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99年度上重訴字第3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99年度上重訴字第3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乙○○
- 選任辯護人
- 法律扶助律師陳文正律師
- 上訴人
- 即被告
- 甲○○
- 選任辯護人
- 鄭三川律師
- 選任辯護人
- 李哲賢律師
- 選任辯護人
- 林鈺雄律師
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乙○○、甲○○羈押期間,自民國玖拾玖年拾貳月陸日起,均延長貳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乙○○等前經本院認為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第3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於民國99年1月6日執行羈押,嗣經四次延長羈押,至民國99年12月5日,延長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考量被告所犯運輸第一級毒品,屬法定刑為死刑或無期徒刑之重罪,且被告乙○○業經本院判處無期徒刑、被告甲○○業經判處有期徒刑16年,可以預期渠等為規避刑罰之執行而有妨礙追訴、審判程序進行之可能性增加,國家刑罰權有難以實現之虞,且本件係其等於大陸地區聯繫或從事運輸毒品事宜,顯見其等於大陸地區應有一定之人脈或藏匿管道,自有相當理由足認其等有逃亡之虞,本院斟酌於現階段命被告等人具保、責付或限制住居等侵害較小之手段,均不足以確保追訴、審判或執行程序之順利進行,對被告二人仍有延長羈押之必要,均應自99年12月6日起,第五次延長羈押二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二十三庭審判長法 官 童有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