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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99年度聲字第1563號

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99 年 06 月 09 日

法官吳鴻章曾淑華汪梅芬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99年度聲字第1563號

聲請人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甲○○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肆年伍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數罪,先後經法院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查:受刑人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數罪,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詳附表)。茲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並參酌先前分別定之執行刑,定其應執行之刑。另本件附表編號5所處併科罰金刑部分(併科罰金新台幣10,000元,如易服勞役,以新台幣一仟元折算一日),並無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須定其應執行刑之情形,罰金部分依其原宣告之刑併予執行之,附此敘明。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十八庭審判長法 官 吳鴻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9 年 6 月 9 日

法 官 曾淑華

法 官 汪梅芬

書記官 劉寶鈴

中 華 民 國 99 年 6 月 10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99年度聲字第1563號於民國 99 年 06 月 09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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