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9年度交附民字第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 裁判日期99 年 03 月 25 日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99年度交附民字第9號原 告 丙○○ 被 告 乙○○ 被 告 盈川汽車貨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被告,因民國99年度交附民字第9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 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25 日刑事第十六庭審判長法 官 陳晴教 法 官 王敏慧 法 官 許增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廖麗蓮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2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