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99年度聲字第1475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99年度聲字第1475號
- 聲請人
-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甲○○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99年度執聲字第66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有期徒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叁年。
理由
受刑人甲○○因偽造文書等罪,經臺灣臺北、士林地方法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有期徒刑,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十二庭審判長法 官 蔡永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