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6 分鐘讀完全文 2,089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99年度抗字第386號

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99 年 04 月 08 日

法官陳博志許文章陳德民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99年度抗字第386號

抗告人
即受刑人
甲○○

         (現於臺灣宜蘭監獄執行中)

上列抗告人因聲請定應執行刑案件,不服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中華民國99年2月26日裁定(99年度聲字第956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抗告駁回。

理由

一、原裁定略以:本案受刑人因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先後判處如原裁定附表(以下略稱「附表」所示之刑,業經分別確定在案,有聲請人檢送之各該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一份在卷可稽。茲檢察官聲請就各該罪所宣告之有期徒刑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其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刑,裁定抗告人甲○○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5月等語。

二、抗告意旨略以:法院定應執行刑應受法律外部界線、內部界線的拘束。且自新法實施以來,各法院對定執行刑之例,參照如「販賣毒品案例」其被告所犯5次販賣行為,判刑時依次判為15年(5個15年計75年)後定其應執行刑大約18年至20年,又如:「強盜案件」所犯普通強盜案件6件分別判刑5年6月(6個5年6月,合計33年)定應執行刑6至8年左右,而抗告人所涉竊盜罪,叫上揭罪名、犯罪情節、性質、對社會之危害猶輕,而定執行刑之結果其待遇何止天壤之別,其不公之處,昭然可見,豈難道須觸犯重罪者方得給予較優之待遇,以勵自新,如此對法律之「公平正義原則」、「結果實質正當」實則大有違背,且顯見違背比例原則之處,殊甚明確。縱上所陳,懇祈鈞院長官本著法律公平正義,結果實質正當及悲天憫人之心,給予抗告人一個合理公平的裁定以勵自新,並昭法信,如蒙恩准,至感德澤等語。

三、經查:

㈠法律上屬於自由裁量之事項,並非概無法律性之拘束。自由裁量係於法律一定之外部性界限內(以定執行刑言,即不得違反刑法第51 條之規定)使法官具體選擇以為適當之處理;因此在裁量時,必須符合所適用之法規之目的。更進一步言,必須受法律秩序之理念所指導,此亦即所謂之自由裁量之內部性界限。關於定應執行之刑,既屬自由裁量之範圍,其應受此項內部性界限之拘束,要屬當然。

㈡本件被告甲○○於民國98年1月20日凌晨3時許因施用第一級及第二級毒品二罪,經台灣板橋地方法院以98年度訴緝字第311號刑事判決分別判處有期徒刑1年及6月,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3月,於98年12月28日確定;嗣於98年7月18日又犯偽造文書及施用第一級毒品二罪,經同法院分別以98年度訴字第3976號及第3990號刑事判決判處有期徒刑6月及10月,並分別於99年1月4日及同年月21日確定。台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聲請定應執行刑,同法院於99年2月26日以99年度聲字第956號裁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2年5月,其形式上未逾刑法第51條第5款所定之外部性界限(即1年以上,2年10月以下),且其所定應執行刑並未逾越上開二裁判所宣告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3月及其餘未曾宣告應執行刑部分(即有期徒刑6月及10月部分)之總和(即有期徒刑2年7月),因此,原法院重定其應執行刑對被告並無不利,其基於自由裁量所為刑之酌定,顯未逾所適用法律之內部性界限。至於,抗告人所舉另案其他定執行刑之意見,顯屬個案判斷,自難執為拘束本院認定之依據。

㈢綜上,原裁定就抗告人觸犯附表各罪所處刑罰,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5月,既合於外部性界限範圍(即1年以上,2年10月以下)、內部性界限(即2年7月以下),抗告意旨指稱原法院行使裁量權逾越外部界限與內部界限等語,顯無足採。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12條,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 官 陳博志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4 月 8 日

法 官 許文章

法 官 陳德民

書記官 高麗雯

中 華 民 國 99 年 4 月 9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99年度抗字第386號於民國 99 年 04 月 08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