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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99年度聲字第1475號

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99 年 05 月 31 日

法官蔡永昌吳啟民蔡國在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99年度聲字第1475號

聲請人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甲○○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99年度執聲字第66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有期徒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叁年。

理由

受刑人甲○○因偽造文書等罪,經臺灣臺北、士林地方法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有期徒刑,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十二庭審判長法 官 蔡永昌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9 年 5 月 31 日

法 官 吳啟民

法 官 蔡國在

書記官 顧哲瑜

中 華 民 國 99 年 6 月 1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99年度聲字第1475號於民國 99 年 05 月 31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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