發公司白螢光之支│ │ │ │ │ │票為支付,經送貨至新竹市○○路16│ │ │ │ │ │1 巷之全合發公司後,人去樓空,支│ │ │ │ │ │票亦不獲兌現。 │ │ ├──┼────┼────┼────────────────┼──────┤ │28 │93.10.27│新竹市香│洪克明向楊秀清庭園綠化工程有限公│盆景共值1 萬│ │ │ │山區 │司之楊秀清訂購盆景共值1 萬1200元│1200元 │ │ │ │ │,並以新竹市第三信用合作社延平分│ │ │ │ │ │社,帳號為000000-0000163-0號,票│ │ │ │ │ │號為XB0000000 號,面額為1 萬1200│ │ │ │ │ │元為全合發公司白螢光之支票為支付│ │ │ │ │ │,經送貨至新竹市○○路171 巷160 │ │ │ │ │ │號之全合發公司後,人去樓空,支票│ │ │ │ │ │亦不獲兌現。 │ │ ├──┼────┼────┼────────────────┼──────┤ │30 │93.10.28│新竹市北│謝志忠向新竹城電器有限公司之李文│電腦設備共值│ │ │ │區 │彬訂購電腦設備共6 萬8000元,並以│6 萬8000元 │ │ │ │ │新竹市第三信用合作社延平分社,帳│ │ │ │ │ │號為000000-000000-0 ,面額為6 萬│ │ │ │ │ │8000元為全合發公司白螢光之支票為│ │ │ │ │ │支付,經送貨至新竹市○○路171 巷│ │ │ │ │ │160 號之全合發公司後,人去樓空,│ │ │ │ │ │支票亦不獲兌現。 │ │ ├──┼────┼────┼────────────────┼──────┤ │34 │93.6.14 │臺北縣樹│駱忠文向金車關係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飲料共計3 萬│ │ │ │林市光五│之朱宇鵬依序訂購飲料100 箱、40箱│3000元 │ │ │ │街35之2 │及45箱,除第一次1 萬6200元付款外│ │ │ │ │號 │,其餘貨款共計3 萬3000元則以合作│ │ │ │ │ │金庫三峽分行,帳號為01104-3 號,│ │ │ │ │ │票號為LZ0000000 號,面額為3 萬30│ │ │ │ │ │00元、發票人為新瑞陽食品行杜陽春│ │ │ │ │ │之支票為支付,經送貨至臺北縣樹林│ │ │ │ │ │市○○路○段109 號之新瑞陽食品行│ │ │ │ │ │後,人去樓空,支票亦不獲兌現。 │ │ ├──┼────┼────┼────────────────┼──────┤ │35 │93.06.22│臺中縣太│杜陽春、洪克明、謝志忠向展昇生鮮│冷凍鱈魚共計│ │ │ │平市 │企業有限公司之陳東慶訂購冷凍食品│45萬5935元 │ │ │ │ │,於93年6 月及7 月份所定之貨物共│ │ │ │ │ │計47萬2200元如數支付外,另訂購冷│ │ │ │ │ │凍鱈魚共計45萬5935元則以經送貨至│ │ │ │ │ │臺北縣樹林市○○路○段109 號之新│ │ │ │ │ │瑞陽食品行後,欲請款之際,人去樓│ │ │ │ │ │空。 │ │ ├──┼────┼────┼────────────────┼──────┤ │36 │93年7月 │臺北市中│向肯歐企業有限公司之侯珮瑋訂購各│各式酒類共計│ │ │間 │山區農安│式酒類,除第一次, 訂購36瓶,共計│9 萬0240元 │ │ │ │街140 號│9672元有如數支付外,另於93.08.19│ │ │ │ │ │、93.08.26、93.09.01及93.09.06四│ │ │ │ │ │次叫貨,共計9 萬0240元,經送貨至│ │ │ │ │ │臺北縣樹林市○○路○段109 號之新│ │ │ │ │ │瑞陽食品行,欲請款之際,已人去樓│ │ │ │ │ │空。 │ │ ├──┼────┼────┼────────────────┼──────┤ │37 │93年7月 │臺北市大│向媽媽家食品企業有限公司之張國明│冰糖共值6 萬│ │ │ │同區迪化│訂購冰糖及咖啡冰糖共計6 萬8480元│8480元 │ │ │ │街一段18│,並以國泰世華銀行萬華分行,帳號│ │ │ │ │0 號 │為0000000 號,票號為HC0000000 號│ │ │ │ │ │,面額為6 萬8480元、發票人為新瑞│ │ │ │ │ │陽食品行杜陽春之支票為支付,經送│ │ │ │ │ │貨至臺北縣樹林市○○路○段109 號│ │ │ │ │ │之新瑞陽食品行後,人去樓空,支票│ │ │ │ │ │亦不獲兌現。 │ │ ├──┼────┼────┼────────────────┼──────┤ │38 │93.07.23│嘉義縣竹│自稱「黃俊銘」向賴雲權訂購茶葉除│茶葉共計61萬│ │ │ │崎鄉 │第一次訂購40斤,共計3 萬6000元,│元 │ │ │ │ │如數付款外,嗣後共訂購61萬元之茶│ │ │ │ │ │葉,並以國泰世華銀行萬華分行,帳│ │ │ │ │ │號為0000000 號,票號為HC0000000 │ │ │ │ │ │號、HC251350號、HC0000000 號、面│ │ │ │ │ │額各為21萬元、20萬元及20萬元,發│ │ │ │ │ │票人為新瑞陽食品行杜陽春之支票為│ │ │ │ │ │支付,經送貨至臺北縣樹林市○○路│ │ │ │ │ │三段109 號之新瑞陽食品行後,人去│ │ │ │ │ │樓空,支票亦不獲兌現。 │ │ ├──┼────┼────┼────────────────┼──────┤ │39 │93.08.13│彰化縣中│向偉達紙器股份有限公司之謝閔棋訂│紙杯共計14萬│ │ │ │庄村中山│購紙杯共計14萬4900元,經送貨至臺│4900元 │ │ │ │路一段50│北縣樹林市○○路○段109 號之新瑞│ │ │ │ │-2號 │陽食品行後,人去樓空,請款無著。│ │ ├──┼────┼────┼────────────────┼──────┤ │40 │93年8月 │臺南縣 │向臺南縣漁民權益促進會會員漁業生│海鮮食品共計│ │ │底 │ │產合作社之杜等齊訂購海鮮食品共計│9 萬4125元 │ │ │ │ │9 萬4125 元 ,採月結方式,經送貨│ │ │ │ │ │至臺北縣樹林市○○路○段109 號新│ │ │ │ │ │瑞陽食品行後,人去樓空,請款無著│ │ │ │ │ │。 │ │ ├──┼────┼────┼────────────────┼──────┤ │41 │93.08.17│桃園縣桃│呂文記向金門遠東酒廠股份有限公司│高梁酒共計3 │ │ │ │園市大興│之邱韶茱訂購高梁酒11打,共計3 萬│萬3600元 │ │ │ │西路二段│3600元,並以臺北銀行土城分行、帳│ │ │ │ │6 號4 樓│號00403-9 號、票號TU0000000 號、│ │ │ │ │之5 │面額為3 萬3600元、戶名新瑞陽食品│ │ │ │ │ │行杜陽春之支票為支付,經送貨至臺│ │ │ │ │ │北縣樹林市○○路○段109 號新瑞陽│ │ │ │ │ │食品行後,人去樓空,支票到期不獲│ │ │ │ │ │兌現 │ │ ├──┼────┼────┼────────────────┼──────┤ │42 │93年7月 │臺北縣新│向英展實業股份有限公司之鍾豪訂購│電子秤,共值│ │ │間 │店市寶橋│電子秤共值5 萬2200元,並以國泰世│5 萬2200元 │ │ │ │路235 巷│華銀行萬華分行、帳號為0000000 號│ │ │ │ │127 號6 │,票號為HC0000000 號,面額為5萬 │ │ │ │ │樓 │2200元,發票人為新瑞陽食品行杜陽│ │ │ │ │ │春之支票為支付,經送貨至臺北縣樹│ │ │ │ │ │林市○○路○段109 號新瑞陽食品行│ │ │ │ │ │後,人去樓空,支票亦不獲兌現。 │ │ ├──┼────┼────┼────────────────┼──────┤ │43 │93年9月 │臺中縣太│向柯秋銘訂購南北雜貨,除第一次小│南北雜貨共計│ │ │間 │平市 │額訂貨,如數付款外,嗣後共訂購14│14萬4500元 │ │ │ │ │萬4500元之智利鮑魚及小清翅,並以│ │ │ │ │ │國泰世華銀行新生分行,帳號為6004│ │ │ │ │ │04-6號,票號為VQ 0000000號、面額│ │ │ │ │ │14萬4500元,發票人為杜陽春之支票│ │ │ │ │ │為支付,經送貨至臺北縣樹林市佳園│ │ │ │ │ │路三段109 號之新瑞陽食品行後,人│ │ │ │ │ │去樓空,支票亦不獲兌現。 │ │ ├──┼────┼────┼────────────────┼──────┤ │44 │93年9月 │嘉義縣布│向正鑫水產加工有限公司之許富德訂│虱目魚丸共計│ │ │間 │袋鎮復興│購虱目魚丸,共計2 萬7700元,並以│2 萬7700元 │ │ │ │里新塭17│國泰世華銀行萬華分行,帳號為1003│ │ │ │ │之21號 │51號,票號為HC0000000 號、面額2 │ │ │ │ │ │萬7700元,發票人為新瑞陽食品行杜│ │ │ │ │ │陽春之支票為支付,經送貨至臺北縣│ │ │ │ │ │樹林市○○路○段109 號之新瑞陽食│ │ │ │ │ │品行後,人去樓空,支票亦不獲兌現│ │ │ │ │ │。 │ │ ├──┼────┼────┼────────────────┼──────┤ │45 │93年12月│臺北市 │向高昇實業有限公司之張慶源訂購免│免洗碗筷共計│ │ │間 │ │洗碗筷,共計10萬5800元,並以富邦│10萬5800元 │ │ │ │ │銀行新莊分行,帳號為00000000-0號│ │ │ │ │ │,票號為JG0000000 號、面額10萬58│ │ │ │ │ │00元,發票人為林盈財之支票為支付│ │ │ │ │ │,經送貨至桃園縣中壢市○○路64號│ │ │ │ │ │之永盛豐公司後,人去樓空,支票亦│ │ │ │ │ │不獲兌現。 │ │ ├──┼────┼────┼────────────────┼──────┤ │46 │94.01.05│桃園縣中│向富順水果行之范姜秀玉訂購500 斤│麻油共計4 萬│ │ │ │壢市五穀│麻油,共計4 萬元,並以富邦銀行新│元 │ │ │ │街42號 │莊分行,帳號為00000000-0號,票號│ │ │ │ │ │為JG0000000 號、面額4 萬元,發票│ │ │ │ │ │人為林盈財之支票為支付,經送貨至│ │ │ │ │ │桃園縣中壢市○○路64號之永盛豐公│ │ │ │ │ │司後,人去樓空,支票亦不獲兌現。│ │ ├──┼────┼────┼────────────────┼──────┤ │47 │93.10.27│新竹市延│向東軒盟企業公司之李文彬訂購電腦│電腦主機、液│ │ │ │平路一段│主機、液晶螢幕及列表機各二台,共│晶螢幕及列表│ │ │ │296 號2 │計6 萬8000元,並以新竹第三信用合│機各二台,共│ │ │ │樓 │作社延平分社,帳號為000000-0號,│計6 萬8000元│ │ │ │ │票號為XB0000000 號、面額6 萬8000│ │ │ │ │ │元,發票人為全合發公司白螢光之支│ │ │ │ │ │票為支付,經送貨至新竹市○○路17│ │ │ │ │ │1 巷160 號之全合發公司後,人去樓│ │ │ │ │ │空,支票亦不獲兌現。 │ │ ├──┼────┼────┼────────────────┼──────┤ │48 │93.12.20│臺北市民│向仙哲企業有限公司之余仙德訂購脫│脫氧劑共計4 │ │ │ │權東路三│氧劑,第一次交易以現金定貨,如期│萬8000元 │ │ │ │段106 巷│付款後,第二次則另訂購脫氧劑16箱│ │ │ │ │5 弄1 號│,共計4 萬8000元,並以富邦銀行新│ │ │ │ │2 樓 │莊分行,帳號為000000000 號,票號│ │ │ │ │ │為JG0000000 號、面額4 萬8000元,│ │ │ │ │ │發票人為林盈財之支票為支付,經送│ │ │ │ │ │貨至臺北縣三峽鎮○○路277 巷5 號│ │ │ │ │ │之立至公司後,人去樓空,支票亦不│ │ │ │ │ │獲兌現。 │ │ ├──┼────┼────┼────────────────┼──────┤ │50 │94.01.15│臺北縣鶯│向石元興業有限公司之石世鋕訂購封│封箱膠帶20箱│ │ │ │歌鎮大湖│箱膠帶20箱,共計4 萬4700元,並以│,共計4 萬47│ │ │ │路351 號│富邦銀行新莊分行,帳號為00000000│00元 │ │ │ │ │2 號,票號為JG0000000 號、面額4 │ │ │ │ │ │萬4700元,發票人為林盈財之支票為│ │ │ │ │ │支付,經送貨至臺北縣三峽鎮○○路│ │ │ │ │ │277 巷5 號之立至公司後,人去樓空│ │ │ │ │ │,支票亦不獲兌現。 │ │ ├──┼────┼────┼────────────────┼──────┤ │51 │94.01.17│桃園縣中│向米倉雜糧舖之老闆吳復訂購糯米、│糯米、紅豆各│ │ │ │壢市忠孝│紅豆各20包,送貨至桃園縣中壢市大│20包,共計10│ │ │ │路117 號│華路64號之永盛豐公司,並以臺灣中│萬3400元 │ │ │ │ │小企業銀行新莊分行,帳號54631 ,│ │ │ │ │ │票號為AT784346號、面額10萬3400元│ │ │ │ │ │,發票人為立至公司林盈財之支票付│ │ │ │ │ │款,惟之後人去樓空,支票亦不獲兌│ │ │ │ │ │現。 │ │ ├──┼────┼────┼────────────────┼──────┤ │52 │94.01.13│桃園縣中│謝志忠自稱為謝振福,向吉美嘉電腦│主機4 臺、液│ │ │ │壢市福德│公司訂購電腦主機4 臺、液晶螢幕6 │晶螢幕6 台,│ │ │ │路127 號│台,送貨至桃園縣中壢市○○路64號│共計9 萬4125│ │ │ │1 樓 │之永盛豐公司,並以富邦銀行新莊分│元(領回主機│ │ │ │ │行,帳號000000000,票號為AT07848│、螢幕各2 台│ │ │ │ │47、面額9 萬4125元,發票人為立至│) │ │ │ │ │公司林盈財之支票付款,惟之後人去│ │ │ │ │ │樓空,支票亦不獲兌現。 │ │ ├──┼────┼────┼────────────────┼──────┤ │53 │93.12.20│桃園縣中│謝志忠自稱為謝振福,向祥泰佛具玻│龍頭爐1 個、│ │ │ │壢市大華│璃行之簡嘉賢租用右列地址,並購買│日式燈1 對、│ │ │ │路62號 │龍頭爐1 個、日式燈1 對、小沈線香│小沈線香1 斤│ │ │ │ │1 斤,老山粉2 斤及玻璃施工1 式,│、老山粉2 斤│ │ │ │ │共計1 萬8500元,連同租金及第一個│及玻璃施工1 │ │ │ │ │月租金8 萬元,則以彰化銀行內壢分│式,連同租金│ │ │ │ │行,票號為CK0000000 號、CK010449│及第一個月租│ │ │ │ │4 號面額各為8 萬元及4 萬元之支票│金,共計13萬│ │ │ │ │付款,惟之後人去樓空,支票亦不獲│8500元 │ │ │ │ │兌現。 │ │ ├──┼────┼────┼────────────────┼──────┤ │54 │93.11.24│臺北縣三│謝志忠向胡德和經營之沙發店訂購沙│沙發1 組、書│ │ │ │峽鎮中山│發1 組、書櫥1 組、辦公桌、椅各2 │櫥1 組、辦公│ │ │ │路66號1 │張、茶几2 張共計6 萬9720元,其中│桌、椅各2 張│ │ │ │樓 │3400元已兌現,其他則開立富邦銀行│、茶几2 張,│ │ │ │ │新莊分行,帳號為3245號、票號為JG│6 萬5000元未│ │ │ │ │0000000 號、發票人為林盈財,面額│兌現 │ │ │ │ │為6 萬5000元之支票付款,惟之後人│ │ │ │ │ │去樓空,支票亦不獲兌現。 │ │ ├──┼────┼────┼────────────────┼──────┤ │55 │94年1月 │臺北縣樹│謝志忠、己○○向王銓鋐經營之光代│魔戒情趣用品│ │ │間 │林市忠愛│實業有限公司訂購魔戒情趣用品18箱│18箱,共計21│ │ │ │街2 之5 │,共計21 萬7728 元,經送貨至桃園│萬7728元,已│ │ │ │號4 樓 │縣中壢市○○路64號之永盛豐公司後│取回9 箱 │ │ │ │ │,開立富邦銀行新莊分行,帳號為32│ │ │ │ │ │45號、票號為JG0000000 號、發票人│ │ │ │ │ │為林盈財,面額為21萬7728元之支票│ │ │ │ │ │付款,惟之後人去樓空,支票亦不獲│ │ │ │ │ │兌現。 │ │ ├──┼────┼────┼────────────────┼──────┤ │56 │94.01.17│桃園縣中│謝志忠、己○○向簡來發經營之簡記│香菇77台斤,│ │ │ │壢市中華│山產海產店訂購10包香菇,共計16萬│共計5 萬0550│ │ │ │路一段17│元,第一次送其中77台斤共計5 萬05│元 │ │ │ │6 之2 號│50元至桃園縣中壢市○○路64號之永│ │ │ │ │1 樓 │盛豐公司後,開立估價單一紙,翌日│ │ │ │ │ │再行送貨時,已人去樓空。 │ │ ├──┼────┼────┼────────────────┼──────┤ │57 │93年9月 │臺北市信│向劉允中經營之中華寧記食品有限公│麻辣鍋醬6箱 │ │ │間 │義區信義│司訂購麻辣鍋醬6箱 、韓式泡菜5 箱│、韓式泡菜5 │ │ │ │路四段39│、韓式泡菜18公斤裝1 桶、藥膳排骨│箱、韓式泡菜│ │ │ │8 號之1 │1 箱、藥膳羊肉爐1 箱,共計4 萬元│18公斤裝1 桶│ │ │ │ │,送至臺北縣樹林市○○街○ 段367 │、藥膳排骨1 │ │ │ │ │號之新瑞陽公司,並未付款。 │箱、藥膳羊肉│ │ │ │ │ │爐1 箱,共計│ │ │ │ │ │4 萬元,領回│ │ │ │ │ │麻辣鍋醬16桶│ ├──┼────┼────┼────────────────┼──────┤ │58 │93.10.22│新竹市食│己○○、駱忠文向立得度量衡行之卓│電子秤8 台,│ │ │ │品路378 │雲梯訂購電子秤8台 ,共計3 萬7200│共計3 萬7200│ │ │ │巷9 號 │元,經送貨至新竹市○○區○○路17│元 │ │ │ │ │1 巷160 號之全合發公司後,開立新│ │ │ │ │ │竹市第三信用合作社、帳號401630號│ │ │ │ │ │、票號XB0000000 號、面額3 萬8200│ │ │ │ │ │元之支票,惟之後人去樓空,支票不│ │ │ │ │ │獲兌現 │ │ ├──┼────┼────┼────────────────┼──────┤ │59 │93.10.26│新竹市食│駱忠文向衛迅科技有限公司黃應欽訂│監視器1 組,│ │ │ │品路339 │購監視器一套,共計5 萬8000元,經│共計5 萬8000│ │ │ │巷1 號 │至新竹市○○區○○路171 巷160 號│元 │ │ │ │ │之全合發公司安裝後,尚未付款,已│ │ │ │ │ │人去樓空。 │ │ ├──┼────┼────┼────────────────┼──────┤ │63 │93年11月│臺北縣新│向農夫山泉新莊分店之蔡凌豪訂購桶│桶裝水110 桶│ │ │間 │莊市中信│裝水110 桶,共計8800元,經送貨至│,共計8800元│ │ │ │街94巷4 │臺北縣中和市○○路124 號3 樓之紅│ │ │ │ │號 │蘋果公司後,開立華南銀行埔乾分行│ │ │ │ │ │、帳號000000000 號、票號NC332183│ │ │ │ │ │0 號,面額8800元之支票付款,惟已│ │ │ │ │ │人去樓空,不獲兌現。 │ │ ├──┼────┼────┼────────────────┼──────┤ │64 │93.11.23│臺北縣板│向三鴻冷凍公司之陳明坤訂購冷凍庫│冷凍庫,共計│ │ │ │橋市文化│二具,共計10萬5000元,經在臺北市│5 萬5000元 │ │ │ │路二段41│西藏路546 號裝設後,其中5 萬元已│ │ │ │ │7 巷36號│支付,另開立華南銀行埔乾分行、帳│ │ │ │ │1 樓 │號000000000 號、票號NC0000000 號│ │ │ │ │ │,面額5 萬5000元,發票人為紅蘋果│ │ │ │ │ │公司之支票付款,惟已人去樓空,不│ │ │ │ │ │獲兌現。 │ │ ├──┼────┼────┼────────────────┼──────┤ │65 │93.10.26│臺北縣淡│宏記食品行委託杜士杰任職之新竹貨│冷凍梅等貨品│ │ │ │水鎮水源│運公司送貨至新竹市○○路171 巷16│,共計15萬87│ │ │ │街二段22│0 號之全合發公司,共計15萬8700元│00元 │ │ │ │9 號1 樓│,經送達後,開立新竹市第三信用合│ │ │ │ │ │作社、帳號0000000號、票號XB00268│ │ │ │ │ │25號,面額15萬8700元,發票人為全│ │ │ │ │ │合發公司白螢光之支票付款,惟已人│ │ │ │ │ │去樓空,不獲兌現。 │ │ ├──┼────┼────┼────────────────┼──────┤ │66 │93.09.06│臺北市信│向鼎成電腦之陳家麟訂購電腦設備1 │電腦設備,共│ │ │ │義區光復│套,共計2 萬7700元,經送貨至臺北│計2 萬5500元│ │ │ │南路505 │縣樹林市○○路○段109 號新瑞陽食│ │ │ │ │號6 樓之│品公司後,給付定金2200元,其餘款│ │ │ │ │12 │項則開立國泰世華銀行新生分行、帳│ │ │ │ │ │號0000000 號、票號VQ0000000 號,│ │ │ │ │ │面額2 萬5500元,發票人為杜陽春之│ │ │ │ │ │支票付款,惟已人去樓空,不獲兌現│ │ │ │ │ │。 │ │ ├──┼────┼────┼────────────────┼──────┤ │67 │93.12.10│臺北市忠│向泰新事務機器有限公司之蕭建正租│無 │ │ │ │孝東路1 │用影印機一套,於臺北市○○路546 │ │ │ │ │段72號 │號安裝後,則將定金及6 個月租金共│ │ │ │ │ │計1 萬9000元開立華南商業銀行埔乾│ │ │ │ │ │分行,帳號000000000號、票號NC332│ │ │ │ │ │1831 號,發票人為紅蘋果公司蘇秀 │ │ │ │ │ │榮,面額1 萬9000元之支票付款,惟│ │ │ │ │ │已人去樓空,不獲兌現,嗣後已將影│ │ │ │ │ │印機搬回。 │ │ ├──┼────┼────┼────────────────┼──────┤ │69 │93年11月│高雄市 │向曾文村經營之水產店訂購魚貨一批│魚貨一批,共│ │ │間 │ │,共計597 萬1170元,經交貨後,開│計597 萬1170│ │ │ │ │立華南商業銀行埔乾分行帳號160127│元 │ │ │ │ │015 號、票號JC0000000 號、JC7805│ │ │ │ │ │984 號、NC0000000 號,面額各為8 │ │ │ │ │ │萬3900元、51萬8000元及19萬2700元│ │ │ │ │ │,臺北富邦銀行正義分行,帳號1010│ │ │ │ │ │30470 號、票號EG00 00000號、面額│ │ │ │ │ │98萬元等之支票付款,惟已人去樓空│ │ │ │ │ │,不獲兌現。 │ │ ├──┼────┼────┼────────────────┼──────┤ │70 │93年6月 │臺北縣樹│杜陽春向助福食品公司之高明成訂購│食品共計5 萬│ │ │間 │林市東豐│食品共計5 萬6630元,並開立國泰世│6630元 │ │ │ │街49巷10│華商業銀行萬華分行帳號0000000 號│ │ │ │ │號 │、票號HC0000000 號,面額2 萬6650│ │ │ │ │ │元之支票一紙,惟已人去樓空,不獲│ │ │ │ │ │兌現。 │ │ ├──┼────┼────┼────────────────┼──────┤ │72 │93.09.10│臺北縣樹│向聯米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之李文筆訂│白米2400公斤│ │ │ │林市光武│購白米2400公斤,共計6 萬元,經送│,共計6 萬元│ │ │ │街36巷1 │貨至臺北縣樹林市○○路○段109 號│ │ │ │ │號 │之新瑞陽食品行後,開立合作金庫銀│ │ │ │ │ │行三峽分行、帳號011043號、票號LZ│ │ │ │ │ │0000000 號,面額6 萬元之支票,惟│ │ │ │ │ │已人去樓空,不獲兌現。 │ │ ├──┼────┼────┼────────────────┼──────┤ │73 │93年12月│臺北縣土│黃麗英向勤富股份有限公司之劉登鵬│米酒60箱,共│ │ │間 │城市中正│訂購100 箱米酒,經送貨至臺北縣三│計3 萬0400元│ │ │ │路74巷3 │峽鎮○○路後,除第一次貨款2 萬30│ │ │ │ │弄2 號 │00元支付,其餘之3 萬0400元開立富│ │ │ │ │ │邦銀行新莊分行、帳號3245號、票號│ │ │ │ │ │JG0000000 號,面額3 萬0400元之支│ │ │ │ │ │票,惟已人去樓空,不獲兌現。 │ │ ├──┼────┼────┼────────────────┼──────┤ │74 │93年6月 │臺北市萬│向力義行之吳美枝訂購海味味素200 │味素200 箱,│ │ │間 │華區富民│箱,共計9 萬6000元,經送貨至臺北│共計9 萬6000│ │ │ │路145 巷│縣樹林市○○街○ 段242 號號,開立│元 │ │ │ │15弄76號│國泰世華銀行,帳號0000000 號,票│ │ │ │ │1 樓 │號00000000號,面額為9 萬6000元之│ │ │ │ │ │支票支付,惟已人去樓空,不獲兌現│ │ │ │ │ │。 │ │ ├──┼────┼────┼────────────────┼──────┤ │75 │93.08.05│新竹市 │向勇志餐飲設備有限公司之孫銘鑌定│製冰機1 台,│ │ │ │ │購製冰機1 台,價值6 萬4575元,經│價值6 萬4575│ │ │ │ │送貨至苗栗線頭份鎮○○路586 號時│元 │ │ │ │ │,開立第一銀行竹南分行,帳號0368│ │ │ │ │ │29號,票號VB0000000 號,面額為6 │ │ │ │ │ │萬4575元之支票支付,惟已人去樓空│ │ │ │ │ │,不獲兌現。 │ │ ├──┼────┼────┼────────────────┼──────┤ │76 │93年8月 │臺北縣樹│向吳一民經營支持上便當店訂購便當│訂購便當,共│ │ │間 │林市佳園│,以月結之方式,93年8 月間共消費│計8190元 │ │ │ │路二段14│8190元,經送貨至臺北縣樹林市佳園│ │ │ │ │1 號 │路三段109 號新瑞陽食品行後,開立│ │ │ │ │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 號│ │ │ │ │ │、票號HC0000000 ,面額8190元之支│ │ │ │ │ │票支付,惟已人去樓空,不獲兌現。│ │ ├──┼────┼────┼────────────────┼──────┤ │85 │93年12月│彰化縣溪│向肉品自營商之洪火樹購買肉品一批│肉品一批,共│ │ │間 │湖鎮濱河│,共計10萬元,經交貨後,開立臺北│計10萬元 │ │ │ │街76號 │富邦銀行新莊分行,帳號435072,票│ │ │ │ │ │號0000000000號,面額10萬元之支票│ │ │ │ │ │支付,惟已人去樓空,不獲兌現。 │ │ ├──┼────┼────┼────────────────┼──────┤ │88 │94年1月 │雲林縣西│向進興山產店之林建銘購買老薑40箱│老薑40箱,蒜│ │ │間 │螺鎮新豐│,蒜頭70袋,共計13萬元,經送貨至│頭70袋,共計│ │ │ │里205 之│臺北縣三峽鎮○○路277 巷5 號1 樓│13萬元 │ │ │ │139 號 │立至公司後,開立富邦銀行新莊分行│ │ │ │ │ │,帳號000000000 號,票號JG043509│ │ │ │ │ │7 號,面額3 萬6500元之支票支付,│ │ │ │ │ │惟已人去樓空,不獲兌現。 │ │ ├──┼────┼────┼────────────────┼──────┤ │89 │94.06.25│臺中縣大│向正贊成電機企業社之游佩宸訂購電│電焊機,共計│ │ │間 │里市新仁│焊機,共計25萬9602元,經送貨至苗│25萬9602元 │ │ │ │四街24號│栗縣頭份鎮○○路586 號同欣公司後│ │ │ │ │ │,開立第一銀行竹南分行,票號VB22│ │ │ │ │ │67945 號,面額5 萬9052元之支票支│ │ │ │ │ │付,惟已人去樓空,不獲兌現。 │ │ ├──┼────┼────┼────────────────┼──────┤ │90 │94年1月 │臺北縣汐│向弘喜食品企業社之蔡宗榮訂購果凍│果凍及花生糖│ │ │間 │止市福德│及花生糖,共計7 萬4655元,經送貨│,共計7 萬46│ │ │ │一路430 │至桃園縣中壢市○○路64號永盛公司│55元 │ │ │ │巷16號2 │後,開立富邦銀行新莊分行,票號JG│ │ │ │ │樓 │0000000 號,面額7 萬4655元之支票│ │ │ │ │ │支付,惟已人去樓空,不獲兌現。 │ │ ├──┼────┼────┼────────────────┼──────┤ │93 │93年12月│南投縣埔│向阿山歌海產茶葉一品店之李美涼購│茶葉,共計54│ │ │間 │里鎮信義│買茶葉,共計54萬1900元,經送貨至│萬1900元 │ │ │ │路199 號│臺北縣三峽鎮○○路277 巷5 號1 樓│ │ │ │ │ │後,開立富邦銀行新莊分行,帳號32│ │ │ │ │ │45號,票號JG0000000、JG0000000、│ │ │ │ │ │JG0000 000號之支票,惟已人去樓空│ │ │ │ │ │,不獲兌現。 │ │ ├──┼────┼────┼────────────────┼──────┤ │94 │93.08.05│雲林縣莿│向興溢興業有限公司之陳志溢購買紙│紙毛巾120 件│ │ │間 │桐鄉麻園│毛巾120 件,共計4 萬5500元,經送│,共計4 萬55│ │ │ │村1 之21│貨至臺北縣樹林市○○路○段109 號│00元 │ │ │ │號 │新瑞陽食品行後,開立國泰世華銀行│ │ │ │ │ │萬華分行,票號HC0000000 號,面額│ │ │ │ │ │4 萬5500元,惟已人去樓空,不獲兌│ │ │ │ │ │現。 │ │ ├──┼────┼────┼────────────────┼──────┤ │95 │93年9月 │彰化縣溪│向東宏食品有限公司之陳建全購買南│南瓜酥、山藥│ │ │間 │州鄉榮光│瓜酥、山藥酥等產品,共計4 萬9300│酥,共計4 萬│ │ │ │路2 之1 │元,經送貨至臺北縣樹林市○○路三│9300元 │ │ │ │號 │段109 號新瑞陽食品行後,開立國泰│ │ │ │ │ │世華銀行萬華分行,帳號0000000 號│ │ │ │ │ │、票號HC00000000號,面額4 萬9300│ │ │ │ │ │元,惟已人去樓空,不獲兌現。 │ │ ├──┼────┼────┼────────────────┼──────┤ │97 │93.10.26│彰化縣員│向宏記食品行之林淑華訂購冰梅20件│食品,共計15│ │ │ │林鎮 │、話梅30件、橄欖20件,共計15萬87│萬8700元 │ │ │ │ │00元,經送貨至新竹市○○路171 巷│ │ │ │ │ │160 號全合發公司後,開立新竹市第│ │ │ │ │ │三信用合作社延平分社,帳號040163│ │ │ │ │ │0 ,票號XB0000000 號,金額15萬87│ │ │ │ │ │00元之支票,惟已人去樓空,不獲兌│ │ │ │ │ │現。 │ │ ├──┼────┼────┼────────────────┼──────┤ │99 │93.11.28│高雄市前│向全淳企業有限公司之姚志乾訂購肉│肉品,共計9 │ │ │ │鎮區德昌│品,共計9 萬8000 元 ,經送貨至臺│萬8000元 │ │ │ │路429 巷│北市○○路546 號之紅蘋果公司後,│ │ │ │ │6 號 │開立華南銀行埔墘分行,帳號160127│ │ │ │ │ │015 號、票號NC0000000號、JC78059│ │ │ │ │ │97號,面額3 萬6000元、6萬4390元 │ │ │ │ │ │、臺北銀行臺中分行,帳號006303號│ │ │ │ │ │,票號JC0000000 號之支票,惟已人│ │ │ │ │ │去樓空,不獲兌現。 │ │ ├──┼────┼────┼────────────────┼──────┤ │100 │93.09.09│嘉義縣竹│向家每企業社之蔡嘉祥訂購酒精膏及│酒精膏及米酒│ │ │ │崎鄉灣橋│米酒,共計13萬5000元,經送貨至臺│,共計13萬50│ │ │ │村卜子埔│北縣樹林市○○街○段367 號新瑞陽│00元 │ │ │ │1 之5 號│食品行後,開立國泰世華銀行新生分│ │ │ │ │ │行,帳號0000000號,票號VQ0000000│ │ │ │ │ │號,面額13萬5000元之支票,惟已人│ │ │ │ │ │去樓空,不獲兌現。 │ │ ├──┼────┼────┼────────────────┼──────┤ │101 │93.07.28│嘉義縣朴│向大統茶葉有限公司之詹瑞川訂購茶│茶葉80台斤,│ │ │ │子市北通│葉80台斤,共計7 萬7500元,經送貨│共計7 萬7500│ │ │ │路71之9 │至臺北縣樹林市○○路○段109 號新│元 │ │ │ │號 │瑞陽食品行後,開立國泰世華銀行新│ │ │ │ │ │生分行,帳號0000000號,票號VQ103│ │ │ │ │ │1969 號面額7 萬7500元之支票,惟 │ │ │ │ │ │已人去樓空,不獲兌現。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