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99年度矚上訴字第5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99年度矚上訴字第5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方龍乾
- 選任辯護人
- 陳志偉律師
徐士斌律師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所犯貪污治罪條例等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3 年6 月25日所為判決之原本及正本,有應更正部分,爰裁定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之主文、理由欄所載「方乾龍」,均應更正為「方龍乾」。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次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之主文、理由欄就上訴人即被告方龍乾之姓名,部分誤植為「方乾龍」(包含主文第11項、理由「乙Ab十四㈡」1 處、「C壹四」2 處、「C陸一」2 處、「C陸二」1 處等),爰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